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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雪压青松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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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mian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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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131 评论

阿富汗小海参

李秀华教授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成员、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项目五年期高级骨干教师、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委员会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成员。李秀华教授曾多次参加联合国、英国、加拿大、中国法学会、全国妇联、清华大学与美国天普大学等多家研究机构的理论与实践教学项目、高级骨干律师项目培训。李秀华教授先后主持中国法学会、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项目、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委员会项目及省级项目二十余项,在国家级、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80余篇、独著、合著著作30余部。论著先后获由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13家期刊举办的中国法治之路优秀论文优秀奖、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及省社科、省级法学会及其它奖20余奖。2008年3月被香港大学社会工作与行政学系聘为名誉教授,并参与香港大学、香港树人大学两岸婚姻制度研究课题。1989年取得律师资格。执业以来,一直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理论研究与实务代理,并将社会性别视角、心理学与社工学研究视角引入婚姻家庭案件代理机制。从人文关怀视角强调多元方法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综合运用与互动,注重资源优化与整合,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秀华教授首创中国高校第一家婚姻家庭法律诊所,关注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追求理论与实践、传统与创新、学术品位与社会价值的高度统一,认为法学教育与律师职业是庄严神圣并充满人性温暖的阳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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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蝎子七七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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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西亞嘉利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论婚姻的成立 《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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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小佳路过

其实婚姻法可写的东西并不太多,如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婚姻法制度的改革等我曾经写过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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