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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Xin呵呵呵
首页 > 论文问答 > 请简述小城镇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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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了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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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城镇的建设要从特色着手,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选择好特色主导产业和产业集群。在做好小城镇产业SWOT分析的基础上,从内部条件的区域优势、配套服务、利好政策、融资环境等着手研究。其二,特色小城镇必须做到“产镇融合”。产镇融合的核心是产业、就业、居住、消费相匹配。其三,尊重特色小城镇的文化风貌。特色小城镇的文化风貌是灵魂,要深入挖掘其产业文化、历史文化、自然特征、民俗风情等资源。其四,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就中国目前情况看,人才和产业较难集中到小城镇上。其五,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改革。要保障特色小城镇成功建设,现阶段必须要进行政策机制的改革创新,这是当前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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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万国华一、问题的提出宅基地换房,是在国家现行政策框架内,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农民原有的宅基地统一组织整理复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天津市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创举。宅基地换房适应了城镇化的发展趋势,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制约小城镇发展的土地与资金问题的必然要求。宅基地换房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天津市宅基地换房的第一批试点已经进入尾声,第二、第三批试点已经开始运作。第一批试点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因此,系统地分析宅基地换房法律制度,既可以为今后开展以宅基地换房模式推进小城镇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为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策提供法律参考,又能为全国开展宅基地换房推进小城镇建设提供示范;同时,宅基地换房在我国还是一项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探索,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甚少,具有极高的理论研究价值。二、宅基地换房的整体法律性质——民商事、行政及其他法律关系的综合体宅基地换房涉及的主体众多,关系复杂,包含大量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明显具备综合性的特点。从整体制度分析,宅基地换房是一系列民商事、行政及其他法律关系的综合体,任何试图把宅基地换房简单定性为一种民商事或行政法律关系的做法都是片面的、不全面的。(一)各种法律关系概览宅基地换房中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如下图所示。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新论:首届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滨海新区高层论坛论文集(二)民商事法律关系体系宅基地换房中,上述主体参与了大量民商事法律关系,构成宅基地换房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体系。主要包括: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换房协议关系;村集体与镇政府之间的换房协议关系;镇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之间的换房总体协议关系;区(县)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之间的投资关系;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等关系;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有关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委托评估合同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因素宅基地换房是在政府推动下进行的,政府对整个工程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直接参与宅基地换房的具体操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实施了大量的行政行为,产生了大量的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征收补偿关系;土地划拨出让关系;行政审批关系;行政监督关系等。上述各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宅基地换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充分体现了在宅基地换房的整体法律性质中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要素。(四)其他法律关系因素主要有: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之间的群众自治关系,这种关系主要属于宪法法律关系范畴;社会保障关系,在性质上具有经济法的属性。综上四个方面的论述可以发现,在宅基地换房中,存在着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经济法法律关系等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宅基地换房的整体法律性质具备综合性的特点。三、宅基地换房核心法律关系的性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新型置换关系我们研究认为,宅基地换房协议关系是宅基地换房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法律关系。其性质是一种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新型置换关系。(一)新型置换关系的基础自愿值得注意的是,置换关系中的自愿在3个层次的换房协议中具有不同的内涵:在村民与村集体签订协议时,既要求签订协议的村民自愿,也要求村集体的集体自愿。而在村集体与镇政府,以及镇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签订协议时,自愿主要是指集体自愿。平等在农村与村集体、村集体与镇政府、镇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签订协议时充分地体现了协议各方的平等地位。(二)新型置换关系的主体这种新型置换关系的主体包括农民、村集体、镇政府、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三)新型置换关系的标的天津市宅基地换房涉及的主要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原有房屋,新建小城镇中的新建住房及其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四)新型置换关系的内容新型置换关系的主要内容并非简单的物物交换,而是农民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与原有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获取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置换,表现在:宅基地使用权被自愿放弃,没有转让给开发建设投资机构;原有房屋被拆除,也没有转让;农民在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原有房屋的所有权之后,获取新建住房的所有权及其土地的使用权;新建住宅的建设者——开发建设投资机构,在交付新建住宅之后,并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原有房屋的所有权。四、宅基地换房的基本法律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的内涵宅基地换房,是一项创新性的举措。在这个系统工程中,不乏创新性的制度设计,然而,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合法性原则展开的。因此,合法是指宅基地换房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合法原则的体现(1)“承包责任制不变”和“可耕种土地不减”充分体现了合法性原则。“承包责任制不变”和“可耕种土地不减”,是天津市宅基地换房的核心指导思想,符合法律规定。(2)宅基地换房的具体做法体现了合法原则,下文具体阐述。(二)自愿原则自愿的内涵这里的自愿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村集体自愿,包括自愿申请,自愿整理宅基地,自愿签订拆迁还迁协议。自愿原则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处置村内土地所有权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该经过村民会议的大多数同意。天津宅基地换房实践对此有更高要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群众意愿表决,群众拥护率低于90%,不能参加试点项目,市政府也不批准开展建设。”(三)创新原则创新的内涵宅基地换房中的创新是指在现有法律政策的框架下,探索一条城镇化建设的新路子。创新原则的体现(1)农村土地整理制度的创新。宅基地换房通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原宅基地整理复垦在耕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实现了土地利用集约化,为城镇建设用地开创了新来源,是农村土地整理制度的重大创新。(2)小城镇建设和投融资机制创新。从小城镇建设方式来看,宅基地换房由政府投资组建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专业负责小城镇的开发与建设。小城镇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不是来自农民,也不是来自政府财政支出,而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政府不赚一分钱,资金平衡,最终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农民。(3)农村基层工作创新。从农村工作角度来看,天津宅基地换房在具体操作上遵循农民自愿,重视村民决议的作用。(4)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创新。小城镇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小城镇综合执法体制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小城镇的管理体制与我国现有的社区管理体制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机制。(5)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小城镇中的保障对象都是搬迁的农民,农民进入新建小城镇,享受城市里的社会保障待遇,还建立了小城镇农民的住房补贴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实现了创新。(四)平衡原则平衡原则是宅基地换房遵循和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平衡的含义天津宅基地换房中的平衡原则是指宅基地换房是在国家不花钱、农民不掏钱、社会耕地不减少的前提下,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平衡原则的体现(1)天津宅基地换房实现了各种利益平衡,实现了政府、农民、社会等主体的多赢。(2)天津宅基地换房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五、宅基地换房具体制度的合法性既然宅基地换房是一系列规则制度的综合体,那么分析宅基地换房制度合法性必然要分析个性具体制度的合法性。(一)政府主导作用的合法性政府是宅基地换房办法的总设计师,积极推动了宅基地换房的顺利实施,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宅基地换房涉及天津市小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主要城乡建设,同时涉及地方经济、财政、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属于地方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同时,积极采取行政措施,开展城乡建设,推动城乡经济、政治发展,也是政府的职责。(二)宅基地换房核心关系的合法性在宅基地换房中,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原有地上房屋置换新建小城镇的一套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核心关系。分析该核心法律关系的合法性需从几个方面分析:(1)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流转。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刚刚颁布实施,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尚没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直接规定,因此,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存在法律障碍的。以宅基地换房时,农民自愿放弃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拆除地上房屋,不违背现行法律,没有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和原有房屋产权的流转。因此,宅基地换房的核心法律关系不存在集体建设用地非法流转的问题。(2)村民交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拆除原住房的行为合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根据这一款规定,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住宅的,收回宅基地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需要征得使用权人的同意即可收回。天津市的宅基地换房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农民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完全合法。(3)以小城镇中的住宅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置换对价的做法合法。宅基地换房协议双方有权自主约定置换对价。宅基地换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由,当事人双方有权利约定置换对价的具体内容。(三)申请开展试点与签订具体协议的合法性村集体自愿申请开展宅基地换房试点的合法性宅基地换房涉及对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因而在自愿原则下,应该经过村集体的同意,因此,应该在村内进行民主决议。签订具体协议的合法性宅基地换房涉及多种协议,例如:村民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政府、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等,这些以书面协议形式签订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做法符合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相关规定。(四)运作主体及投融资机制的合法性政府组建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的合法性宅基地换房资金需求巨大,需要进行大笔资金的融资。而根据现有法律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以自身名义进行贷款或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融资,必须组建政府投融资平台。天津宅基地换房中组建了独立于政府的小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投融资建设,符合法律规定。融资机制的合法性小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机构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法人,有权依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双方订立贷款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返还的合法性实际生产经营地坐落在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自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其市、区两级留成部分,五年内予以全部返还,专项用于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支出。这部分税收属于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市区财政依法对其作出处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将其收入在五年内全部返还也是合法的。(五)小城镇用地与建设的合法性政府对建新地块进行征收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土地,但应当给予补偿。宅基地换房中涉及土地所有权转变,政府对建新地块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合乎法律规定,因为以下三点:第一,对建新地块征收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天津宅基地换房对建新地块予以征收,其目的在于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水平,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小城镇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第二,对建新地块征收的程序合法。第三,在对建新地块的征收之前考虑集体的意愿也是合法的。宅基地换房“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依靠农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试点审批环节已经充分考虑了村集体与农民的意愿,不但合法,而且因在行政行为中引入平等理念,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体现了现代法治的要求。新建小城镇享受经济适用住宅的优惠政策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政策。因此,天津市政府有权批准安置房屋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划拨方式取得小城镇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对第一批试点的批示,示范小城镇还迁房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建设的合法性由小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机构负责小城镇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小城镇经营用地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经营性用地应该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因而宅基地换房中,由相关部门对小城镇经营性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做法合法。(六)周转指标的使用与整理复耕的合法性国土资源部将天津市确定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城市,周转指标的使用与整理复耕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主要内容。天津宅基地换房中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整理,采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办法进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将农村宅基地与小城镇房屋进行置换,对原有宅基地进行整理复耕和调剂使用,实现了农民住宅用地的集约化,保持了耕地面积不减少,实现了建设用地的盘活,这些规划整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七)小城镇管理的合法性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小城镇的行政机构及其权限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小城镇社区管理体制的合法性就华明示范镇的现状来看,小城镇的社区管理主要是通过设置社区居委会来进行的。社区居委会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取代原先村委会的职能,并有所创新,主要负责社区内的社会事务、社会保障及治安调解等工作。居委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小城镇物业管理的合法性小城镇的物业管理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更换、解聘,物业服务的内容以及物业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众多内容。在示范小城镇的物业管理上,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公司的更换、解聘均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小城镇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八)小城镇社会保障措施的合法性小城镇社会保障具体内容的合法性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补贴制度等。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具体法律规定,2007年7月11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农村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对于具体制度如何设计没有具体规定。天津市宅基地换房中,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比照城市居民的保障标准制定,是合法的。税收返还保障小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的合法性小城镇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区两级政府的税收返还,专项用于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支出。这部分税收属于市、区两级财政,不涉及中央部分,市、区财政依其职权对这两部分作出处分。综上所述,虽然在现在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宅基地换房”的直接的、明确的规定,但是“宅基地置换”具体制度设计的各个基本组成环节都源于法律,具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宅基地换房的具体制度具备合法性。六、宅基地换房法律关系的稳定措施宅基地换房的顺利稳定进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设计应当包括纠纷预防,特别是应当包含纠纷解决机制,以维护有关法律关系的稳定,宅基地换房的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我们认为,宅基地换房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纠纷预防机制。预防纠纷产生的关键是利益分配的平衡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是宅基地换房的重要参与者,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可以最大限度预防纠纷产生,在法律框架内注意保护其利益,尊重其意愿,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宅基地换房才能顺利进行。(2)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宅基地换房中的具体法律关系的性质,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选择具体的纠纷解决机制。七、结论综上所述,在组成宅基地换房的若干法律关系中,其核心的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宅基地换房协议,是一种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新型置换关系。通过对宅基地换房的整体法律性质、核心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在法律原则、具体制度的合法性、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进行逐步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充分地肯定:宅基地换房在我国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土地流转制度和小城镇建设制度进行大胆改革与创新,在总体制度上具备合法性。天津市宅基地换房的实践,对天津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对全国的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立法实践也具有丰富的借鉴意义。宅基地换房在我国还是一项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探索,对相关民事、经济、行政领域的法学研究具有积极的研究价值。我们预测,宅基地换房将在未来引发国内学者对其进行法学研究的热潮,填充相关法学理论的研究空白,从而大大提高国内学者在宅基地换房领域的学术水平,并通过法学理论研究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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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删改可用。一、基本情况 红水镇位于甘肃中部干旱沙区,南通兰州,北到银川,西去武威,北靠腾格里沙漠,是甘肃、内蒙、宁夏三省交接的金三角地区。2005年由四个山镇和红水乡合并而成。辖15个村,92个村民小组,18381人,其中非农业人口5107人;总面积32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49930亩;平均海拔1780m,平均降雨量180mm,年平均气温9℃,年无霜期178天;辖区内有煤矿企业7家,集体企业8家,可解决8000人(次)劳动力就业,其中,粮油购销企业5家,年收购能力已超过5万吨。是区域人流、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五流合一”之地。25公里半径内居住着7万多人,形成了这一地区的物资交流中心、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信息网络中心、科技文卫中心、休闲娱乐中心。2007年全镇实现国民生产总值10346万元,完成招商引资8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98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达到2635元。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镇区经济为中心,紧密围绕实现现代化城镇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发展壮大特色经济,加快发展二三产业,培育支柱产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小城镇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小城镇发展改革规划要起点高、高标准、高水平,放眼长远,适度超前;建设要量力而行,逐步实施,多出精品。 ——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小城镇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发展小城镇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循序渐进。要以经济发展和建设规模、优惠政策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尊重农民意愿。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从实际出发,抓住区域特点和资源优势,兼顾镇情、民情,搞好小城镇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努力做到少占耕地,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以防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大胆探索改革创新,广辟投融渠道,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以运用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以农为本,农商贸并举,大办非公经济和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二、三产业的发展,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及环保事业的发展,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目标 按照建设现代文明小城镇的要求,坚持“遵循规律、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立足全镇三大优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发展壮大三大产业基地(奶产业基地、肉产业基地、枸杞产业基地),不断加强小城镇建设,深化小城镇管理,全面提升红水城镇化水平,有效发挥城镇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使红水小城镇向科学规划、规模建设、规范管理方面不断迈进。 四、建设期限 2009年---2012年 五、建设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实现现代化小城镇的要求,镇区基础设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需实施 “两纵九横一环”主干街道硬化、亮化、绿化;镇区人饮以及污水处理;渠道建设等工程。 1、道路硬化、亮化、绿化工程 镇区“两纵九横一环” 的8公里街道硬化。路面宽度9米,人行道宽度5米,沥青表处路面。 主街道两侧改造2000米,修建花园347个,硬化面积为4623平方米,安装路灯等相关设施;修长18米,高7米主街道国策门一座;长16米,宽4米主街道过水桥一座;绿化面积50亩;安装垃圾桶,并购置垃圾清运车2辆,定期对镇区垃圾拉运,达到美化环境; 2、人饮及污水处理工程 从景电二期灌区十三泵至镇区铺设供水管道,主线采用DN160的UPVC管材20公里,支线采用DN110的UPVC管材20公里,配套检查井20座,加压泵站3座;镇区5公里污水排水管道,采用DN160的UPVC管材。 3、渠道建设 由于地处二期灌区的风沙前沿地带,部分渠道因年久失修、渗漏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亟需新衬砌渠道100公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民收入。 4、投资概算 基础设施共需资金1060万元,其中“两纵九横一环”主干街道硬化、亮化、绿化工程260万元,镇区人饮以及污水处理工程400万元,渠道建设工程400万元。 5、年度计划 2009年-2010年:8公里街道硬化,人饮及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程,衬砌渠道30公里。 2010年-2011年: 人饮及污水处理工程后期工程,衬砌渠道30公里。 2011年-2012年:主街道的亮化、绿化工程,衬砌渠道40公里。 (二)乳产品加工及产业化项目 1、项目成因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根据市情,提出了“做大做强奶产业,精心打造白银乳都”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红水区位、资源和后发优势,把养殖业作为促进群众增收的主导产业,红水镇于2006年通过招商引资,吸引投资2360万元的白银大富乳业有限公司千头奶牛养殖基地落户红水,目前已初具规模。依托龙头企业发展奶牛产业,走“加工促养殖、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路子已成红水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建设内容 到规划期末,全镇奶牛养殖达到1万头,实现户均2头奶牛的目标;建成乳产品企业一个,建设牛舍98200平方米,挤奶站3000平方米,兽医室200平方米,受精室300平方米,建设加工车间、仓库、办公室等2500平方米,年生产牛奶13万吨。 3、 投资概算 此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其中乳产品加工企业投资300万元;奶牛产业采取滚动发展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每个周期内发展奶牛5000头,每头牛补助2万元。每个周期需用资金1000万元。 4、效益分析 该项目的实施,将给红水镇及周边地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养牛全镇人均纯收入可增加6900元。还可以过腹还田,培肥地力,有效地改善农业产业结构,加快退耕还林还草的步伐,同时可以有效吸纳周边农村富裕劳动力就近输转,增加农民收入。必将成为当地经济增长的一个新亮点。 5、年度计划 2009年—2010年:建成乳产品企业一个,引进奶牛5000头,建设牛舍49100平方米,挤奶站1500平方米,兽医室100平方米,受精室300平方米。 2011年—2012年:引进奶牛5000头,建设牛舍49100平方米,挤奶站1500平方米。 (三)、肉产品加工及产业化项目 1、项目成因 红水镇地处景电二期灌区中部,镇域面积320平方公里,其中沙化地15000亩,随着近年来中央惠农政策的出台,大部分沙化地都已开发,草资源十分丰富,以猪、羊、鸡、牛为主的养殖业快速发展。2007年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兰州学良清真牛羊肉屠宰厂及活畜交易市场项目落户红水,依托龙头企业发展肉产业,走“加工促养殖、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路子已成红水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建设内容 到规划期末,全镇羊只存栏数达到15万只,生猪存栏达到4万头,实现户均30只羊、5头猪的目标;建成肉加工企业一家;建成5000头以上猪场1家,1000头以上猪场3家,100头以上猪场20家;建成200只以上养羊户60家,50只以上养羊户200家,1000只以上养鸡户20家。 3、资金概算 此项目总投资710万元,其中肉产品加工企业投资300万元;畜牧养殖产业采取滚动发展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每个周期内发展生猪2万头、羊只75万只,千头鸡场10家,每头猪补助200元,每只羊补助20元,每个千头鸡场补助1万元。每个周期需用资金410万元。 4、效益分析 通过养殖、加工,全镇人均纯收入可增加1500元,还可以过腹还田,培肥地力,有效地改善农业产业结构,加快退耕还林还草的步伐,同时可以有效吸纳周边农村富裕劳动力就近输转,增加农民收入。 5、年度计划 2009年—2010年:建成肉加工企业1家; 100头以上猪场10家;建成200只以上养羊户30家,50只以上养羊户100家,1000只以上养鸡户10家。 2011年—2012年:1000头以上猪场3家, 100头以上猪场10家;建成200只以上养羊户30家,50只以上养羊户100家,1000只以上养鸡户10家。 (四) 、枸杞加工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1、项目成因 红水镇是景泰县枸杞产业发展最早、最快和最好的乡镇之一,2008年全镇枸杞种植面积达2000亩,总产量500吨,总产值达490万元。红水镇枸杞产业的快速发展为该镇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促进新农村及小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扩大红水镇枸杞产业优势,依托龙头企业发展枸杞加工产业,走“加工促种植、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路子已成红水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建设内容 到规划期末,全镇枸杞种植面积达到1万亩,建成悬挂式枸杞烘干棚5000个,实现户均两亩枸杞的目标。建成枸杞加工企业一家,建设色选、筛选、风净、烘干等加工车间1168m2,原料、成品和其它仓库、办公室等1044m2,购置枸杞加工设备7台及其它配套仪器设备。年收购枸杞2105吨,加工生产枸杞产品2000吨。 3、投资概算 此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枸杞加工企业投资200万元;枸杞产业采取滚动发展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每个周期内发展枸杞5000亩,每亩地补助2万元。每个周期需用资金1000万元。 4、效益分析 枸杞具有较高的营养成份和药用价值,是全省乃至全国的名优特新产业,近几年发展非常快,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需求迅速增加,价格稳步上扬,供不应求,前景十分看好。 发展枸杞产业,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调整农业结构,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可使全镇枸杞干果达到2500吨,产值达到2450万元。对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镇化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年度计划 2009年—2010年:发展枸杞种植面积达到5000亩,悬挂式枸杞烘干棚2500个,建成枸杞加工企业一家。 2011年—2012年:发展枸杞种植面积达到5000亩,悬挂式枸杞烘干棚2500个。 六、资金来源 本项目共需资金4270万元,其中,申请世行贷款3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380万元);企业、农民自筹1500万元,申请财政支持39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乳产品加工及产业化项目、肉产业加工及产业化项目、枸杞加工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七、保障措施 第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了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试点镇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县、镇、村三级分别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签订目标管理责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互相监督制约的工作格局。镇上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发展规划的实施,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在项目实施区派专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任务落实、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强化管理、用好资金。对项目资金采取设立专户,依托当地银行放贷的模式进行运作,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规范用款程序,充分管好用好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在世行贷款的使用上,采取先报告、后配套、再使用的管理措施,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每一滚动期内的周转金由银行、镇村三家派专人收回,并负责发放到下一个滚动期的农户手中。 第三、把握政策,科学论证。认真学习、理解中央、省、市、县有关精神,体现科学发展和节约型社会的思想,集中解决小城镇建设中的一些共性、关键问题,项目选择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比较优势,突出重点,科学论证,严格按规划实施,争取以较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加强协调,积极衔接,按时还贷。积极同市、县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整合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主动向银行部门回报发展思路和工作措施,争取贷款方的支持;围绕产业发展还贷,镇村两级部门担保,滚动期满后,由银行、镇、村三家派专人督促还贷,确保世行贷款在小城镇建设上取得实效。 wotpinav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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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建设:指小城镇的各种社会要素的创立、兴建、组合和发展工作。大体上可归纳为物质文明方面的建设与精神文明方面的建设。物质文明方面的建设主要包括经济建设、生态建设和市(镇)政设施建设等内容。经济建设涉及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建设,以及与小城镇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农、林、牧、副、渔等行业的建设。经济建设在小城镇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居于中心的地位。生态环境建设主要是围绕消除或控制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废渣污染、噪声污染而进行的排烟、防尘、绿化、美化、供水、排水、垃圾和粪便处理,以及隔声、消声等方面的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直接影响着小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极大地制约着小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镇)政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工厂、商店、机关、学校、居民住宅的建设,以及道路、桥梁、供水、供电、文化娱乐和生活服务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市(镇)政设施建设是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必要条件,是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物质体现。精神文明方面的建设主要包括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两个方面。思想建设主要是用科学的理论和世界观、现代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风貌等来提高小城镇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建设主要是通过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文化事业的发展来提高小城镇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现代社会公民。此外,还有社会制度和组织方面的建设,主要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家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与这些制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设施的建设。基本内容——宏观建设  指一定区域内小城镇体系的建立、改造和发展工作。它侧重于解决一定区域内小城镇的密度、规模、功能和空间布局的问题,以及小城镇建设的发展速度和具体的方法、步骤等问题。一般地说,每一个区域内的小城镇,要尽可能做到密度适当、规模合理、功能互补、布局均衡。 小城镇建设要求从本地区、本城镇的实际情况及它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客观地位出发,做好总体规划。制定小城镇建设规划,要兼顾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规划的内容要全面,既要突出经济建设的重点,又要配合做好教育、科学、文化、人口、劳动力、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镇)政设施等方面的建设规划。 1979年以来,中国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小城镇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与70年代相比,80年代小城镇不仅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市(镇)政建设也有较快的发展,社会功能趋于完善,对周围社区的辐射力、吸引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已有显著提高。在宏观布局方面有了一定的改善,有的地区已经形成比较合理的小城镇体系,特别是有一批明星城镇脱颖而出,为小城镇的发展开拓了一条崭新的道路。但是,中国现有的小城镇绝大多数都是历史上自发形成的,虽然具有某种自然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不平衡性。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小城镇的建设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致使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小城镇的数量较多,规模较小,多数小城镇发展水平较低,功能不够完善,许多地区小城镇的分布不均衡,结构不合理等等。此外,资金不足,人才奇缺,土地浪费,环境污染,体制不合理,管理不完善等等,都严重地阻碍着小城镇的健康发展。  小城镇建设意义  一是带动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激活农村经济。小城镇的发展可以在原有乡镇企业发展基础上,培育出大量上下游产业,不断吸引周边相关配套产业的集聚,还可以利用各种优势,吸纳外部资本进入,形成一大批具有小城镇特色的产业品牌。二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迁移到小城镇,可以缓解过去的“过密化”为特征的人多地少矛盾,实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三是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保障能力,促进农村市场的消费;四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当地就业,解除外出务工之忧。农民进镇门槛、就业风险和生活成本较低,小城镇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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