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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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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专利审查指南分以下几个部分,其中每个部分下又有章节。截取目录如下: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四章 专利分类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 新颖性第四章 创造性第五章 实用性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 检 索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第二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第六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七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第八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第二章 专利费用第三章 受 理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第五章 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其 他索 引修订说明附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四、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节

专利代理人必读:技术特征是简单叠加还是相互配合,这个问题很重要编者按:《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专家提醒,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是简单叠加,最根本的是考虑技术特征之间有无关联、在功能上有无相互支持。原标题:如何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中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弁言小序】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本专利和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也就是说,要考量技术方案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若这些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不应将这些技术特征进行割裂,而应当将这些技术特征结合作为整体来考量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若技术方案只是由各个技术特征简单叠加构成,各个技术特征单独作用分别完成各自的功能,则可以将这些技术特征单独考量,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理念阐述】《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中规定: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简单的叠加”是组合发明的一种。《专利审查指南》对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中规定: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 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 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综合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上述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同样有借鉴作用,即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是简单叠加,最根本的是考虑技术特征之间有无关联、在功能上有无相互支持。【案例演绎】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涉及“一种单磁体的骨传导耳机装置”,其独立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单磁体的骨传导耳机装置,其包括由传振片和振动板组成的振动系统;所述传振片设置包括一圈体部,以及在圈体部与其中心之间设置多个支杆部;在所述振动板上固定设置有一音圈;所述传振片设置为第一圆环体,以及在该第一圆环体中向中心辐辏的至少两个第一支杆;所述振动板设置为第二圆环体,以及在该第二圆环体中向中心辐辏的至少两个第二支杆;所述传振片和所述振动板固定在一起;所述第一圆环体固定在一磁系统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系统设置包括一外导磁板,在所述外导磁板上设置有一磁体,在所述磁体上设置有一内导磁板,在所述内导磁板与所述外导磁板之间形成间隙;所述音圈设置在所述间隙内;在所述传振片的圈体部上还设置有一垫圈,该垫圈的另一侧支撑在所述外导磁板的边沿上;所述外导磁板上设置具有凹窝部,并在该凹窝部内设置所述磁体;所述内导磁板与所述外导磁板边沿平齐设置”。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相对于多篇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磁系统设置包括一外导磁板,磁体设置在所述外导磁板上,在所述内导磁板与所述外导磁板之间形成间隙,所述音圈设置在所述间隙内;所述外导磁板上设置具有凹窝部,并在该凹窝部内设置所述磁体;该垫圈的另一侧支撑在所述外导磁板的边沿上;所述内导磁板与所述外导磁板边沿平齐设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单磁体结构。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内外导磁板、容纳磁体的凹窝部、容纳音圈的间隙、支撑在外导磁板边沿的垫圈、内外导磁板边沿平齐设置等均已经分别被多篇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上述多篇其他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将上述区别特征分别来看,其中的内外导磁板、容纳磁体的凹窝部、容纳音圈的间隙、垫圈、内外导磁板边沿平齐设置等均已经分别被多篇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但是从涉案专利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整体技术方案来看,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由传振片和振动板组成的振动系统与由单磁体组成的磁系统相结合而成的骨传导耳机,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传振片和振动板组成的振动系统与由双磁体结构组成的磁系统相结合而成的骨传导扬声器。涉案专利实质上是为了解决上述作为其背景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双磁体结构的磁系统不方便装配而进行的改进,通过使用由一体设置的外导磁板和单磁体结构组成的磁系统与复合振动系统相连从而获得结构简化装配方便的骨传导耳机,而上述区别特征整体协作构成了涉案专利的单磁体系统,其首先由区别特征中的具有凹窝部的外导磁板、设置在外导磁板凹窝部上的磁体以及设置在磁体上的内导磁板构成涉案专利的磁系统,继而为了装配该磁系统与振动系统,在该外导磁板边沿设置垫圈,而由于垫圈的设置抬高了间隙,从而可以容纳音圈并且将内外导磁板进行平齐设置。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了本专利的单磁体系统。由于涉案专利的上述区别特征整体构成了涉案专利的单磁体系统,技术方案中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结构和功能上是相互支持、相互关联的,而不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或简单叠加。这时应作为一个具有逻辑关系的整体技术来考虑,不能将多份现有技术公开的的技术方案进行叠加组合从而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从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是否是简单叠加需要考量各技术特征之间有无关联、各技术特征的功能效果上有无相互支持,特别是考虑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出的改进之处,其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若是组成一个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并且相互支持完成了一定的功能,则该技术方案不属于简单叠加,不适于用多篇现有技术来否定其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朱朔)

1.引 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由专利局另行规定。2.电子申请用户  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2.1电子申请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2.2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或发出的电子文件中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  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应当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签字或者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以及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应当采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注册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请求书中还应当写明经办人信息。  3.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注册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请求人是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3注册请求的审查  注册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和一份经专利局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并给予用户代码。当面注册的,由注册请求人当面设置密码;邮寄注册的,应当在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中告知注册请求人密码;网上注册的,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请求时预置密码。  注册材料经审查不合格,当面注册的,应当直接向注册请求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接收;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记载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退还。  3.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  注册用户的密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在线进行变更。  注册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用户代码不予变更。4.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3)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4.1电子申请的接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发出文件接收情况的电子申请回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4.2电子申请的受理  电子申请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专利申请的,不予受理。  电子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递交日和申请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给出申请号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型和申请日,自动分配申请号,并将申请号记载在请求书和数据库中。  (3)发出通知书  电子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报名

你是哪个地区的?因地区而异

苏州工业园区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申报的纸质材料报送要求为:不用等系统审核即可递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内容与电子件需一致,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胶装,园区系统打印带二维码索引页放最后一页。所有项目的电子件存储在一张光盘或U盘中,并用标签标注推荐院士姓名或者推荐单位名称。一并递交至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5号窗口。

专利的保护是有区域性的,你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只在中国给予保护,如果你没申请国外的专利,在国外您的专利是属于公共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实施,也可以买卖专利产品;唯独不可以出口到中国,因为你在中国有专利权。如果想在国外申请这个专利的话,需要你在首次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了,就不能再申请国外的专利了。

专利信息检索2011版第三章

自己做了下,没上过专利信息检索课程,不一定对啊ACBAABCDABCDCABCDABCD

ACBAACDAABDCABCDABCD得分是90分,不知那一道错了!

根据检索使用的工具的特点和系统的功能,可将专利信息检索方式分为两大类:手工检索方式和计算机检索方式。   手工检索方式 是指从书本形式或缩微形式的检索工具中,依靠检索人的脑力劳动查找专利信息的工作,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步发展,这种检索方式逐渐的退出了舞台;   计算机检索方式 是指从可被计算机读取的各种载体的专利数据库中,依靠计算机查找专利信息的工作。

专利审查指南2021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专利审查指南》是2010年1月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黄清明。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2、10月1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3、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4、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5、11月9日,国家市监局发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6、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7、11月26日,财政部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来报销,相关单位也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财务入账和档案管理。 8、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9、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决定的第391号公告,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10、12月25日,最高院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及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1、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国防法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以及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和公职人员参加国防教育,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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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节
  • 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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