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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中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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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中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是

1,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包括以下5方面:(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是其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唯-途径,而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定内在规范则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一个词"秩序"。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使社会总供求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借助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从而弥补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实现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预算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监管如何能够让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让类如土地、环境等有限资源最大程度上满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创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经成为紧迫的现实性问题。因此,社会分配壁 还应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不断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需求。(5),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道防线。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技术监督法》、《环境保护监督法》、《审计法》等等。2,经济法体系具有特性:稳定性、发展性、和谐性、科学性。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入国民经济领域成为经济关系主体?是任何主体,抑或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是其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唯—途径,而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定内在规范则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一个词“秩序”。行为规则是秩序的具体内容,用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事实上也就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秩序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自复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任何市场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和谐、有序和稳定运行状态的良好秩序。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使社会总供求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借助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从而弥补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实现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方面,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同时在另一方面,贫富差距两极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性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社会分配问题导致了收入差距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断扩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重要因素,也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阻碍。5、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道防线。虽然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已经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经济关系的主体是否依照规定去行为,其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发展,也即经济运行否安全。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据已设定好的行为标准、规则或准则,时刻“观察”着经济活动情况,对活动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衡量,从而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监察或对结果进行处理。维护经济秩序,防范经济危机,达到维护经济运目的。扩展资料:经济法体系的特性:稳定性这是由“体系”的特点来决定的。它是一种框架,是—种结构。只有保持稳定,才能够支撑整个体系的存在并被不断的完善,而不是摇摇欲坠,几欲倒塌之势。“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稳定性是保证经济法作为—个独立法律部门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发展性稳定是相对的稳定,任何事物都是从存在走向发展。只有具有发展性,事物才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急剧的社会变迁背景下,经济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也是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不是一成不变,不断会有新的经济领域涌现出来,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这也意味着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规出现,不断的补充进我们已经架构的体系之内,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和谐性也即整体性与关联性。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并不是简单的罗列,它们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能,但是它们是按照逻辑统一性而被梳理在一体系架构内,是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并存在特定的依赖关系,否则由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经济法就不能发挥作为—个独立法律部门所应有的作用。科学性经济法体系的科学性是保证其稳定性和发展性的前提条件。构建—个科学的经济法体系,对于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与发展来说,总览其全貌,把握其内在构成要素,理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不断将其完善,都具有重要作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体系

中国经济法的构成 一、经济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渐成法学界之公论 今日中国之法学界,对经济法地位之认识,有赖于经济法学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对经济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性质,逐渐形成共识。在法理学界,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部门的观点,已成通说。缺陷在于法理学论著中所描述的经济法,已多为今日经济法学人所扬弃,如认为“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主要指那些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看过一篇文章,说过好象是核心部门是政府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空法关系可以参照

经济法最基本最核心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回答 您好亲,我已经看到你的问题了,还有要补充的吗?没有的话我就为您解答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在中国,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研究和探讨,经过几次全国性的经济法理论研讨, 到目前为止,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览: (1)“纵横统一论”学者主张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参加者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2)“经济行政法论”学者主张凡具有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3)“企业中心论”学者主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 更多4条 

这个问题问电大

金融机构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

在我国,就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银行,证券,证券会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专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统一管理金融活动并代表政府协调对外金融关系的金融管理机构。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一国最重要的金融管理当局。 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商业银行。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以银行业为主体,目前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个体系,一是商业银行体系,一是政策性银行体系

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骨干和核心。在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中占据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替代的基础和主体地位。我国银行业的商业化改革兴起于199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现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1986年后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外资银行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有别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业务为主要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是能够提供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作为一家企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存贷利差、中间业务收费和自营资金业务等获取利润。商业银行在经济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务、信用创造和调节经济等职能,并通过这些职能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对全社会的货币供给有重要影响,并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基础。(1)信用中介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功能,它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多层次的调节作用:将闲散货币转化为资本;使闲置资本得到充分利用;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2)支付中介支付中介是商业银行借助本票、汇票、支票等各类支付工具,将客户存款资金转移为客户办理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和存款转移的业务活动。(3)信用创造信用创造是商业银行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从而增加银行的资金来源、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4)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凭借在国民经济中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等特殊地位和优势,以及其在发挥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功能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大量信息,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融资代理、信托租赁、代收代付等各种金融服务。(5)调节经济商业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下,通过信贷政策的实施,利率、信贷规模及资金投向的调节,实现调节经济结构、投资消费比、产业结构等目的,为国家经济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计算机系统软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是什么

你好计算机系统软件中最核心的是操作系统, 软件系统是指由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组成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它是计算机系统中由软件组成的部分,而操作系统包括:操作系统、语言处理系统、数据库系统、分布式软件系统和人机交互系统等,所以所有软件离开操作系统都无法使用,

系统软件的核心应该应该操作系统,困为计算机软件都是要以操作系统为平台的。软件系统(Software Systems)是指由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组成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它是计算机系统中由软件组成的部分。它包括操作系统、语言处理系统、数据库系统、分布式软件系统和人机交互系统等。操作系统用于管理计算机的资源和控制程序的运行。语言处理系统是用于处理软件语言等的软件,如编译程序等。数据库系统是用于支持数据管理和存取的软件,它包括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等。数据库是常驻在计算机系统内的一组数据,它们之间的关系用数据模式来定义,并用数据定义语言来描述;数据库管理系统是使用户可以把数据作为轴象项进行存取、使用和修改的软件。分布式软件系统包括分布式操作系统、分布式程序设计系统、分布式文件系统、分布式数据库系统等。人机交互系统是提供用户与计算机系统之间按照一定的约定进行信息交互的软件系统,可为用户提供一个友善的人机界面。操作系统的功能包括处理器管理、存储管理、文件管理、设备管理和作业管理。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操作系统的结构、进程(任务)调度、同步机制、死锁防止、内存分配、设备分配、并行机制、容错和恢复机制等。  语言处理系统的功能是各种软件语言的处理程序,它把用户用软件语言书写的各种源程序转换成为可为计算机识别和运行的目标程序,从而获得预期结果。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语言的翻译技术和翻译程序的构造方法与工具,此外,它还涉及正文编辑技术、连接编辑技术和装入技术等。  数据库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数据库的定义和操纵、共享数据的并发控制、数据的安全和保密等。按数据定义模块划分,数据库系统可分为关系数据库、层次数据库和网状数据库。按控制方式划分,可分为集中式数据库系统、分布式数据库系统和并行数据库系统。数据库系统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数据库设计、数据模式、数据定义和操作语言、关系数据库理论、数据完整性和相容性、数据库恢复与容错、死锁控制和防止、数据安全性等。  分布式软件系统的功能是管理分布式计算机系统资源和控制分布式程序的运行,提供分布式程序设计语言和工具,提供分布式文件系统管理和分布式数据库管理关系等。分布式软件系统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分布式操作系统和网络操作系统、分布式程序设计、分布式文件系统和分布式数据库系统。  人机交互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在人和计算机之间提供一个友善的人机接口。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人机交互原理、人机接口分析及规约、认知复杂性理论、数据输入、显示和检索接口、计算机控制接口等。  软件 系统  分布式软件系统(Distributed Software Systems)是支持分布式处理的软件系统,是在由通信网络互联的多处理机体系结构上执行任务的系统。它包括分布式操作系统、分布式程序设计语言及其编译(解释)系统、分布式文件系统和分布式数据库系统等。  分布式操作系统负责管理分布式处理系统资源和控制分布式程序运行。它和集中式操作系统的区别在于资源管理、进程通信和系统结构等方面。  分布式程序设计语言用于编写运行于分布式计算机系统上的分布式程序。一个分布式程序由若干个可以独立执行的程序模块组成,它们分布于一个分布式处理系统的多台计算机上被同时执行。它与集中式的程序设计语言相比有三个特点:分布性、通信性和稳健性。  分布式文件系统具有执行远程文件存取的能力,并以透明方式对分布在网络上的文件进行管理和存取。  分布式数据库系统由分布于多个计算机结点上的若干个数据库系统组成,它提供有效的存取手段来操纵这些结点上的子数据库。分布式数据库在使用上可视为一个完整的数据库,而实际上它是分布在地理分散的各个结点上。当然,分布在各个结点上的子数据库在逻辑上是相关的。

系统软件的核心是操作系统。操作系统(Operating System,简称OS)是管理和控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资源的计算机程序,是直接运行在“裸机”上的最基本的系统软件,任何其他软件都必须在操作系统的支持下才能运行。操作系统是用户和计算机的接口,同时也是计算机硬件和其他软件的接口。操作系统的功能包括管理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及数据资源,控制程序运行,改善人机界面,为其它应用软件提供支持,让计算机系统所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提供各种形式的用户界面,使用户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为其它软件的开发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相应的接口等。实际上,用户是不用接触操作系统的,操作系统管理着计算机硬件资源,同时按照应用程序的资源请求,分配资源,如:划分CPU时间,内存空间的开辟,调用打印机等。

计算机最基本,最重要的系统软件是——操作系统。操作系统是管理计算机硬件与软件资源的计算机程序,同时也是计算机系统的内核与基石。操作系统需要处理如管理与配置内存、决定系统资源供需的优先次序、控制输入设备与输出设备、操作网络与管理文件系统等基本事务。操作系统也提供一个让用户与系统交互的操作界面。

会计核算系统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模块是

会计电算化系统中,财务处理模块处于核心地位。■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相对独立的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会计软件的基本结构往往指的就是软件由那些功能模块组成以及功能模块之间的联系。会计软件一般按职能来划分功能模块,并且要以账务处理为中心来划分结构。现在人们一般将会计核算软件功能模块分以下模块:1,账务处理2,应收款核算3,工资核算4,固定资产核算5,存货核算6,销售核算7,成本核算8,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9,财务分析

会计核算功能中的核心模块,就是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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