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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日偶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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茱莉亚罗伯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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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存在吧,起码有的话也是非常小众的那种,中国人世俗化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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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涛~家居建材

2013年5月刊,《旅行社》杂志2013年第五期发表晁夕的专栏文章《519如何惠及旅行社》2013年4月20日,北京举行的2013中国旅游科学年会,晁夕论文入选《2013中国旅游科学年会论文集》2013年4月8日,《中国旅游报》11版发表晁夕文章《中小旅行社触网之烦恼》 2013年4月,《旅行社》杂志2013年第四期发表晁夕的专栏文章《旅行社如何开好网店》2013年3月,《大旅游》杂志2013年第三期发表晁夕的专栏文章《中小旅行社触网之烦恼及建议》2013年3月,《旅行社》杂志2013年第三期发表晁夕的专栏文章《中小旅行社触网之烦恼及建议》2013年1月,《大旅游》杂志2013年第一期发表晁夕的专栏文章《网络营销,用好关键词》 2013年1月,晁夕所合著的《智慧旅游》一书,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 2012年12月7日,《中国旅游报》2版评论员文章,《展会外的促销功效不应忽视》,文中主要赞扬安徽省旅游局在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开幕前,把到上海的国际买家请到黄山、池州等地,参加“携手全球难忘安徽”国际旅行商大会的活动,效果明显,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2012年11月1日,《旅行社》杂志2012年11月刊81页,晁夕专栏,发表《关键词,旅游网络营销的隐性利器》 ,文中提及梵净山、江西九江、重庆酉阳、云南石林、河北等营销案例2012年6月2日,《中国旅游报》2版评论员文章,《创意决定营销效果》  2012年1月18日,《中国旅游报》2版评论员文章,《新技术应用加剧在线旅游竞争》  2011年10月12日,《中国旅游报》2版评论员文章,《让旅游推广更有人情味》  2011年8月24日,《中国旅游报》2版评论员文章,《给旅游官员开微博提个醒》  2011年3月4日,《中国旅游报》11版,《论旅游网站本地化运营趋势》 2010年7月5日,中国旅游报7版,《景区该在网络营销上花多少钱》 2010年4月12日,《中国旅游报》2版评论员文章,《世博大餐 旅游网站如何吃》  2010年3月29日,中国旅游报7版,《从饿死老虎看中小景区的破局之路》 2010年3月24日,《中国旅游报》2版评论员文章,《西南大旱,旅游界如何应对》  2010年3月17日,《中国旅游报》2版评论员文章,《3G,在线旅游的天使还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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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kong88888

1、前一问题:属于合理使用。不必作者许可,不须付酬。你未出版、经营,出版社也无权追究。依照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涉嫌侵犯传播权!考虑到如果在不特定爱好者中传播(甚至收费)的话。营业性表演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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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efrank

中国非营利组织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奥组委、中国残疾人协会、作家协会、慈善协会、宗教三自爱国委元会、还有华侨商会、地方协会(港商协会、台商协会、潮青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等。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同时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是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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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走的熊猫

民间社会创业家(前身是NPO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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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小慧慧

1、是否营利目的,只是侵著作权要件之一,营利是侵权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即使没有营利目的的要件,但有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条件时,也可能会构成侵权。比如,未经允许将他人作品复印成册后免费发放给边远地区贫困孩子,虽然也没有营利目的,但仍然涉嫌侵犯了为原著作者的发表权、传播权等权利。2、你说的情况:未经允许自己朗读、自己欣赏,不会侵犯著作权;但如果将作品录音,可能涉嫌侵犯原著作者的复制权;如果加以传播,可能侵犯作者的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建议最好事前取得作者许可。当然,如果传播面不是很大、获利不多或者未获利,作者也可能不予追究、也就不会有什么事,或者因你的传播能为作者带来更好、更广泛的影响,也许能得到作者的谅解。3、“假若作者本人不追究,出版社能不能追究?”:这要看作者和出版社签的合同的内容,如果作者将部分或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了出版社,出版社有权追究。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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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营利目的,只是侵著作权要件之一,营利是侵权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即使没有营利目的的要件,但有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条件时,也可能会构成侵权。比如,未经允许

    青帝织锦 5人参与回答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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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法律成立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是非企业法人都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且手续十分复杂,不好审批但我想作为志愿者注办爱心超市这类的事情不一定

    熊熊去哪儿 3人参与回答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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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你一起等消息,你是不是也是要团购这个杂志的

    鸭梨山大痕 7人参与回答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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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社会创业家(前身是NPO纵横)

    华兰欣子 2人参与回答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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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定义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

    照相机1984 3人参与回答 202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