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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论文问答 >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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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团子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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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三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征集下一年度的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建议项目;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建议。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区政府认为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  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选择适当的项目提出立项申请。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项,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提出。第五条 报送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书面说明,并附项目初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对其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书面说明。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制定规章立项申请及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立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立法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和报送市政府的时间。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立法计划: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  (三)对项目所要规范的事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同类项目已列入上级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政府立法计划,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的;  (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解决的事项。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立法计划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整的必要性和依据,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第三章 起草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也可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的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  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专业技术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力求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起草结束,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市政府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文本;  (三)送审稿起草说明、调研报告;  (四)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的材料,听证会、论证会笔录;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政策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其中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经过;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情况以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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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希Angela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立项。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在省人民政府下发年度立法计划时确定起草单位。对重要的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可以确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六条 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和经费,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第八条 起草单位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正文;  (二)送审稿起草说明;  (三)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协商情况。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起草单位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第十条 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起草或者审查阶段应当进行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三)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的;  (四)不宜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形式发布的。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发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通过政府法制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会。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政府法制咨询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论证。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形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审查报告,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说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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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小蘑菇I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章。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第四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过程中所需立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的编制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届政府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四个月之内编制完成本届五年政府立法规划。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方面的建议,拟订五年政府立法规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第八条 五年政府立法规划应当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保持相对稳定。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五年政府立法规划,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编制年度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应当确定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送审时间等内容。第十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未按时报送立项申请的不予列入市政府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名称;  (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宗旨及依据;  (三)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措施;  (四)起草小组负责人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公开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广泛听取立法建议。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组织论证,根据需要拟订市政府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列入市政府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一)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四)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解决的。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年度工作计划在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对于实际工作确实急需,拟增加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拟增加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按照立项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地方性法规项目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章项目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完成计划的时限要求,组织、指导、督促起草单位实施。  起草单位未按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的时限完成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起草单位年度立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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