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91

框框拆拆远行车
首页 > 论文问答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论文怎么写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闪电小白猫

已采纳
确定好题目,再根据研究方向查询国内外研究资料,期刊、报刊、专著等等,总结一个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就是提纲了,具体你要写什么,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列清楚导师重点看这两个
240 评论

茱莉亚罗伯杨

1、《德国民法总论》,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001年第2版;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繁体字版)。迪特尔·梅迪库斯系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现已退休,在德国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国民法》是德国每一个准备国家法学专业考试的大学生必备的教材。此次移译的《德国民法总论》,不仅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作了提纲挈领式的介绍,而且涉及到民法典其他各编的有关内容。本书向读者展示了20世纪90年代德国民法的状况,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祖国大陆学者译介的第一部系统介绍德国民法总论的著作。祖国大陆民商法学者以往大多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转引德国的法律、判例和学术观点,本译著的出版,将使祖国大陆学者直接接触到原汁原味的德国法学,相信会引起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兴趣。(《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2、《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邵建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本书对作为德国市场经济法核心内容之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系统研究。作者从分析德国竞争法的概念入手,探讨德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研究其一百多年来发展的轨迹,并对现行法的宗旨和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考察。重点研究著名的一般条款,探索一般条款的理论价值、学术界解释一般条款过程中出现的不同视角以及司法机关在适用一般条款过程中形成的案例类型。最后,作者对各类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背景、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逐一作了分析。3、《竞争法教程》,邵建东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2004年修订版)。本书概述了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阐释了本学科的重点、难点、疑点,介绍了国际竞争法律制度和惯例的基本内容,分析了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全书共分十八章。前面三章阐述了竞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后面十五章分别就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不正当有奖销售、低价倾销、串通投标、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政性限制竞争、横向限制竞争、纵向限制竞争、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1、《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比较研究——以中国和德国竞争法为考察对象》 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本文对中国和德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系统的比较研究。文章认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是一个双轨式的制裁体系,即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其中尤其以民事责任的意义为最大。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特定的团体以诉权,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被证明是一种成功的做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裁体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积极的、主动的干预。着眼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以及权利主体的法律意识,这一制度无疑具有现实的和积极的意义。然而,考虑到中国现行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调动社会力量同不正当竞争作斗争的必要性,中国法应当借鉴德国有关民事责任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赋予某些社会团体以起诉权,通过扩充私权来弥补行政执法制度的不足。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第12期全文转载)。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着一般条款,体现在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竞争的基本原则中。我国司法实践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一般条款,并且形成了几个案例类型,主要有: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反向假冒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他人网络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他人广告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他人重要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3、Zur Aufnahme des BGB im alten China, in: Juristenzeitung 2/1999, S 80- Besprechung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r Zeitung vom Februar 1999 (Vorbildlich) (本文题为《旧中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继受》。作者先后在德国多所大学作该领域的专题报告。文章发表在德国著名法学刊物《法学家报》(Juristenzeitung)上。对于本文,德国最大的全国性日报《法兰克福汇报》(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1999年2月11日作了专题评论,影响甚广。)本文的观点是,旧中国继受德国民法主要不是一个“力量”问题,而是一个“质量”问题,亦即旧中国取法德国民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德国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可继受性中。《德国民法典》最突出的可继受性,在于其揭示了自然人法律生活的内在逻辑,规范了一个自然人自出生到死亡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法典在内容上具有高度的普适性,从形式上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明确的条理性。

330 评论

WJH卡琪屋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一)未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的主体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法》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是“经营者”。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其后的规定相冲突,而且也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如该法第十条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依此条规定,权利人及侵权人均必须为“经营者”,但在实际中,相当多合法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并非经营者(侵权人则多数情况下确系经营者)。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方式规定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欠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列举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而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止这十一种,因此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反垄断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共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仿冒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入误解的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倾销行为、搭售和附条件交易行为、巨奖销售和欺性有奖销售行为、诋毁竞争对手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行政垄断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倾销行为、搭售和附条件交易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具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性质。我国《反垄断法》的 出台更是印证了这一点。如今出现了这样的矛盾情况:具有垄断性质的此五种行为同时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因此发生了冲突。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多为行政责任,且未赋予监督检查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规定的责任多为行政责任。虽然罚款是可以的,但不能以罚代民,当事人想起诉还可以起诉,违法者该赔偿还得赔偿。罚款是从政府的角度对当事人违反市场秩序的处罚;民事关系是竞争者之间的关系,违法者应对受损方做出相应赔偿,二者并行不悖。就是说民事责任可以与行政责任并存。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给予监督检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致使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转移违法物品、银行存款等束手无策,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赋予工商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以确保有力的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一)明确经营者范围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概念有些狭窄,应该扩大,因为有些情况下经营者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并不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要以行为定主体而不是以“主体”定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止是经营者,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都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可以用列举法指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主体。由此,经营者可以认为是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获取某种利益的经济实体。 (二)重新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如下定义,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这一规定的认识争议较多。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实行的是法定主义,即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属于本法第二章各条的行为。也有人认为“违反本法规定”不能仅仅狭隘地理解为违反第二章的各项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凡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义务性规定的,经营者均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经营者即使没有违反第二章的规定,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仍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2] 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第二条第二款本身的含混不清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应该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而应依一时一地的商业道德、依大多数人的看法为标准。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以针对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设一些新的条款,同时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难以预料,应该设有一个兜底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衡量标准是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剔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垄断的内容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者的性质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是具体、单个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商事领域的竞争超出正常竞争所允许限度的一种表现,这种限度由某一社会的一般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决定。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旨是静态地保障单个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传统民事侵权法在经济市场化后的自然延伸。这种延伸表现为从法律上具体确认市场竞争中的特殊侵权形式,以及不同程度地令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救济、不告不理。它的作用是通过将市场竞争中的反伦理行为定为侵权行为,并予以具体调整,而不同于民商法仅依诚实信用原则宣告其为不法,以防止及消除竞争过度、恶性竞争的影响,藉此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 垄断行为则是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时、某地、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陷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而这种限制竞争或缺乏竞争的状态可能对经济有害、也可能有利,要衡量某种垄断是否对竞争构成限制及权衡其利弊,需要动态地乃至宏观地考察社会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因而与一国在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及相应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反垄断法》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等特征。它主要不是为了维护各别主体的具体权益,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关系密切,而同商业道德没有什么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反垄断法偏重事前管制和行政手段,如调查市场结构、掌握和公布市场垄断情况、认定某些交易方式的合法与不法、核准企业兼并和卡特尔协议、引导企业达到具有效益和竞争力的规模等,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以及民事和行政的公诉也属不可或缺。[3]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其中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关于垄断行为的内容,由此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剔除具有垄断性质的垄断行为。 (四)重视法律责任制度建设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责任体系来看,应高度重视法律责任的建设,应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的层面,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民事责任。总体而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比较薄弱,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应采用“惩罚性”民事责任制度,不但要让违法行为人无利可图,还要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制度。对行政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辅之以相应民事救济的原则,主要有: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监督检查部门责令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这是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实施的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地制止不正 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设定不同额度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是吊销营业执照等。二是裁定招投标中的中标行为无效。这是一项特殊的行政措施,仅适用于对投标者串通投标卡特尔行为的处罚。 再次,应进一步建立完整的刑事责任制度。我国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与司法方面的经验,通过修法,在竞争法中设立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刑事惩戒,进而充分发挥刑事责任的作用。 四、结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制定的一部较成功的法律,在引导和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近年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活跃和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多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缺陷,不能较好地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不能有力地发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明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其完善的对策,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可以更全面地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公平交易,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保障我国市场经济能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21 评论

相关问答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论文怎么写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一)未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的主体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法》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

    yinyuyinyusuzezz 2人参与回答 2024-08-27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论文

    简单一点也可以

    流虹星607 2人参与回答 2024-08-26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利和弊端 ```根据这样的法律对社会的帮助

    谁是小小 2人参与回答 2024-08-27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论文题目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9 摘 要

    熊猫家的小姐 4人参与回答 2024-08-26
  • 反不正当竞争法小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利和弊端 ```根据这样的法律对社会的帮助

    悦悦哥哥 2人参与回答 2024-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