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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烛光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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蝉翼之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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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历史上不乏知识分子在真诚地为民请命的时候,却导致祸国殃民的后果,对此,当代知识分子还刚刚开始觉醒。当前,中国知识分子正致力于疏理自己与官方政治社会的关系,并逐渐将自己与之疏离开来,接下来的工作将是进一步反省自己与民间世界的关系,正视自己与民间的距离。我们并不主张一种新的民粹主义,主张知识分子重新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实际上,主张知识分子应关怀民间和具有民间意识,与主张将知识分子消弭于民间并非一回事,也决不等于“媚俗”。一个清醒地认识到并同时拒守着自己与官方政治社会和民间社会之间距离的知识分子阶级,恰恰是一个民族文化能够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而也只有当知识分子清醒地意识到了其与民间的距离时,他才会认真地去了解和理解民间,毕竟,民间社会虽然是历史的本体,但民间历史仍有待于知识分子去书写,这是当代知识分子所不可推托的文化使命。 对外开放,在使国人睁开眼睛看世界的同时,也回过头来更仔细地审视自己,文化史研究因此而兴。 一个国家的文化,从来就不是铁板一块、浑沌一体的,而是有着复杂的内在结构的织成物,存在着地域、民族、阶级、职业和年龄等方面的差别,其中,阶级差别是文化差别的重要原因,不同的阶级,由于其经济力量、社会地位、历史传统和教育机会的不同,而承当和依循着不同的文化,在古代中国,我们大致可以将文化划分为统治阶级、知识阶级和平民阶级文化,三种文化无疑都对整体的民族文化有所贡献,问题是,在三者中,何者应是中国文化的本体,因而应成为文化史研究的主体? 文化是由人承当并作用于人的,如果文化丧失了对人的作用,就不再是活生生的文化,而成了仅供游人观赏的文物古董了。一个民族的文化则是由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所承当的,因此,在民族人口中占主体的阶级的文化,自然就是民族文化的主体,也就是说,文化史研究固然应关心统治阶级和知识阶级的上层文化,即所谓政治文化和精英文化,但更应该关注民众的下层文化,即民间文化。只有民间文化而不是别的,才应成为文化史研究的主体,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史,首先应该是民间文化史。 如果我们承认无论过去和现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永远是民众,承认民众是历史的主体,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承认,要理解我们这个民族,要理解我们民族的历史和精神,就首先要理解民众,理解民间的历史和精神,而民间精神和历史只能保存于民间文化中,在气象万千的民间文化中,蕴含了民间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语言方式、思维方式和感受方式,寄托了民间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历史观,惟有理解了民间文化,才算真正切中了我们民族的命脉,聆听了我们民族的心声。如果说,民间文化是一条汇纳百川的浩浩巨流,那么,帝王豪杰、文人精英的文化只能是这一巨流偶或激起的浪花,甚或只是虚浮的的泡沫。 将民间文化确立为文化史的主体,有着实践的和理论的意义。 其实践意义在于,中华民族及其文化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深刻变革,一个民族的变革,主要是人的变革,而首要的自然是展占其人口大多数的平民大众的变革,其生活方式、意识形态等的一切文化侧面的变革,而欲求自新,必先温古,即认识民族主要是民众的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人们不是常说要现代化首先要了解国情么?而中国亿万民众的文化-精神传统与现状,就是最大的国情。民间文化以及它所陶冶凝炼的民间精神,直接关乎经济体制、民主政治和法治制度的等社会变革的方方面面。 不过,本文所关心的主要是民间文化研究的理论意义。民间文化研究的实践意义迫切要求文化研究对民间文化的关注,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当代学术界的“文化热” 虽历久不衰,但热点却似乎总是那有限的几个,什么先秦诸子、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和嘉乾朴学等等,主要是一些思想史问题,在民间文化研究领域,虽也不乏默默的工作者,但其成果却未能在学术界激起应有的反响,民间文化仍处在学术视野的边缘,学术关注的焦点仍是思想史,而人们却是在文化史的名义下谈论思想史问题的(只要翻检一下时下流行的几份精英学术刊物,这一点就一目了然了),于是,文化史被归结为思想史,而思想史又被顺理成章地简化为哲学史、经典著述史。 思想史固然是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如知识分子通常所相信的那样,是文化史的主要部分,更不能以思想史取代文化史。 首先,就文化形态学而言,思想在文化整体结构中,只是最表面的层次,我们不妨将之称为文化整体结构的“上层建筑”。 按其存在形态,文化现象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事情层。指人们在具体生活中的具体的所作所为所言所思,每时每刻都在大量的涌现着和消失着的人生百态、世间万象,诸如送往迎来、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悲欢离合、喜怒哀乐等等,文化的这一层次以具体的行为的形态而存在,说穿了,就是生活本身。第二,制度层,即引导人们的具体行为、制约人们的生活实践的规范或模式,包括生活方式、交际方式、语言方式、思维方式、感知方式等等,它们使人们的行为成为有序的、可预期的。文化的这一层次以成文的或口传的典章制度的形态而存在,如礼仪、法典、谣谚等等。第三,意义层。即人们用以解释世界以领会其意义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等等,它赋于世界以意义,使人们的世界成为意义世界。 文化的这一层次往往以高度抽象化、合理化的思想体系的形态而存在,如神学、哲学等。 文化的三个层次,相互引发、相互依托。从现成的形态学的角度讲,毋庸置疑,意义体系是文化的最深层次。人们的具体生活实践总是受一定的文化制度所制约的,而一定的文化制度总需相应的意义体系作为其合理性或合法性的辩护,因此,一言体系,或曰特定的思想体系,就被当成整个文化构成的奠基者,要理解一种文化现象,就首需理解其相应的思想或哲学体系。 然而,现成的形态学的关系不能被当成历史的发生学的顺序。文化史既然是关于文化的历史,就必须以历史的目光来理解文化,按文化现象各层次的自然发生顺序来理解其相互关系。就发生学的意义而言,意义体系是文化整体构成的最表面层次,而生活实践才是其发生的渊源和存在的基础。这正与其形态学意义上的关系相反。 这实在并不难理解。因为,生活,惟有具体的生活本身,才是文化萌芽、成长并植根于其中的沃土。先有人类的丰富多彩的生活实践,才有人类的一切,也才有人类的文化。具体地讲,人们只是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经过长期的积淀、总结、升华和抽象,才建立了一定的文化制度:礼仪是交往的产物,语法是说话的产物,逻辑是思考的产物,总之,文化制度在生活中涌现并凝结成形的,说穿了,人们只有先如此这般地做事情,然后,才会有如此这般的做事情的方式和规范,这些方式和规范,无非是人类知识和经验的总结,它们流传于口头就成了谣言、古训,著于竹帛就成了典章、史册,而体现于生活本身就是民俗仪节。另一方面,文化制度产生于生活,却又反过来约束和规定生活:礼仪源于交际又反过来约束交际,语法源于说话又反过来约束说话,逻辑源于思考又反过来约束思考。文化制度又是意义体系赖以产生的基础。一定的文化制度确定了人与人、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设定了人们在世界中的地位,也设定了人们看待世界的立场,从而,就决定了人们对自我和世界的理解,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在一定的文化制度中并依赖于一定的文化制度来领会和理解世界的,人们置身于怎样的制度中,他在这一制度中处于怎样的位置,他就怎样领会和理解世界,世界就会又怎样的意义,这也就是说,一定的意义体系总是建立于一定的文化制度之上的,不同的民族因其不同的制度而具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不同的阶级也因其在文化制度中的不同地位而拥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因此,往往被思想史家视为文化最基本层次的思想体系或哲学传统,实际上是文化整体结构中最迟产生和分化出来的层次,它最初还是水乳交融地寓于具体的生活实践和文化制度中,只是随着社会的分化,随着专事精神生产的知识分子的产生,它才以神学或哲学的形式蜕变和分化出来,而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的知识分子(最初是以巫史兼王的身分出现的),同时也就将作为其存在基础的思想体系置于文化的统治地位,并借助为之所垄断的历史叙述和学术著述宣传和强化这一被颠倒了的文化观,而昧于历史辩证法并囿于文字典籍理解历史的后世的知识分子也果真相信了这种编造的文化历史,并继续编造着这种颠倒了的历史,以至于连自己的生存也被头足倒立地颠倒了过来。 既然,只是由于人们先已如此这般地生活着,然后才演生出如此这般的文化制度,才最终编造出如此这般的世界观、历史观和价值观,那么,要研究文化,就必须从生活、从活生生的生活出发,只有首先理解了生活本身,理解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事象和形形色色的文化制度,然后才能理解思想。文化研究应从研究文化制度和思想体系是如何从生活实践中生成和分化出来的,而不是相反,研究生活是如何莫名其妙地从思想体系中分泌出来的,毕竟,人是为生活而思想,而不是为思想而生活,人们从来不是先建立一种世界观或人生观,然后才开始生活,而只是在生活历程中才逐渐有了对世界和人生的理解,即是表面看来是先有思想后有生活的知识分子,他具体选择何种思想体系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也是有其粗俗的物质生活前提的,这个道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划时代巨著中已讲得很明白,马克思将被知识分子尤其是哲学家颠倒的历史重新扳正过来。 应该说,自从马克思出,人们再也没有理由仅仅局限于思想史的范畴叙述思想史,再也没有理由使文化史的研究依赖于思想史,尤其在我们这个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国度里,然而,事情却恰恰相反,在西方人文科学界已将历史和文化研究的目光投向世俗文化从而导致历史观和史学方法的根本转变的时候,我们的人文学术界却仍执著于一些陈旧的问题和理路不放,古代经院学术(经学)的哲学方法,仍被奉为学问正宗,几千年的学统和道统绵绵不绝,既是我们的骄傲,可也是我们的包袱,对此,我们应该有足够清醒的觉悟,学术方法的积习较之思想观点的教条更难于被觉察和清除,学统较之道统更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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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穗的宝贝

东 巴 文 化  约30万人口的纳西族在中国50多个民族中算不上是一个大民族,但是它的东巴文化却名扬中外,引起世人的兴趣和关注,已成为当今前往丽江旅游探秘的热点之一。同世界上其他民族的古代文化一样,东巴文化也是一种宗教文化,即东巴教文化,同时也是一种民俗活动。东巴教是纳西族的一种原始多神教,信仰万物有灵。它是在纳西族的本土文化--巫文化与后来传入丽江的藏族“苯”教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宗教。其祭司叫“东巴”,意译为智者,这些“智者”知识渊博,能画、能歌、能舞,具备天文、地理、农牧、医药、礼仪等知识。他们书写经文使用的文字是一种“专象形,人则图人,物则图物,以为书契”的古老文字,称“东巴文”。他们是东巴文化的主要的继承者和传播人。换言之,东巴文化就是东巴世代传承下来的纳西族古文化。东巴文化包括象形文字、东巴经、东巴绘画、东巴音乐舞蹈等。其中东巴象形文字是被誉为目前世界唯一存活着的象形文字。作为一种独特而丰富的民族文化,东巴文化引起了世界各国学者的极大关注与重视。一个世纪以来,先后有法国、英国、美国、俄国、德国、挪威、意大利、加拿大、日本、瑞士、波兰等国家的学者,前来收集、调查、研究纳西族东巴文化。最早把纳西族东巴文化公诸于世的是法国人太伦拉科佩伦,他把一本东巴象形文经书抄本收入所编的《西藏附近文字的起源》一书,于1894年在伦敦出版。1913年,法国学者巴克(BOCOT)教授,把自己收集到的纳西族东巴文及调查见闻编写成《LESMSOS》一书出版。在众多的研究纳西族东巴文化的学者当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中国的学者李霖灿和美国的学者洛克。原台湾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李霖灿先生,原来是从事绘画艺术的。当他来到纳西族居住的丽江玉龙大雪山,接触了纳西东巴文化后,便毅然放下画笔,学习和研究起东巴文化,写下了《么些象形文字字典》、《么些标音文字字典》、《么些研究论文集》等重要著作。美国的学者洛克,在本世纪二十年代来到中国研究植物,他在纳西族地区居住了二十多年,收集了大量的东巴文化资料, 写出了许多研究东巴文化的著作,其中《纳西语、英语百科词典》(上、下册)已成为研究东巴文化的重要著作。洛克被称为西方研究东巴文化的鼻祖。八十年代以来,更是涌现出一大批青年学者,出现了研究纳西东巴文化的热潮,研究成果逐年递增,一个国际性的纳西东巴文化学正在形成。东巴经书是东巴文化的核心和内涵。国内外学者在研究东巴文化的过程中,也收集了相当数量的东巴经书,作为研究的资料。目前世界上收存有约三万册东巴经书。其中一万册左右收藏在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有两万册收藏在台湾、南京、北京、昆明、丽江、中甸等地。除了在本土中国以外,国际上收藏东巴经书最多的是美国。美国国会图书馆、哈佛大学图书馆、华盛顿大学图书馆等共存有七千八百三十六册。  由于东巴经是用原始图画象形文字书写的,一般人不易释读,所以,东巴经一直被视之为“天书”。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丽江东巴文化研究所从八十年代初,就开始了翻译东巴经典的这项工程。在东巴老先生的配合下,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完成了《纳西东巴古籍译注全集》的翻译工程,译稿已陆续由云南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它的出版,将让世界上更多的人了解这神秘的东巴文化,也将对纳西东巴文化学的形成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纳西族的《东巴经》五百多卷,七百多万宇,[1]全用象形文字写成。这种象形文字,纳西语叫“森究鲁究”,意为“木石之痕迹”,或译为“木字石字”,指其象木石之字。这种文字起源于图画,始终保持着图画的特征,但又约定俗成,成为一种文字符号,在丽江、中甸、维西等县纳西族地区,沿用达十多个世纪,国内外有不少研究纳西族象形文字的著作。《东巴经》比较完整地记载着反映纳西族远古时期生活的神话,其数量质量都很惊人。他不仅对后来纳西族文学的发展有很大影响,而且大大丰富了祖国各民族的神话宝库。许多神话的篇幅都比较大,如已整理发表的《创世纪》、《黑白之战》等[2],都长达二千多行。 从这些神话里,我们看到了古代纳西族独特的各种各样的神,如天神、地神、太阳神、月亮神、星宿神、善神、恶神、男神、女神、雷神、风神、云神、山神、水神、土神、石神、 铁神、智慧神、灵巧神、善良神、丰盛神、测量神、度数神、胜利神、五谷神、畜牧神等等。当然,也还有各种各样的妖魔鬼怪。在这个神的世界里,不仅各种神的形象迥然不同,就是神的行事也具有不同的风趣,说明神话的绚丽多采。  东巴文化简介:东巴画  古老的东巴画是最具特色的纳西族美术遗产。纳西族东在做仪式时,要绘画各种各样的佛神、人物、动物、植物以及妖魔鬼怪的形象,并对他们进膜拜与祭祀,这种服务于宗教活动的各种绘画,统称为东巴画。东巴绘画艺术具有象形文字经典所具有的五个艺术品特性,即贝叶经的形式、优美的线条、美丽的色彩、动态的表现和特征的摄取。东巴画是东巴文化重要内容之一,有木牌画、纸牌画、布卷画和经文画几类。东巴画的内容主要表现古代纳西族信仰的神灵鬼怪和各种理想世界,其中也反映了古代纳西族社会的各种世俗生活。 东巴画中,以布卷画《神路图》最为有名。《神路图》一般长达十四米多,宽二十六厘米左右。分为地狱、人类世界、自然天国、天国四个部分,画面色彩鲜明、艳丽,人物造形生动、个鲜明,既受藏传绘画艺术影响,又具有纳西族传统风格和特色,是东巴绘画艺术中的珍品。 《神路图》主要用于丧葬时超度死者亡灵仪式中,描述了死者亡灵要经过的地狱、人间、自然界、天堂等各阶段的具体场面,有较高的文化和艺术研究价值。  东巴文化简介:东巴舞蹈  东巴舞蹈是指东巴教的进行宗教仪式过程中,东巴祭司根据不同仪式,按照道场规则所跳的一种宗教舞蹈。 东巴舞来源于古代纳西言辞的社会生活,不少动作都是模拟各种动物的动作来进行的,形象十分生动。 东巴舞蹈是东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东巴教经典中有专门记述东巴舞蹈的舞谱《舞蹈教材》和《舞蹈来历》,这两部教程称为“蹉姆”,意为舞蹈的规范或舞蹈的调式。详细记录了60多人舞蹈的跳法。《东巴舞蹈》具体记述了舞蹈的起源、种类、步伐、手势、动作和功能等等,是世界上唯一的用象形文字书写的古代舞谱。《东巴舞蹈》是研究人类原始舞蹈的起源和早期舞谱形成的极难得的经典。 在东巴教八大类的神坛祭祀道场中,除了“祭天类”的祭祀道场外,其它的七大类神坛祭祀道场里,皆要跳东巴舞蹈。 远古纳西先民祭祀时,东巴祭司为病者招魂,模拟一些驯服的动物的动作,背着彩羽、白灰篮子,在祈求的神像面前狂舞,跳得彩羽、白灰满天飞扬。在那时先民的观念里,通过这些舞蹈奉承和献媚于术神,认为术神也会像人一样能够被舞蹈激发得欣喜若狂、哈哈大笑,取悦于神,使神感激人的祭祀,达到佑人的目的。东巴舞蹈,除了向术神祈求的舞蹈以外,还有驱斥术神的舞蹈。东巴祭司在神坛对术神跳镇慑驱斥的舞蹈时,头戴“老鹰毛帽”,插着鹰翎,模拟老鹰的动作舞蹈。在纳西族《鹏术之争》的故事里,老鹰是能够制伏术神的精灵,它搭救人类出困境,是纳西先民的守护神,是先民崇拜的真象。东巴舞蹈在表现悦神和斥神的舞蹈时,也承传了民间传统的以歌唱伴舞蹈的表现形式。多数东巴舞刚健柔婉、明快舒放、变化灵活,保持着淳厚而典雅有致的特色。东巴舞浓郁的原始气息和严格的动作规范构成的风格特色,在丽江地区的舞蹈中独树一帜,在省内外少数民族舞蹈文化中也是十分特殊的。东巴舞蹈是纳西族传统舞蹈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内容及形式上可分为五种类型。一是神舞;二是鸟兽虫舞;三是器物舞;四是战争舞;五是踢脚舞。东巴舞反映的是纳西族历史上随畜迁徙,以鸟兽为邻的原始生活,是纳西族精神文化的一种反映。纳西族的东巴舞蹈,有老鹰舞、大鹏舞、孔雀舞、白鹇舞、大象舞、青龙舞、白马舞、牦牛舞、白额黑犏牛舞、大脚赤虎舞、飞龙舞、马鹿舞、豪猪舞、刺猬舞、山羊舞、金色巨蛙舞、等多种模拟动物的舞蹈,还有鹰翅舞、鹰爪舞、降魔舞、灯舞、荷花枝舞、火把舞等法器舞蹈。  东巴文化简介:东巴艺术品  东巴艺术品是指东巴在宗教祭祀仪式中制作使用的木偶、面偶、泥塑和各种竹木编扎品,造型独特,生动逼真,有较高的艺术欣赏价值。东巴雕塑艺术集中反映在木偶、面偶、泥偶和木雕的制作上。用树木雕刻成的木偶,是东巴在宗教仪式中制作所用神鬼泥面偶时参考的模型,已收集到三十多件。东巴们都有一双具有艺 术灵性的巧手,个个能雕会塑,所雕出的各种神木偶,有的似凝神沉思,有的像举手远眺,有的张口欲鸣,形貌古怪。东巴木偶则头戴法帽、胸挂神珠,端坐自如,轮廓粗犷,线条刚劲。在东巴教的三十多种仪式中,都要使用神、鬼及动物的面偶, 它用青稞面或大麦面捏,总计约有两百个之多。  面偶一般须在举行宗教仪式的头天晚上捏制完成,一个东巴一夜能捏出上百个。每个面偶都有固定形象,神态各异。在仪式活动中,神面偶置于上方神坛上,鬼面偶放于下方鬼寨中。同一类型的鬼面偶,其形状也互有差异,如生有蛇头、鸡头、牛头、马头、羊头等等。此外还有用泥捏塑的泥偶。这些泥面偶都是东巴信手捏制,一气呵成的,有单纯明快的审美特点。东巴面偶、泥偶和木偶作品中最值得称道的是:作者并不注重去刻画形象外部的逼真酷似,而是用整体写意的手法,如眼睛就似随意凹陷的两个洞,嘴巴的轮廓也只似微张的一条缝,从局部看显得十分简单,但如果从整体看,整个造型给人 一种活灵活 现的神态,从并不维妙维肖的外形中透出一种内在的生命精神。 这些神灵偶像的造型自然浑朴,神态天真憨稚、普通平和,使人到亲切,全无神灵那种道貌岸然、威严神圣、高高在上的敬畏感,有的还显现出一种滑稽的意味,其人情味、世俗生活气息十 分浓郁,造型也完全是山民村夫那种纯朴的气质格调。在东巴文化艺苑中,还出现了东巴文字和神灵鬼怪形象的木刻雕板。东巴制作木刻雕板的目的主要是想用来拓印,这为广泛传播东巴文化艺术作品创造了一个条件。  纳西族是中国南方的一个少数民族,是古代羌人的一个支系,主要生活于云南、四川和西藏的交界处(云南丽江地区为主),为母系社会。按最近统计人口为约8万人(2000年)。纳西族这个名字是一个比较新的名字,但纳西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是中国古代羌的一支,在汉朝时也被称为牦牛夷或摩沙夷。语言文字纳西族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纳西族的语言是纳西语,它有两种文字:东巴文和哥巴文,其中东巴文创造于一千多年前,是今天世界上唯一的仍被使用的一种象形文字。宗教纳西族的宗教信仰主要是东巴教,这是一种多神的宗教,主要的经典是《东巴经》。也有部分信仰藏传佛教。姓氏纳西族以前没有姓氏,后贵族赐姓木,平民多姓和。现在纳西族约有90多个姓氏。特色饮食吹肝、粑粑、米灌肠服饰纳西族妇女一般穿着宽大布衣、戴圆帽(现在很多妇女直接戴蓝色的圆形红军帽)、披羊皮披肩,羊皮批上有两根白色背带在胸前交叉,一般有7个白色圆形装饰,俗称“披星戴月”。纳西族 东巴文化的神奇异彩(图)  刻有象形文的石墙 纳西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在这个被世人称之为“象形文古国”的纳西人生活区域内,纳西人所创造出来的独特的象形文字不但创造了一种辉煌的古文明,而且丰富了纳西族乃至中国的古文化。7月28日,生活报踏访56个民族的记者在对纳西族进行采访时深深感到,纳西人始终在为拥有这一独特的文字而骄傲。有资料显示,纳西族是现今世界上唯一仍在使用象形文的民族。  80%的居民使用纳西语纳西族有着自己的语言,在纳西人当中,约有80%的居民使用纳西语,纳西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纳西族先民,生活在汉、白、藏、彝等民族之间,受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和渗透,逐渐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文字。  相传,古时有一天,突然发大水,只有一个叫崇忍利恩的人劫后余生,与天神知劳阿普的女儿衬红裹白一见钟情。衬红裹白带领崇忍利恩上了天堂,但知劳阿普坚决反对这门婚事,而且想出了杀害崇忍利恩的主意。知劳阿普让崇忍利恩赤脚过刀梯,让他在一昼夜砍伐完99片森林,一昼夜烧光所砍伐的树木,一昼夜在被砍伐的99片森林的地上撒下种子,一昼夜把撒下的种子再如数收回等。但知劳阿普没有想到崇忍利恩是9位开天男神、7位辟地女神的族系,他是连翻99座山不知道疲倦、连涉77条深谷不需要歇息的族系后代,任何人打不死也不会被征服。当知劳阿普所有的伎俩都用完后,只好将女儿嫁给崇忍利恩。于是,崇忍利恩夫妻二人来到地上过着耕牧的生活。不久,他们就有了恩恒三兄弟。这三兄弟长大后,却不会说话。后来,经过祭拜天父天母后,三兄弟才会说话,但他们的话语却各不相同,大哥说的是藏语,后来发展成如今的藏族;老二说的是纳西语,并逐渐发展成纳西族;而老三则讲白语,而后发展成为白族。传说虽然过于浪漫,但说明纳西语与白、藏等语言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世界上唯一存活的图画象形文字有了语言才会形成文字,纳西族特有的文字叫人称奇。当走进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时,眼前琳琅满目的工艺品会让您目不暇接。不过在欣赏之余,记者发现,许多工艺品上面都刻画着类似于甲骨文的图案,小到风铃、首饰,大到运动鞋、T恤衫上面都能找到这种图案,甚至在丽江古城的城墙上同样能够看到类似的图案。这些图案有的像漫画中的人物,有的像古朴的房屋,有的像耕牛,有的像刀具。纳西人告诉记者,这就是纳西族的文字——象形文,也有人将其称为东巴文或东巴象形文。东巴象形文字究竟源于何时,目前还没有定论。纳西族的传统宗教是东巴教,东巴教信徒的名字叫东巴。在东巴教的发展过程中,东巴先后刻制了象形文字和音节文字,并用这些字书写了东巴教的经书。因此这些文字被称之为东巴文,这些经书被称之为东巴经。在古老的纳西人心目中,东巴能知晓天地,能测祸福,能降鬼驱邪,能求吉祥祛除灾难。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探险家、传教士走进了纳西族生活的区域时,发现了这个古老的民族竟然在使用象形文字,于是将纳西族的生活区域称为“象形文古国”。当这个发现被传出后,立即引起了全世界的轰动。在纳西语中,他们将这种象形文称之为“森究鲁究”,意思是“木石上的痕迹”或“木与石的记录”。木与石是纳西东巴教中寓有深奥宗教含义的两种神秘的象征物,木是女性创世创物的神——沈的象征,而石则是男性创世创物的神——董的象征。古老的纳西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规矩和知识都是由这两个神创造出来的,并将他们认定是智慧和世界本原的开启者。所以,直到现在,这种东巴文字仍在木制品或石制品上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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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木青烟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JThoms)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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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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