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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的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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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的论文3000字

一\前言包括你时期实习的时间地点单位等介绍二\主体社会实践的主要内容你在实习期间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收获:包括工作经验上实践上以及书本上理论上的三\结语有哪些收获,发现了哪些不足展望一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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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的论文3000字

请自己写!不然判你不及格!

矮油···我们一个老师啊···

管理学论文 对保险行业需求人才的探讨 浅议中小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必要性 旅游饭店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探讨 重整信用 再理市场 论人事风险的防范问题 论连锁经营集团化 论技术创新中的产学研结合 “注意力经济”对网络营销的影响 世界历史大调整时代 中国流通企业如何迎接跨国公司挑战 公共管理论文 地方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探 浅谈数字图书馆建设 知识经济时代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浅谈教育产业化 走向公共管理的治理理论 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背景和特征 经济一体化与国家主权的碰撞 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 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 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医药学论文 舒张性心力衰竭 内镜微波凝固与汽化切除咽喉肿物的临床 疾病结构理论 成纤维细胞的生物学特性及其成骨作用的 幽门螺杆菌菌苗及免疫相关问题研究进展 胰岛素非注射给药途径研究的新进展 胰岛素非注射给药的研究进展 Caspase ,BCL-2蛋白家族与细胞凋亡调控 抗菌肽的研究进展 军团菌病的研究进展 计算机论文 古籍文献数据库存在的问题与突破的方向 试论计算机技术在古典文献研究中的若干 网吧组建与管理 GTK图形编程 学籍管理系统软件 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关于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的数据质量 完整的Windows 2000服务配置 网络性能测量技术的研究 基于B/S体系结构开发应用系统 哲学论文 儒学之性情形而上学 哲学与哲学的未来 重返马克思 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的解释——解释学 从Ontology的译名之争看哲学术语的翻译 大学之道:构建以“三纲八目”为核心的 殷周至春秋时期神人关系之演进 略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价值观 《良知需要重建吗?——黄玉顺〈谈谈良 道德运气与道德责任问题 政治论文 罗尔斯说了些什么 分配正义的三种类型 为什么要建立平等性质的社会规范? 中国落后地区的电子政务建设 哈耶克政治哲学的若干矛盾之处 “自由主义”在不同语境中的不同涵义 如何确定伯林式自由的界线 什么是社会规范性的伯林式自由 “宪政制约民主”为什么是假命题 “多数人暴政”在什么意义上才是真命题 经济学论文 改革: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忙”的经济学思考 当代经济与科技发展 2005年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中国经济发展的文化解说:观点、方法与 中国民间资本大变局的经济法分析:理论 城镇体系规划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中国商业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中国加入WTO对桂林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浅谈加入世贸组织,迎接农村、经济、会计 金融证券论文 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之我见 银行监管的目标定位:理论分析与中国选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理论新思路和政策新 我国银行监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关联方交易与利润操纵研究 资产重组、资本市场与投资银行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拓展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初探 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探讨 解读“债转股”———债转股成功的关键 会计审计论文 关于会计主体概念及资本成本会计理论的 论作业成本管理的核心价值 无形成本动因和企业竞争优势 浅谈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内部审计报告中的经济信息利用分析 网络会计安全问题的理性思考 知识经济时代对会计电算化人员培训的思 试论会计市场的涵义 论会计透明度 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在财务分析中的缺陷 工商管理论文 企业文化:从管理学走向经济学 广告策划书 简析电子商务对会计的影响 充分发挥县局党组的核心作用 关于中国电信企业发展的思考 我国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初探 《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的比较优势 中小型服装企业电子商务网站模式的思考 国有企业更需培育新型企业文化 财务管理论文 浅谈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财务管理 浅谈新时期财务管理 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强化财务管理与控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权责发生制原则与谨慎性原则 我国财务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综述 浅议网络时代的财务管理 析国有资本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 金融市场与财务会计 行为财务理论的发展及启示 教育论文 多媒体教学与新课程改革 关于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建设的建议 语音知识讲与练 阅读理解答题技巧及实例分析 对民办学校小学英语教学特色的研究 小学英语复习课杂谈 英语教学案例——转变教师角色,实现教 优化课堂结构 渗透美学教育(英语德育论 英语教学中汉文化的参与和渗透 英语教学用交际教学思想指导词汇教学 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教案 ○ 也谈“中国瓷都”的评选 ○ 求新求异 开拓开放 ○ 适应人才市场需求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 适应入世新形势 探索办学市场化 ○ 开发人力资源 推动技术创新 ○ α型半水石膏的研制 ○ 略谈语文学习兴趣的培养 ○ 关于写意花鸟画教学的几点建议 ○ 体育教学中应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 职业学校如何提高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 ○ 怎样使小孩变得更加聪明 ○ 知识经济时代与创新教育 ○ 常见修辞的作用 ○ 报刊流行词语的出现原因及修辞运用 ○ 《荷花淀》句式修辞例谈 ○ 妙用修辞文生辉 ○ 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运用于英语课堂之我见 ○ 英语课堂教学中的创新教育 ○ 浅谈中学生英语写作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 学生写作训练之我见 ○ 五 点 一 线 备 一 课 ○ 把握教材、明确意识;抓住环节,重视练习 ○ 中学语文教师与文本解读 ○ 教育与education探源 ○ 以鲜活的形式点燃学生的写作热情——文采训练之 ○ 材料议论文审题实用技法举隅 ○ 浅议初中语文教学中的“衔接”--兼谈学习新大 ○ 体育教学如何渗透思想品德教育 ○ 体育课如何发展学生个性 ○ 动作示范在体育教学中的作用 ○ 多媒体网络下的生物课堂教学 ○ 初中生物比较法教学探索 ○ 初中生物实验教学中观察能力的培养 ○ 历史教学中的理解与思维 ○ 历史教学与马克思主义教育 ○ 历史教学的求异思维新探 ○ 初中化学用语教法初探 ○ 初中化学概念教学的几点做法 ○ 初中化学多种媒体教学与素质教育 谈语文教师在教学中应扮演的角色 ○ 对中学语文教学方法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 浅谈“集中取束”筛选材料 ○ 打破旧课堂结构 运用新教学方法 ○ 中学物理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浅探 ○ 初中物理“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教改探讨 ○ 一组与鸡蛋有关的物理现象和实验 ○ 安培定则手形的改进 ○ 《品德与社会》设计思路解析 ○ 努力提高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学质量的实践 ○ 实现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三个突破 ○ 浅谈英语如何进行优化教学 ○ 谈英语教学中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 如何在英语教学中实施素质教育 ○ 课件制作原则与技巧 ○ 谈谈在地理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逆向思维能力 ○ 有关多媒体教学的常见误区与矫治策略 ○ 关于提高中小学计算机教育效益的思考 ○ 地理教学中思维品质的培养 ○ 对中学生进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中的“盲点”

关于证券的论文2000字

中国近六年来的财政政策分析 [摘要] 财政政策是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宏观经济目标的长期和短期财政战略,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2005年我国实现了从积极财政政策向稳健财政政策的转变。本文就两种财政政策的实施背景、作用进行分析,并对今后财政政策的取向及应对措施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 财政政策;中国 财政政策是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宏观经济目标的长期和短期财政战略,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根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功能可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扩张性政策、紧缩性政策和中性政策。 一个国家在一定经济发展阶段实施何种财政政策,要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相机抉择。宏观经济运行千姿百态,但概括起来讲,也就是三种类型。一种类型是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即“通货紧缩”,表现为物价总水平下降。应对通货紧缩局面,应该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第二种类型是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即“通货膨胀”,表现为物价上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货币政策。第三种类型就是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但在结构上有矛盾,冷热并存,发展不均衡。此时应采取稳健财政政策,即在总量上不做太大的动作,但在结构上有保有压,加强薄弱环节,压缩过热行业的投资。 我国自1998年以来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实质就是一种扩张性财政政策。2005年根据我国国情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从实际出发,我国实施了稳健的财政政策,现就两种财政政策的实施背景、作用综述如下。 一、积极财政政策 1、实施背景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直接导致了国际市场需求萎缩,进而演变为全球经济衰退.造成世界经济普遍性的生产过剩和通货紧缩。作为亚洲国家最大贸易伙伴,亚洲金融危机无疑对我国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冲击。从当时国内经济情况看,物价水平持续下跌,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出现不足,居民收入增长放慢、失业压力增大;同时,国际市场需求低迷导致了我国出口不振.大大降低了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经济进入了通货紧缩和经济衰退的发展阶段。面对这种从未出现过的极其复杂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果断地做出了实施以增发国债、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刺激消费、扩大出口为主要内容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二是调整税收政策,刺激需求增长。三是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改善居民消费心理预期。四是规范收费制度,减轻社会负担,推动扩大消费。五是支持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优化。 2、积极作用 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近七年的时间里.在促进经济增长、调节供求关系和克服通货滞胀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大规模的国债投资不仅有效遏制了经济增速下滑的局面,而且抑制了通货紧缩。1998-2006年间,国债建设资金年均拉动经济增长为1.5-5个百分点,GDP年均增长56%,物价水平总体稳定。 (2)优化经济结构。积极财政政策着眼于短期需求管理和长期供给管理有机的结合,在加强基础设施的同时,通过国债资金的直接投入、税收政策等措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支持一些符合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 (3)增加就业。七年来,国债资金支持的一大批新项目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共增加就业岗位800万-1200万个,对拉动相关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刺激作用。 (4)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通过对中西部地区进行倾斜性财政资金安排,进行了诸如西电东送、青藏铁路、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六小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改善了这些地区的投资经营环境,加快了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步伐,使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格局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总之,作为一项反周期宏观政策,积极财政政策基本上是恰当的,它对中国经济社会相对平衡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3、负面效应 但积极财政政策毕竟是宏观“反周期”操作,是适用于经济低迷阶段的一种政策。从2002年下半年起,我国经济开始逐步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2003年国民经济终于走过由相对低迷向稳定高涨的拐点,GDP增长速度跃为9%以上。此时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倾向有所加剧,货币信贷增长偏快,资源对经济增长的制约越来越明显,并带来煤、电、油、运和原材料的供应紧张局面。 二、稳健财政政策 1、实施背景 2003年下半年以来,中国经济开始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经济增长进入新一轮周期的上升阶段。一是经济增长接近潜在水平。2003年GDP增长3% ,2004年增长5%,部分行业瓶颈约束或资源约束的出现,表明GDP增幅已接近潜在产出水平。二是物价趋于上升。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分别上涨2%和1%,2004年则分别上涨9%和8%。三是失业率升势趋缓。2003年全国城镇就业增加85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004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比上年下降1%个百分点。四是出现局部投资过热。2003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比消费品零售额增长速度高了6%个百分点。当年投资率上升到3%,比2002年增加了1个百分点,接近于1993年经济严重过热时的水平(当时投资率为43.5%)。为此,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货币手段(如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提高利率等)和行政手段等,以逐步控制经济局部过热的迹象。虽然2004年5~6月在宏观调控影响下,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明显下降,但在2004年7~10月,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又出现明显的反弹迹象,增长率分别为4% 、3% 、9% 、4%。在国民经济已发生经济周期阶段转换和出现局部过热的形势下,如果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将不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和减轻通货膨胀压力。 同时,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也凸现出来。一是经济增长方式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更加尖锐。目前中国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铜和铝等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1%、5%、79% 、42%、18%和3%,特别是2003年中国GDP占世界的4%,但消耗占世界的比重:石油为4% ,原煤为31% ,铁矿石为30%,钢铁为27%,氧化铝为25%,水泥为40%,说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已成为宏观调控的一项紧迫任务。二是国内经济和社会结构性矛盾也比较突出。投资占GDP的比重过高,消费需求对GDP增长率的贡献下降。此外,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扩大。

看来你不是很了解证券市场的,证券市场虽说主要是为企业融资服务的,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来讲,证券市场是国家调节经济的很重要的工具。

关于证券法的论文

论基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论《萨班斯法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借鉴意义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出路论金融危机对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论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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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步鉴定你是安财的………………

关于证据的论文3000字

还是自己写比较好,多学点东西,学术不能造假。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  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  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  “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  四、 新证据问题  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  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  五、 评价与建议  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  注释:  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  4 、同上书,第338页。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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