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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luck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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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YMira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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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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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来来

武大申请学位证需要另外写学位论文。申请论文是自考本科生的一门必修课程,毕业论文合格方可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自考本科毕业生,通过学位外语考试,方可向主考院校申请学位证。学位论文是指为了获得所修学位,按要求被授予学位的人所撰写的论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论文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种。学位论文根据所申请的学位不同,又可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种。按照研究方法不同,学位论文可分理论性、实验型、描述型三类,理论性论文运用的研究方法是理论证明、理论分析、数学推理,用这些研究方法获得科研成果;实验型论文运用实验方法,进行实验研究获得科研成果。获取学位证条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在校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学士学位。有的学校要求过大学英语四级。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有科目的加权成绩在该校所划定的分数以上,毕业论文答辩良好及以上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毕业后可以申请学士学位。3、电大开放教育本科生,必修课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选修课70分及以上,通过学位英语考试,论文答辩成绩为良(或以上)可申请由国家开放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4、脱产、业余(函授)的成人教育本科生(包括成人专升本)毕业后符合条件者(一般是在校表现良好、论文良好及以上、所有科目平均分70分以上、补考累计少于四门、通过学位英语考试)可以申请学士学位。5、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本科(含网络教育专升本)的学生毕业后符合相关条件者也可申请学士学位。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学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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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lentpri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完整版/推荐)内容摘要: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在第一部分里简单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第二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四点,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学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学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各个方面已经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过各个单位、集体严厉打击未成年犯罪。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会逐年上升,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来讲: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中时,都是父母的乖孩子,听话的好学生。自从认识朱毅权后,他们学习成绩开始下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22岁的朱毅权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刑满释放。为找帮手,他通过别人认识了王某、黄某某,在他的诱导下,王某、黄某某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2、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例如:昆明五华区法院2003年审理的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时,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居委会照管。因缺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喝酒、抽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法官们希望为人父母的家长们要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尽心尽力。3、学校对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例如:黄某是某校读职高,成绩一直不太好,因未完成假期作业,老师怕影响到班级成绩和荣誉,在开学时,不准其注册,故辍学在家,后因没事就到社会上玩,而结识了一些行为不良的同龄人,以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谷某的犯罪就是因为学校、教师采取了不正确的教育方法,将其推出校门,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4、社会不良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力剧。例如曹某,女,14岁,是个非常听话,成绩优异的女孩子,邻居家10岁的林某一直拿她当做榜样,放假时俩人经常在一起学习、玩耍,可是有一天,林某像往常一样去曹某家玩,却被曹某砍死。警察在调查此案件中,曹某声称:“我看电视里,杀人的镜头很过瘾的,于是我就想试试。”本案中曹某就是因为受外界影响,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三大形式特征分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较大。例如:某高校在校大学生,2001年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同比上升120%;某县法院01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上升15倍,2002年同比上升98倍。其中未成年被告人占80%以上。2、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的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3、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团伙犯罪;例如:在《学生伤害赔偿案件及分析》一书中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案例占本书案例70%以上。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方面而言,有的是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差,对外界的防御能力低;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的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双差生”的冷落或歧视等;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就不可能靠一个部门解决,也不可能按照某一种方法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自我预防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阶段来看,往往是未成年人自身认知能力底,防御能力差以及能力不够,应当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在自我预防的过程中,应举和帮助那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已经发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带头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迹象时,应当及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自身找出不足,以最快的方式杜绝有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家庭预防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蛛丝马迹的当首属其家庭成员。特别是初犯阶段,父母如能及时制止、教育;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说,家庭安定则社会安定,家庭和睦则社会和睦。抓好家庭教育这个环节,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我认为有关部门可与少年家庭签订防治犯罪的责任状,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通过落实承包责任制,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对于整天忙于生意、事业、忽视子女教育的家长,要促使其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落实。如果父母与孩子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会有爱心,有同情心,有责任感……这些都需要父母的正确引导。家是孩子每天停靠的港湾,是情绪的出口,是在外受伤跌倒时可以疗伤止痛、补充能量的地方。那些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纵容或棍棒教育的家长,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进行必要的培训,促使其摒弃不良的教育习惯,使每个家庭都能真正起到教育预防的职责。其实孩子都是很宽容的,对父母的要求并不高,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父母的那份爱意将会给孩子送去一片蓝天,为家庭生活带去一缕清香。学校预防在学校预防中,学校首先是传道,教学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传授文化知识。学校应改变现有不当的德育模式,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校的德育及其违法的原因。德育本身没有过错,错的是教育的不当内容和方式,片面的追求、且德育仍然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初的和最有力的屏障。,因此,要发挥德育教育自身的有效作用的同时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几率。关闭而不是开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大门,必须纠正德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回归教育本来面目,认真研究、探索在新形势下学校德育的有效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要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在学校开设法制课,设置专业法制教员,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让学生每周至有一节法制课。同时要建立教师教法、学生学法的考核制度,使老师认真教学生认真学,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实到实处。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老师要认真履行好应尽的各项职责。社会预防现在的社会多姿多彩的,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可观,大多数人富裕程度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给我们带来丰富的精神文化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涌了进来。即便是收视率很高的频道,也免不了武打凶杀、异性亲热等演示传递的信息。所以有的青少年边看边模仿,甚至对身边的家人、朋友动手动脚。“泡网吧”更是成了青少年们的乐园,在那里,他们可以整天整夜地玩游戏、上网聊天或看形形色色的影视、图片,不管网上好的坏的、高尚的腐朽的、科学的迷信的,他们照单全收,他们从不担心老师或家长去找他们,因为门口有老板在放哨。渐渐地由逃学到辍学,因享乐到手头拮据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累见不鲜。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在“全民经商”的潮流中,恭喜发财、赚钱光荣不再被中国人羞涩避讳,不读书照样可以挣大钱已成为部分家长和学生的共识。导致青少年价值观念的迷惘,物质享受的强烈诱惑,物质生活的高度追求,使意志薄弱者跌入迷途,走向犯罪。鉴于上述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我们应当按照中央综治委的要求;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净化社会环境,整治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各级党委、党政府、领导要组织好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门的制度,在共青团、妇联、群众、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下定决心治理好学校内部和周围社会治安,坚决打击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不法行为,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要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建立一支优秀的校外辅导员或者配备专职法制教员,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纪律法制教育;要结合当前青少年犯罪典型安例,组织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加大打击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把校外的青年人组织起来,开展一些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活动等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换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我们坚信,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青少年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青少年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三、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及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1、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2、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3、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六条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①指定辩护,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凡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为他们指定辩护人。在2002年以来所办理的57人中,有12名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都为他们指定了辩护人。如陈某盗窃案,由于陈的父母离异,家庭经济困难。法院通知陈父到庭后,他虽然愿意为儿子委托辩护人,但却无钱。法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即为陈某指定了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②寓教于审,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如在审理刘某等五人抢劫一案时,特邀请了该案5个被告人所在学校的副校长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判决时,合议庭充分考虑了他们是在校生,且平时表现比较好的实际情况,除被告人刘某外,其余四人均免予刑事处分,使四人重返学校。法庭最近回访了解到,四人遵守纪律、学习更加努力,都表示要“珍惜学习机会,刻苦学好本领,将来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③多方配合,共同做教育、挽救工作。凡是作有罪判决的,均组织家长、所在村委会干部、公诉人、辩护人等参加帮教座谈会。从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根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帮助未成年犯提高认识,深刻反省,吸取教训。通过座谈帮教,未成年犯及其家长都受到深刻教育,表示接受法院判决,真诚悔改,重新做人。对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法院主动与学校联系,做学校的工作,使其重返校园学习,有效地遏止了未成年缓刑犯流入社会再次犯罪。④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确定庭审方式、方法,防止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在审理廖大和廖二抢劫一案中,法庭针对廖大对自己犯抢劫罪的认识不到位的情况决定休庭,让指定辩护人、家长在一起共同对廖大进行教育。当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后痛心流涕,当即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据此,法庭判处二人缓刑。法庭采取这种方式,既不伤害其自尊心,又达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能够适用缓刑的,尽量适用缓刑。2002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1件57人,其中21件是抢劫。在未成年犯的57人中,判处免予事处分的6人,缓刑17人,单处罚金5人,拘役10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人,仅占33%。57人中无1人上诉。广泛开展送法进校活动。该院派出法官到中小学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帮助学校普法。在法官们的指导下,这些学校普遍举办了法制展览、法制告会、学法用法演讲会、摩拟法庭等活动。法官们还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到中学开庭审判,收到了使学生学法、知法、讲法、用法、守法的好效果。法院执法须保证“三要”:一要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在开庭时将有关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未请辩护人的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在审判区内为监护人安排专席,保证其参与诉讼,为少年被告人辩护,并享有阅读审判笔录和为少年被告人上诉等权利。宣判后安排监护人与少年被告人见面;二是要把法律教育贯穿于庭审全过程。在审判活动中,注意做到法律用语通俗化,审判语言言简易懂,绝不使用讥讽、挖苦词句;法庭设置简单,形式灵活,做到在严肃与温和相济的气氛中进行审理,把感化的亲切语言印在少年被告人的心中,把教育关怀的情感体现在促进失足少年的自我悔悟改造上;三要正确适用刑罚,体现依法从宽精神。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对那偶然失足,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一般都减轻处罚;对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都体现从轻处罚;对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绝不收监,依靠社会和家庭力量加强帮教;对少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附加刑,不在公判会上宣判,以保护其自尊心和悔罪自新的信心。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参考文献:①2004年3月14日新华网云南频道②北京大学法学院刘中发《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特点》③1999年6月2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④1999年6月2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⑤2004年4月27日中国法院网⑥《未成年人犯罪案例》⑦《学生伤害赔偿案件及分析》⑧2003年7月中国青年PS:好的话加分~汗,找的累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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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龙fighting

自己在网上找(法学)参考呗,自己东拼西凑也比直接用别人的要学的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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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能喵尉哥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  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  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  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  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  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  (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  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  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  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  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  (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  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  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  (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  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  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  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  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  五、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  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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