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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看哲学书,还有论法的精神这种。其实无大碍,专业课技术性比较强,基本都是背的。2、学校通知书里有张农行卡,打到农行卡里(学费是从农行卡扣的。),然后学生会有张学生卡。学生卡里的钱可以从农行卡拉进去,也可以在食堂那里充值。3、宿舍不可以自选。女生分别在东区或者5号楼。没有空调,4人一间,公共厕所,公共浴室,有饮水机。要自带电风扇。4、食堂可以满足。价格还可以。5、军训在大二开学时,不是现在。这几天通常是开开班会,指导选课。6、复旦的课都是自己选的,开学有选课指导,会发选课的书,可以参考。建议你去复旦BBS上兜一圈,有很多选课的技巧。 这个是下学期开学的选课书电子版,你可以参考一下。开学你们会发这个东西的打印版的。 开学不久,就要选课,还有英语分班考试。不用考得太好,一般考到大学英语2即可,因为,大英123这三档的意义是一样的,重要的都是以后上课绩点高就行了。貌似还有个计算机考试,就是做做WORD,基本都能过,不过也不要太嚣张啊~要是一不小心挂了,就尴尬了。 其实,开学就可以带笔记本电脑去了,不过要小心防盗,学校不安全。很多选课什么的,就可以在寝室完成。寝室有宽带,可以上内网,内网电影一应俱全。外网需要去学校办理开通,到时候会发学生生活手册,上面有详解。 另外么,要是方便的话,可以带自行车去,开学有自行车会省力很多,要办好多事。不过,你也可以到学校买,那几天学校里面会有卖自行车的,学校外面会有卖二手车的。(建议你买二手车~学校里面的车又贵,车又呆,新车很容易被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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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调整好心态,不要把大学看得那么神圣,在大学里面,你应该多和人友好交谈,对于学习法学的人来说,口才也是很重要的,另外,你要多和法学系的老师交谈,这样对提高你自己的水平是很重要的,不要害怕老师,大学里面的老师是很友好的,是很平等的,不像初中高中的老师,所以交谈是很重要的,另外在即将入学的这个暑假,我建议你多看一些有关法学的书籍,这对你以后进入大学后的学习是很有帮助的,上海复旦大学的法学专业是很优秀的,另外,现在有很多的法学讲座,我建议你也去看一看,长长见识,毕竟你还是大学新生,没有什么经验嘛!多多了解一下,对你是很有好处的,至少到了大学后,对于这个专业就不再陌生了。记住,你一定要买几本很使用的法学书,带到大学里去,每天多看看,这对你也是很有帮助的,现在说这些是没有用的,关键还是你在大学里面的学习,我祝你学业有成! 对于你补充的问题,我可以说明一下,大学里面宿舍不可以自选的,另外学校的伙食也并不是很糟糕,应该还是有比较合你口味的菜,军训的时间一般来说不是很长,所以不用有疑惑,我们也是这样的,课表应该是没有公布的,就算是公布了也没有多少用处呀,等到开学再知道不是一样的吗?不要要太担心,心态是最重要的,现在能够感觉到你很紧张,其实很多人都是这么过来的,自然一点就好了。

驳论是就一定的事件和问题发表议论,揭露和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见解或主张。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论点有三种形式:①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论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有的文章,首先证明与论敌的论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以此来证明论敌的论点是错误的。②通过批驳对方的论据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据是论点的根据,是证明论点的。错误和反动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③通过批驳对方的论证过程的谬误(驳其论证)来驳倒对方的论点。驳倒了它的论证中关键问题,也就把谬论驳倒了。驳论文的驳法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反驳论证相对于前两者更高了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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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也就相应成为法学的一个分科。抽象的法本身虽然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但是它的产生不是没有客观基础的。思想的抽象最终来源于客观存在。关于法的抽象思维根本上是实证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证法的发展决定了法的抽象思维的客观性。当作为客观存在的实证法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出现了进行高度理论概括的需要。法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属性和联系构成关于法的抽象思维的内容。法哲学的存在和发展不外要表现现实法的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抽象的法只是现实法的存在的反映。现实法通过理性的中介,将自己对象化为抽象的法的概念,由自在的法发展到自为的法,由感性的具体形式达到理性的普遍形式。法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关于法的思维,同时它又在自己的对象中获得了升华,存在决定思维的辩证唯物主义规律将在法哲学中得到充分的印证。抽象的法根源于现实法的存在,同时,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本身是主观化了的客观存在。相对于人的思维来说,法是一个设定的自在自为的主体,这个主体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需要人们通过理性去认识它。从这种意义上说,人们关于法的认识只是这一自在自为的主体产生的对象。抽象的法的发展表现为人的思维对它的认识。离开它的相对独立性,离开它的自在自为性,法哲学的进展就会寸步难行。法作为理性的存在具有规定性、多样性,其规定性和多样性的展开便反映在人类思维对它的认识过程中。从法的发展过程方面看,法是自在自为的主体,人类思维关于它的认识只是它产生的对象;从人类思维的认识方面看,作为观念存在的法便成为思维认识的对象,而人类关于它的思维又成为认识主体。法与人类思维关于它的认识形成对立的统一,二者均在各自的对象中得到了印证

时评是一个国家的"起居注"。它应当有"记录历史,催生未来"的功能。时评的"时",是"时事"的"时",更应当是"时代"的"时"。它要反映历史的荒谬,更要记录那些足以改变历史进程的重大转折,尤其是那些并不起眼的"细节"。《现代汉语词典》对"时事"一词的释义为: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我所理解的"大事",就是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观念、制度变革等等问题的事。它绝不是一般的道德说教,或者搬一堆法条做一些法律解释,那是当事人自己会做的事,用不着别人指手画脚。一天写五六篇"政治正确"的评论,也许到最后什么也没有留下。时评应该在社会最麻木的地方给一点尖锐的刺激;在人们"习以为常"的地方指出时代和习惯的荒谬,比如"天价葡萄"事件、广西高院对群体性案件拒不受理(实为袒护权势和强者)事件、福建黄金高事件等等。 时评编辑和时评作者的第一要义,便是尊重逻辑,"讲道理";其次,是善于在世事纷纭中分清主次,知道什么才是真正值得评议的"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否则,他再怎么勤奋和努力,也不过是无头苍蝇瞎子摸象。西哲说:我之所以能够有所成就,是因为我从来不在无谓的问题上浪费时间。时评的"技巧" 优秀的时评作者应该具备两个标准:独家,独到。在一段时期内,某个作者、某个版面是否对"重大问题"都发出了或者很少遗漏地发出了自己的声音,我以为是个准绳。它不是比谁更"狠",而是比谁对社会的关注更持续、更有力。在这个信息共享程度极高的互联网时代,要想做到独家其实是很不容易的。但是现在并不完全开放的言论空间也为这种"独家"提供了某种可能。这种"独家",通常需要"和时间赛跑",否则,过了今天明天就没戏了。因此,它要求作者出手快捷,编者反应敏锐,即使文字粗糙一点、观点略微不那么周延也没有关系。 而大部分时候,时评并不需要和时间赛跑。尽管我们觉得今天有这样那样的不如意,但应该承认言论的总体环境是越来越宽松了,否则就没有开门见山的时评而只有曲径通幽的杂文。因此,追求"独到"还是有足够的时间的。"独家"追求敏锐的反应,"独到"更强调准确的判断(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可惜,现在很多时评版面患上了心急火燎的"浮躁病",以为自己先发某个方面的评论就是"独家",却缺乏持续关注中对"独到"的耐心等待。何谓"独到","三言"以概之,谓之曰:言人之所未言,言人之所不能言,言人之所不敢言。广西高院以内部文件形式要求该区各级法院不得受理13类案件,一般的评论涉及到广西高院有无司法解释权、该不该对此13类案件拒不受理、拒不受理的话老百姓找何处打官司等显见问题,毛飞的一篇评论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法院行政化"的产物(8月17日《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是谓"独到";从甘德怀事件看到北大乃至整个博士生招生的腐败现象,是一般评论,看到"博导制度"下的学术终身制之弊,亦可谓之"独到"。 这个时代毕竟不是单纯的杂文批判、文学批判、道德批判的时代了,时评作者需要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政治学等等多方面的知识素养,才有可能在众声喧哗中获得自己的发言权。众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是其一;众口一词,不如"我独一声",也是其一。 时评最不该有"道德制高点"。时评一占着"批判(取"批评、判断"之意)社会"的"道德制高点"就出现"假大空"。时评固然是一种人人可为的"公民写作" (以"我是公民有权说话"的心态写作),但是一篇好时评并不是人人信手就能写成。它需要作者长期对某些问题持续不断的关注,并且形成自己的独特见解;它需要作者有超越于本专业的渊博的知识面;它需要作者有深广的人文关怀;它还需要作者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对世道、人性、国情的深刻体察。许多高学历的作者,出手不凡,但少了那份由阅历支撑的深广的人生情怀,更多的是用理论和知识对当下现实问题的解读。当然,假以时日,这部分欠缺是可以弥补的。好的时评作者,应该是个"公共知识分子":"公共知识分子既需要一般人不具备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高于一般人的人文素养,因此一个高水平的时评政论家所需具备的素养必须全面博雅,但又有专精,不能仅仅只能谈论本领域的问题,而是应该同时具备专业和人文领域双重的发言能力,如果还能够在其他的专业领域发言,那就更好了,但这种全才型的人毕竟可遇不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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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河南法学,1992年第2期 对“孤立的个人”的理解,法学学刊,1992年第4期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行为本质,检察学文选,1993年第10期 关于自诉案件几个问题的探讨,法学学刊,1993年第4期 论公司犯罪定性与处罚,法律函授,1994年第3期 商业受贿罪的定性与处罚,法律函授,1994年第1期 公司犯罪定罪与量刑,中国检察报,1995年4月4日 论刑法条文结构改革,法制日报,1995年5月25日 论刑法分则立法形式的选择与协调技术,现代法学,1995年第6期 论刑法改革的必要性,湖南法学,1995年第3期 论刑法分则各种立法渊源的协调技术,贵州法学,1995年第5期 谈发票犯罪,检察日报,1996年12月2日 刑法分则条文语言表述的规范化是,江西法学,1996年第1期 论发票犯罪,法学学刊,1996年第3期 论刑法分则条文立法技术的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 发票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法律函授,1996年第3期 论市场经济发展与刑法变革的必要性,载《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文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版 新刑法对三个口袋罪的分解,云南法学,1997年第3期 评新刑法的立法技术,法律函授,1997年第5期 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年10月版 简论贪污贿赂罪立法的特点,中央政法管理班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 论罪名解释权的归属,载《新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文集,重庆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关于刑事诉讼倒三角结构的几点异议,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论死刑执行程序的适应与完善,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 当前手机购销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律师世界,2000年第4期 评刑事诉讼倒三角结构论,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 当前手机购销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律师世界,2000年第4期 对代销商在售机过程中犯罪行为的处理,经济与法,2000年第6期 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人权公约与我国刑事证据立法,载《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的年12月版 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立场看中国的死刑问题,载《刑法学研究精品文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略论扰乱电信市场的犯罪,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评我国1999年刑法修正案,载《新世纪刑法新观念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2001年第4期 简易程序的正当性研究,《刑事法评论》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8期 设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的设想,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论黑社会犯罪的刑法完善,益阳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 补强证据,载《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审判方式,政法论丛,2002年第2期 刑事简易程序价值论,益阳师专学报,2002年第5期 论刑事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异议权,云南法学,2003年第6期 公诉与自诉关系研究,刑事诉讼前沿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时代法学,2004年第2期 比较法视野下的警察出庭作证,犯罪研究,2004年第2期 检察引导侦查的理论基础,西南法学,2004年5月号,吉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简易程序审判方式比较研究,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第6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时代法学,2004年第2期 各国民众参与检察的实践,检察日报,2004年11月5日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探讨,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司法潜规则导致司法腐败,法治内参(机密,供厅局级以上领导阅),2005年第7期 再审程序之老调重弹,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 口供不含辩解,北京日报,(理论版),2005年7月4日 美国乞讨者的权利及其限制,人民法院报(域外法制,)2005年7月8日 不人道是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吗?兰州学刊,2005年第5期 教育改革与人性解放,学术探索,2005年第4期 反思司法潜规则,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 人道对死刑的诘难,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58.我在美国法庭上看到的陪审团,中国社会导刊,2005年第7期从政坛流星高勇的学术辉煌说起,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6期检察改革中应当处理的五大关系,《检察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论民众参与检察,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质疑“法盲可以当法院院长”的立法,法治与社会,2005年第6期评我国辩诉交易的实践,《刑事法判解》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版让佘祥林成为中国的米兰达卡片,《律师文摘》,2005年第4辑论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国际准则,《明理学刊》,2005年第4期中美陪审制度比较,《民主与科学》,2005年第5期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国际准则,《诉讼法学研究》,2005年总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陪审制度与基本政治伦理,《安徽大学法学评论》,2005年总第5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 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改革,重庆社会科学,2005第5期 向胡耀邦同志学习如何对待冤假错案,学习月刊,2005第10期 死刑复核,应从秘密走向公开,检察日报,2005年11月7日 中美律师资格制度比较研究,法治论丛,2006年第1期 论诉讼及时原则,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2月下 美国被指控者律师帮助权的百年历程,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3期 霸道的校规与遥远的宪法,人文论坛,2006年第3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 美国科罗拉多州法官优选制度及其启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 美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考试,学习月刊,2005第12期 和谐社会:和而不同的社会,载《从多元到和谐—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1月版 西方防止媒体审判的五种方式,法制新闻传播,2006年第2期 媒体监督司法的底线权利,法制新闻传播,2006年第3期 世界死刑立法和司法的最新动向,载《中国诉讼法判解》第4卷,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美国陪审团审判观察,载《中国诉讼法判解》第5卷,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借鉴美国经验防止法官腐败,学习月刊2006年第12期。 行贿人揭发对合的受贿犯罪应认定为“自首并立功”,检察日报理论版,2007年4月9日。 兰成长案引发的思考,青年记者,2007年第3期 隐姓瞒名: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载《证据学论坛》第1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 论盘查的法治化,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目前应否对贪污贿赂罪废除死刑,中国社会导刊,2007年2月上 国际社会对待性交易合法化的态度,检察风云,2008年第1期。 澄清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几点误解,法制与新闻传播,2008年第2辑 论记者拒证权,证据科学2008年10月第16卷,第5期。 法院该如何对待“负面舆论炒作”,青年记者2009年第16期。“群众的感觉”与死刑司法中的人道关怀,《中国诉讼法判解》第7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 国际准则视野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基本范畴,东方法学,2010年第2期。 律师媒体宣传与司法公正,《全球传媒学刊》2010 年第2 期,第1---5页。 论残疾人就业优先权,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评《刑事诉讼法(草案)》证据部分,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61-68页。 论看守所立法,时代法学,2012年第2期。司法公开的国际发展趋势,刑法前沿问题研究,2012年卷。101.英国庭审录音录像改革的新动向,法治研究,2013年第1期。 围观杀人:美国死刑执行的示众与电视直播,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103.犯罪记录查询模式比较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104.李尔本案与沉默权的确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解决方案,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美国联邦证据法的制订与修改,孙长永主编:《刑事司法论坛》2013年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12月版。 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本拉登的尸体解剖照片是否应当公开的裁判,司法评论,2014年第2卷108.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的立法与实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5日第8版。 媒体采访监所的法治化,新闻春秋,2014年第3期。 俄罗斯陪审团的20年:观察与展望,俄罗斯学刊,2014年第6期。 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实证考察,中国监狱学刊,2014年第5期 论侦查耳目的法治化,东南法学,2014年第2期 论司法公开的及时原则及其实现机制,时代法学,2014年第5期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保障人权视野下的看守所立法,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主体与方式,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中国看守所的医疗社会化改革,云南法学,2014年第6期 检务公开评估指数设计探索,长江论坛,2014年第4期 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下的检察机关“工作秘密”,阴山学刊,2015年第1期 场所公开视野下的检务公开窗口建设,天津法学,2015年第1期121 东亚文化背景下的建议性陪审团,财经法学,2015年第1期 检务公开中的最大限度公开原则,岭南学刊,2014年第6期 俄罗斯陪审团的20年:观察与展望,俄罗斯学刊,2015年第1期。

1、 《论区域贸易协定战略实施中的统筹安排》,第二作者,载《中国—东盟法律评论》第二卷;2、 《中国区域贸易安排与经济特区外贸事业的发展》,独撰,载《江苏商论》2012年第5期;3、 《广义的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之倡导:兼论国际法学科的自主性问题》,独撰,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2年第15卷第1期,CSSCI来源集刊;4、 《区域贸易协定“可司法性”问题新论:朗·富勒司法哲学的启示》,独撰,获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1年会青年论文评选三等奖,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年第5期;5、 《WTO审议区域贸易协定的目标重构:对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的借鉴》,独撰,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3期;6、 《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性自由化”辨析》,独撰,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0期(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2011年第11期全文转载),北大版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7、 《论澳门大学“横琴授权”对“一国两制”的新发展》,独撰,载《京师法律评论》2011年第五卷。8、 《论国际贸易协定司法管辖权冲突:迈向功能竞赛》,独撰,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2期。9、 《区域贸易协定成员保障措施歧视性适用问题详论》,独撰,获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9年会青年论文二等奖,载于《国际经济法学刊》2011年第18卷第1期,CSSCI来源集刊;10、 《GATT第24条法律功能的法哲学反思》,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0年第13卷,CSSCI来源集刊;11、 《海峡两岸经合框架协议若干法律问题新探》,载《时代法学》2010年第5期,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12、 《论昂格尔“民主实验主义”对发展中国家RTA实践的启示:一种批判法学的反思》,载曾华群主编:《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法新发展》(陈安教授八十华诞祝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3、 《从中巴FTA看我国BIT在区域一体化实践中的发展:迈向务实灵活的缔约新理念》,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08年第八卷,CSSCI来源集刊;14、 《内地与香港CEPA法律性质再探:兼对我国法的形式的新思考》,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7年第14卷第3期,CSSCI来源集刊;15、 《论WTO对RTAs的“适度规制”》,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7年第14卷第1期,CSSCI来源集刊;16、 《WTO渔业补贴议题进展与制度改革详析》,载《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香港地区中国评论文化有限公司出版)。17、 《WTO框架下渔业补贴制度改革浅析》,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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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科学》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大型综合性学术理论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本刊设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哲学、文学与文化、历史学、社会学等栏目,注重学术性、理论性、探索性。热诚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社会科学工作者赐稿。本刊2013年重点选题如下:经济学经济学理论基本问题研究;中国经济问题研究;世界经济问题研究;区域经济研究;江苏经验与江苏发展研究等。法学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民商法研究;经济法研究。政治学 中国政治学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证研究;行政体制改革目标与价值选择;外国政治学思想流派评析。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回顾与展望;当代核心价值观与发展观研究;西方现代哲学与后现代哲学研究;中国哲学的源流及创新研究;全球化时代科学与人文的对话;当代文化语境中的现代性研究(包括美学、伦理学)。文学与文化 现当代文学研究;民国文学研究;文艺理论热点问题研究;文化符号学研究;生态文化学研究。历史学 中国近代人物研究;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国社会史研究;共和国史研究。社会学 社会学理论研究;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研究;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协调研究;人口学研究;社会转型与社会建设研究;风险、危机与公共管理研究。1.来稿要求文风朴实,内容充实,观点新颖,逻辑严密,引文准确,注释规范(按本刊要求)。论文篇幅一般不超过8,000字。2.为便于光盘发行和检索,来稿请附二百字左右的中、英文内容提要各一,并列出3-5个中、英文关键词,同时注明作者单位、职称(职务)、邮政编码及联系方式。3.由于人力、财力所限,来稿一律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从收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接到本刊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本刊对决定采用的稿件,有权进行修改、删节。来稿一经刊出,本刊即寄样刊。4.本刊全文资料已加入中国知网,并提供读者服务,如作者有异议,请来函说明,本刊可作适当处理。作者著作权使用费和稿酬一次性付清。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凡向本刊投稿者皆被认定遵守上述约定。 来稿请寄:南京市白下区建邺路168号新北楼《江苏社会科学》编辑部;邮政编码:210004。《江苏社会科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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