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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读后感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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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读后感100字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不以规矩,难成方圆。”早在两千多年前,思想家孟子就说出了这句涵义精湛的譬喻,道出了法规的重要性。而我们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更应该懂法、用法、守法、护法,为祖国的明天绘下美好的蓝图!

wo 我 没看 无法给你什么帮助

1、以学为先 :学习是第一中心任务;学习是正事,理应先于娱乐。2、随处学习 :每天晨练或者上学路上记忆词语;在盥洗池贴词汇表;每天刷牙时熟记一个生词;无论怎样各具特色,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保证学习时间,坚持不懈。3、讲究条理 :条理清楚整洁的学习环境很重要,把常用的与学习有关的东西都放在伸手可及的位置,重要的学习用品和资料用一个纸箱或抽屉装好,避免用时东翻西找。4、学会阅读: 学会快速阅读,提高单位阅读量,学会读一本书的目录、图解和插图,为提前了解本书内容,获取更有效的信息;当积极的读者--不断的提问,直到弄懂字里行间的全部信息为止。5、合理安排 :讲究高效率,别人8小时完成的作业你最好用6小时;再晚也要完成当天作业。

我的身边就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活生生的例子。几个初中生沉迷于网络游戏中,整天泡在网吧里。身上的钱花光了,就将罪恶的双手伸向身边的人,向未成年人勒索钱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这些不良少年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被送去少管所进行劳教。这真是恶有恶报啊!他们轻视法律,在不良的环境影响下,走上了道德败坏,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绝不能像故事中的少年那样以身试法,触犯了法规,到时候后悔莫及。

法律论文读后感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写读后感的要诀我们读完一部作品或一篇文章后,自然会受到感动,产生许多感想,但这许多感想是零碎的,有些是模糊的,一闪而失要写读后感,就要善于抓住这些零碎、甚至是模糊的感想,反复想,反复作比较,找出两个比较突出的对现实有针对性的,再集中凝神的想下去,在深思的基础上加以整理也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写出真实、深刻、用于解决人们在学习上、思想上和实践上存在问题的有价值的感想来第四,要真实自然就是要写自己的真情实感自己是怎样受到感动和怎样想的,就怎样写把自己的想法写的越具体、越真实,文章就会情真意切,生动活泼,使人受到启发从表现手法上看,读后感多用夹叙夹议,必要时借助抒情的方法叙述是联系实际摆事实议论是谈感想,讲道理抒情是表达读后的激情叙述的语言要概括简洁,议论要准确,抒情要集中三者要交融一体,切忌空话、大话套话、口号从表现形式上看,也有两种:一种是联系实际说明道理的这是用自己的切身体会和具体生动的事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阐明一个道理的正确性,把理论具体化、形象化,使之有血有肉,有事有理,以事明理,生动活泼另一种是从研究理论的角度出发,阐发意义根据自己的研究和理解,阐明一个较难理解的思想观点,或估价一部作品的思想意义它的作用是从理论上帮助读者加深对原文的理解这一种读后感的重点仍在“感”字上,但它的理论性较强,一定要注意关照议论文论点鲜明、论据典型、中心明确突出等特点

字数,格式等要求,哎,而且很长,只能给你个写这类东西的思路第一,读哪本法律书籍,高谈阔论一番,大约开头,一百字左右,主要意思是该书籍对你很有帮助第二,不要行云流水的写,把每个都放进去,可以针对某一方面你印象深刻,或者确实对你有帮助的部分详细写,如果你确实有兴趣,是很容易写的第三,其他部分粗略带过,可以采用标题发(用标题凑字数)第四,总结写政治报告,议论文,读后感都这样

浅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规定的意义 八十年代,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先后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及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等,合同立法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上述三部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偏于保守,调整范围显得狭窄,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内容相对陈旧,带有深刻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今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顺应“依法治国”的历史潮流,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今年三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已经成熟和基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本文仅就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 比较原有的三部合同法,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明确。具体地说,一是条款完备。《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为13条,其中原则规定仅4条,关于单类合同订立的规定占去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为9条;《经济技术合同法》涉及合同订立的条款为7条。三部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不仅条款少且内容简单、粗糙。而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在总则中就用了一个专章共35条,在分则中还对单类合同的订立有具体的规定,较之前三个法规更为完备和细致。二是结构合理、科学、规范。原三部合同法有的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条文合为一个章节;有的则总则分则不分笼而统之;有的名为合同订立专章,实际内容又夹杂涉及合同效力的条款;有的干脆在同一条款中既涉及订立又涉及变更,显得支离破碎,杂乱无章。现行合同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既在总则中对合同订立中共性的、普遍的规则作了原则的、基础的规定,又在分则中对15类合同的订立作了具体的要求。体现了原则与具体的有机结合,既有指导性,又有可行性,较为科学、合理、规范。三是规定明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七十年代的计划经济到八十年代末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九十年代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历史过程。诞生于八十年代的三部合同法,在当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尚不具备对一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条件,因而它们只能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法律,需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补充、修改、调整和完善,在合同订立中的规定同样如此。如九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根据改革形势的发展对《经济合同法》作了修改,在订立合同主体的规定中增加了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户。这种规定,仍然是不确定的。现行合同法是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在积累和总结了合同立法经验的前提下出台的,因而这部法律无论是在基本原则还是具体问题的规定上都是十分明确的。和前三部合同法相比,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形式、主要条款、订约的程序及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上,都明确得多,详尽得多。四是步骤具体。原三部合同法对一般合同订立的步骤如出一辙地简单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就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或是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或签名盖章后即成立。对合同成立之前双方如何经协商达成合意的步骤没有任何规定,以致对在订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无法可依,不能妥善解决,不能不说是合同立法上的一大空白和缺憾。现行合同法填补了这一空白,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订约中的重要步骤纳入了合同法,并对没有按规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合同或形式要件欠缺但均已实际履行和接受等特殊情况在订约规定中用条文加以调整,就使合同订立步骤环环相扣,有法可依。 (二) 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步骤用法条规定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并用21个条款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 一把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众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长期以来,尽管我国没有一部民事法规对这两个过程作过规定,但它们已成为人们在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遵循的习惯性程序。可以说,凡有协议的产生,就有这两个必经阶段。现行合同法把这一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秩地发展。 二细化了订立合同的程序。现行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如何进行要约,要约在何情况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销要约及撤销要约的限制条件,要约消灭的法定情况,承诺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诺及对要约内容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其成立地点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大大细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个环节,对指导订约,避免和处理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界定了合同订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现行合同法对一些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却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从现行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要约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要约的特征是所为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对要约邀请的规定则明确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两条明确规定,使我们分清了两者最本质的区别: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这里指的内容应该是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从形式看也似有订合同的表示,但其没有具体内容或者只有部分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没有价格,或没有详细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反之,如果广告内容具备了订约的主要条件,即为要约。二是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况下才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要约是以缔约为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四是要约具有两个阶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人不得撤回和随意撤销;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约人不得将这种地位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其二是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要约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则就要承受毁约的不履行责任。而要约邀请没有前述约束力,其因为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撤回。相对人对要约邀请的承诺实际上是一种要约,它并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现行合同法体现了充分尊重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这两种行为意思表示虽均旨在使要约作废,且都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但两者又因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条文明确规定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行为。这就将两者区别开来了。此外,现行合同法对承诺与新要约也从时间和内容上作了明确的界定。 四增加了先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始于订立,终于履行,如约履行,合同关系即告结束。订约双方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要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我国合同立法以往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侧重于给付义务和违约责任,关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也仅限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在订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要约生效开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负有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表现为缔约过程中相互协助、照顾、通知、保护和诚实信用等。如一方违反上述义务,造成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擅自撤回要约的责任;未尽通知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责任等等,造成上述缔约过失责任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规定中增加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条款,虽然这些规定仍显得简单和过于原则,但毕竟有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 (三) 现行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订立时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增加了格式条款和内容。所谓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制订并提出,且制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经济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这种优势使其可能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了双方就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最常见的是水电、交通、通讯等公用事业部门与消费者之间所订合同中的一些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具有事先设定性、一方垄断性及排斥协商性等特点,因而它除了具有节省订约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等优点之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事先制定于已有利而于对方当事人不利的条款,从而损害对方利益的弊端同样不容忽视。在现实生活中,当消费者面对已事先设定、往往于已不利于却又无法进行协商的格式条款时,常常会陷入要么无条件接受条款要么放弃这类民事活动的两难境地。无条件接受条款,就意味着可能损害自身的利益,而放弃民事活动又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由于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均未规定有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因而不但使法院在处理格式条款争议案件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对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极为不利。 现行合同法专门用了三个条款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有关内容及限制条件,既解决了长期存在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约无法可依的问题,同时也使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公平等基本原则在合同订立环节得到具体的落实和有效的体现,这对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上体现了公平原则。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设定权利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和基本要求,如规定对设定的免责条款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在设定合同风险分担、争议合同法院管辖地等条款时,应体现公平原则,维护合同正义等等。为正确设定格式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在确定所订格式条款的效力上体现了公平原则。现行合同法除了从正面规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约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外,明确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规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从而防止了格式条款适用上的随意性和可能产生的弊端,保护了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上体现了公平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由一方提供,事先未经双方协商,故双方因种种原因产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现行合同法规定了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条款方的原则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鉴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占有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因而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争议的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条款方原则的话,就可能使对方当事人(消费者)陷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无助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在兼有格式和非格式条款的合同中,采用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同样体现了公平原则。很明显,由于非格式条款经过了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因而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合意,在发生理解争议时,这一解释原则的采用无疑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格式条款的弊端,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论文读后感四百字

扯淡!原创你还让我们给你创!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法律论文读后感一千字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哇靠 老哥你真牛 20分 要别人写篇一千字 呵呵 虽然我不太懂 但是 既然是法律与生活心得 就多写些身边的事情 结合法律 就算你太忙没注意身边细节 那也看看新闻 总会找到些题材的

1000字现打是不可能的。哎。你和我一样作文都没写。哎 。楼主祝福你能早日找到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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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读后感

读了《法律读本》这本书后,我知道了许多关于法律的解决方案和各种犯法行为。我认认真真的看了一边第二条、我们应该得到父母的有益监护,这个当然是法律规定的。所有在16岁以下的儿童都属于未成年,还没到法律年龄的话,父母就是你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是应该严格监视、控制孩子的一言一行,可是父母却做了一件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就是偷看孩子的私人物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小空间,这个道理当然包括16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孩子们。可是父母根本就不在乎,自从我买了一本日记本,开始写日记的时候,趁我沐浴或其他空儿,妈妈就会趁机偷看我的日记。要不是上次被我发现了,我还真不知道妈妈居然会管到这种地步!父母却说,偷看孩子的日记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孩子的心事,好好的帮助她们。其实未成年的孩子也是人,也需要一些小小的私人空间,哪怕是一本可以在里面写任何你的秘密或心事的日记本也罢。于是,我买了一本带锁的日记本,每天二十四个小时把日记本的钥匙带在身上才防止的了这类事故发生!哪怕是在网上建一个自己的小空间也好,我也不需要任何人能把孩子们管的那么紧。让我们一丁点自由的感觉都没有,更何况属于是父母想了解孩子的内心呢?其实我们的内心就是希望有一个自己的世界,在里面建立属于我们的青春的一些小小的,却不能被任何人知道的小秘密。

今天,我们上阅读课的时候,在阅览室里看了一些有关法律的书,我深有感触。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应的规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做任何事都要按规则去做。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目的是为了公民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对破坏和妨碍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人也起惩治作用。在法制社会里,每个人时时处处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遵守法纪。如果我们不小心违反触犯了法律,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救,千万不要耍小聪明,结果反而会害了自己。我们不但要遵守有明文规定的法纪,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还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导致违法的不良诱惑。21世纪是网络时代,电脑、多媒体、光纤通讯,信息高速公路发展迅速。上网,也要遵守网络的法纪。青少年使用互联网是为了学习,提高学习成绩,掌握网络技术。互联网有很多功能可培养少年儿童,不能沉溺于网上游戏与聊天。如果毫无节制,染上了瘾,过量过度,就会适得其反,给身心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危害。在各种不良的书刊和网络侵蚀面前,我们一定要明辨是非,抵制诱惑。这里有几句赠言送给大家: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利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所以,我们要用法维权!!!

读完叶航老师的《效率与正义:一个经济学和法学的对话》后,我认为这是一个充满智慧的经济学和法学的对话不过由此引发了我对一些问题的思考  我们能不能把经济体系分为“纯市场经济”和“纯计划经济”这样两个极端情况来包含所有的经济体系?其他的经济体系只不过是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的问题当我们分析两个极端情况时,可不可以这样认为:“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被视为第一交易原则,“效率”第二;在“纯计划经济”条件下,“效率”被视为第一交易原则,“公平”第二请注意这里表达的观点与传统的观点不同,这是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目前总体上讲还是处于计划经济范围内我们只要看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中的“发改委”对国民经济“计划发展”拥有绝对的权力就清楚了只是目前我国正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经济体制将一直处于“计划”多于“市场”的体制下运行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人认为我国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了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下,我们对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认识似乎出现了偏差我们可以这样来认识“纯计划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战争时期的经济”可以视为“绝对的计划经济”,在这个体制下,只有效率,没有公平可言战争在政治上追求的是正义,而在经济上打的就是高效率,而且不分政治体制,效率之高,超乎想象  这实际上这是一个大多数人需要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问题如果我们希望效率高一点,那么政策就偏向计划就多一点如果希望公平多一点,政策就就偏向市场多一点目前我国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上是效率优先,也就是说,我国的经济体系还是偏向计划多一点这是本文的一个基本判断与西方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地位的判断结论基本一致  纵观我国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我国的经济没有出现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出现的周期性经济衰退的情况,而是稳步向前发展这恰恰说明,我国经济“计划”多于“市场”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但事物的另一方面显示,这又加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以及社会道德风气下降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立法,执法以及社会财富的分配等等问题,公平问题显示出这是一个非常迫切而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又显得非常矛盾  一般来讲,我们“顺理成章”的接受“纯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被视为第一交易原则,公平第二;在“纯计划经济”条件下,公平被视为第一交易原则,效率第二经济学讲义常用“蛋糕故事”来解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行为比如,我国经济学传统观点认为,“纯市场经济”可能首先强调的是效率,要做大蛋糕;“纯计划经济”可能首先强调的是公平,要分配好蛋糕我原来也是这么认为和分析的,并且坚信不移,而且专家也是这么讲的可是看了叶航论述的观点后认为(本文认为叶航是效率派的代表),如果这样分析问题,会由此带来理论和实践问题 假如在“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我们想要做大蛋糕时,做蛋糕所需的材料是市场各个交易方根据公平的原则提供的,请注意,此时蛋糕还未开始做!在所有参与做蛋糕的各方在做蛋糕前必须达成一个公平一致的契约后(谁出多少面,谁出多少奶油,谁出多少糖,谁出多少水,谁出多少资金等等),才开始做蛋糕,这里涉及到的是公平问题假如在“纯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考虑的是如何分配蛋糕时,蛋糕已经做好了那么我们想问在蛋糕做好之前,做蛋糕消耗了多少资源,这些资源是如何“计划”达到最优经济配置的等等,这里涉及到的是效率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化程度越高,法制越严厉在严刑峻法的环境下,必将首先体现公平,第二才是效率在发达国家,有些法律的诞生,可能需要几年或几十年,而且执法严厉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恰恰相反我国越是迈向市场经济,越将面临更多的立法和执法问题  总而言之,效率和公平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在不同的经济体中,效率和公平总可以找到一个暂时的平衡点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效率和公平的搏弈,这个平衡点也在不断的变化在一般人眼里,维护公平的“法律”似乎可以不计成本,而为了实现“效率”似乎可以随心所欲  以上这些似乎是和目前的传统思维发生冲突,而且很难理解这里先提出问题,供大家思考  问题的提出:  我们假设经济体系可以分为“纯市场经济”和“纯计划经济”这样两个极端情况来包含所有的经济体系当我们分析两个极端情况时,可不可以这样认为:“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被视为第一交易原则,效率第二;在“纯计划经济”条件下,效率被视为第一交易原则,公平第二  讨论:  从一个工程师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如果“纯市场经济”和“纯计划经济”这两个极端情况的假设模型成立,那么在他们之间的中间点或者平衡点上必定存在一个市场和计划各占一半经济体制在这一平衡点上,该经济体制中所期望的公平和效率将相等或同等重要那么从平衡点向市场靠近或向计划靠近,将带来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既优先公平还是优先效率的问题本文认为离“纯市场经济”这极越近,“公平”的作用将越大,“效率”的作用将越小;离“纯计划经济”这极越近,“效率”的作用越大,“公平”的作用越小如果在计划经济中过分强调“公平”,可能会引发(经济)混乱或衰退而在市场经济中过分强调效率,可能会引发(社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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