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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制史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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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制史论文摘要

可以从汉姆拉比法典开始写啊、大致的介绍一下汉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主题构思,然后在可以查一下西方法律史的简表,选择几个重要的法典(像查氏丁尼法典)逐个论述和介绍下,然后么,可以例举一些里面的相关条例,写出里面的体现的政治思想 ,再结合当时的政治时局。如果要军事的话,那么,可以以军事酷刑的法律条例着手。我找了一篇范文,你借鉴下吧

中美历史上西部开发成败原因比较 摘 要〕美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1949年以前)难作此评价。美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兴起的,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是在封建制度框架内进行的。美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多是出于政治目的。美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和商品经济相联系,而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则属小农经济的范畴,因此,中美两国西部开发的结局也大不相同。〔关键词〕中国;美国;西部开发中美两国都有辽阔的“西部”疆域,历史上都曾兴起过大规模的“西部开发”运动,但是中美两国的“西部开发”在很多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美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则难以作如此评价。从某种意义上,中美两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仍具可比性,美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模式具有典型的资本主义特征,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则具有很强的封建性,对中美两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进行比较研究的真正意义在于,通过对其成败原因的对比分析,揭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更好地为现实服务。目前,我国学术界有关中美西部开发问题的论述颇多。就美国西部开发而言,固然需要学习其政策层面的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应该研究其制度背景和开发机制,对问题应该有一个深层次认识。就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而言,固然需要了解各朝各代的基本史实,但更为重要的是应该有系统的观念,必须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把握,借以探究其本质特征。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具有特殊性,对于这种特殊性,更多应该从制度和文化层面加以探讨。一美国的西部开发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生的,受资本主义经济规律支配。美国“西进运动”兴起于18世纪末是有其原因的。1776—1783年北美独立战争推翻了英国的殖民统治,赢得了国家独立,为美国“边疆”和经济势力的西移创造了有利的前提条件。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正式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规定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又为以后的西部开发提供了制度保障。研究美国西部开发,不可忽视1787年宪法的作用,1787年宪法体现了美国人民追求民主和自由、独立和平等的理念,它有极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它保证了合众国政局的长期稳定,从而为西部开发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美国是在殖民地基础上建立的新兴国家,它的资本主义也是从欧洲移植过去的,但是美国的资本主义较欧洲更少有封建性,这是美国西部开发具有独特性和获得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美国的西部开发是伴随着工业革命而发生和发展的。工业革命一方面为西部开发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另一方面也为西部开发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以铁路为例,美国的铁路建设在19世纪飞速发展,到19世纪末美国铁路总长度居世界首位。美国的铁路成为沟通东西联系的大动脉,它推动了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有力地促进了西部经济的发展。铁路本身就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工业革命,美国的西部开发难以取得那样大的成就。〔1〕对美国西部开发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重大事件是南北战争。南北战争期间,联邦政府为了动员人民参加反对南方叛乱的战争,先后推出一系列有利于西部开发的措施。战争结束后,南方种植园奴隶制被废除,大批劳动力被解放,北方的自由经济制度得以在全国广泛推广,更为重要的是,南北战争实现了国家的统一,提高了联邦政府的权威,保证了政策法令的畅行。19世纪美国西部开发取得巨大成功还得益于其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条件。美国西部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丰富,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和美国相比。丰富的自然资源构成了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而有利的周边环境又使美国在19世纪能够集中精力发展西部经济。中国历史上的“开发边疆”活动是在封建制度的背景和框架内进行的,它服从和服务于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封建制度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实行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中央对地方从政治、经济到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严格的控制,人民几乎没有任何自由和自主性,也没有任何民主权利。在这种制度下,人性受到压抑、扭曲,人民的创造力难以发挥,整个社会缺乏活力,经济不可能有大的发展。封建社会的集权统治还滋生了腐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一系列难以治愈的疾瘤,最终造成整个社会严重不公和丧失效率、贫富分化悬殊、阶级矛盾激化、政局动荡不定。封建社会的另一孪生物就是它以人治为主,人治高于法制,不是制度约束人,而是人随意改变制度,人为因素太大。由于缺乏一个公平和稳定的政治环境,缺乏制度和法律保障,经济开发行为很难具有持久性。从具体情况看,自秦代开始,中国历代王朝的中央集权专制统治不断加强,到清代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种长久的超强控制的金字塔式的政治体制造成两个严重后果:一是经济从属于政治,二是官商联合垄断经济。在这种环境下,人与人之间没有平等的地位,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没有自由贸易的条件,民众生产积极性不高,经济发展缺乏内在的动力,西部开发也很难有较大的起色。笔者认为,西部开发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因为制度决定着西部开发的模式和道路,是问题的根本。〔2〕当然,外国的经验只能借鉴而不能完全照搬,因为中美两国国情有很大的差别,但无论如何,我们决不应忽视历史的深刻教训。二中美两国西部开发的动力和目的不同。美国的西部开发是自下而上进行的,具有自发性、群众性和逐利性,其驱动力是民众对自由和财富,资本对利润的追求,它具有很强的活力和持久性。从深层次看,美国的西部开发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自诞生之日起就有很强的扩张性,它是由资本的本性所决定的,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资本的本质就是要实现增值。从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看,美国西部有辽阔的处女地,有极丰富的自然资源,是资本增值的天堂。从文化层面来看,美利坚民族是一个不安于现状、敢于冒险、富有开拓进取精神的民族。美国人民反对保守和固步自封,敢于接受挑战,善于创造新的生活;他们有极强的征服欲和好奇心,他们富有理想,为了追求财富和自由,他们一往无前,坚韧不拔。这种充满活力的民族精神,为西进运动提供了不竭的精神动力。〔3〕从政策层面来看,美国联邦政府为了解决财政收入,拓展疆土和发展西部经济,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成为西部开发的最有力的助推器。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大多是出于边塞防御的军事和政治目的。〔4〕由于边疆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历代封建王朝及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边疆的开发和开拓,但这种开发不单纯是经济行为,更主要是出于军事上的考虑。简言之,我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模式”基本上是一种“军事推动型”而非“经济推动型”模式,它的政策制定主要是以“筹边”和“安边”为中心进行的。西部开发的上述模式决定了我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不可能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经济开发活动必然带有掠夺性、破坏性和非持续性。当中央政权巩固、统治者较为开明之时,开发活动可能有较大进展,但是一旦中央政局或政策有变,开发活动即告结束,结果开发活动不但没有取得任何成效,反而造成劳力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从而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和落后的封建经济相联系,开发活动并非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也非民众自愿的逐利行为,民众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因此,西部开发缺乏内在动力,更难具有持久性。三美国的西部开发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资本主义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最大特征是一切经济活动都和市场相联系,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形式。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在特定时期和条件下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在西部开发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处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国家主要通过政策手段对经济生活加以引导、规范和激励,政府干预的力度和范围也是有限的,资源配置主要取决于市场。〔5〕从实际效果来看,美国西部开发中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非常适合美国的国情,它极大地调动了民众和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将东部及来自欧洲的资本和技术,人力和人才与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迅速结合起来,形成巨大的生产力,使西部开发取得巨大的成功。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属于小农经济的范畴,缺乏商品经济因素。作为封建社会重要的经济活动,我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主要不是和市场相联系,而是为了解决边塞驻军所需,具有自给自足性质。而且,我国历史上西部开发的主要手段以人力和畜力为主,非常原始、落后;开发内容以农业开发为主,非常单一。诸多因素决定了我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难以走出非可持续的低循环的怪圈。〔6〕封建社会是小农经济的制度根源。小农经济不仅表现在体制层面上,而且也表现在文化层面上。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造成人们在思想上固步自封僵化保守,安于现状,缺乏开拓进取精神。这种小农思想和小农意识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西部开发”缺乏强劲的精神动力。总之,中美两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成败原因是复杂的,但最根本的在于由制度所决定的开发模式和开发道路不同,〔7〕美国的西部开发与资本主义和工业化相联系,中国的西部开发与封建主义和小农经济相联系,两者的结局自然也就大不相同。〔参考文献〕〔1〕吉尔伯特·菲特美国经济史[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杜,〔2〕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M]北京:三联书店,〔3〕谢丰斋十九世纪美国人的西部开拓精神[J]开发研究,2001,(4)〔4〕李忠杰西部大开发与东西联动[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5〕白景明美国———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M]兰州:武汉出版社,〔6〕孙健中国经济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7〕王春法论美国西部开发模式[J]美国研究,1990,(4)

中国法制史的论文摘要

xuanyigetima

The legalist school theory and the Chinese tradition law stab--Jan discusses the legalist school theory the origin and the ideologyAbstract: The legalist school school of thought "the law" refers publicly praises the cloth the existing writing law as well as the implementation feudalism government by law penalty "The technique" is controls the subject, causes it to obey to the dominant political political "The potential" is a power and influence, mainly refers to the dominant In the legalist school school of thought regarding three respectively has side Shang Yang to be heavy method, Shanghai does not harm the heavy technique, as cautious as the heavy potential, Han Fei advocated holds the law place potential to use the technique, three is the mutual connection "The law, the technique, the potential" unify the theory is the Han Fei political thinking primary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the key point promulgates the legalist school thought theory system, namely "law, technique, potential" system origin and its structure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bai,对中国法du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国法制zhi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dao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20

美国法制史论文

英美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1. 英美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普通法律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通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文明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215年的《大宪法》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2. 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3. 现代英国法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欧盟法成为英国发的重要渊源。 美国法和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1.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的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2. 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3. 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具体体现在:废除努奴隶制的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外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烦琐的诉公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性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让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主县统一化趋势。4. 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二是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三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等,反垄断法为新的法律部门。

第一编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律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度、结构及其历史地位 第三节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第三节 《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第三章 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第二节 雅典宪法 第四章 古罗马法律制度 第一节 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罗马法的影响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第六章 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法兰西玉国的形成和发展 第七章 英吉利王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英吉利玉国法体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罗马法 第二节 城市法和商法 第九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教会法的作用与影响 第十章 中世纪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和特点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英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节 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与英国法系的形成 第三节 英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十二章 美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美国法律制度 形成和发展及其与英国法律的关系 第二节 美国宪法 第三节 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第十三章 法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国革命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宪法和行政法 第三节 法国民法典 第四节 法国民法典 第五节 诉讼法典 第十四章 德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德国统一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1871年帝国宪法 第三节 1900年帝国民法典 第四节 1871年德国刑法典 第十五章 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第二节 日本德国宪法 第三节 日本民法典 第四节 日本刑法典 第五节 日本诉讼法典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六章 英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代英国法律发展趋势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财产法 第四节 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 第五节 家庭法和继承法 第六节 商法、社会立法和经济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十七章 美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的一般变化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商法和经济法 第四节 刑法 第十八章 法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宪法的发展 第二节 民法、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第三节 刑法的发展和1985年刑事诉讼法典 第十九章 德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魏玛宪法 第二节 法西斯专政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变化与改革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法的变化和经济法的发展 第四节 刑法的变化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二十一章 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第二节 苏联宪法 第三节 苏联民事立法 第四节 苏联刑事立法 第五节 苏联司法制度 绪 言 一、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对象和范围 1、外国法制史是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 2、确定科学范围的原则。 3、外国法制史同其他相邻学科一一外国经济史、外国政治法律思想史和外国部门法史等的关系。 二、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 1、时期划分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和法律制度的特征进行划分。 2、外国法制史划分为四个历史时期: 古代法律制度; 中世纪法律制度; 近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 三、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意义 1、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们综合基础学科。 2、研究、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意义:帮助我们掌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认识法律问题的方法,并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批判继承外国优秀法律的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弄清来龙去脉,更好地了解当代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四、外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 针对外国法制史同其他法学课程不同的的特点,在学习方法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掌握基本的历史发展线索。 2、采用比较的方法,明确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3、要循序渐进,注意弄懂难点,掌握重点,兼顾一般。 4、要初步具备世界史知识和主要部门法学知识。

有关法学与爱的三个话题请允许我在开头就突兀地提出自己新近的一个小想法:我坚信,法学的内在,正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是的,这个念头有一些乌托邦的味道,并且掺有太多因温情脉脉而显得模糊不清的暧昧,使其更像是歌德诗作中拙劣的一行,而不应出现在一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的开头。但,我希望自己这不成熟的观点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肯定,并付之身体力行,成为法学研究的信条、法学教育的目标。或者,其实在我做出自己的论述之前,当下的大多数法律人早已或清晰或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队法学进行深刻的探究正是出于对全人类的爱、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不是——争名逐利。这,更能让我欣喜。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论述让自己切实地明白真相是否如此,倘若在其中我发现了自己是错误的,或者由他人指出,我也是同样深感庆幸的。虽然,在论述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在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之前,我就早已坚信,正如冉阿让所说,除了相互关爱之外,世人别无他事可做。1, 关于我与法学这个之于我——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啻为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大发现其实起源于一次读书经历,它并不能算是多么奇特,但却绝不普通。就像瓦格纳在半梦半醒之间脑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间调一样,“这一切,都是偶然的顿悟”。何勤华老师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中译者序”中写了这样一句话: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读到这句话时,我正坐在敬文图书馆三楼广阔的中央大厅里。午后的阳光通过天顶大块的玻璃直射下来,一种暖洋洋的温馨在我周身洋溢起来,如同一片墨迹的淡淡晕染。我看着那些空无一物的明亮,心中突然爆出意种惊恐的木然和碎裂的声响,铁马冰河,天崩地裂。这种莫名的错愕,源于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法律所怀有的不友好的印象。造就这种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每个男孩子在少年时期都会具有的那种如同犀牛般的反叛脾性,对执政者的天然的抵触。在我高二高三那段最精彩的文科班生涯中,周围所有的朋友几乎都是自然而然地信奉无政府主义,虽然事实上没有一个人知道那到底是什么。那时,我们每个人都牢记着雨果在1862年元旦为其著作《悲惨世界》写就的序言:只要因法律和习俗所造就的社会压迫还存在一天,在文明的鼎盛时期人为地把人间变成地狱并且使人类与生俱来的幸运遭受不可避免的磨难;只要本世纪的三个问题——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还得不到解决;只要在某些地区还可能发生社会的毒害,换句话说,同时也是从更广的意义来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愚昧和痛苦,那么,和本书同一性质的作品都不会使无用的。在重新回味这段话的过程中,我仍然有着抑制不住的激动,脑海中依旧会泛起那些恶毒的法律与刑罚对冉阿让所做出的迫害,而想到更多的,是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那些因法律的不公而带来的悲剧。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最近的“许霆案”,这个闹剧所反映出的,也许不仅仅是司法者的愚蠢,而更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质吧。当我们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对此案进行课堂讨论时,竟然有更多的同学说,也许法律错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我的内心如何,我只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我当时顺应着她们悲哀地感受着这种无奈。这就是我在接到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所遇见的场景,我将投身给这样一个矛盾的事业——彪炳正义,本身却正是正义最大的破坏者。是的,正义,在法律人的脑海中,这似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词汇中。在我所已经接受过的将近其一半的本科法律教育中,似乎从来没有人教过我们要如何正义。没错,很多老师跟我们说过正义的概念,种类繁多,有广义的,有狭义的,有古代的,有近代的,咬文嚼字,引经据典。但是,却从来没有老师告诉过我,我是否应该为我心中的愤怒而奋不顾身,提携玉龙为君死,我以我血荐轩辕。也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跟我说过如马英九主席一样对法科学生的要求:“法律学子应立誓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否则即不配学法!”反倒是我的母亲,给了我一些启迪。寒假时,我陪母亲看央视热播剧集《闯关东》,其中有一个片段:在日军的炮火轰炸下,法庭被震得微微颤动,中国法官冒着生命危险,也顶着亲日政府的压力,依然裁决了作为被告的日本人败诉。母亲连头也没回、淡淡地跟我说,你以后也要做这样的法官。母亲的这种她认为理所应当的期许让我倍感羞愧,我深知这一切有多么难,在一个司法并不独立的国家。我相信,在我之前,就已有很多的法律学子为没法实现母亲对自己所提出的这个最起码的盼望而内疚。可我并不知道,今后还会不会有;或者,什么时候才会没有。我也只能痛苦地相信,或者无力地辩解,这不怪我们,我们尽力了。然而,无论如何,我不能接受对不正义的妥协。为此,我始终在寻找,法律这个领域里,“正义”这个支点究竟在何处。哪怕,只是为了面对母亲时,能拥有一份坦然。2, 关于战争所以,我要毫不犹豫地说,也许,何勤华老师的那句话让我找到答案了,而且答案竟然如此简单——爱。原来真相也许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法学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使全人类或者其中一部分人的生活更和谐的秩序,正如博丹提出国家的主权、洛克倡导权利的合理分配、卢梭呼吁良好的民主政治。也就是说,这些伟大的天才,他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心里充斥着的,正是对全人类的无私的爱。而我眼前的这本书——《战争与和平法》,无疑也是格劳秀斯先生基于这种天才的爱而完成的“世界性的著作”。在《战争与和平法》这本书中,格劳秀斯先生依次探讨了战争发生的原因、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所有权的义务、王室继承权的规则、受契约保护的权利、条约的效力和解释、以及国际法上的主体等等在战争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凡此种种,起目的都在于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这句简单的概括有些冷冰冰的工业世界特色,它的背后所隐藏似乎是更大批量的战争。因为,由工业社会所约束的思维往往有一个:一个事物的规范化必然导致批量化。所有的大规模产业无一不有自己的“规则”。若战争也应验此规律,那是不可设想的。然而,天才的荷兰人当然不会是战神的侍从,他的理论也自然不会是爱因斯坦最终早就了原子弹的相对论;他为战争所设计的规则,旨在从对战争三个重要环节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战争的全面限制、对非正义战争的彻底根除,这三个环节分别是:挑起战争的原因,战争中的具体行为,结束战争的机制。这人类历史上最杰出的成果之一,却正是“荷兰的囚徒”所身经的那个苦难时代的产品。本书出版在1625年,17世纪刚过去四分之一的时候。整个欧洲处在一种看似平静的氛围之中:宗教改革已进入尾声,资产阶级尚未剑拔弩张,王室贵族与教会还在享受残存的荣耀。但在后来,这种平静很快就被证明是各方势力暗中彼此消长而表现出的一段僵持:宗教改革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资产阶级正蓄势待发,王室贵族与教会已无可救药却仍希冀苟延残喘。打破寒潭,在海峡对岸,是世界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光荣革命;而在欧洲大陆,则是最终拖垮了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战争”。处在这样一个瓶颈般的年代,荷兰的天才已经预感到一场新的利益分配即将开始,战争这“伟大的清洁剂”必将涂炭生灵。他深知,战争对于执政者来说只是谈判桌上的筹码,对于天下苍生来说却是最深重的苦难。正如荷马所哀叹的:“阿瑞斯的光荣的巨盾上满是勇者的鲜血!”我猜想,天才每思至此,必当泪如泉涌,情难自禁。他明白,他无法阻止战争的到来,那么,也许,他就只能尽一己之力使人类受的伤害尽量减少。这正是格劳秀斯先生最可爱的地方,也许他的理论毫无作用,也许这个世界上的战争该杀伤多少人依旧杀伤多少人,但是他做了,他尽了自己的力量。他,表达了自己的那份伟大的爱。他在临睡前、临死前都不会遗憾了。(他让我莫名地想起许三多。)然而,他做到了,在他之后,战争是有了一套详细的规则,从宣战到停战,一切都必须有模有样、有板有眼地进行。固然,这不是单凭他的一本书就做到的。但,正是他率先发出了和平的呼喊,后世大家云集响应,经过了一代又一代的卓绝努力,才最终创造了当今世界这样一个国际秩序相对稳定的大环境。谁能说,这不是法律人献给全人类的最广博无私的爱?3, 关于死刑这是《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八章的章节名称。在看贝卡利亚的这本书之前,我是坚持死刑存置论的。我相信读过侦探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的人都会坚持死刑的正义性。我可以列举很多,《ABC谋杀案》、《人性记录》、《斯太尔斯庄园奇案》等等,波洛可不愿意像福尔摩斯那样去找一个化妆成乞丐的男人,除了伤亡惨重的恶性犯罪,可没有什么值得这个生活品味颇高的矮个子比利时人为之动用他那“灰色的小细胞”。从而,他所挖掘出的犯人,无一不是令人欲杀之而后快的。其中,《东方快车谋杀案》无疑是最著名的,而它也因众所周知所以引用起来相当方便,它唯一不同的地方倒不在于其复杂而精致的犯罪手段,而是那个罪大恶极的人不是杀人的人而是被杀的人:小阿姆斯特朗被一个罪犯绑架并谋杀,这个罪犯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逃脱刑罚,但多年后,小阿姆斯特朗的家人们在一列火车里谋杀了他。我相信没有会认为波洛对这一干杀人犯不予追究是不正义的,反而,我们只会抱怨法庭的无能、法官的腐败。在法学范围内,它可以扯出很多相关的话题,自然正义啦,同态复仇的正义性啦,但是,我在那时只愤慨地想到,若在现在,那个罪犯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死的,那么多无可救药的杀人犯都会在英美舒适的监狱里度过余生,这简直是对法律的嘲笑。这种想法,后来看女王的很多小说时都会泛起来。请注意,我上面说到了“无可救药”,这是我所有这些自以为正义的愤怒的一个错误的基础。当然,这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的。在贝氏关于死刑废止的论述中,我认为他最重要的是两个论点:没有人有权力剥夺别人的生命,包括执法者;死刑并不比终身苦役刑更具有改善力。“关于死刑”这一章并不长,但小贝(他写这书的时候好像只比我大五六岁)始终在傲气十足地围绕着这两个论点在进行对死刑的讨伐,但是他的论点在说明什么?前者是在竭力保证犯罪人的生命权,这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却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每个人都是可以改好的。这是一个天真得如同诗人一般的论点,像顾城一样说:“我眼睛看到的地方都盛开着花。”他让我记起一个小孩子,他说,谁说动物就想到大自然里去呀,小老虎找不吃的会饿死,小鹿会被大老虎咬死,还是动物园里最好。天才的通病是太单纯。世人都这么说。小贝希望每一个人皆能如他一样明白: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人都是有改过自新的可能的,只要这个社会施予其足够的爱心,而不是将社会在那些恶性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推卸到罪犯一个人身上,让他一死了之。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怀有天才的如此傲岸的爱的,他的博大无边的爱促使他不能放弃对任何一个灵魂的关怀。其实,对“全人类”这个虚泛的概念的爱并不是很难去怀有的,它只需一种悲悯之心,这是可以由文学、宗教等培养而成的;而将爱无分高低地施予每一个个体身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嫉恶如仇,是正义;关怀包括正义在内的每一个人,这是接近于神性的高尚。在后世,有众多的法学大家也正是基于他们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而“为废除死刑而战”(其中最为杰出的无疑是罗贝尔·巴丹戴尔)。他们也应该受到与小贝相同的尊敬。结语第一次毫无限制地些论文,于是就真的把自己想写的写出来了。谢谢老师的自由题目,也谢谢老师的费神批改。(很幸运能上老师的课)法学是爱,请相信我。爱是经久忍耐,慈悲为怀。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吹,爱是不狂妄,爱是不乖张,爱是不自私,爱是不轻易动怒,爱是鄙视不义,爱是喜欢真理。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语出《圣保罗至哥林多书》参考资料1, 关于第一个话题,除雨果的《悲惨世界》外,还有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巴尔扎克的《邦斯舅舅》。法律的不正义在这三部小说里表现得淋漓尽致。虽然巴尔扎克的稍温婉一点。向这三位十九世纪的法国小说家致以同样的敬意。2, 关于第二个话题,以电影为主,奥黛丽·塔图主演的《漫长的婚约》,梅尔·吉布森主演的《爱国者》,布拉德·皮特主演的《特洛伊》,刘德华主演的《投名状》。战争毁灭一切,阿瑞斯与黑帝斯的双手始终紧紧相连。和父亲一起看的《爱国者》,父亲哭了。3, 关于第三个话题,除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外,还有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为废除死刑而战》。对死刑的论述同样深刻,前者在理论,后者在亲历。还有两部小说,莫言的《檀香刑》和潘军的《死刑报告》,前者写了一个刽子手的生涯,后者写了许多死刑的冤案。前者远比后者精彩。4, 还有什么。《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出版社2007版。《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5版。《先知》之第十三篇:论律法,【黎巴嫩】纪伯伦著,王立译,北京出版社2006版。引用到了这几本书的词语和造句方式。

中国法制史相关论文摘要

The legalist school theory and the Chinese tradition law stab--Jan discusses the legalist school theory the origin and the ideologyAbstract: The legalist school school of thought "the law" refers publicly praises the cloth the existing writing law as well as the implementation feudalism government by law penalty "The technique" is controls the subject, causes it to obey to the dominant political political "The potential" is a power and influence, mainly refers to the dominant In the legalist school school of thought regarding three respectively has side Shang Yang to be heavy method, Shanghai does not harm the heavy technique, as cautious as the heavy potential, Han Fei advocated holds the law place potential to use the technique, three is the mutual connection "The law, the technique, the potential" unify the theory is the Han Fei political thinking primary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the key point promulgates the legalist school thought theory system, namely "law, technique, potential" system origin and its structure

法律论文的写作格式、流程与写作技巧 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 论文写作的要求 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 (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 (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 (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 (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 (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 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 (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 (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 (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 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 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础或先导,放到和你论文平起平坐的位置。又如 科研工作总是逐渐深人发展的,你的工作总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发展起来做成的。正确的写法应是,某年某人对本题做出了什么结果,某年某人在这基础上又做出了什么结果,现在我在他们基础上完成了这一研究。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表述丝毫无损于你的贡献。有些论文作者却不这样表述,而是说,某年某人做过本题没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过本题仍没有做成,现在我做成了。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有时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内行人一戳,纸老虎就破,结果弄巧成拙,丧失信誉。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不少见的。 (九)论文——致谢 论文的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和提出过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对象。论文致谢应该是真诚的、实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谢、不要只谢教授不谢旁人。写论文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 (十)论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bai,对中国法du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国法制zhi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dao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20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文摘要

xuanyigetima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2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1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2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1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2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4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5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现在比较先进的方法就是从一个案例切入,然后判决暗含的文化背景,简略点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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