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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菜爱榴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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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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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新通过的《物权法》以14个条文(第9条至第22条)的篇幅,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的框架和结构。  一、确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实践中是按照予以不同的管理体制对土地、房屋、森林、水面、滩涂、道路等各项不动产分别予以登记,存在着登记体制不一、登记机关多头负责的混杂局面。这既不利于当事人进行不动产登记,也不利于交易人查阅登记,提高了不动产交易成本,妨碍了不动产市场的顺利发展。在实践中,这种分散登记制度也易于造成房地分别抵押和房地重复抵押,既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影响了正常的不动产交易秩序。  鉴于此,我国《物权法》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其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物权法》委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行做出规定。《物权法》的规定,为建立有助于不动产安全与交易的登记制度,确立了科学的法律依据。  二、明确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务规则。《物权法》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方面,做出了既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操作性的规定。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生效要件,依《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效力得以明确,从而结束了实践中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无法可依的状况。出于我国实际特别是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实际状况,《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作了例外规定。如《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2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第14条还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该规定,可以确定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先后顺位及优先顺序。  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相区分的原则,《物权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物权法》第15条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问题就体现了区分原则的思想:“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一物权制度安排,有助于明确交易中的权利归属和义务承担,为解决交易纠纷提供了合理而又明确的依据。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物权法》明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又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理顺了不动产登记簿与产权证书之间的关系,也为登记簿的公示公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从而使得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了较强的公信力。  三、规定了基本的不动产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程序要求很高的经济活动,《物权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从便民利民为民的理念出发,确立了科学合理、方便规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管辖,《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物权法》采行不动产登记采取当事人申请为主的方式,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审查,《物权法》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为保证不动产登记能够公正廉明的进行,《物权法》特别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的行为,包括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特别是为减少不动产权利人的经济负担,防止登记机关利用登记多收费用,《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规定了三类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形式  为适应我国不动产交易的市场需要,解决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物权法》还科学地建构了一些新的登记制度。  其一,《物权法》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这是针对不正确登记的补救制度。《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阻断登记公信力的作用。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其二,《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为防止不动产交易中的出卖人“一物二卖”,保护买受人的合理期待。《物权法》借鉴国外立法例并结合现有住房贷款按揭制度,创设了预告登记这一形式。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则预告登记失效。  五、规范了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在《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有一个引人瞩目的制度安排,就是明确规定了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这和登记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实质审查的方式也是相符合的。登记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规范不动产登记活动秩序,充分实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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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大蒜君

研究有关的法律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摘要: 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财产法,法律的注册制度房地产权利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今天,由于我们的国家是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研究对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的现实主义理论的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我认为,为了使清晰的理论问题,涉及到的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我们应该开始从分析其历史过程,然后检查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在based就上述理论,我们可以检讨现行制度,我们的国家,找出其优点和缺点,而且让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立法和制度设计。 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房地产,房地产权利,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和等第二部分讨论了一些理论问题,包括社会职能的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性质登记及其法律后果。第三部分着重于我们国家的条件,指出不足,现行制度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制度的投机活动。 从上述情况,登记为不动产的权利,笔者认为,是一种司法,社会负担的职责,保护私人权利,宏观控制的国家和其他社会服务。 注册制度,房地产权利是非常重要的私营,国家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目前的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国家存在许多不足,但最紧迫的问题是一体化的备案登记机关。本文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独立的注册局在每个县,区和实现它纳入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每项注册局应该研究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法律的占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专业化,登记机构和身份登记的人员。 关键词: 个人财产,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地产的权利,立法思考,系统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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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的小俊俊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多部门协作完成,由于各政府部门所采用的登记程序与信息系统存在着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笔者结合工作经验与相关理论知识,在本文中研究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措施,供有关人员参考借鉴。 [关键词]不动产 登记工作 管理基础平台中图分类号:F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7-0134-01由于不动产登记工作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各个政府部门独立地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正加紧研究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平台建设研究工作,该工作对不动产登记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有效地促进了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发展。平台建设思路1 顶层设计在充分调研和研究分析已有的不动产(土地、房屋等)调查、登记簿册、图件成果、软件系统、和数据库成果的基础上,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通过梳理土地、房屋、相关权利登记业务流程,结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管理需求,建设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通过制定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基本形成标准统一、内容全面、覆盖全市、时序清晰、相互关联、布局合理、实时更新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源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信息网上实时互通共享;实现向同级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共享的信息完备、准确、可靠;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实现对不动产的全面、统一的监管,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 开展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信息化建设标准要求,以建设实用性、规范性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为目标,实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确权登记。目前关于不动产整合的基础数据主要集中在不动产登记局。存在着土地档案数据未电子化、房产数据无矢量坐标、土地登记数据无固定坐标基准等诸多问题。要求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实现:统一整合标准,规范建设方案;加强整合力度,深挖数据价值;加强检查力度,确保数据质量;数据的继承性与可持续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整体流程如下图1所示: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的实现1 基础平台的总体框架以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总体框架为指导,构建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整合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对不动产登记资源、应用服务进行整合,统一配置、集中管理与调度,提供服务。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整合和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的建设将采用Oracle、ArcGIS等成熟可靠的软件产品,基于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SOA)进行设计,运用优秀的企业级软件开发框架开发建立系统应用框架。采用C/S与B/S结合的多层架构进行组织,确保系统的优越性。总体框架如下图2:2 部署模式采用大集中的部署模式,即不动产业务应用系统和不动产数据库均部署在不动产登记局,系统在部署上采用网络分布的B/S运行模式通过不动产业务专网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和不动产数据共享,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不动产业务专网连接到市级开展不动产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查询等工作。在不动产业务专网的基础上,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查询分析服务,为房产等相关审批交易部门提供数据推送共享服务。系统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省级平台。通过与互联网对接,提供公开查询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询服务(见图3)。3 登记发证系统建设内容1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应用管理系统系统实现对所有不动产登记管理所需要的空间信息、属性信息等各类数据管理,支持不动产单元图形处理、数据分类查询等功能,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数据支撑。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后台管理功能,包括:权限管理、流程管理、图形配置管理、统计分析配置管理及数据共享服务管理等。2不动产登记发证及档案管理系统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缴费发证、归档全流程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通过不动产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电子档案的有效整合、档案数据安全的有效管理、档案信息的高效共享利用。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是按照特定策略组织存储的覆盖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的数据集合,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相关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图片等各类数据进行统一组织、存储、管理、维护和更新,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检查入库、组织管理、查询检索、导入导出、数据分发、专题制作、更新维护、日志管理、监测预警等要求。4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分析系统面向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交易审批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同时系统面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满足这些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验需求。 结语新的发展形势下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广大平台研发人员应当积极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善于总结借鉴优秀的技术经验,在实际工作中秉持认真严谨的精神,从而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长足进步。参考文献[1]何欢乐,姜栋,张鹏切实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思路――解决分散登记问题的过渡期方案[J]中国土地科学2013(07)[2]车娜如何迎接“统一”到来――不动产登记研讨会述评[J]中国土地 2013(06)[3]成建国在探索中前行的动态样本――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土地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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