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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馋猫皮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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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泊四方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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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直接联系群众,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做好信访工作,有助于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解疑释惑,统一思想,凝聚人心;有助于争取群众对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助于直接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税务机关肩负为国聚财重任,税务干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利益分配,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面对广大纳税人,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多变,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在所难免。如何做好新时期税务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大局稳定,是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浅述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职,把税务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税务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做好税务信访工作,有必要着手做好几方面工作:  1、健立组织,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级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一把手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干部亲自处理来信来访。税务机关要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明确一名领导干部定点接待,接待地点、时间和人员对外公示。要认真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对影响面大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同志应亲自过问,一抓到底。税务局长要经常深入到基层分局和纳税企业,变纳税人上访为干部下访,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生活和纳税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推行首问责任制,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是要为群众解决问题。受理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起责任,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带着感情做信访工作,切实解决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努力提高群众初信初访的一次性结案率。税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明确解决问题的责任人,限期解决,定期督办检查。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切忌工作方法单位粗暴,激化矛盾。对因工作的职、敷衍推诿、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注重创新,畅通渠道,主动疏导各类涉税信访矛盾。  畅通信访渠道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新时期税务信访工作,有必要在继承的发扬传统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信访渠道的“立交桥”。  1、建立健全税务信息网络。为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税务机关在建立系统内信息直报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在各乡镇、各部门及重点纳税大户聘请信息联络员,建立税收信息员网络,及时反馈征管信息,沟通征纳关系,及时化解矛盾。  2、开设局长快速通道。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设立局长电子信箱;开通局长服务热线,直接倾听纳税人心声和社会各界呼声;在各乡镇和人口密集地段设立“局长免费信箱”,在各办税场所设立投诉箱和意见箱,多渠道收集各类信息。  3、实施“阳光税务”工程,建立以办税服务厅、纳税集中场所固定公开形式为主,网络公开和新闻媒体公开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公开体系,设置政务公开栏,开通内外网站,印发宣传材料,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利用多种社会传媒,开辟税务公告专栏,将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标准等内容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拓展纳税人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作风改变,强化文明优质服务,更好地树立税务部门形象。  三、狠抓落实,依法办税,以税务信访工作促进税收征管质量提高。  税务信访工作有别于一般信访工作,它具有经济性、法律性、专业性等特点。笔者对我县近两年各类来信来访进行统计,累计接待各类信访206件,其中来信74件,有8%是反映他人偷逃税款的;来电68人次,主要咨询税收政策,反映执法不公;来访51人次,有5%是反映自己纳税困难,要求照顾。从统计数据看,不同的信访方式反映问题的重点也不一样,税务信访主要集中反映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举报偷逃税,二是反映税务干部办税不廉、执法不公,三是攀比他人,诉说自己税负过重。  针对税务信访工作的特点,我们应该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一要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对各类信访信息进行逐条整理,去伪存真,明确专人落实查办,对涉税案件落实稽查部门追踪查办;对税务人员违章违纪的转交人事督察部门核查;对涉及税收政策的由税政科牵头负责。要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这样既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协税护税,又能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信访“老户”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树立税务部门整体形象。  二要做好人民建议的征集、采纳工作。总结推广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树立全局意识、超前意识和实效意识,围绕中心工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征集活动,发动社会力量,为税收征管献计献策。对价值较高的建议进行跟踪反馈。对提出有价值建议的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要研究对策,加强防范。一方面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寻找对策,研究制定征管措施,减少国家税收流失。一方面要完善制度,加强学习教育,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同时要加大税法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净化纳税环境,从源头上减少税务来信来访总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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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华华

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7-03 10:40:00 ] 作者:李长江,刘红霞 编辑:Studa_hasgo122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不但便利相对人申请复议,能够公正、迅速地解决争议,稳定社会关系,而且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还能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本文在分析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维护相对人权利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 (中经评论·北京)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在保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减少税务行政诉讼、严肃税收法纪、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操作困难 第一,法律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限制条件。只有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可申请审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应当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非不适当。第二,税收规章与“规定”(《行政复议法》称“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实质上的区分标准相对模糊。第三,纳税人获取规范性文件的渠道淤滞,不能有效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第四,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审查的权利,无疑对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行政部门对此态度消极。 (二)对征税行为的复议附加了限制条件 现行《税收征管法》不仅规定了复议前置,而且对复议前置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限制条件。这不仅不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而且有可能因此剥夺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如果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确属违法,而当事人又因税务机关征税过多或遇到特殊困难或税务机关所限定的纳税期限不合理而无力缴纳(或提供相应担保),复议势必无法启动。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后既不能申请复议,也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显然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变相剥夺。 (三)对与税款相关的非纳税争议,实践中复议标准不一 《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同时,必须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虽然各方对“与税款直接相关的罚款争议不是纳税争议”已达成共识,但对这类处罚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必须先缴纳与之相关的税款,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不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缴纳相关税款,但可以不缴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笔者以为,两种观点都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第一种观点将处罚争议等同于税款争议,未免有失偏颇。如果相对人对税款并无异议,只是对罚款是否适当有异议,此时还将先行纳税作为复议的条件,显然有失公正。而据第二种观点,征税决定和处罚决定常常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的,对处罚的审理必须基于对征税问题的复议。如果不经过先行纳税即可对罚款申请复议,并与税款征收问题一并审理,显然与“对征税行为的复议以先行缴纳有争议的税款为条件”相矛盾,而且还会助长纳税人借口对罚款有异议而逃避先行纳税动机。造成这种两难局面的根本原因是税款争议的先行纳税问题,该问题不解决,上述现象便不可避免。 (四)“条条管辖”存在弊端,复议机构缺乏“中立性” 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实行“条条管辖”。“条条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满足行政复议对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需求,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不便民,经济成本过高;申请人参与复议审理活动的可能性较小,复议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会“打折”;上下级税务部门经常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沟通下级部门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奉旨行事”的结果;易受部门利益左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该机构以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其行为实际上是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行为。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有利于处理专业性较强的税务争议案件,有利于税务机关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纠偏,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税务行政诉讼,但也存在中立性不足,不能公正、无偏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等问题。 (五)复议与诉讼两种衔接模式引发的问题 以税务争议可否直接提起诉讼为标准,可以将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划分为两种,通常称为“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两种衔接模式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税务管理相对人在对“罚款”进行复议时,适用选择复议,对此,法条规定不够缜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有争议,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假如纳税人据此条规定同时启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追缴税款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对罚款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将会产生这样几种情形:一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下级税务机关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纳税的决定,人民法院也维持被诉税务机关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罚款内容。出现这种情况,不会产生矛盾,皆大欢喜。二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重新调查核实后,决定撤销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的纳税决定或作其他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罚款部分所作的判决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毫无意义。三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维持下级税务机关的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纳税决定的内容,而人民法院却判决撤销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罚款的内容。在第三种情况下,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对法院受理后能否对相关的税款问题作出判决,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受案后,既可以审查税款征收行为,也可以对税款问题作出判决,否则,对罚款判决将失去事实依据,且难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对税款征收行为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罚款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但不能在未经复议的情况下对税款问题作出判决,即法院对税款问题只审不判。由于认识不同,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税务行政案件中掌握的标准也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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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诺地暖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税收,是支撑起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经济支柱。按时交税,是每个公民必不可少的义务。纳税光荣,逃税可耻。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年代,税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成为文教、卫生、国防、科技领域资金的重要来源。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共和国前进的基石,是经济平稳发展的保障。尽管税收如此重要,可还是有些人要逃税,死活不肯交。这是对祖国不负责任的表现!祖国养育了你,而你却不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种人,是被大家所唾弃的。“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纳税光荣,逃税可耻,有了税收的支持,社会才会稳定进步,而发展又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更好,民生又是税收的来源。你瞧!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依法纳税,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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