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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浪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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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jan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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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把证据采集齐第二步,证据提交其文章所发表期刊第三步,期刊反馈结果提交其单位第四步,提交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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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水无香2005

虚假新闻的危害已是人所共知,对虚假新闻的打击也可谓“历史悠久”,然而虚假新闻讨而不绝,伐而不灭,除其他原因之外,法律惩处不力和有关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也是重要原因。新闻真实的法律要求追究虚假新闻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对虚假新闻有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对新闻的真实性有无法律上的明确要求。事实上,即使世界上对“新闻”的定义多达上百种,即使对新闻本质的看法是见仁见智,但真实性要求却是中外新闻业界与学术界的共识,也是受众对新闻的共同要求。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要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我国对新闻真实性的要求,除了以新闻职业道德约束为行业惯例外,上世纪末已有法律规制:一是对一般题材的新闻报道真实性的规定。1995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第5条规定:“报纸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广播电视新闻必须真实、公正……”;1999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1条规定“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二是对特殊题材即证券信息报道真实性的规定。199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规定,“证券期货报刊的办报办刊宗旨及报道内容必须做到:……客观、及时、准确地传播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信息……”。1997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等6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上述有些规定虽然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层级,但都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从新闻价值的核心要素和新闻产品质量的标准而言,“真实性”不再是一种模糊、弹性的道德要求,而是一个明确、刚性的法律标准。既然如此,那么有违此标准的新闻,其制作与传播主体自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一、传播虚假新闻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法理依据。虚假新闻是虚假陈述的一种。虚假陈述构成侵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虚假陈述究竟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什么权利,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部分虚假新闻,其侵害对象往往是特定采访对象或与采访对象相关者,且直接作用于侵害对象。而完全虚假新闻的虚假陈述行为并不直接导致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必须借助于其他行为尤其是不特定的受损害者自身的行为。所以,包括虚假新闻与虚假广告在内的虚假陈述侵害的直接客体并不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而是故意或过失提供不实信息,使不特定的新闻消费者在民事活动中产生错误判断,构成对他人精神自由的侵害,进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法律依据。虚假新闻的民事侵权责任有明确法律规定。1999年新闻出版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3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再次对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新闻媒体的上述民事责任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进行了确认。2002年6月27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法律规定的新闻媒体的民事责任既非仅适用于部分虚假的新闻,也没有局限于民事侵权领域,完全虚假的新闻及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责任同样在其范围之内。二、传播虚假新闻承担违约责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法理依据。新闻受众对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信息、娱乐等精神产品的接收、接受及其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点播节目等行为中,受众通过购买报纸、通过向有线电视台付费而获取新闻和信息,新闻媒体通过向新闻受众出售新闻和信息、收取费用、赢得利润,受众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基础性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其中,合同标的额是报纸价格或收视费,标的物是新闻、信息及纸张等有关物质载体。读者购买报纸,读者与报社之间就有买卖合同关系、投送服务合同关系和新闻、信息的服务合同关系;观众向有线电视台支付收视费,观众与电视台之间构成(新闻、信息等)服务合同关系。新闻消费中民事合同关系的内容同样是权利义务关系:新闻媒体有得到货币的权利,受众有支付货币的义务;受众有获得合格新闻产品的权利,新闻媒体有向特定付费受众提供合格新闻产品的义务。如果受众向媒体支付了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接收的新闻与信息是不合格、有瑕疵的,那么新闻媒体就构成了违约——这在法律上本来很简单、不应该有什么疑义。问题是:新闻媒体收取费用后,通常仅仅给新闻消费者订报费、入网费、收视费的发票或有线电视使用证,两者对新闻质量无任何约定。在此情况下,除了前述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之外,让新闻媒体对虚假等不合格新闻负违约责任有没有合同法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有线电视收视纠纷被列为服务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涉及报纸的消费纠纷并没有被列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但法官在遇到涉及报纸的消费纠纷时,可依职权类推比照适用此规定,而且,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过此类情况。在新闻消费纠纷中,作为消费者的受众与新闻媒体间合同关系的成立已无法律疑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依前述,新闻真实是法定的行业标准,即使新闻受众与新闻媒体没有就新闻质量达成具体的协议,依照行业标准,新闻媒体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法律条文并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没有为新闻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新闻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条款或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虚假新闻引发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新闻传播活动的行政法律责任指管理新闻传播活动的各行政部门及新闻媒体依法(主要是行政法规)应承担的责任。一、行政法律责任责任主体。(1)出版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新闻办公室。《出版管理条例》第6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分别规定了各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新闻办公室分别负责出版活动、广播电视传播活动和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活动的管理工作,因此,这些行政部门对包括传播虚假新闻在内的一切新闻传播活动负监督、管理及处罚的行政责任。(2)新闻媒体。新闻媒体是虚假新闻的传播主体,是各级、各类新闻行政部门的管理对象,当然也是可能因传播虚假新闻而接受处罚的直接对象。责任的内容。《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规定了新闻媒体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1)批评、更正、检讨。《办法》第6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违规通知单;(二)通报批评;(三)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2)警告、罚款。《办法》第7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业务整顿和行政处分。《办法》第8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既然行政法规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对虚假新闻问题负有行政监督及管理、处罚的责任,如果这些部门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就可能出现行政诉讼。投诉电视节目中随意插播广告的行为,理论上也可能出现针对各类新闻媒体虚假新闻的投诉。在此情况下,如果各类新闻传播活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此类情况时有不作为或其他违法作为,新闻消费者就可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部门也就可能因败诉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二、刑事法律责任在我国,新闻界对虚假新闻可构成诽谤罪并不陌生,但对虚假新闻可构成的其他罪名却很陌生。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除了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外,还有3种罪可因虚假新闻而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恐怖信息”只是列举性规定,并不只限于上述3种,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属于恐怖信息范畴。2003年5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当然,虚假新闻构成上述3种罪名的情况在我国尚未出现过,但并不意味着不会出现,也不能说明有关事实并未出现过(只不过未受到法律追究)。在传播此类新闻时,新闻媒体与记者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综上所述,在我国,虚假新闻的各种法律责任并不是模糊的,而是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存在的,对虚假新闻的惩处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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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葛装饰

一)学术丌端的界说。当时,国内外学术界通常用“学术丌端”来概括学术界呈现的诚信方面的疑问。国内外学术界都对“学术丌端”一词有着清晰的界定。依据我国科学技术协会在2007年1月収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品德标准(试行)》丨的界说, “学术丌端”被界说为“在科学研讨和学术活劢丨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远背科学共同体常觃的行劢” 。而美国联邦政府将“学术丌端”行劢界说为“远背研讨诚信的研讨活劢,通常包含对研讨效果的假造、篡改和剽窃,简称为FFP,除此之外还包含严重背离科学界遍及认同的其他行劢” 。(二)学术丌端的体现。当时,学术丌端的体现方弅多种多样,有许多常见的方弅,比方:申报造假、假造数据、剽窃抄袭、侵吞别人效果、制造学术泡沫、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等。1/9页此外,还有一些对比荫蔽的剽窃行劢通常丌易被认识到。比方: “自我剽窃” ,行将自丧的一项学术研讨效果在标题上丌断面目一新,在内容上多处交织组吅,然后投寄多家学术刊物宣布戒屡次参加评奖; “一稿多投” ,即同一篇文章一起投向多丧刊物; “声誉作者” ,即对研讨没有仸何贡献、丌符吅作者身仹标准而署名为作者的人(如某些闻名与家、单位戒有些领导等); “腊肠稿件” ,即把归亍同一研讨效果的资料分化切开为多篇论文,另立标题一起戒先后投寄两种戒多种期刊重复宣布等等多种体现方弅。二、学术丌端疑问的成因分析涂尔干的《社会学办法论的准则》一书丨指出,一丧社会现实(社会表象)的存在有必要依据别的社会现实(社会表象)来解说,而丌是迚行自丧层面心思还原的解说。据其观念,对这些年层出丌穷学术丌端表象成因的根究丌能简略地归由亍单丧学术丌端者品德层面的疑问,而应去根究构成这丧社会表象背面深入的社会和准则方面的缘由。而涂尔干迚一步把现代社会各种危机収作的缘由首要归结为团体认识和社会标准的并失。由亍社会类型正在収作改劢,旧的团体认识和社会标准现已失效,新的团体认识和社会标准又还没有树立起来,社会处亍一种“价值真穸”戒“品德真穸”状况。(一)转型期工作品德约束力的下降2/9页科研人员和高校老师学术品德感下降。 “科学社会学之父”默顿在其闻名的《科学界的标准构造》一文丨提出了“科学精力气质”这一概念,指的是科学家价值和标准的总能和,包含遍及主义、公有留意、无私益型和有条理地的置疑主义四丧方面。默顿指出,这些科学界的遍及品德标准应被科学界的大家所内化,构成他们的“科学良知” 。相同,在我国,淡泊功利、无私奉献、海纳百川、诚笃守信也是我国知识分子的传统美德。可是,在当下这一社会转型期,社会价值导向的多样化,工作和学术品德对老师自丧的约束力有所下降,一些与家遭到功利主义价值导向的影响,丌再崇尚“科学精力气质” ,丌再据守自丧的“科学良知” ,丌再谈及学术理想和敬业精力,丌再吃得“冷馒头” ,坐得“冷板凳” ,而是弄虚作假、剽窃抄袭、追名逐利、浮躁虚浮,科学精力和诲人情绪日薄西山。在高校里,某些与家当了官戒是下了海,所谓“学而优则仕,学而优则商” ,做好了学识就能够当大官、収大财,做好学识也就是为了当大官,収大财。做学识发成某些与家们获叏功利的东西,功利双收则发成与家们做学识的终极目标。在这样一种“舍本求末”的功利主义价值叏向的影响下,他们丌甘亍在高校学校丨潜心研讨,坐在严寒的板凳上,做清贫的与家。所以,功利主义的价值叏向,发成了高校丨“学术丌端”表象滋长延伸的重要缘由之一。 “学术刊物”工作职责感下降。学术刊物是展示学术界科研效果的载体和渠道,因而,各类3/9页学术刊物应遵循公正、公正、客观、科学的准则,以论文的学术价值为标准对稿件迚行严峻的检查。可是,这些年,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丨,某些学术刊物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抛弃了工作职责,并失了工作品德,构成了“交钱就能宣布,有名就能宣布”的严重后果———文章能否在一丧学术刊物上宣布首要叏决亍交纳费用的多寡和作者名望戒职位的巨细。恰是在“论名逐利”价值叏向的影响下,有些学术刊物丌光未能发成根绝“学术丌端”的一道屏障,反而发成了滋长“学术丌端”的温床,给“学术丌端”行劢供给了可乘之机。高校在“治学理念”呈现误差。当然,功利主义的价值叏向的影响丌只仅体现在与家和高校老师身上,它相同也影响到了高校本身。近些年来,有些高校陷入了“争排名,上层次”的怪圈。这也是构成“学术丌端”表象丌行忽规的缘由。科研效果是影响高校排名,衡量高校层次的重要因素。因而,这些年许多高校,无论是教育型的、仍是科研型的,为了迚步自丧的排名,迚步自丧的层次,都在着重大搞科研,纷繁给老师觃定科研仸务、目标,这样,就给高校老师和与家们带了很重的科研压力,老师和与家们只能为了科研而科研,因而,就丌难想象许多老师和与家为了完成科研仸务而剽窃抄袭、假造效果、侵吞别人效果的表象的収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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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儿的妈咪

法律分析: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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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君临天下

首先得看论文发表的地方,如果是校内的话就直接向院校进行举报,如果是知名杂志可以直接向出版商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证据进行举报。2020年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通报九起论文造假等违规案件查处结果。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学术造假首先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是学术领域中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2018年8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提出职称评审应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且纳入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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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inGLess

说真的,你给的信息还不够,我们也不敢妄加判断,因为这关系到法律的东西最讲究证据,不过你确定证据充足就可以去据报了(媒体,政府……),不过说真的中国的举报设施很不完善,最好通过媒体吧,不过如果是公司内部问题,而且没造成什么太大影响,就跟BOSS反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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