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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字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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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字的论文

不是的,论文5千字就是指正文,不包括摘要、目录、致谢、参考文献等等。可以找我帮忙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提出-论点;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5000字的小论文是不难写的,你可以参照以下的方法进行:小论文是研究性学习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文字表述。写作小论文的基本要求:第一,观点正确,符合实际。观点正确是小论文的生命。不得主观臆造,也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实事求是,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第二,有所创造,见解独到。衡量一篇小论文质量的高低的标准是有无创见。第三,通俗易懂,可读性强。第四,广泛占有材料。  论文的结构主要由“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部分组成。一般由标题、作者署名、内容提要、关键词、引论、本论、结论、参考文献等8部分构成。  (1)标题小论文的标题就是小论文的题目。有人说文章的标题如同文章的“眼睛”,“人美在眼睛,文美在标题”。透过人的眼睛流转可以窥视出入的心灵,透过文章的标题就可以看出文章的中心思想。小论文的标题,关键要简要、明白、确切、有亮点、可读性强。选题不宜过大、过难、过于专业化。小论文题目的用语可粗略地分为以下几组:第一组,“浅议”、“浅谈”、“小议”、“刍议”、“浅见”、“管见”等。例如:▲《浅谈研究性学习的特征》   ▲《刍议研究性学习的评价》   ▲《区域性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管见》   ▲《普通高级中学编制管理浅见》   ▲《小议“差生”》   第二组“初探”,“探微”、“探索”等。  例如:▲《浯文学习方法初探》     ▲《加强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探微》     ▲《中学生创新能力探析》  第三组,论述事物之间或事物之间的关系,中间通常用并连词“和”、“与”、“及”等联结起来。  例如:▲《社会保险和劳动就业》     ▲《人才流动与社会保险》     ▲《标准分数的原理及运用》  第四组,题目界定论文内容的范围和研究对象。一般以结构助动词“的”为标志词。  例如:▲《研究性学习选题的几个问题》  第五组,题目一般以“评”、“析”、“辨”等为标志词。  例如:▲《〈闲情赋〉之评价种种》     ▲《〈满江红·怒发冲冠〉系岳飞所作辨析》     ▲《〈诗经·豳风·七月〉作者考辨》  第六组,用提问的方式说明论文研究的问题与范围。  例如:▲《怎样培养小学生初步空间观念》  (2)作者署名  文章的署名是作者文责自负和拥有版权的标志。集体研究成果,署名的次序按对文章的贡献大小排列。个人的研究成果,署个人的名。  (3)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对论文的主要论点加以介绍。其目的是使读者迅速了解论文的主题和主要内容,确定有无阅读的价值。写作时要把握以—卜几点:①字数在200字左右;②要重点突出,把论文中表述的新发现、新成果、新观点和最能引人注目的东西介绍出来;③采用第三人称写。  (4)关键词   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一类。它是论文的提示性中心词语,反映论文主要内容的名词性术语。每篇论文约写3—8个关键词。关键词的作用是方便文献检索。  (5)引论  这部分一般应概述以下问题:①说明确定研究这个问题的理由、目的和意义。②说明这个问题的背景。③提出需要论证的问题,并说明论证的方法和手段。  (6)本论  本论是论文的主体,中心内容。写好这部分内容,关键在于论证,即证明作者所提出的论题。详细地阐明作者研究的问题,特别是作者提出的新颖的、独创性的见解。常用的论证方法有证明和反驳两类。证明有举例法、分析法、引证法、对比法和类比法等。反驳有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方法等。  (7)结论  这一部分是问题解决的答案,是对正文中分析论证的问题,进行综合、概括得出的结果,这是全篇论文的归宿。  (8)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论文的附加部分。其作用是列出在研究这一问题过程中,参考和引用了哪些文献资料。写上这一部分,一是反映作者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二是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避免抄袭之嫌;三是为别人提供查证的线索,避免转引他人观点而产生的误解。  参考文献:①参考文献是论文中所有引文以及引用观点的文献出处。 ②以在文章中出现的次序为“参考文献”排序,序码用方括号放在加注处的右上角。 ③参考文献的序码应与文章加注处相对应。加注的方式主要有尾注、脚拄和夹注几种。如果论文要投向某刊物,还要按照该刊“致撰稿人”中对作者投稿提出的具体要求撰写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格式:  A、报纸类  注号作者·题名·年·日,报纸名  例如:[1]左春明·我们的课堂教学怎么了·2002·1·11,中国教育报  B、期刊类  注号作者·题名·刊名,年份,卷号(期号):页码  例如:[1]邹尚智·发达国家中小学素质教育新动向·学科教育, 2001,(11):42  C、专著类  注号著者·书名·版次(第1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例如:[1]智尚智·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06--107  D、论文集  注号作者·篇名·主篇·文集名·版次(第1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例如:王远昌·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及对策研究·邹尚智·中国素质教育研究·成都:巴蜀书社,2001·215  E、网络文献  从网上获取的资料,应注明网站名

药物的论文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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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来源药物先导化合物的研究进展【摘要】海洋生物中活性物质丰富,本篇文章对国内外近3年来从海洋生物中分离提取到的萜类化合物以及糖苷类化合物进行了归纳,并对其研究趋势进行了展望。这些新发现的萜类化合物广泛分布于海藻、珊瑚、海绵以及一些海洋真菌等海洋生物中,主要以单萜、倍半萜、二萜、三萜结构型式存在;而糖苷类化合物在海藻、海绵、海参、海星等海洋生物中发现大部分以糖苷脂、甾体糖苷、萜类糖苷型式存在。【关键词】海洋生物萜类化合物糖苷类生物活性【Abstract】MThispaperreviewsterpenoidsandglycosidesfrommarineorganismathomeandabroadsince2005,Terpenoidsaremainlyoccurredonmarinealgae,coral,spongeandsomefungibymonoterpene,sesquiterpene,Andglycosideswithstructuresoflipid,steroidandterpenoidaredistributedtomarinealgae,sponge,【Keywords】Marineorganism;terpenoid;glycoside;bioactivity海洋是生命之源,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具有高压、低营养、低温(特别是深海)、无光照以及局部高温、高盐等生命极限环境,海洋生物适应了海洋独特的生活环境,必然造就了海洋生物具有独特的代谢途径和遗传背景,必定也会有新的、在许多陆地生物中未曾发现过的新结构类型和特殊生物活性的化合物。萜类物质是一类天然的烃类物质,其分子中具有异戊二烯(C5H8)的基本单位。故凡由异戊二烯衍生的化合物,其分子式符合(C5H8)n通式的均称萜类化合物(terpenoids)或异戊二烯类化合物(isopenoids)。但有些情况下,在分子合成过程中由于正碳离子引起的甲基迁移或碳架重排以及烷基化、降解等原因,分子的某一片断会不完全遵照异戊二烯规律产生出一些变形碳架,它们仍属于萜类化合物。海洋生物中萜类化合物主要以单萜、倍半萜、二萜、二倍半萜为主,三萜和四萜种类和数量都较少,且大部分以糖苷形式存在。萜类化合物是海洋生物活性物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分布于海藻、珊瑚、海绵、软体动物等海洋生物中,具有细胞毒性、抗肿瘤活性、杀菌止痛等活性作用。糖苷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按照在生物体内是原生的还是次生的可将其分为原生糖苷和次生糖苷(从原生糖苷中脱掉一个以上的苷称为次生苷或次级苷);按照糖苷中含有的单糖基的个数可将糖苷分为单糖苷、双糖苷、三糖苷等;按照糖苷的某些特殊化学性质或生理活性可将糖苷分为皂苷、强心苷等;按照苷元化学结构类型可分为黄酮糖苷、蒽醌糖苷、生物碱糖苷、三萜糖苷等,海洋类的糖苷大部分是按照此特点分类的,主要包括鞘脂类糖苷、甾体糖苷、萜类糖苷和大环内酯糖苷等,在很多海洋生物如海藻、珊瑚、海参、海绵等中均发现有糖苷类化合物存在。已有的研究表明海洋糖苷类成分大都具有抗肿瘤、抗病毒、抗炎、抗菌、增强免疫力等生物活性。抗白血病和艾氏癌药物阿糖胞苷Ara-C(D-arabinosylcytosine)1、抗病毒药物的Ara-A2以及Ara-C的N4-C16-19饱和脂肪酰基化衍生物3是海洋糖苷类药物成功开发的典范〔1〕。本篇文章对国内外自2005年来从海洋生物中分离提取到的萜类化合物以及糖苷类化合物进行了总结。1萜类化合物1单萜2005年MGKnott等人〔2〕对从红藻Plo

加油,亲。

5000字论文

可能。首先,对于题目的选定一定要小而精。你一定要选一个自己感兴趣的,范围一定要小,要切实可行,并且一定要有自己的视角和看法。其次,收集资料一定要完善,包括的范围大一些,尽量多看看别人对这一方面的看法,进行整理分析,筛选出对自己有用的材料。然后,一定要列提纲,无论是简易的提纲还是详细的提纲,他都可以帮助你有一个清晰地写作思路,更及时的更改不合理之处,从而更好地完成写作。小论文是研究性学习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文字表述。写作小论文的基本要求,第一,观点正确,符合实际。观点正确是小论文的生命。不得主观臆造,也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实事求是,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第二,有所创造,见解独到。衡量一篇小论文质量的高低的标准是有无创见。第三,通俗易懂,可读性强。第四,广泛占有材料。

论文正文要求至少8000字,只计算正文部分,不包含摘要、前言、致谢。论文正文要求: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5000字以上,本科文学学士毕业论文通常要求8000字以上,硕士论文可能要求在3万字以上(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1、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2、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3、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联系实际,注重实践意义:其实选题材很广,可能在专业领域里提出的问题都能成为主题。论文对于社会发展起到一个很重要因素,所以要想写一篇优秀论文,当然离不开理论联系实际了。勤于思索,注重创新:论文要优秀,要突出,选题创新少不了。新意的选题,表达自己的新想观点、看法、见解,给整个论文是加分的,同时论文查重通过机会多半是加倍的。结合要研究的问题:把学的专业课程、研究学术问题等结合起来确定一个选题。根据自己能力范围及时间选择合适的选题。如选题难度不能超过自己的范围。

心脏病的论文5000字

病情分析:因为西藏地区的海拔高啊,空气稀薄,空气中含氧量低指导意见:组织得不到足够的氧供应,就会促使心脏加快运转,从而导致心脏负担加重,时间长了心脏就会出现相应的症状了 查看>>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提出-论点;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结论。  论文提纲也可以用最简单的格式和分类,简单明了地说明论文的目的、依据和意义,甚至是两句话。这种提纲往往是用于科学论文,而且在对于各种概念有相互联系而不是孤立的出来讨论的情况下。如果总要分出1、2、点来写的话,往往会变成“八股文”的模式,这样的论文往往是应付式的论文,其真正的科学价值会大打折扣。

要考试吗

行政法的论文5000字

我国行政强制基本原则之取舍 摘要行政强制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立法的基础,关于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取舍,很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不同的界定,至 今未有定论。本文从国外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分析出发,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探讨,对行政强制的基本 原则进行了新的界定,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法的研究和实践。 关键词行政强制正当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救济原则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法基本精神的体现。它不仅 贯穿于整个行政强制理论之中,而且对所有的行政强制行为都起着 统领和指导作用。所以,对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深入研究无疑具有 不容忽视的重大意义。 一、国外行政强制基本原则之考察 只要存在行政强制的国家,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都是必不可少 的。在国外,很多国家的行政强制法中都有关于行政强制基本原则 的规定。比如,瑞士联邦行政程序法、奥地利行政程序法规定了比例 原则;德国行政执行法规定了适当原则、最小损害当事人原则等等。 笔者以英国、奥地利、西班牙的行政强制制度为例,对国外行政强制 的基本原则作一简要分析。 (一)英国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正当程序原则 在英国,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否 则授权该行为的命令将被法院以无效撤销,而且该行为也会被认定 为非法的越权行为。如果该行为造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行 政机关还将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政机 关授权进行某项行政强制措施命令(如调查令、搜查令)时,内容必须 具体。其次,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具体的授权事项范围内进行。 2.自然公正原则 除正当程序原则外,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过程还应遵守自然公 正原则。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相 应的根据和理由。此外,当事人还能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行政强 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抗辩,并如实回答采取该措施 的合法根据。 如果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提出上诉,并且可以申请包括禁令、宣告 令、人身保护令等等在内的一切权利救济;行政强制措施已经执行 完毕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赔偿。 (二)奥地利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最轻微原则 根据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的规定,“执行官署行使强制权 力,应注意以最轻微之方法达到强制执行目的之原则”。这里的“最 轻微原则”,实际上是“比例原则”的逻辑延伸。也即是说,在所有能 达到某一行政目的之方法中,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利益影响最 小的方法。 2.最低限度原则 该原则是指,“金钱给付之强制,以不影响受执行人最低限度之 生活,及不妨害法定赡养义务之履行者为限”。在执行义务时,行政 机关必须留给强制义务人适当的生活费用;如义务人是法人或组织, 则不得执行该法人或组织维持生产所必须的生产资料与办公用品。 很显然,它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西班牙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决定在先,执行在后原则 西班牙《新行政程序法》第93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在没有做 出作为其法律依据的裁决前,公共行政机关不得开始任何限制个人 权利的执行裁决的实际行动。”否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将被禁止。 而且,行政机关还必须将裁决通知到有关个人。这样,被执行人的合 法权益以及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了充分保障,从而为以后的 强制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立即执行原则 根据西班牙《新行政程序法》第94条规定,“受行政约束的公共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正确执行,但第111条和第138条规定的情形、 某项法规作相反规定或需要上级同意或批准的情形不在此限。”第 111条和第138条规定的情形是指该行政行为对裁决的执行,可能 造成不能或难以补救的损害时,应立即终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而 且对于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裁决,该程序法还严格限制了它的内容 形式。 3.比例原则 西班牙《新行政程序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公共行政机关进行 行政强制必须遵守比例原则”,第2款规定“如有多种可以接受的执 行手段,则应选择其中对个人自由限制较少的一种”。 二、我国行政强制基本原则之取舍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看法不一,但基本含义 却大致相同。比如,应松年教授归结为以下四种原则:法定原则;适 当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损害原则等等;说服教 育与行政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救济原则。信春鹰教授则认为,行政 强制原则应该包括:依法强制的原则;比例原则,也称为最小损失原 则;效率与权利保障兼顾原则;救济原则。此外,胡建淼教授概括为:满意请采纳

行政法论文--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 摘要:本文在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两分的框架下,讨论了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首先,文章对行政法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的必要性作了阐述;接着提出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最后讨论了行政法对社会公共行政进行调整时应注意到的两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社会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分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与私行政相对的公行政。公共行政这一术语开始时仅表示国家行政,但随着时代发展,其内涵已得到大大扩展。现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认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两方面的内容。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公共行政则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随着行政权社会化趋势的加强,社会公共行政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讨。对于行政法学界而言,社会公共行政这一领域具有巨大的冲击性,将会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论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我们可以设问,行政法是否应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如何进行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将需要对原有的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等一系列问题作新的理解和解释。以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应该包括社会公共行政的主体。 本文主要通过讨论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尝试对行政法为何应调整社会公共行政等问题作出回答。 一 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呢?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3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问题。而社会公共行政就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一般而言,社会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务,公众比较关心这类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较热衷于参予到其中去。这就使社会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动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将社会公共行政中公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到行政法的制订上去,使行政法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现实的需要。此外,我们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社会公共行政主体制订的一些暂时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些都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另外,将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原因还在于,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分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很难绝对地确定两者之间的界线。“虽然传统的行政法只调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经不是单纯的和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的发展、行政目标的要求、宪法和立法机关的决定,或者是出于工资和预算等行政技术和物质、人事方面的考虑,更有利于行政任务的完成。”5 我国已有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应当将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在于: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这种社会的公共行政与政府机关的行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管理主体的不同而已。既然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就必须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才能确保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权益不受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侵犯。6 可见,社会公共行政应纳入现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新时代对行政法的要求,是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 在探讨社会公共行政范围时,本文非着重于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将社会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这一前提下讨论何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与私法上行为的区分。一般认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即为公共行政,但公共职能又怎样界定呢?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的界分问题。因为我们区分公共行政就是为了让其适用与私法不同的公法规范。 凯恩教授认为:“一种职能是否公共职能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可能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张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即我们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划出界线。划定界线的理由影响划定界线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标准。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标准,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规则与原则适用的适当空间这一规范性问题。所有这些标准非常复杂;在诉讼场合将它们适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进行艰难的、有时是颇有争议的价值判断。”7凯恩教授给出了说明理由的一个路径,即结合具体情境阐明为什么要界分公法与私法,而后从界分的理由出发来确定界线之所在。在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前景范围内,我们也许还会得到别的路径,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个别化处理是不变的适当方式。8 从美国的相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共职能界定的变化。私人公园的经营以前并不被认为具有公共职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营公园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诉诸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公园虽由私人经营,但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职能,应当适用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园如同消防队、警察局等传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属于公共领域。9可见,公共职能是不断地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与公共职能的界定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样,其范围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与私法行为处于一种互动状态中。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界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层自治行政、公共事业行政、志愿组织行政、社会中介行政四大类。10那么,是否所有的这些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职能都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只有当这一项职能对于相对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需要国家的公权力进行一定调整以保证该职能的实施的时候才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范围。11像一些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在确定行政法应调整哪些社会公共行政时,下面因素是应该被考虑到的: 第一,公众的重大权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当社会公共行政涉及到公众的重大权益时,我们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规范其行使并提供有关的救济方式。社会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主管理,会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或规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重大权益时,法律保留的原则是应坚持的。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不同,在私法领域中契约自由原则占主导地位。而在公法领域,契约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个公共社区不得基于全体公众同意而不经法律许可私自设立一个可以基于一定事实实施人身强制的机构。 第二,社会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职能重要程度,即看该项公共职能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该项公共职能关系到可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领域,行政法应对其进行调整。公众需求强烈的公共职能,如不以行政法进行调整,单纯以社会组织自身愿望进行,就有可能出现公共职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况。如一个城市的公共汽车营运,在交由社会组织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该领域,倘若社会组织私自决定停止公共汽车营运,势必给这个城市的市民交通带来重大影响。因而行政法不应完全退出该领域,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的公共职能履行。 第三,社会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如果社会公共行政对相对人的强制性较强,理应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参考文献」 李放:《比较法教程[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95年版,第39、40页。 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11-12页。 于安:《德国行政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PeterCane,转引自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 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419页。 395US296(1966)。 赵立波:《浅说公共行政》[N],《光明日报》2001-5-4。 章永乐、杨旭:《村民自治与个体权利救济》[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5卷[C],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141142、页。 冯伟温泽彬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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