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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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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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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  【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  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  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  【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  中图分类号:D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  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  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  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  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  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  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  (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  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  运行的机制。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  (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  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  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  基本原理。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  (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  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  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  规律。  ———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  (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  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  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  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  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  ———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  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  (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  第1 版,第3 - 6 页。  (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  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  (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  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  (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  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  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  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  ———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  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  (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  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  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  (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  和法的理论方向。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  (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  第1 版,第12 页。  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  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  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  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  (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  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  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  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  (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  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  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  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  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  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  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  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  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  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  73  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  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  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  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  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  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  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  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  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  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  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  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  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  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  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  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  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  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  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  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  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  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  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  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  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  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  (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  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  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  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  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  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  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  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  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  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  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  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  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  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  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  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  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  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  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  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  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  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  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  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  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  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  要有所发展:  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  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  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  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  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  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  “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  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  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  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  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  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  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  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  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  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  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  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  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  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  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  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  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  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  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  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  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  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  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  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  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  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  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  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  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  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  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  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  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  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  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  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  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  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  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  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  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  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  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  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  注释:  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  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  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  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  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  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  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  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  1995 年第4 期。  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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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桑之门

对文献分类的研究在东西方都有悠久的历史,至20世纪逐步形成较完整的学科体系。中国古代学者在收集、整理文献或编制书目时,大多从分类的角度“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汉代刘向、刘歆在《七略》中就体现了他们的文献分类思想。南宋郑樵在《通志·校雠略》中,从理论上概括和总结了文献分类的意义、作用和方法,认为文献分类必须有条理,应以学术分类为基础。清代章学诚在《校雠通义》中,主张分类要重视文献的内容,不应拘泥于文献的形式,要求类目清楚,类次有序。在西方,公元前250年左右,埃及亚历山大图书馆的卡利马科斯曾按著者的类别对文献进行分类。1548年瑞士C格斯纳编制《世界书目》第2 卷时对所收文献采取按内容分类的方法。1870年美国WT哈里斯认为培根的知识分类体系和分类原则对于文献分类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并将培根分类体系的次序改为哲学-诗歌-历史,用于编制《圣路易斯公共学校图书馆目录》。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文献资料的大量积累,以及人们对文献的需求和利用方式的改变,旧的文献分类法受到猛烈冲击,一些学者开始探索新的文献分类理论和方法。1876年M杜威针对美国文献分类的情况,提出要寻找一种按文献主题内容排列文献和检索文献的方法。他根据培根的知识分类体系和哈里斯的文献分类方法,编制了《杜威十进分类法》,并撰写了长达12页的说明,成为文献分类学的重要文献。1896年比利时P-M-G奥特莱在《国际目录学研究所通讯》上发表题为《论数字分类法的结构》的论文,提出按观点分类的原则和用几个简单主题的分类号进行组配表示复杂主题的方法。这是最早提出的分面分类理论。与此同时,美国CA卡特提出,文献分类应以关于知识分类的理论为基础,类目体系必须符合自然界的进化次序,应当以研究对象为排列次序。1906年英国JD布朗提出:分类法的基本思想,就是把关于一个论题的一切文献放在一个经常不变的、不会使人弄错的地方。他运用主题分析法和组合原则编制了《主题分类法》。他的主题和范畴思想也是早期的分面分类理论。1924年印度SR阮冈纳赞在伦敦大学学习《杜威十进分类法》时发现,等级列举式分类法不能适应科学的发展,难以罗列过去和现在一切可能有的主题,也难以解决复杂主题的分类。1938年他提出分面标记的理论,即通过把主题领域分析成若干个单元或分面,给每个分面以一个号码,然后根据合成方法组成分类号。他按分面分类理论编制了《冒号分类法》。他还写有几十种有关文献分类的专著和论文,包括《图书分类法导论》(1937)、《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原理与方法》(1944)、《图书分类法要旨》(1945)等。他的分面分类理论对文献分类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29年美国HE布利斯出版《知识组织和科学体系》一书,研究一般分类问题以及欧洲思想史上著名的知识分类体系。1933年他又发表《图书馆内的知识组织和图书的主题检索》一书,详细研究了图书馆的图书分类问题,讨论分类表的编制原则,标记制度和分类规则,知识分类与图书分类的关系,提出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原则,还批评了当时流行的几种主要分类法。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致力于研究文献分类的基本理论、各种文献分类法的体系和文献分类方法,出 版了 一批专著,如WCB塞耶斯的《图书分类法的理论》(1929)、GO凯利的《图书分类法》(1937)等等。中国20世纪20年代前后,很多学者学习西方图书分类理论与方法,并根据中国图书馆实际,提出一些文献分类理论。1917年沈祖荣、胡庆生提出把中文新图旧书统一分类。1925年杜定友提出中西文书籍分类应以内容为标准,而不应以语言文字为标准。1926年他在《图书馆学的内容和方法》一文中提出应把图书分类学列入图书馆学校的课程中,并指明其内容范围。同年刘国钧在《四库分类法之研究》一文中指出中国图书分类法导源于刘向、刘歆,并指出关于类例的研究,在理论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分类系统的理论根据,一是类目设置是否与其所采用的原理一致;在实际方面亦有两个问题,一是使用是否便利,二是归类是否适当。1934年皮高品认为《杜威十进分类法》类目陈旧错列,繁省失均,主张根据中国实际编制适用中外图书的分类法。此外中国学者还发表了一批专门研究文献分类理论和方法的论文和专著。如金步瀛的《图书之分类》(1936)、蒋元卿的《中国图书分类之沿革》(1937)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文献数量迅猛增加,文献类型不断增多,各种文献分类法不断进行修订,并出现一批新的文献分类法。同时随着对文献分类学基本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引进一些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各国出版了大量文献分类学方面的论文和专著。如英国有BC维克里的《分面分类法──专业分类表编制和使用指南》(1960)等;美国有JH谢拉等的《分类目录基本原则和实践》(1956)等;印度有阮冈纳赞的《分类法的哲学》(1951)等;苏联有ЕИ沙穆林的《图书分类法史略》(1959);中国有刘国钧的《现代西方主要图书分类法评述》(1980),杜定友的《分类原理与分类问题》(1957)、白国应的《图书分类学》(1981)、张琪玉的《情报检索语言》(1983)等。随着文献分类理论和方法研究的深入,一些专门从事分类研究的组织纷纷成立。1950年由阮冈纳赞创议在印度班加罗尔成立了国际文献联合会分类法研究委员会(FID/CR)。1952年英国分类法研究组在伦敦成立。德国、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也成立了分类法学会或专门研究文献分类的学术团体。国际文献联合会主持召开了4 次关于分类法理论问题的国际会议,其中心议题分别是:讨论英国分类法研究小组提交的《需要以分面分类法作为一切情报检索方法的基础》的备忘录(1957);讨论“一般的通用分类表转换为计算机化的分类表”1964);讨论“全球情报网络排序系统”(1975);讨论 “通用分类法、主题分析和排序系统”(1982)。此外,1974年联邦德国I达尔伯格夫人创办了 《国际分类》 杂志。对文献分类理论、方法和历史发展的研究已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文献分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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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馋猫儿richard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1)准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的认识方法,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使人的主观认识符合事实真相,排除任何虚假、主观臆想的成份,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2)合法,是指案件审理要合于法律,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中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即程序合法;二是指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要把案件事实与法律恰当地结合起来,……即裁判合法,这是合法要求的主要方面。(3)及时,是指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要遵守法定期限,以提高办案效率。卢云主编:《法理学》法机关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三个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A正确。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正确。正确这一基本要求首先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正确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还必须处理得当。B合法。合法有两层含义:首先,办案的程序合法。……其次,案件的最终处理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能凭感情和好恶处理。C及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依法及时立案、结案,提高办案效率,不能拖延、无故积压。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实践证明,应把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归结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标准,也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是否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基本标志。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是指适用法律准确。……合法,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决依法办事。……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时间要求,提高办案效率。合理、公正,就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平要求、符合适用法的目的。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正确运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准确、合法、及时。李龙主编:《法理学》根据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把对法律适用的要求概括为:准确、合法、及时。(一)准确准确,是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二要定性准确。……三要处理恰当,……(二)合法合法,是对法律适用的程序要求。第一,主体合法。……第二,权限合法。……第三,程序合法。……(三)及时及时,是对法律适用的效率要求。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在准确、合法的前提下,要及时处理,提高办案效率。 乔克裕主编:《法理学教程》法的适用要求:(一)正确适用法律(二)合法适用法律(三)及时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指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当做的标准。 甄玉金、彭志远主编:《新编实用法律辞典》我国社会主义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根据我国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要求适用法律的活动做到公正、合法、准确、高效。[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中译本),周叶谦译公正的法的适用的要求有:(a)司法判决应当以正确的事实认定为根据(b)对执行的要求(c)程序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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