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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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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草的燕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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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男生身高不低于68米,体重不轻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58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②左右眼裸视不低于6(4),无色盲、色弱; ③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严重平跖足(平板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④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服装,实行警务化管理。取得毕业资格,参加公务员考试合格后,经学院推荐,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选择录用。 2006年招生专业设置侦查学(刑事侦查方向、治安管理方向、涉外警务方向);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痕迹检验方向、文件检验方向、公安图像技术方向、法化学方向);法医学;信息安全;警犬技术。 2006年招生范围面向全国招生。 2006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北京:理科426;上海:理科427;江苏:理科509;广东:理科590;河南:理科531;四川:理科481;天津:理科457、文科465 河北:理科529、文科526;山西:理科514、文科508;内蒙古:理科481、文科488;辽宁:理科495、文科535;吉林:理科469、文科461;安徽:理科491、文科523;福建:理科514、文科504;江西:理科519、文科495;山东:理科562、文科542;湖北:理科528、文科526;湖南:理科514、文科530;广西:理科557、文科611;海南:理科538、文科566;贵州:理科411、文科474;云南:理科402、文科466;西藏:理科248、文科468;重庆:理科470、文科565;陕西:理科435、文科478;甘肃:理科458、文科514;宁夏:理科419、文科458;浙江:理科531、文科544;新疆:理科326、文科491;黑龙江:理科495、文科506;青海:理科311刑事科学技术(痕迹检验方向、文件检验方向、公安图像技术方向、法化学方向)专业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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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金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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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美雍希

‍小叙刑法第205条适用之谦抑性背离(一)黄一宸律师擅长领域:经济犯罪案件辩护、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合同纠纷。黄一宸,男,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学士。对于《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有较好的理论功底,曾参与教育部科研项目研究,并已结项;在《南华大学学报》、《公安学刊》等多本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数篇学术论文;执业期间参与多起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均在400万以上)、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涉案金额均在1700万以上)、劳动争议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在内的诉讼代理活动,专业能力及敬业态度收到客户一致好评。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仅发生在刑法的立法形成环节还体现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偏差,导致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不统一;行为犯还是目的犯的性质不明确;刑罚设置显失公平。对于罪的谦抑性缺失可通过对刑的谦抑性进行弥补,通过设置“条件性出罪机制”,以体现刑法的温度,避免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定罪受到限制或是量刑过重。刑法谦抑性;短缩行为犯;非法定目的犯;条件性出罪机制。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因篇幅原因,在此笔者只讨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虚开和抵扣的行为分别侵害的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和国家的税收利益两种不同的法益。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调整以及税收行政违法数量的上升,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规制法定犯无法回避的内容。 [1] 由此《刑法》205条也成为了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下简称虚开罪)的标准,规范了何时犯该罪以及应处以何种刑罚。关于刑法205条的诞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市场经济繁荣之下的衍生物,这个罪名的首次出现是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单行刑法《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决定》。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0月17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上述决定的若干问题解释(法发[1996]30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界定。最后,97刑法在吸收了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后,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就此入刑。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制度的改革,《刑法》第205条的适用也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正如习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的一样: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作为刑法的一部分,必须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谦抑性作为一项刑法的重要原则,其意在犯罪的界定中强调刑法罪名设置的必要性和地位的补充性;在刑罚的设置中强调刑罚范围的有限性和强度的轻缓性。当前虚开罪在立法秩序和涵盖的范围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从而导致刑罚设置的不均衡,影响了对虚开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效果。[1] 孙笛、杨宗辉,《税收刑法谦抑性的困境与出路》,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第13页。一、立法秩序紊乱导致主、客观构成要件不相符,立法有违谦抑性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犯罪的构成不论采取的是三要件、四要件或是三阶层说时,对于定罪都要求行为人的主客观具有一致性。然后根据虚开罪的犯罪特点,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虚开的故意,是否具有抵扣税款的故意从刑法第205条中并不能明确看出;根据刑法205条的表述,客观上行为人必然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同时也可能存在抵扣税款的行为。如此便存在虚开罪构成主、客观不相符的情形。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虚开的故意和抵扣税款的目的,但实际的客观行为只实施了虚开行为,这同样构成虚开罪,并与不存在抵扣税款目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时的定罪和量刑无异,究其原因要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探讨。中国的刑法立法采取的是一元刑事立法,即刑法典的模式,对刑法修改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刑法典与刑法修正案之间形式统一,层级效力相同,内容相互替代。 [2] 虚开行为除了有刑法外还有如《税收征管法》等在内的税收行政法规约束,税收法中并未设置虚开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涉及犯罪的部分表述为“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类表述属于概括式的附属刑法,仅起到宣示和映照的作用,并未有实际的刑法意义。谦抑性原则体现刑法地位的补充性,补充税法对于虚开行为的追究,保护的是由税收行政法规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因此,在立法层面上,虚开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后于税收行政法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65、66、67、71等的规定,都是要有少缴或者不缴应缴税款的情形行政机关才会追究其行政责任。据此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应当以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为前提。然而,立法秩序的紊乱使得虚开行为的定义依赖于刑法,对于罪与非罪的界定,从刑法205条的表述中只能看出要求了虚开的故意,而并不需要具有抵扣税款的目的。行政与司法中对于虚开行为界定标准的不统一在理论上使得虚开罪在定罪时存在主、客观要件不相符的情形,在犯罪现象产生或增多的时候,立法者、法学家和公众只想到容易但引起错觉的补救办法,想到刑法典或新的镇压性法令。但是,即使这种方法有效,它也难免具有使人们忽视尽管更困难但更有效的预防性和社会性的补救方法。 [3]既然在定罪虚开行为时存在主、客观构成要件不一致的情形,为解释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应当将“故意”和“目的”区别开。在虚开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虚开的故意,但其抵扣税款的目的是超出虚开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范围的,称其为超过的内心倾向。故意是以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作为行为人表象的对象,虚开罪中,抵扣税款的目的其实也同样处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范围之内。 [4] 这又将圈画虚开行为犯罪范围时引入了另一个困境:该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目的犯。[2] 黄京平、彭辅顺,《刑法修正案的若干思考》,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第51页。[3] 【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4年版,70-71页。[4] 【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3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24页。二、主、客观构成要件不相符导致行为、目的犯不明确,入罪有违谦抑性行为犯是相对于结果犯而言的,在刑法理论中,结果犯是指以一定的法定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行为犯是指以刑法规定的一定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发罪,只要实施了一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不论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都认为虚开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不管其主观故意是为了抵扣税款还是其他目的,客观是是否实施抵扣税款的行为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都以构成虚开罪。这一点没错,因为虚开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税收的管理秩序,违反了税收法,但这只是罪体要素的问题,并未涉及罪责要素,未区分与因虚开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失的区别。目的犯是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其不以行为人实施了其所追求的行为或实际上发生了其所追求的危害结果为必要。国家税收法中涉及犯罪的描述都是包含了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损失,对于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制度的违法行为都以行政处理或不处理终结。在虚开行为上,虚开罪的刑事法网应以税收行政法为基础,以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为必要前提,以实现最小犯罪圈的必要性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由此处罚的目的才是处罚虚开行为具有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特别目的的危险性。但仅将虚开罪认定为目的犯,会导致虚开罪的立法设计仅体现刑法关注的重心在与税收利益是否收到实际损害,而忽视了从根源上对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虚开行为的规制。换言之,只将主意力落在河流的尽头,或仅关于源头的治理都是整体调控意识缺乏所使然。 [5]根据赵延光教授的刑法理论,犯罪行为可分为单一危害行为和复杂危害行为,在复杂危害行为中,在前一行为实施完毕后,基于后一行为的目的而着手实施另一危害行为,不论成功与否都可成立既遂。那么将其运用到虚开行为的犯罪构成中,陈兴良教授认为,虚开罪作为行为犯其实是一种短缩的行为犯,也可称为短缩的二行为犯。短缩的行为犯涉及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法定的行为,即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无此行为即无该犯罪。第二个行为是附带的行为,构成该罪并非一定要有该行为,但实施了该行为也仍属于该罪的情形。之所以称为短缩的二行为犯,是行为该罪有两个行为,刑法规定只要有第一个行为就可构成犯罪,但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实施第二个行为的目的。由此也可将短缩的行为犯与目的犯联系起来,将认定虚开罪的关键圈划在罪责要素上而非罪体要素。因为,虚开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单纯的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6] 入罪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既然当前刑法第205条的设置在理解上会导致对于虚开罪的划定范围过大,会因虚开且偷国家税款(“开且”)的行为人而牵连有虚开发票行为但未偷国家税款(“开未”)的法人或自然人,影响他们的正常经营甚至过分追究其刑事责任。立法的漏洞其实可通过司法措施的自洽性进行弥补,如尽管有虚开犯罪行为,但未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损失,并且主观上积极主动弥补行为过错,按当前刑法,定罪时虽仍构成虚开罪,但因后果显著轻微,可从经济犯罪的可恢复性以及司法有限地介入市场角度体现出刑法在量刑时的谦抑性,作出缓行甚至是不予处罚的决定。达到“开未”类型上的罪与刑相适应。[5] 陈运光:《税收犯罪研判》,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页。[6] 参见,法研[2015]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三、行为、目的犯不明确导致“开且”和“开未”在刑罚设置中难以区分在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重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如前文所述,虚开罪并不是单纯的行为犯或是结果犯。因为将其简单的定性为行为犯,将会导致在虚开数额一致的前提下,不论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失,损失的或多或少都会受到相同的刑罚;若简单的定性为目的犯,则会导致税收行政法及刑法所保护的税收的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制度无法得到保护,会导致一部分行为人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从源头上预防虚开罪造成不利的影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虚开罪的构成是否必须要以取税款为必备要件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张明楷和陈兴良教授支持的肯定说,他们认为该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若不具备取国家税款的不易认定为该罪,只要没有抵扣税款的目的,即使在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而且,这里的抵扣税款, 由于是不应抵扣而抵扣,因而是一种取税款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有虚开行为并且已经抵扣税款,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税款的目的,仍然不能构成本罪;另一种是周道鸾和张军教授支持的否定说,他们认为虚开的行为人主观上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法律并未规定在构成该罪时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为必要条件。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不但明知自己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明知这种虚开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流失; 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取抵扣税款的目的。所以无需讨论行为人除虚开故意外的主观目的。 [7]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尽管肯定说给人一种打击范围过于狭小的感觉,让人觉得有了违法行为,只要没有抵扣税款的目的就不能处罚或不够犯罪了。但,其实这是片面地理解肯定说。肯定说是认为没有抵扣税款不构成本罪,但不排除构成其他罪的可能,如逃税罪。虚开罪本身就是从逃税罪中分离出来的,在犯罪的主体和客体上相同,因此,实行了虚开行为,尽管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仍会收到处罚。以此也能区分同一行为,因行为目的不同时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因为虚开并取税款和虚开未取税款所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相应的社会关系不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通过对刑罚的不同来体现出实行虚开行为后是否具有取税款的目的或者取税款多与少之间的区别。这样在符合刑罚谦抑性的基础上加强对虚开行为的打击,是基于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虚开犯罪呈高发态势的从而通过刑事制裁给予及时的回应,同时也为发票制度的完善赢得了时间。[7] 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46页。四、设置“条件性出罪机制”,通过司法措施的自洽性遵循刑法的谦抑性由于虚开刑事立法秩序的紊乱,造成了虚开罪在犯罪构成上产生了主、客观构成要件不相符的情形,主、客观构成要件不相符所导致无法用单一的行为犯或是目的犯来定性虚开罪,而当前检察院法院都将虚开行为认定为行为犯,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罪的量刑显示公平,刑事制裁的范围过大。这实质上都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同程度的偏离。英国哲学家边沁说过:“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在虚开行为中,既然在罪的谦抑性上存在偏差,那么只有通过注重刑的谦抑性,建立有效的“条件性出罪机制”来体现出法律的温度。在刑法理论中,不仅行为犯可以分为单纯的行为犯和短缩的行为犯,目的犯也可分为法定的目的犯和非法定的目的犯。法定的目的犯,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理解上也不会发生歧义,但非法定的目的犯往往在适用时存在争议。就以刑法205条的虚开罪来看,刑法并未对以取税款为目的作为定罪的明文规定,那么显然不是法定的目的犯,但是否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如前文所述,虚开罪实际是短缩的行为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第二行为取税款的目的。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发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对于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虚开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见在虚开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同样作为免于刑事处罚的关键所在。尽管从刑法理论上来说,取税款并非虚开罪主观故意的内容,而是故意之外的一种主观目的,而这种犯罪危害的实质并不在于危害行为,而在于通过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失。所以,尽管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偷税款的目的是该罪的目的要件,但从其主观恶性和造成的客关损失看,都应当作为成为该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此笔者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的方法,对刑法205条进行解释,将虚开罪定性为非法定的目的犯。虚开罪即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并不矛盾,因为行为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既遂形态,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范畴体系,目的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属于罪过形式理论范畴体系,因此,行为犯和目的犯并非一对逻辑上的全异关系的概念,而是属于交叉关系,两者并行不悖。 [8]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由于经济犯罪侵犯法益的可恢复性以及司法应有限地介入市场,根据刑法谦抑的本性,对于市场经济犯罪不应过分介入。在我国规制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时,甚至有观点认为应当由针对性的贯彻非刑化政策和“便宜主意”,从而慎用刑事追诉权原则。 [9] 后来在《刑法修正案(七)》中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松缓和的一面:在刑法201条“逃税罪”中的增加了第4款,作为出罪条款,缩小了对逃税罪的可罚范围。虚开罪作为从逃税罪中分离出来的税收类经济犯罪,两者的犯罪犯罪主体和客体亦相同,在刑罚制度的设计中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以及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合理限制。目的在于尽量使用经济规范手段和行政处罚手段快速、有效的处理有关经济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努力缩小刑事打击面 [10] ,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虽然犯罪类型相同,但毕竟罪名有差别,因此出罪机制的条件也应不尽相同,条件性出罪机制的条件也应当遵循特定合理的标准。但虚开罪出罪条款设立的目的在于给事后认罪态度良好,并以实际行动补偿了其对税收利益造成损害的初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虚开行为人事后积极弥补自己的过错,更好地修复被破坏的税收利益。 [11] 在虚开行为并不必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前提下,虚开犯罪的刑罚设置成呈现成本较高和收益较低的特点,无法达到刑法谦抑性原则所体现的刑罚经济性要求,由此,建议可通过刑法修正案等模式类比逃税罪制定虚开罪的“条件性出罪机制”。[8] 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章第3节。[9] 龙宗智:《论我国转型期规制经济的刑事政策》,载《法学》,2005年第1期,第63-69页。[10] 庄绪龙:《论经济犯罪的“条件性出罪机制”———以犯罪的重新分类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第19-27页。[11] 周微:《偷、逃税行为的违法与犯罪》,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关注华立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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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60年发展历程中,开展了学历、在职民警培训、党校、函授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普通学历教育、党校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共为首都公安事业培养了10万多公安专门人才。其中,公安学校时期共培养了毕业生11697名,人民警察学校共培养了9098名毕业生,警察学院共培养了毕业生7836名,党校函授教育共培养了各类毕业生17593名,公安函授教育共培养了毕业生1927名,在职民警培训56321人次。众多学子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人物、英雄模范,这其中,与歹徒英勇搏斗光荣牺牲的崔大庆、徐晋格、唐成文,被追认为革命烈士;8名学子被授予全国公安战线二级英雄模范称号;84名学子被授予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等荣誉称号。建院以来,学院教师撰写学术专著30余部,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教材120余本、工具书以及其他专业书籍70余本,完成局级以上科研项目40项。《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被评为全国高职成高学报核心期刊和北京市高校人文社科优秀学报。2008年,由柳实教授主讲的“警务车辆特种驾驶技战术”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之后,学院又先后推出了一批院级精品课,旨在以精品课程建设推动培训工作精品化,锤炼精品团队,全面提升学院的教育训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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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果儿小YO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理由:公安届的最高学府,警校中的清华北大优秀的生源和雄厚的师资力量,当之无愧的成为警校中的老大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理由:扎根东北,有着国内最好的警犬和侦查专业在冰天雪地里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只为了保家卫国用东北话就是纯爷们~!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理由:直属铁道部,为中国培养了大量的铁道警察,为祖国的铁道运输做出巨大贡献地处河南,人称警校中的少林寺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理由:培养出一群铁骨铮铮的硬汉,把自己的青春留在了不见天日的深山老林,热血洒向了丛山峻岭 广东警官学院理由:地处开放发达的广东,自然是财大气粗,拥有良好的硬件设施广州,东莞,深圳等城市的高犯罪率是该校就业率的有力保证 云南警官学院理由:坐落在西南边境,国际犯罪分子猖獗该校禁毒专业为此而生,在国内处领先地位 山东警察学院理由:在合并了省内的几个警察学校之后,实力大涨,成功的成为了国内不多的本科院校之一近来请到了美国警界华裔最高警官李昌珏成为该校荣誉教授,更是实力的体现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理由:首都人民的警校,为首都人民的安定繁荣,提供了强大的后备力量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理由:大量的投资使该校校园环境优美,高居不下的录取分数线和高居不下的就业率成正比 湖北警官学院理由:该校的学生在近年的全国性散打比赛中,频频取得优秀的成绩放眼华中,独领风骚 1江苏司法警校2江西司法警校3中央司法警校4司法警校5河南司法警校6浙江司法警校7广州司法警校8天津司法警校9湖南司法警校10乌鲁木齐司法警校11江苏省司法警校12郑州司法警校13镇江司法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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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跃跃

学院简介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位于中国东北的文化古城沈阳市,占地面积2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是公安部直属的一所培养侦查、刑事科学技术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院校,被中外人士誉为“东方福尔摩斯的摇篮”。目前学院共有在校生6000余名。教职工700余名,其中教授66名,副教授106名,讲师、工程师74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158人。学院设有刑事犯罪侦查系、经济犯罪侦查系、计算机犯罪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法医学系、公安基础教研部、法律教研部、社会科学教研部、基础教研部、警体教研部。有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治安学、公安情报学、信息安全、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法医学、警犬技术10个本科专业,含14个专业方向。我院于1999年开始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现有刑法学、诉讼法学、分析化学、计算机应用技术、法医学和军事教育训练学6个研究生专业和18个研究方向,2007年被批准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建有装备现代化的查缉战术训练系统、刑事科学技术中心实验室和法医中心实验室,配备了多波段光源、文件检验仪、语图仪、图像处理系统、扫描电子显微镜、气—质联用仪、毛细管电泳仪、付立叶显微红外分光光度计和DNA分析系统等先进的高科技检测设备。此外,还建有犯罪现场模拟教学中心,计算机中心、语音和电化教学中心。拥有设备完善的图书馆、泅渡馆、综合训练馆、田径体育场、室内射击场和机动车驾驶训练场等。已建成校园计算机网络。学院办有《中国刑警学院》报、《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和《中国刑事警察》杂志。学院校园优美整洁,邻近风景秀丽的北陵公园,是读书治学的胜境。竭诚欢迎有志从事人民公安事业,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报考我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招收对象及条件 (一)招生对象:参加2008年全国统一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年龄不超过30岁(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委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政治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志愿从事中国人民公安事业;本人直系亲属没有被判死刑或正在服刑的;本人未受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政审合格,无不宜做公安民警的其他原因。(三)学历条件:①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往届本科毕业生;②具有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③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④符合报考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人员,在高校所学专业须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诉讼法学专业物证技术学研究方向要求考生原专业为理学或工学门类。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面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工程、信息工程、机械工程、自动化、通讯工程、生物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数学等专业招生。(四)身体条件: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及细则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①男生身高不低于68米,体重不轻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58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②左右眼裸视不低于6(4),无色盲、色弱;③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严重平跖足(平板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④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二、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注意事项(一)报考条件①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大专毕业生。②有两年以上公安司法工作实践经历。(二)同等学力考生限报自筹或委培。(三)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时需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四)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只能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限报自筹或委培。(五)刑法专业、诉讼法学专业中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两个研究方向、法律硕士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三、报考时间和方法(一)报名时间、地点与方法:2007年10月网上报名(网址:),11月初到指定报考点(由省级招办公布,网上报名考生自选的报名点)办理现场照相及缴费等手续(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二)考试时间:2008年1月(具体时间按教育部规定的考试时间进行);(三)资格审核:学院将对复试考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一经发现报名材料虚假,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四、考试要求考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按各研究方向总分排名进入复试。诉讼法学专业侦查学方向招收俄语、法语考生各2名。五、录取原则我院2007年招生规模为104人(不含法律硕士),2008年招生规模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为准。我院各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总人数的20%,在复试、体检、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按照男女生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的原则录取。(一)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须达到国家划定的总分和单科上线标准;(二)按照我院的招生规模,以1:2的比例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三)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六、毕业就业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服装,实行警务化管理。取得毕业资格,参加公务员考试合格后,经学院推荐,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选择录用。七、学制、学费、住宿费(一)学制三年;(二)公费生免交学费;(三)自筹经费生和委培生每年需交11000元学费;(四)住宿费1000元/年。八、其它我院备有招生简章,每份5元(含邮费),不提供往年试题,不举办考研辅导班。 如咨询研究生招生事宜,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院联系:学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邮政编码:110035联系部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处 学院代码:10175联系电话:024—86982265、86982252 联 系 人:李炜学院网址: E—Mail: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8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专业代码(研究方向) 初试科目 专业复试科目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030104刑法学 01中国刑法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701基础法学综合④801刑事法学综合 刑法总论与刑事政策 (不招收同等学力生) 02犯罪学 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 03犯罪心理学 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 030106诉讼法学 01刑事诉讼法学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701基础法学综合④801刑事法学综合 证据法学 (不招收同等学力生) 02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 03侦查学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202俄语、215法语(任选)③701基础法学综合④801刑事法学综合 刑事侦查学 现场勘查学、预审学 04经济犯罪侦查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701基础法学综合④801刑事法学综合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经济法、公安学 05物证技术学 ①101政治 ②201英语③702物证技术学④802普通物理 物证技术学 高等数学、公安学 06禁毒学 ①101政治 ②201英语③701基础法学综合④801刑事法学综合 禁毒学 现场勘查学、公安学 030180法律硕士 00不区分研究方向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④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 刑事诉讼法学 (不招收同等学力生) 070302分析化学 01刑事物证分析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703分析化学(含仪器分析)④803有机化学 化学综合 高等数学、物理化学 02刑事毒物分析 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 01公安图像处理及图像内容识别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301数学(一)④804 C语言与数据结构 计算机软件基础 计算机软件综合、计算机应用综合 02视听资料检验 03计算机物证检验技术 100105法医学 01法医病理学 ① 101政治② 201英语③ 306西医综合 法医病理学 病理学、生理学 02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 110506军事教育训练学 01警务体能与警务实战技能训练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704运动训练学④805教育学与运动心理学 体育心理学 体育统计、运动生物力学 02警务战术训练与指挥 警察查缉战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参考书目科目代码 考试科目 参考书目 101 政治 全国统考科目 201 英语 全国统考科目 202 俄语 全国统考科目 215 法语 《法语》(1-2册),马晓宏,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2年出版。 301 数学一 全国统考科目 306 西医综合 全国统考科目 398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 全国统考科目 498 法律硕士联考综合 全国统考科目 701 基础法学综合 《法理学》(2002年修订版,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主编葛洪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宪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及规划教材),主编周叶中,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民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出版。 702 物证技术学 《刑事技术学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主编王彦吉、王世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 703 分析化学(含仪器分析) 《分析化学》(第五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仪器分析》(第三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主编朱明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 704 运动训练学 《运动训练学》,主编田麦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801 刑事法学综合 《刑法学》(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高明暄、马克昌,执行主编赵秉志,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刑事诉讼法学》(2002年修订版,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主编樊崇义,副主编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出版。 802 普通物理 《普通物理》,主编程守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803 有机化学 《有机化学》(第二版,高等学校教材),主编徐寿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 804 C语言与数据结构 《C语言程序设计教程》(第二版),主编谭浩强、张基温、唐永炎,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7月第2版。《数据结构(C语言版)》,主编严蔚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05 教育学与运动心理学 《当代教育学》(高等院校应用性特色规划教材),主编曲振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运动心理学》主编张力维、毛志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参考书目考试科目 参考书目 刑法总论与刑事政策 《刑法学》(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高明暄、马克昌,执行主编赵秉志,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 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 《犯罪学》,主编商小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犯罪心理学通论》,主编高士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第三版,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主编樊崇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 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修订第二版,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主编应松年,副主编杨小君、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教程》(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主编彭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主编陈祥民、徐洪江、丁金城,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 物证技术学 《刑事技术学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主编王彦吉、王世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 禁毒学 《禁毒学》,主编肇恒伟、关纯兴,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2002年修订版,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主编樊崇义,副主编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出版。 化学综合 《分析化学》(第五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仪器分析》(第三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主编朱明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有机化学》(第二版,高等学校教材),主编徐寿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 计算机软件基础 《C语言程序设计教程》(第二版),主编谭浩强、张基温、唐永炎,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7月第2版。《数据结构(C语言版)》,主编严蔚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高等教材),主编赵子琴,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7月年第3版。 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高等教材),主编侯一平,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7月第2版。 体育心理学 《体育心理学》(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教委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警察查缉战术 《警察查缉战术》主编陈济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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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投稿要求多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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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南瓜小咪咪 5人参与回答 2024-06-26
  •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投稿要求多少

    中国警察类院校就数它和人民公安大学牛了!属于那种,只要毕业就不愁工作的。而且大多毕业生进省厅,沿海公安部门的,牛逼的进更高一级的,混的再不济的也好歹能进自己老家

    luck周哥周叔 6人参与回答 2024-06-28
  •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投稿要求多少分

    警务化管理 这个学校很好 男女比例20:1

    一杯清茶NJ 5人参与回答 2024-06-28
  •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投稿要求多少字

    这个学校一般培养的都是警察和刑警的。

    yangwenmoney 4人参与回答 2024-06-27
  •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投稿要求

    警校招生的条件: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从事公安保卫工作,毕业分配能服从组织安排。2.要符合公

    淡蓝色的蝎子 4人参与回答 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