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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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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乱乱小乱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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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样东西 在这世上都有他的道理的要保持平衡 什么东西都有一条生物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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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果janicefeng

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动力,其目标是要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12项中央司法改革任务已顺利完成,“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132项改革任务中,有109项改革任务已经完成,23项改革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人民法院积极改革法律适用机制,不断维护法治统一、促进公正司法。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意见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的形式,使量刑依据更加具体、明确,量刑结果更加均衡、公正。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强化了司法解释的审核工作、协调制度和备案制度,发布三批指导性案例,统一案件裁判标准。人民法院积极改革诉讼程序制度,不断保障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通过五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出台规定改革证据规则,积极规范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在小额速裁程序全面铺开的基础上,126家基层法院还开展了行政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规范刑事抗诉案件审理问题,不断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积极改革司法组织制度,不断优化职权配置、提高司法水平。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积极完善上下级法院关系,加强监督指导。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规定,改革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制度,优化组织运行。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有关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规范陪审活动。人民法院积极改革司法管理制度,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为创新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量,2010年以来,31个高级人民法院和2601个中、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完善执行权配置、破解执行难题,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一系列规定,有效推动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2011年,全国法院案件执结率为59%,比上一年提高92个百分点。为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司法装备,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中央关于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切实改善执法办案条件。人民法院积极改革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方便群众诉讼、维护社会和谐。为强化多层次、多主体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完善了司法确认程序,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诉讼服务建设,践行为民司法。人民法院积极改革司法公开制度,不断加强民意沟通,彰显司法民主。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为强力推进司法公开、方便媒体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分别发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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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雨洋依

我给你发过去,要是满意给分,我不喜欢墨迹请看好我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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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爱火乐

地下钱庄的危害、成因及治理对策地下钱庄的出现,反映了我国经济生活中金融供给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需求现实状况。一味地对其进行打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金融秩序,使其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FZDX2008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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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木构思家具

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可能产生的错误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的合法、公正,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论文从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三个方面来论述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并对其行使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作者的观点,从而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作出有益的探索。    应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然后对完善这种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改良措施。同时,明确提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形式除了法定的提起民事抗诉之外,还包括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检察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并专门对后两种方式进行了适当的探索利分析。   在于将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形式并列地加以分析,比较系统地对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必要性予以阐述。 在目前,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必要的;在这种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对于民事抗诉应予以适当地限制,对于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加强探索,进而进一步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例文  我国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要想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保障刑事审判活动清明,公开,公正,则改革和完善目前的检察监督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第一,立法应考虑扩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同时建立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自诉案件、简易程序、以及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纳入检查监督范围之内,增加检察监督权的覆盖范围,避免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过多的监督真空地带而使检察监督权被过分弱化而遭到轻视甚至忽视,以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实质作用,增强检察监督权的威慑力,从而使刑事审判活动更加清明,公开,公正。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现行的检察监督之所以处处遭遇尴尬,进展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手段与措施,导致检察监督权得不到强制力保障。目前的检查监督手段多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法律却没有进一步规定被监督人不纠正违法当如何解决。因此,立法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手段及措施,但最为关键的是要明确被监督人积极或消极对抗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检察监督权由“虚权”变为“实权”,得到现实有效的的法律和机制保障。   第二,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从而改进检察机关的人事与财政制度,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本质要求其必须具有主动性,威慑性尤其是中立性,必须不偏不倚,只对法律负责。而这必须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即真正实现检察权独立行使,这当然首先要从保证检察系统的独立性着手进行改革。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干涉,但我国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及财政制度却使检察机关的人事、经费被同级党委和政府牢牢掌控,这就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低人一等”,受制于地方党委与政府,其独立性自是空谈。因此,有必要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与人事、财政制度。考虑到检察独立有时可能会与国家政策及大局利益发生一定冲突,建议保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变,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一)下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由上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直接领导,这非但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反而更有利于党中央决议的及时有效贯彻实施,同时也避免了地方党委对检察权的不当干预。(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上检察机关任命,取消同级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控制。检察官的选拔和任用由省级检察机关独立组织考试、考核,从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而不再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三)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经费先由省财政统一拨付给省级检察机关,再由省级检察机关在检察系统内具体分配。为保证地方检察经费的首次拨付足额,可考虑由省级人大通过单独的检察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执行。  第三,确立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分离体制,以遏制公诉权在审判活动中的异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的诉讼规则规定提出纠正意见的时机是庭审后。在实践中,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一般是由出庭公诉人承担。然而,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归于同一主体与控审分离的现代审判制度将产生不可回避的矛盾。因为在现代审判结构中,控诉权与辩护权平等对抗,审判权居中主持并终裁;从三种权能的地位来看,审判权应居于上位。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却同时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而法律监督权相对于其所监督的权力而言,理论上只有居于上位才能使法律监督真正奏效。这就意味着,在庭审中公诉人相对于辩护人而言更能对法官施加影响或是压力,这就是法官难以真正保持中立;而本应居于审判权下位的公诉权却因与法律监督权混同而使原本是请求权性质的公诉权蒙上了“要求”甚至“强取豪夺”的色彩,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再者,法律监督权也会因归于具有强烈目的欲的公诉人行使而沦为检察院追求胜诉的工具,那么法律监督权将不仅无法遏制权力的膨胀反而为公诉权的膨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因此,如果要维护审判权的中立性,独立性以及权威性,并保证法律监督权的公正性,实现其控权的初衷,那么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离就是必然的选择。但作为检察权的两大内容,目前不宜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可考虑在检察机关内部甚至一个特别的法律监督部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垂直领导,人事和财政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掌握;专门从事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对检察机关的具有部分法律监督权的职能部门的监督。这不仅可以使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离,保证法律监督权的公正性并维护审判权的中立、独立与权威,同时也有利于对检察权的内部制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审判权当然要受到监督,这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与必然要求。构建科学而完善的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紧迫而繁重。      【参考文献】   [1] 周鸿富,张兆松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协会编《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05页   [2]王立,蒋宇,游小琴,耿磊,陈勇:《刑事诉讼监督实证研究》,载于甄贞,许海峰,慕平著《法律监督——实践者的理性思考》,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70页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泽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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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beibei130611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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