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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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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投稿

毕业论文发表其实很简单找一个机构不难,注意以下几点就可以了,找谁都一样,自己要学会判断第一,先考虑你发表论文的用途,评中职,还是高职。中职一般发表省级以上就可以,高职就需要有国家级的了,甚至核心期刊。毕业论文的话,还是根据学校的要求了。第二,考虑价格方面,省级 国家级 核心价格都不一样,但是咱们也不能一再追求低价格,网上假刊太多,小心占小便宜吃大亏,了几百快无所谓,主要是耽搁了事情,评职称一年就一次(要找可以用支付宝付款的)。第三,时间问题,刊物确定好了 一定要确定下(新闻出版总署)是否能查到。然后就是时间,一般杂志从定稿到出刊都得需要1个月,赶上高峰期3月都有可能,如果对方什么都答应你,今天给稿子明天邮递给你刊物,这个肯定是假刊的。第四,价格方面,这个不好说,杂志种类太多,没法完全根据省级 国家级来判断价格,核心期刊的话 悬殊很大。知网系统计算标准详细说明:1.看了一下这个系统的介绍,有个疑问,这套系统对于文字复制鉴别还是不错的,但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呢,比如数据,图表,能检出来吗?检不出来的话不还是没什么用吗?  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中,文字复制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目前本检测系统对文字复制的检测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对于图表、公式、数据的抄袭和篡改等行为的检测,目前正在研发当中,且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本检测系统的进展并多提批评性及建设性意见和建议。2.按照这个系统39%以下的都是显示黄色,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呢?最近看到对上海大学某教师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被撤消的消息,原因是其发表的两篇论文有抄袭行为,分别占到25%和30%请明示超过多少算是警戒线?  百分比只是描述检测文献中重合文字所占的比例大小程度,并不是指该文献的抄袭严重程度。只能这么说,百分比越大,重合字数越多,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越大。是否属于抄袭及抄袭的严重程度需由专家审查后决定。3.如何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成为个人报复的平台?  这也是我们在认真考虑的事情,目前这套检测系统还只是在机构一级用户使用。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同时,在技术上,我们也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最大可能的防止恶意行为,包括一系列严格的身份认证,日志记录等。4.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那么在每句话里改动一两个字就检测不出来了么?  我们对句子也有相应的处理,有一个句子相似性的算法。并不是句子完全一样才判断为相同。句子有句子级的相似算法,段落有段落级的相似算法,计算一篇文献,一段话是否与其他文献文字相似,是在此基础上综合得出的。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现在发论文都是收费的,除非你是知名的学者,可能会不要钱给你发表,一般都是要钱的,很郁闷,我可以给你点经验,找熟人介绍我们都单位都是熟人介绍的世通论文网,不然就按照我的一些经验,主要也是希望你不要上当,我劝你第一考虑发表的成功率,是不是可信的,第二考虑价格问题,现在网上太多的陷阱,收钱不办事的太多了。一再的追求价格 小心占小便宜吃大亏,我给你几点建议,第一 检验期刊真假百度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期刊查询,就能进行分辨查找到了。发表文章很低的价位你是需要考虑的,目前省级的文章成本价位都是在五百以上的,有钱基本能发,世态炎凉。 第二,就是时间问题,什么都答应你一定是假的,发表都是有很长的周期 至少都是一个月的 因为发表一篇文章有很多的程序要走,时间方面不可能今天办好明天给你书。第三,还是别太在意价格问题,毕竟一分钱一分货,什么东西都是有成本的,太低的都是假的,中国山寨都成为一种外人耻笑的文化了。别走到误区了。我以前发表过文章,这是我的一些经验,

1、《论合同法定形式的欠缺》,《苏东学刊》2004年第2期(独著)2、《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基础之再探究》,《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3期(独著)3、《论动产租赁物的转租》,《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独著)4、《论租赁权的善意取得》,《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独著)5、《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合著,第二作者)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反思》,易继明主编:《私法》2005年第2卷(独著)7、《论不动产相邻权的定位》,《长白学刊》2007年第3期(独著)8、《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评<物权法>第107条》,《政法论丛》2007年第5期(独著)9、《论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从“艳照门”事件说开去》,《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独著)10、《论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独著)11、《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独著)12、《论附随义务的界定》,《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合著,第一作者)13、《浅论家庭暴力》,《山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独著)14、《刍议<侵权责任法>中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杨遂全主编:《民商法争鸣》第2辑,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独著)15、《浅析票据外观性的一般理论》,《人民司法》2010年第7期(独著)16、《高楼坠物致害责任研究》,李少平主编:《天津法官论丛》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合著,第一作者)17、《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独著)18、《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构造》,《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3期(独著)19、《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实体构造》,梁津明主编:《天津滨海法学》第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独著)20、《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基于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视角》,《天津法学》2012年第1期(合著,第一作者)21、《论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独著)22、《浅论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行为要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12期(独著)23、《利益平衡视野下的责任转质生效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12期(合著,第一作者)24、《未履行勤勉义务的董事的追偿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之正当化依据》,《人民司法》2012年第17期(独著)2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3年第1期(独著)26、《共同侵权行为的新界定》,《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1期(独著)27、《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范围》,《沈阳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2期(独著)28、《浅论间接结合行为的界定》,《法治研究》2013年第5期(独著)29、《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因》,《河北法学》2013年第7期(独著)30、《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的承担》,《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6期(独著)31、《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和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一对新概念的提出》,《南昌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1期(独著)32、《指导性案例供需关系的实证研究》,《法律适用》2014年第2期(合著,第一作者)33、《浅析母子公司间的控制——从界定的目的出发》,《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独著)3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不是共同侵权责任》,杨遂全主编:《民商法争鸣》第8辑,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独著)35、《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以即时死亡与间隔死亡的区分为视角》,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7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独著)

1、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法律解决探析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集2004[M]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5年3月出版2、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的途径研究 2006、6 继往开来(天津市高的教育研究优秀论文集[第二集][M]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6月3、吕凯 刘洁,浅析私人服务器法律规制问题,商业文化[J],2010(6)4、试论农产品注册商标的管理与发展之策 现代财经[J] 2007、9期2007年9月:44—475、流氓软件问题的法律探讨 科技与法律[J] 2007(6)6、吕凯 王树恩,我国农业产业绿色化前景的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中国农机化[J],2008,7、吕凯 林榕榕,高校学生管理引入程序公正的法律思考,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8年(5)8、吕凯 韩晓星,“三包”有效期的适用问题研究,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9年(1)9、蓝蓝,吕凯,(通讯作者)我国权利质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0年(3)10、吕凯宋美琳我国农村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问题及对策[J]天津法学2010(2):61-6611、吕凯李克东 对“热钱”问题的法律思考 [J]法制与社会2011(1):91-93

天津法学杂志投稿

一、投稿者须写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工作单位、邮编、电话和电子邮箱)、作者简介(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称、职务)和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编辑部尽快与作者联系;二、稿件须有200字以内的内容摘要,3-5个关键词;三、全文字数一般在8000字以内为宜,确有理论新意或者具有独到见解的论文的字数控制在15000字以内;四、本刊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数个注释引自同一资料者,同一页内可合并。

法学有普刊和核心之分,普刊基本都要钱的,你可以直接投稿给杂志社,不过时间上有些慢,(尤为老师直接给我投稿,我现在没帮她弄,惭愧啊)二、你找中介代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不过中介也有些是,有一定风险,请谨慎!

我建议还是用代理的较好的,起码文章需要修改的话也是可以的,而不是直接被杂志社退稿的

自己投稿基本是在浪费时间,不会有人理你的稿子,核心期刊的稿子堆成山。发核心期刊一般是通过中介做。

天津法学投稿格式

《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毕业论文发表其实很简单找一个机构不难,注意以下几点就可以了,找谁都一样,自己要学会判断第一,先考虑你发表论文的用途,评中职,还是高职。中职一般发表省级以上就可以,高职就需要有国家级的了,甚至核心期刊。毕业论文的话,还是根据学校的要求了。第二,考虑价格方面,省级 国家级 核心价格都不一样,但是咱们也不能一再追求低价格,网上假刊太多,小心占小便宜吃大亏,了几百快无所谓,主要是耽搁了事情,评职称一年就一次(要找可以用支付宝付款的)。第三,时间问题,刊物确定好了 一定要确定下(新闻出版总署)是否能查到。然后就是时间,一般杂志从定稿到出刊都得需要1个月,赶上高峰期3月都有可能,如果对方什么都答应你,今天给稿子明天邮递给你刊物,这个肯定是假刊的。第四,价格方面,这个不好说,杂志种类太多,没法完全根据省级 国家级来判断价格,核心期刊的话 悬殊很大。知网系统计算标准详细说明:1.看了一下这个系统的介绍,有个疑问,这套系统对于文字复制鉴别还是不错的,但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呢,比如数据,图表,能检出来吗?检不出来的话不还是没什么用吗?  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中,文字复制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目前本检测系统对文字复制的检测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对于图表、公式、数据的抄袭和篡改等行为的检测,目前正在研发当中,且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本检测系统的进展并多提批评性及建设性意见和建议。2.按照这个系统39%以下的都是显示黄色,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呢?最近看到对上海大学某教师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被撤消的消息,原因是其发表的两篇论文有抄袭行为,分别占到25%和30%请明示超过多少算是警戒线?  百分比只是描述检测文献中重合文字所占的比例大小程度,并不是指该文献的抄袭严重程度。只能这么说,百分比越大,重合字数越多,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越大。是否属于抄袭及抄袭的严重程度需由专家审查后决定。3.如何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成为个人报复的平台?  这也是我们在认真考虑的事情,目前这套检测系统还只是在机构一级用户使用。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同时,在技术上,我们也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最大可能的防止恶意行为,包括一系列严格的身份认证,日志记录等。4.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那么在每句话里改动一两个字就检测不出来了么?  我们对句子也有相应的处理,有一个句子相似性的算法。并不是句子完全一样才判断为相同。句子有句子级的相似算法,段落有段落级的相似算法,计算一篇文献,一段话是否与其他文献文字相似,是在此基础上综合得出的。

不太好找工作,实力强还行。

还是可以的

天津法学投稿要求

还是可以的

毕业论文发表其实很简单找一个机构不难,注意以下几点就可以了,找谁都一样,自己要学会判断第一,先考虑你发表论文的用途,评中职,还是高职。中职一般发表省级以上就可以,高职就需要有国家级的了,甚至核心期刊。毕业论文的话,还是根据学校的要求了。第二,考虑价格方面,省级 国家级 核心价格都不一样,但是咱们也不能一再追求低价格,网上假刊太多,小心占小便宜吃大亏,了几百快无所谓,主要是耽搁了事情,评职称一年就一次(要找可以用支付宝付款的)。第三,时间问题,刊物确定好了 一定要确定下(新闻出版总署)是否能查到。然后就是时间,一般杂志从定稿到出刊都得需要1个月,赶上高峰期3月都有可能,如果对方什么都答应你,今天给稿子明天邮递给你刊物,这个肯定是假刊的。第四,价格方面,这个不好说,杂志种类太多,没法完全根据省级 国家级来判断价格,核心期刊的话 悬殊很大。知网系统计算标准详细说明:1.看了一下这个系统的介绍,有个疑问,这套系统对于文字复制鉴别还是不错的,但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呢,比如数据,图表,能检出来吗?检不出来的话不还是没什么用吗?  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中,文字复制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目前本检测系统对文字复制的检测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对于图表、公式、数据的抄袭和篡改等行为的检测,目前正在研发当中,且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本检测系统的进展并多提批评性及建设性意见和建议。2.按照这个系统39%以下的都是显示黄色,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呢?最近看到对上海大学某教师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被撤消的消息,原因是其发表的两篇论文有抄袭行为,分别占到25%和30%请明示超过多少算是警戒线?  百分比只是描述检测文献中重合文字所占的比例大小程度,并不是指该文献的抄袭严重程度。只能这么说,百分比越大,重合字数越多,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越大。是否属于抄袭及抄袭的严重程度需由专家审查后决定。3.如何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成为个人报复的平台?  这也是我们在认真考虑的事情,目前这套检测系统还只是在机构一级用户使用。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同时,在技术上,我们也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最大可能的防止恶意行为,包括一系列严格的身份认证,日志记录等。4.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那么在每句话里改动一两个字就检测不出来了么?  我们对句子也有相应的处理,有一个句子相似性的算法。并不是句子完全一样才判断为相同。句子有句子级的相似算法,段落有段落级的相似算法,计算一篇文献,一段话是否与其他文献文字相似,是在此基础上综合得出的。

天津法学教育的重镇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1980年,天津师范大学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协助下,由著名法学家徐大同先生主持,按照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标准,在天津市率先创办了法律专业。在无数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我校法律专业不断发展壮大,2000年在政法学院设立法律系,2003年学校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法学学科设立了法学院,成为当时天津市第一所专门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独立学院。 经过28年的努力,法学院已形成一支学术精良并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员工40多人,其中正副教授20人,硕士生导师16人。从希斌教授被评为校级师德楷模,梁津明、韩志红、贾邦俊、金国坤教授被评为天津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阮大强、杨金颖副教授在全市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中先后获得一等奖。韩志红老师被评为校级名师,贾邦俊老师被评为天津市名师。尤为可喜的是彭炳金、郝磊、郭春明、张洁、郭庆珠、张宜等一批朝气蓬勃的博士生加盟教师行列。目前,学院已形成与开展高等法学教育相适应的办学条件,设施先进的教室,藏书丰富的资料室,建立了拥有价值约170万元设备的物证技术实验室,按照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标准审判庭的样式设立了模拟法庭和法律援助中心,并在校外设立了包括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检察院和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在内的12个教学实践基地。此外,法学院已形成和谐、务实、向上、创新的学院精神、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显著的学科建设成果。学院现有一个法学本科专业,四个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即经济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和法律史学。2007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又获得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资格。最近天津市法学会经济法学分会、民法学分会先后在我校成立,分别由学院该领域的学科带头人韩志红教授和贾邦俊教授担任会长,所有这些将推动本市相关学科科研的繁荣与发展 法学院在办学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了加强实践教学,学校聘请了于世平、高绍林、王天举等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为兼职教授。课上,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和专题辩论;课下,充分利用物证技术实验室、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已为社会处理了400多件法律事务。目前,知识产权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和刑法学被评为校级优秀课;法理学被评为校级精品课;民法学被评为天津市级精品课。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院还设立了“法学讲坛”和“人生讲坛”,先后邀请过著名法学家江平、曾宪义、吴汉东、沈四宝、应松年等一批国内外知名学者和成功人士为学生演讲,受到学生们的普遍欢迎。 28年来,法学院产生了一批又一批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法律人才。金国坤教授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依法行政环境问题研究》已结项并获得奖励;郝磊副教授参与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创新》已经结项出版;贾邦俊教授撰写的《合同法总论》(省部级科研项目)和郭春明副教授撰写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研究》专著先后荣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难能可贵的是学院教师没有把自己的科研成果局限于书斋而是尽可能将其服务于社会,从希斌、梁津明、韩志红、贾邦俊等教授经常参加本市重大法规的起草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工作,为天津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提出许多宝贵的法律意见,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人才培养方面,在天津尤其是政法系统,到处都有天津师大法律学子的身影,他们以自己的辛劳赢得了社会的普遍好评。如执教于北京师范大学的王秀梅教授,南开大学的陈耀东、张玲、史学营等教授,获得“全国最佳公诉人”荣誉称号的尹东华,“中国法官十杰”金法槌奖获得者杜建军,党的十七大代表、银法槌奖获得者王红卫等都来自师大法学专业。在天津法院系统拔尖人才和天津检察系统优秀公诉人评选中,约有40%以上的获奖者毕业于我校法学专业。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的杨春慧主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进步促进中心主任李新等天津社会建设发展的栋梁均曾在我校就读。2006年4月校友返回母校成立校友分会,捐款两万,栽下六颗名贵的西府海棠,共同祝愿母校法律学科未来更加美好。

《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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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发表的问题写论文和发表现在很多不靠谱的,浪费钱不说,还耽误时间。我也遇到过很多次不靠谱的,最后才找到一个靠谱的论文。 他的 Q 0883 希望对你有帮助。本科在读(拿奖学金,评三好学生,保送研究生)大学生发几篇文章,终测的时候加些分数可以拿到奖学金,最主要的是,可以在保送研究生的时候有加分,不仅如此,在保研面试的时候,简历上多一笔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对面试很有作用的● 毕业生(找工作需求)毕业写简历的时候,才知道原来自己可以拿得出来的东西是在是太少,但是一时又没有什么表现机会,用发文章的方式,既方便,又快捷,只要找我们就好使● 保研推研生(找工作需求)现在研究生虽说是个鸡肋,但是就业形势是在太差,更多人还是愿意呆在象牙塔里继续自己,所以每年研究生都在扩招

毕业论文发表其实很简单找一个机构不难,注意以下几点就可以了,找谁都一样,自己要学会判断第一,先考虑你发表论文的用途,评中职,还是高职。中职一般发表省级以上就可以,高职就需要有国家级的了,甚至核心期刊。毕业论文的话,还是根据学校的要求了。第二,考虑价格方面,省级 国家级 核心价格都不一样,但是咱们也不能一再追求低价格,网上假刊太多,小心占小便宜吃大亏,了几百快无所谓,主要是耽搁了事情,评职称一年就一次(要找可以用支付宝付款的)。第三,时间问题,刊物确定好了 一定要确定下(新闻出版总署)是否能查到。然后就是时间,一般杂志从定稿到出刊都得需要1个月,赶上高峰期3月都有可能,如果对方什么都答应你,今天给稿子明天邮递给你刊物,这个肯定是假刊的。第四,价格方面,这个不好说,杂志种类太多,没法完全根据省级 国家级来判断价格,核心期刊的话 悬殊很大。知网系统计算标准详细说明:1.看了一下这个系统的介绍,有个疑问,这套系统对于文字复制鉴别还是不错的,但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呢,比如数据,图表,能检出来吗?检不出来的话不还是没什么用吗?  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中,文字复制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目前本检测系统对文字复制的检测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对于图表、公式、数据的抄袭和篡改等行为的检测,目前正在研发当中,且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本检测系统的进展并多提批评性及建设性意见和建议。2.按照这个系统39%以下的都是显示黄色,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呢?最近看到对上海大学某教师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被撤消的消息,原因是其发表的两篇论文有抄袭行为,分别占到25%和30%请明示超过多少算是警戒线?  百分比只是描述检测文献中重合文字所占的比例大小程度,并不是指该文献的抄袭严重程度。只能这么说,百分比越大,重合字数越多,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越大。是否属于抄袭及抄袭的严重程度需由专家审查后决定。3.如何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成为个人报复的平台?  这也是我们在认真考虑的事情,目前这套检测系统还只是在机构一级用户使用。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同时,在技术上,我们也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最大可能的防止恶意行为,包括一系列严格的身份认证,日志记录等。4.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那么在每句话里改动一两个字就检测不出来了么?  我们对句子也有相应的处理,有一个句子相似性的算法。并不是句子完全一样才判断为相同。句子有句子级的相似算法,段落有段落级的相似算法,计算一篇文献,一段话是否与其他文献文字相似,是在此基础上综合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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