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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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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管理办法

市场部岗位职责一、 岗位名称:市场部主管直接上级:业务副总经理;直接下级:区域销售专员、综合信息员、销售支持专员;(一)工作职责:在业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配合开展市场部的工作。1、负责销售的协调、管理工作,保证顺利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2、负责市场开拓和管理工作;3、负责编制本部门每年/季/月的销售和预算报告;4、负责对同业、客户、市场环境进行调研,对产品市场的销售潜力进行调查和分析;5、负责市场部销售成绩的统计与分析,并且每半年向业务副总作一次销售情况的评价;6、负责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对销售管理办法进行研究、改进和学习; 7、负责对下属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激励、推荐和评价;8、负责协调下属人员配合其它部门完成与销售相关的工作;(二)领导责任:1、负责召集本部门的有关工作会议;2、定期将自已的各项工作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 3、参加公司中层例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总结会及其有关的会议; 4、对其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二、岗位名称:区域销售专员直接上级:市场部主管工作职责:负责各区域内产品的销售及相关工作。 1、根据公司的市场战略,负责各片区的市场拓展、产品销售以及维护客户关系; 2、热情耐心地接待客户来访或来电,认真与客户联络、沟通,为公司建立良好的业务体系和客户渠道,建立真实、准确的客户档案,同时要注意收集竞争对手的信息并及时反馈;3、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业务洽谈,完成销售所涉及的各种表格、合同,并协助财务部作好开发票、催款等后续工作;4、配合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展演、咨询等工作;5、负责售后支持的监督、协调工作;6、参加各级厂商的产品培训及公司开展的各类培训;7、定期将自己的各项工作以书面形式向市场部主管报告,并准时参加部门工作会议;8、做好公司临时分派的其它工作。三、岗位名称:综合信息员直接上级:市场部主管 直接下属:无 工作职责:收集、综合本部门的各类信息,做好订货工作 1、定期浏览本部门的电子邮箱,下载最新的产品资料及其它相关信息;2、在本部门业务员的配合下,定期收集、更新供货商及产品的最新信息,整理成册并回馈至市场部主管处; 3、根据收集的信息,做好订货工作,并协助其它部门完善相关表格4、负责按照采购计划核对材料合格供应单位所供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结账方式、优惠条件等,评价服务质量,并将上述信息记入台帐,并及时反馈计划执行情况信息; 5、协助市场部领导完成竞、投标文书等文档的制作;6、定期整理本部门的购销合同等业务文档;7、参加各级厂商的产品培训及公司开展的各类培训;8、定期将自己的各项工作以书面形式向市场部主管报告,并准时参加部门工作例会;9、做好公司临时分派的其它工作。四、岗位名称:销售支持人员直接上级:市场部主管直接下级:无岗位职责:在市场部主管的领导下,做好维修、储运等销售支持工作。1、负责公司到货的签领、检验、运送至仓库,并协助其它部门完善相关的表格文件;2、负责公司货物的发送,并协助其它部门完善相关的表格文件;3、热情、耐心地接听维修电话,并认真、详实地做好笔录,报部门主管以便安排维修时间、维修人员和服务方式;4、对客户送修的设备,要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设备故障原因、维修费用、维修所需时间。5、做好每天送修、保修、已修设备的记录登记工作,并及时把维修好的设备返回给客户。6、负责维护公司的各类机器设备。7、负责收集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并移交至市场部综合信息员处8、参加各级厂商的产品培训及公司开展的各类培训;9、定期将自己的各项工作以书面形式向市场部主管报告,并准时参加部门工作例会; 10、做好公司临时分派的其它工作。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六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第七条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八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四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第十五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第十六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准印证》复印件须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第十七条 内部资料的印刷质量应符合印刷质量标准。第十八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第二十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有关法规、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延期申请的,原《准印证》自动失效,予以注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内部资料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内部资料管理的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规定由副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审批职责。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行编印仅面向本校发送的内部资料由该校校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准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确定的格式制作。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学术期刊管理,提高中医药学术交流质量,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中医药学术期刊系指全国性或省、市、自治区中医药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主办,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获出版部门期刊登记证,并公开发行的定期学术刊物。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任务第三条 中医药学术期刊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突出中医特色,形成各自的风格和特点,正确处理继承与发扬,普及与提高的关系,为振兴中医、繁荣和发展中医药学术做出贡献。第四条 中医药学术期刊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研工作方针和中医政策,交流学术经验,传递国内外学术信息,促进中医药科学的发展。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中医药学术期刊应建立杂志社或编辑部,杂志社或编辑部一般为处级建制。月刊可编制12-15人;双月刊6-10人;季刊4-6人。杂志社或编辑部应设主编和副主编。第六条 杂志社或编辑部的职责范围:制定期刊编辑出版计划,征集稿件,审查稿件,及时完成编辑任务,保证期刊按期出版。第七条 加强编辑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是办好期刊的关键。编辑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以上或相当于大学的文化、专业程度,热爱编辑工作,既要懂得中医知识,熟悉编辑业务,又要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和一定的组织与社会活动能力。第四章 编辑委员会第四章 编辑委员会第八条 编委会由热心于期刊编辑发行工作的中医药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编委若干名。第九条 编委会是期刊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研究确定期刊的方向和基本任务;审定编辑大纲和编辑计划;对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实行有效的指导帮助和提供学术咨询;对重要的稿件进行审查把关。第十条 编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4年。换届时,应按新老交替原则,补充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第五章 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第五章 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第十一条 编辑工作是整个期刊工作的中心环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要根据编辑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期刊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第十二条 期刊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编辑人员的职责范围和考核办法。经有关机关批准,确定保密负责人,定期检查保密工作。第十三条 负责编务、编稿、审稿、校对、发行等各个不同环节的具体工作人员,既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又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保证期刊按期出版发行,并不断提高质量。第六章 经费和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中医药期刊的经费应列入各级科协与卫生事业计划,实行定额拨款。有一定经济收入的期刊其经费可采取差额补贴的形式加以解决。第十五条 中医药期刊是传播中医药科技知识的一种智力投资性社会公益和科学文化事业。因此在经营管理上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重视经济效益的原则。要把科学管理同有效的经营手段结合起来,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以提高社会效益和取得必要的经济效益。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各中医药学术期刊杂志社或编辑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期刊工作细则。c27423--010203xxj

期刊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出版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二) 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三) 有健全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三人,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四) 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以及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第九条 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审批。批准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创办地方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后审批。审批前应当报国家科委核准。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的(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准件作废。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出刊的,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第十三条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的,应当按第九条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正式期刊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的,全国性期刊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核批,地方性期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十五条 新办的期刊,五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并应当按期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缴送样本。第十六条 正式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一期增刊。全国性期刊增刊由国家科委核批;地方性期刊增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当与正刊一致,并在版权页上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但合订本及年度目录索引不在此限。第十七条 期刊因故停办,主办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到原登记注册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期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期刊停办半年以上不申报者,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版。凡注销的期刊,由新闻出版局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专利代理人管理办法

_html应当遵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第二十一条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品行良好。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二十三条 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第二十四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第二十九条 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施行以来,对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管理,规范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对改革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实行资本注册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革年度检验证照制度,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为统筹协调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部门应当于2015年4月30 日前完成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修改与改革精神不符合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改革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更好更快发展,条法司于2014年启动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针对性修改工作,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按时完成了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修订,经局务会审议通过,于4月30日向社会公布,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为针对性部分修改,修改了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全部条款,删除了年检相关内容,新增了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和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的规定。修改条文共计5条(对应与注册资金相关条款和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变更、办事机构设立条件条款),删除条文共8条(对应原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新增条文14条(对应新第四章“专利代理监管”)。   (一)取消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方案》要求,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因此,《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删除了现行办法中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有关资金方面的要求,减轻了专利代理机构的负担。   (二)完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管理   根据《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的要求,企业信息公示应当及时、真实。鉴于专利代理机构在设立及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时,要分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规范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和办理著录事项变更行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明确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修改强化了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自律经营。   (三)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   为了充分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根据《改革方案》和《公示条例》的要求,《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将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修改为“专利代理监管”,删除了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规定,新增有关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公示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修改转变了政府监管方式,加强了日常依法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基本设立信息和经营信息;年度报告定期公示,专利代理机构对涉及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部分信息可以选择不公示。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中的职能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职责。为了保护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年度报告中不予公示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推动专利代理机构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核查后予以更正;对于公示信息虚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核查处理。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有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对于被列入上述名录后三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将专利代理机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要求。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中的职责划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检查监督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信息公示情况和执业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或者普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重点对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或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确保检查工作规范有序,还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时,应当记录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检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修改措施将极大地激发市场活力,构建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完善我国专利代理市场监管体系,促进专利代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专利代理市场正常秩序,推动专利代理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杂志印刷公司库存管理办法

1、实施供应商库存管理的信息沟通供应商实施供应商库存管理首先必须拥有一个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需要在原有企业拥有的EDI的基础上,重新整合原有的EDI资源来够建一个适合于供应商库存管理的信息沟通系统。2 、供应商库存管理的工作流程设计 买方企业和供应商实施VMI后,必须进行针对VMI的工作流程来保证整个策略的实施。整个供应商库存管理的实施都是透明化的,买方企业和供应商随时都可以监控。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库存管理部分:其实是由销售预测和库存管理以及和供应商生产系统共同组成的,因为实施了供应商库存管理之后,这几个部分的工作主要由供应商和买方企业共同相协调来完成,所以把归为一种模块来处理:首先由买方企业那里获得产品的销售数据,然后和当时的库存水平相结合及时传送给供应商,然后由供应商的库存管理系统做出决策:如果供应商现有的仓储系统能够满足库存管理系统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产品数量,就直接由仓储与运输配送系统将产品直接及时配送给买方企业,如果供应商现有的仓储系统能够不满足库存管理系统做出决策,就必须通知生产系统生产产品后再通过运输与配送系统及时将产品配送给买方企业。其中,在正式订单生成前,还应该交由买方企业核对,调整后再得出最后订单 。仓储与运输配送系统:一方面负责产品的仓储:产品的分检入库以及产品的保存;另一方面负责产品的运输配送:产品按要求及时送达买方企业手中,同时负责编排尽量符合经济效益的运输配送计划,如批量运输和零担运输的选择,运输的线路和时间编排以及安排承载量等等;供应商库存管理3、供应商库存管理的组织结构调整 买方企业和供应商实施供应商库存管理后,为了适应新的管理模式,需要根据供应商管理库的工作流程来对组织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因为供应商库存管理是对原由企业的管理策略的一种“否定”,在双方企业之间肯定会有工作和职能上的合作和调整,所以为了保证供应商库存管理能够很好正常的运行,就有必要设立一个供应商库存管理协调与评估部门,主要的作用在于:(1)原有企业之间的人员在实施供应商库存管理后,可能会因为工作上的合作而导致利益冲突,所以供应商库存管理协调&评估部门就可以制定一系列的工作标准来协调和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作为双方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2)因为实施供应商库存管理后,原有工作岗位就会适当合并和调整:如原有的买方企业库存和仓储人员的工作岗位再安排,他们可能会认为现有的供应商库存管理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威胁到自己饭碗的威胁,所以供应商库存管理协调&评估部门就应该做好他们的工作,对他们的工作做出适当的安排和调整。(3)对供应商库存管理的实施进行监控和评估,用以提供合理科学管理信息给企业高层,作为企业高层对企业调整的重要依据。供应链中的不同成员存在着不同的相互冲突的目标,当系统没有协调时,供应链各成员自身优化而行动,结果只是局部最优,这导致重复建立库存,无法达到供应链整体的最优。为了实现全局最优,供应链成员应该认识到什么是对整个系统最优,为协调供应链各成员的行为,必须获得信息,而获得信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战略联盟。这种双赢的伙伴关系,为供应链的库存管理提供了突破传统的管理方法。下面介绍三种供应链库存管理方法。供应商管理库存供应商管理库存 (Vendor Managed Inventory,简称VMI)系统,有时也称为“供应商补充库存系统”,是指供应商在用户的允许下,管理用户的库存,由供应商决定每一种产品的库存水平和维持这些库存水平的策略。在采用VMI情况下,虽然零售商的商品库存决策主导权由供应商把握,但是,在店铺的空间安排,商品货架布置等店铺空间管理决策方面仍然由零售商主导。VMI是建立在零售商———供应商伙伴关系基础上的供应链库存管理方法,它突破了传统的“库存是由库存拥有者管理”的模式,不仅可以降低供应链的库存水平,降低成本,还能为用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加速资金和物资周转,使供需双方能共享利益,实现双赢。VMI的特点是:一方面信息共享,零售商帮助供应商更有效地做出计划,供应商从零售商处获得销售点数据并使用该数据来协调其生产、库存活动与及零售商的实际销售活动;另一方面供应商完全管理和拥有库存,直到零售商将其售出为止,但是零售商对库存有看管义务,并对库存物品的损伤或损坏负责。实施VMI有很多优点。首先,供应商拥有库,对于零售商来说,可以省去多余的定货部门,使人工任务自动化,可以从过程中去除不必要的控制步骤,使库存成本更低,服务水平更高其次,供应商拥有库存,供应商会对库存考虑更多,并尽可能进行更为有效的管理,通过协调对多个零售生产与配送,进一步降低总成本。第三,供应商能按照销售时点的数据,对需求做出预测,能更准确地确定客货批量,减少预测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安全库存量,命名存储与供货成本更小,同时,供应商能更快响应用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使得用户的库存水平也降低。此外,实施VMI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信任问题。这种合作需要一定的信任,否则就会失败。零售商要信任供应商,不要干预供应商对发货的监控,供应商也要多做工作,使零售商相信他们不仅能管好自己的库存,也能管好零售商的库存。只有相互信任,通过交流和合作才能解决存在的问题。(2)技术问题。只有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才能保证数据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而这些技术往往价格昂贵,利用 牛模杉 术将销售点信息和配送信息分别传输给供应商和零售商,利用条码技术和扫描技术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并且库存与产品的控制和计划系统都必须是在线的,准确的。(3)存货所有权问题。确定由谁来进行补充库存的决策以前,零售商收到货物时,所有权也同时转移了,变为寄售关系,供应商拥有库存直到货物被售出。同时,由于供应商管理责任增大,成本增加了,双方要对条款进行洽谈,使零售商与供应商共享系统整体库存下降。 (4)资金支付问题。过去,零售商通常在收到货物一至三个月以后才支付货款,可能不得不在货物售出后就要支付货款,付款期限缩短了,零售商要适应这种变化。2 联合库存管理联合库存管理是建立在经销商一体化基础之上的一种风险分担的库存管理模式。它与VMI不同,它强调双方同时参与,共同制定库存控制计划,使供需双方能相互协调,使库存管理成为供需双方连接的桥梁和纽带。传统的经销方法是,每个经销商根据市场需求预测直接向制造商定货,由于存在提前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产品才能送到经销商手中,而顾客不愿意等这么久,因此,各个经销商不得不以库存来应付,同时,制造商为了缩短提前期也不得不保存库存来尽快满足客户要求。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制造商,对于一个突然到来的订单只有通过增加库存和人员来满足客户需求。但是,由于有些产品的配件价格昂贵,费用较大,库存过多,会使经销商负担不起,同时,对制造商也是不经济的,所以,不能通过增加库存的方法来满足每一个客户的需求,必须寻找一种新的解决办法。借助现代信息系统技术,通过建立经销商一体化的战略联盟,把各个经销商的库存联合在一起,实现联合库存管理,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库存管理是由制造商安装一个基于计算机的信息系统,把各个经销商的库存通过该系统连接起来,每个经销商可以通过该系统查看其他经销商的库存,寻找配件并进行交换,同时,经销商们在制造商的协调下达成协议,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交换配件并支付一定报酬,这样,就可以使每个经销商的库存降低,服务水平提高。实行联合库存管理有很多优点,对于经销商来说,可以建立覆盖整个经销网络的库存池,一体化的物流系统,不仅能使经销商的库存更低,使整个供应链的库存更低,而且还能快速响应用户需求,更有效快速地运输配件,减少了因缺货而使经销商失去销售机会的情况,提高了服务水平;对于制造商来说,经销商比制造商更接近客户,能更好对客户要求做更快的响应,并为购买产品安排融资和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使制造商能集中精力,搞好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专家曾说过:“经销商创造了一家公司的形象,绝不仅仅是站在产品背后的公司,而是在世界各地都与其产品同在的公司。”实施联合库存管理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要建立供需协调的管理机制。制造商要担负起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担保,使经销商相信承诺,协调其经销商的工作 (有时可能是相互竞争的经销商 ),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共同的合作目标和利益分配、激励机制,在各个经销商之间创造风险共担和资源共享的机会。(2)建立信息共享与沟通的系统。利用EDI和POS系统,条码和扫描技术以及Internet的优势,在供需之间建立一个畅通的信息系统,使各经销商协调一致,快速响应用户要求。(3)经销商之间要建立相互信息。有的经销商会怀疑参加这样一个系统是否值得,尤其是当他的库存比别人多的时候,同时,参与进来的经销商要依靠其他经销商来帮助他们提供良好的顾客服务,这时,制造商就要大力支持,要多做工作,使经销商之间建立信任,使不同的经销商能够发挥不同领域的技能,实现联合库存管理的目标。利用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来管理库存由于资源的限制,没有哪一个公司可以自给自足,成为一个业务上面面俱到的专家。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可以为其提供高效率的库存管理服务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使得供应链上的供应方集中精力于自己的核心业务,而不必建造新的仓储设施或长期租货而花费过多资金,从而降低库存成本,提供超过雇主公司更加多样化的顾客服务,改善服务质量。第三方物流战略,对制造商来说是利用外部资源,变物流的固定费用为变动费用,并可以得到物流专家的经验与物流技术的新成果,接受高质量的物流专业化服务,为用户提供更加满意的增值服务。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起到了连接供应与用户之间桥梁纽带作用,使供需双方都消除了各自的库存,提高了供应链的竞争力。实行第三方物流要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它是一种长期的合作联盟,双方要记住,这是一个互利互惠,风险共担、回报共享的第三方联盟。库存管理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第一、销售计划不正确,很多代理商去订货的时候没有销售计划。首单不了解消费者的购买逻辑,造成订货不准;加盟商整体准确率不高,造成补货不准。订货不准确的首要原因是。据业内人士介绍,品牌商与代理商的合同要么是买断,要么是有一定退货率或换货率,没有形成真正有利于消化的相互调拨。虽然一些品牌商给代理商建立了一些调拨的途径,但由于没有系统化的数据分析,对代理商的库存有效减少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第二、订货会模式依赖分销商而不是消费者提供市场信息。这种模式下,真正的需求变成产品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国内大多数生产商从接单到成品上市平均需要90天时间,有的能达到120多天。这导致很多商店销售的都是上一季的流行款式。第三、忽略设计本身、忽略消费者需求。生产商认为“当下国际流行款式在国内一线城市卖不动之后,可以放到二线、三线城市去卖”,如此只能导致产品的积压,因为他们忽略了互联网的力量和作用,也忽视了由于交通等原因造成的消费者消费理念的快速变化。第四、利用限制理论解决库存问题。(限制理论,是指的是物理系统中的最薄弱环节决定整个系统的产出或者效率。)企业经营中最大的瓶颈就是销售产出,在挖掘销售最大产能的同时,要给它留缓冲,以使销售产出最大化,这个缓冲就是库存。也就是说要把销售做到最大化,就一定需要一定的库存作为缓冲,没有缓冲就没有业绩,零库存是不可能的。对于服装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如何破除原有的经营模式,代之以更有效的精细化管理的方式来有效地降低库存,保持企业、代理商和终端的库存平衡,并有效进行区域内和跨区域的调拨,最终实现公司、总代理、加盟商的业绩递增和低库存的运作。按照服装企业的惯例,一般品牌正常销售(指的是最低零售折扣在5折以上)库存率在35%-45%之间,这些库存基本分布:一是品牌厂家,库存15%-20%(按照执行15%退货率,外加备货);二是区域总代理,库存5%-10%;三是加盟商,库存占到10%-15%左右。第五、让卖方管理库存。例:某著名服装品牌采取的就是卖方管理库存模式。这是一种高级供应链管理方式,简单地说,就是指客户零库存,100%退货,并以此实现库存的优化和再分配,通过整合上游生产资源,借力终端信息化管理(TOC管理系统)和物流的支持实现销售终端“卖一补一”。在业界,VMI模式也被称为“黑手党提案”,《老板》杂志表示这种模式吸引着客户去大规模开店,而闭店率却大幅下降,这也再次验证了在生产时期,不仅有过剩的危机,更可以找到品牌发展的契机,整体库存率控制在25%左右。

印刷行业有所有的行业共有的制度,例如,生产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等;也有其自身特点比如工艺上的制度。 不知道你确切想知道什么。

仓库管理制度(一)总则1.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2.置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二)物资验收入库存 3.物资入库存,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的要求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4.物资入库存,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钢材应涂色标志,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7.验收中发现的总是要及时通知科长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到消除悬事挂账。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8.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9.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10.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11.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务使国家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2.保管物资,未经科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科长批准。 13.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存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四)物资发放14.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材料 。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15.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或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超费用领料人未办手续,不得发料。16.调拨材料,保管员要审查单价、货款总金额并盖有财务科收款章时方可发料。发现价格不符或货款少收等,应立即通知开票人更正后发货。17.对于专项申请用料,除计划采购员留作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折另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折另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18.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19.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五)其他有关事项20.记帐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托收、月报及时。21.允许范围内的磋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可以上报,以便做到账、卡、物、资金四一致。22.创造五好仓库是每个保管员努力的方向,每月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以促进创五好仓库的开展。23.保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科领导见证,双方各执一份,报科存档一份,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负责赔偿。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原价赔偿外,还要给纪律处分。24.库存盈亏反映出保管员的工作质量,力求做到不出现差错。 ##有限公司仓库物资管理规定(一)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实行先入库存、后使用制度。(二)购置部门采购物资应及时与总务部负责人和仓库员联系,通知到货时间、数量、货物品种,并协助做好搬运工作。(三)仓管员对仓物料必须严格验查物料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发现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与单据、运单不符,应及时通知购置部门向供货单位办理补料或退货手续。进仓物料的质量验收由购置部门负责。(四)经办理验收手续进仓的物料,仓管员应及时开出“仓库收料单”,仓库据以记账并送经办人一份,用以办理付款手续。(五)各部门领用物料,必须填制“仓库领料单”,经使用部门经理(负责人)签名,再交总务部负责人批准,方能领料。公司贵重物品的领用,由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领料手续。(六)为提高各部门领料工作的计划性及有利于加强仓库物资的管理,采用隔天发料办法,定为星期二、三、五,三天办理领料事宜,特殊情况除外。(七)各部门下月领用物料的计划,应在上月终5天前(即每月的二十五日)报总务部。临时补给物资必须提前三天报总务部。(八)物业出仓,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填制“仓库领料单”,并验明物业的规格、数量、经总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货,仓管员应及时记账。(九)仓管员对任何部门均应严格按先办出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发货。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白条发货。(十)仓管应对各项物料设立“物料购、领、存货卡”,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做相应的记载,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账、物、卡三相符。(十一)仓库应每月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升溢、损缺,应办理物资盘盈、盘亏报告手续,填制“商品、物料盘盈、盘亏报告表”,经公司领导批准,据以列账,并报财务部一份、总务部一份。每月月报表、汇总表、盘点表需送总经理阅示。(十二)为及时反映库存物资数额,配合使用部门编好采购计划,以节约使用资金,仓管员应每月编制“库存物资余额表”,送交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十三)仓库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到整齐、美观。填好货物卡,把货物卡挂放在显眼位置。(十四)库内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存内。(十五)仓管员要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经常巡视仓库,检查有无可疑迹象。要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检查火灾危险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仓库物资管理制度(一)加强仓库管理,做好物资的收发和保管工作。做到保质、保量、及时、成套地完成物资的收发任务。保擀就是要把质量好的物资收进来并发给用户;保量就是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及时缩短验收和配发时间,做到快收快发,按照物资的供应计划,及时地把物资发放到需求单位。(二)做好仓库管理是加强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每位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储存物资的特点,做好“五无”——无霉烂变质、无损坏和丢失、无隐患、无杂物积尘、无老鼠;做好“六防”——防潮、防压、防腐、防火、防盗。(三)保证物资管理的安全,严防贪污,严防坏人破坏,严防一切事故发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吸烟、烧电炉。(四)物资进仓须有严格验收手续,对物资的数量、规格、质量、名称等做到准确无误,同时做好进仓的登记手续。(五)物资出库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发料须有领料凭证,并且手续完备、齐全,否则仓库管理人员有权拒发材料。(六)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改善仓库的物资管理工作,减轻笨重体力劳动,做到科学管理仓库,提高工作效率,使物资尽快地投入生产,充分发挥物资的作用。仓库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第六:为了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特定本规定。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1)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衔接。(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实物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3)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4)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级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纳入其所在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仓库保管员由总公司财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和调配。(二)仓库物资的入库第五条:外购物资(包括外购材料、商品等)到达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制“商品验收单”一式四份(经仓管员签字后的“商品验收单”,一联由业务部门留底,一联交统计,一联由业务部门交给财务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入库单”依据),仓管员根据“商品验收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商品验收单”上签名,并根据点验结果如实填制“入库规格单”一式三份,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仓库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仓管员凭手续齐全的“商品验收单(仓库联)”和“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业务部门。第六条:企业自身生产的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仓库,仓管员根据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名,签名后的入库单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交生产车间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品核算的依据。第七条:委托加工材料和产品加工完后的入库手续类比外购物资入库手续进行办理,但在“入库单”上注明其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第八条:因生产需要而直接进入生产车间的外购物资或已完工的委托加工材料,应同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以准确反映公司的物资量。第九条:来料加工户所提供的材料比外购物资入库办理手续,但不登记仓库实物账,而设“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以作备查。 第十条:车间余料退库应填制红字领料单一式三份,并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原因,如系月底的假退料,则在办理退料手续的同时,办理下月领料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仓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三)仓库物资的出库 第十二条:公司仓库一切商品货物的对外发放,一律凭盖有财务专用章和有关人士签章的“商品调拨单(仓库联)”,一式四份,一联交业务部门,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出库单”依据,一联交统计。由公司业务员办理出库手续,仓管员根据“商品调拨单”开具业务承办人,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由仓管员定期交财务部。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领用原料、工具等物资时,仓管员凭生产技术部门的用料定额和车间负责人签发的领料单发放,仓管员和领料人均须在令料单上签名。领料单一式三份,一联退回车间作为其物资消耗的考核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成本核算依据,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 第十四条:发往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同样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出库单上注明,并设置“发外加工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来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在使用时,应类比生产车间领用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领料单上注明,且不登记实物帐,而是在“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四)仓库物资的保管 第十七条:仓库设商品材料实物保管帐(简称“仓库实物帐”)和实物登记卡,仓库实物帐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点设置商品材料实物登记卡,根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等及时登记仓库实物帐及实行卡,保证帐、卡、物相符。第十八条:每月必须对库存的商品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并由仓管员填制盘点一式三份,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公司有关领导,并将实物盘点数与仓库实物帐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作调帐处理,以保证财务帐、仓库实物帐、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合。第十九条:仓库物资的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实行,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第二十条: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生产供应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确处理等提出建议。第二十一条:仓库物资的保管要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采用不同方法分别存放,既要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要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第二十二条: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入库人员均须经过仓管员的同意,并经过登记之后,方可在仓管员的陪同下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吸烟。第二十四条:仓管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维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第二十五条:仓管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领导进行监交,表上签名,只有当结交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单位。第二十六条: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人、出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和帐实不符,仓管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财务经理应负领导责任

核心技术管理办法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扩展资料: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1、电子信息2、生物与新医药3、航空航天4、新材料5、高技术服务6、新能源与节能7、资源与环境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二、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1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企业2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2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年以上。(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第六条 认定程序:(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第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一、要确立核心创新战略要实现战略思想转变,以增强核心创新能力为目标,改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真正把提高核心创新能力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基点。实施核心创新战略,应当着眼于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以社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原始创新、系统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结合起来,在关键领域掌握更多的核心知识产权,在科学前沿和战略高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有自己的特色,在此基础上,科学提炼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战略发展布局和战略发展保障,真正使核心创新成为企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发动机和激发器;加强科技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应用性科技研究,推进产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把经济增长方式完全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职工素质提高上来,以此推动产业战略的优化,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通过核心创新战略的建设,带动和促进企业目标战略、经营战略、品牌战略、人才战略等的建设和发展,形成科学的战略创新体系,使企业核心创新战略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和系统化。第二、要搞好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核心创新的核心是科技创新。企业拥有相应的科技资源,具有一定的产品技术优势。这就要求企业进一步推进企业科技体制改革,调整优化企业科技结构,整合科技资源,推动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要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优势,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抢占一批技术制高点,抓好一批科技含量高的信息工程,加大新科技和新项目、新产品的科研投入,利用先进的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项目,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打造以产品技术为竞争力基础的多领域、多层次的产业链;要加强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转化工作。要根据市场的需求,依据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认真做好成果的评估和筛选工作,对优秀的成果要大力推广应用,并从人才、资金和物质上给予支持,从而形成引进一消化一吸收一创新的良性循环,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第三,要建立健全核心创新机制提高企业核心创新能力需要机制的支撑和保障。要建立健全产学研相结合科研机制,积极与科研单位紧密合作,充分利用科研单位的知识优势和技术优势,搞好科学论证,集中攻克难关,力争取得新的科技成果;要建立健全核心创新的投入机制,特别要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企业要从单位长远发展出发增加核心创新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同时也要通过多元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科技成果开发和成果转化;要建立健全核心创新的运行机制。要加强核心创新的目标建设、制度建设和程序建设,优化核心创新的运作环境和文化条件,通过机制建设来增强核心创新的活力,进一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方式,促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充分挖掘内在的经济资源、物质资源、科技资源和人力资源,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要建立健全核心创新的孵化机制。要充分发挥企业单位综合研究部门、设计部门、信息咨询中心、技改小组等技术孵化器的作用,加强对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加快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大自己核心技术的占有和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探索市场孵化壮大核心创新能力。第四,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提高企业核心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之一。一方面,要深化企业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要坚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建立产权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完善有益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运行机制,使企业能从长远来考虑和规划企业的发展,克服短期行为,真正把核心创新作为关系企业兴衰的大事来抓。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企业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投资结构和劳动力结构。企业要集中相应的有效资产和有生力量,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做大做强品牌产业,要通过科技进步促进主导产品的新突破。同时,要改组、改造传统项目,做大做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支柱产业,培植壮大有潜力的项目,坚决关闭和淘汰那些投入多、消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项目,大力发展环循经济,壮大规模经济,发挥规模效益,从而实现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第五,要加大创新人才的培养要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改善人才工作环境,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为提高企业核心创新能力提供组织和智力保证。一是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和支持核心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为人才的核心创新打造宽松的人文环境。二是加强创新人才的培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通过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专业培训等途径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三是要健全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对那些具有核心创新能力的人才,要在政治上多关心,工作上多支持,待遇上适当倾斜。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优秀的科技成果,要大力给予奖励表彰加以激励。四是改进人才考核办法,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把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人才选拔到重要的岗位上来,加以重用,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和才智,以此推动整个企业核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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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杂志社管理办法
  • 期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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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杂志印刷公司库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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