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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比诺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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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邮箱就用使用顺手的,信誉好的,如163,126,hotmail。sina在接收方面有时容易露邮件,我从来不用新浪邮箱发稿。第二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编辑没有注明投稿时请将doc格式的文本以附件发送,你就无须用附件,直接将文章粘贴到邮件里,附上自己的联系方式即可。第三个问题:文档就是doc,word2003的格式,如果你用word2007,那么格式是docx。因为word的格式便于编辑直接编辑,无须转换或者复制粘贴。(文档里有你的文章就可以了,你在文档里最好加上自己的详细联系方式,要真实的。)第四个问题:作者信息就是你的通联和QQ,电话,MSN等。你要保证自己的信息的真实性,保证日后的汇款能顺利到你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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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七星

印刷分为凸版印刷,凹版印刷,平版印刷三类,印刷知识书籍除了印刷管理,印刷机械等专项出书外,多以上分类而写伱依自己印刷知识需去求购,或杂志订阅,北京翠微路二号,<<印刷技术>>杂志是月刋,有印刷知识介绍,也有书供应购卖信息通过邮局汇款可购到印刷专业书你可去邮局订阅杂志,从中可学到印刷知识,了解印刷信息在杂志里还有经验介绍是印刷求知与了解信息的好杂志也可投稿,上海市新闸路有<<印刷杂志>>月刊可在邮局订阅你可看到专业印刷知识上海职工大学在威海路我曾在八十年代去购印刷书,三种专业知识书均实用,不知现在还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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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了大哥

《中国印刷》杂志社是2003-03-20在北京市西城区注册成立的集体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6层D-709。《中国印刷》杂志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27481155458,企业法人刘积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国印刷》杂志社的经营范围是:主办;主办《印刷质量与标准化》;国内外出版、发行《中国印刷》杂志;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中国印刷》、《印刷质量与标准化》杂志发布广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承办《中国印刷》杂志国内广告、发布外商来华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4981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6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中国印刷》杂志社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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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edido

我不是编辑,我是写手,一个职业写手。所以也许楼主不会对我的回答满意,但是就当是通路人来回答一下。1、发E-mail时可用126、QQ、网易、新浪邮箱以及视窗系统自带的邮箱之类的任何一种吗? 这点基本上没有写手会很在意,只要是邮箱就可以发。2、网络上有的地方说“只能以txt格式”,有的又说“不可以是附件形式,因为许多病毒都是通过附件传播的。”请问这两种说法哪个是对的? 短篇即使800——15000字都可以直接贴正文里面。中篇15000——50000字是要先给编辑发提纲的,然后编辑觉得可以了,再发正文,一般编辑会找你Q传的。长篇5W字以上同中篇是一个道理,有时候编辑会看了提纲再让你先发几章节,看你的文字功底如何,然后才决定让你发全文。长篇的编辑都很热情,当然稿子的也多,楼主一定要找正规的出版社。3、对文档的格式有什么要求?(主题上写什么?段间是否该空一行?作段间是否该空一行?作者信息是写在正文后面还是以附件附上?) 一般大家都是用WORD文档写,好排版,好算字数。然而也有少部分用TXT的。主题上写什么?是E-MAIL的主题吗?如果是,那么一般都写自己稿子的名字。当然每个杂志社的要求不同,但是写自己稿子的名字就没有错。我知道的形式:“栏目/稿子名字/笔名” “栏目/稿子名字/笔名/电话”……最简单的就是直接写稿子的名字,这个走到那里都适应。段间是否该空一行?这个没有必要,当然为了美观,是可以的。作者信息是写在正文后面还是以附件附上?直接写在正文后面,如果你用附件传,那么最后在附件上也写上联系方式。因为编辑看稿子多,所以每个地方都注明好点,会有好映像分的。4、作者信息该注明什么?联系方式 真名: QQ: 电话:(没有可以不写) 邮箱:联系地址:(这个关系亲们的样刊哟!这个一定要正确啊!一定要哟!) 银行卡号:(这个关系稿费哟!没有还是去办一张吧,反正现在办方便。当然如果实在不原因办,编辑会把稿费用邮局汇到你上面一栏写的地址的。) 还有的格式可以参照:是我才写的,希望对你有用。最后:有的杂志给我的系统退信都是附件呢,可是打不开,不知道要什么程序,计算机上没有。这个不对吧,我写了很多杂志都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你的用附件给的那么才有可能回你附件啊?楼主啊,你看看是不是被黑了邮箱了?最后祝愿楼主多多发稿哟~~~~~~~~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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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怖怖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新闻出版工作在建设、传播和发展先进文化,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正式成立。建国初期的出版总署遵循"为人民大众的利益服务"的基本方针,集中力量统一管理全国的出版事业,形成了以国营出版为主体,编印发合理分工,法规制度统一的出版体系。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消,所有出版行政业务归文化部管理,文化部设置出版事业管理局;1973年7月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出版局)成立;1987年1月成立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先后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务管理条例》等一整套政策法规,明确了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各级出版管理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使新闻出版业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版了一大批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优秀出版物。尤其是重点图书、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全国百家期刊、优秀报纸的评选反响强烈,中国的新闻出版事业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生产力和发展,积极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0年,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并在职能上进行了调整,加强了两项职能:1、全国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2、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增加了一项职能: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报批,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转变了一项职能:与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脱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内设11个职能司(厅局),主要职能是对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等进行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审批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印刷、发行等单位的成立、分工、变更等事项;对新闻出版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草拟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国内的执行情况;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等。  当前中国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已进入整体推进的新阶段,以集团化建设为龙头,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2002年正式组建了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印刷集团也已成立,中国发行集团即将成立。全国已组建试点出版集团7家,发行集团5家,期刊集团1家,报业集团38家。在不断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有效地净化了文化市场,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使版权贸易有了更大的发展。中国政府和中国新闻出版界在加入WTO以后必将充分发挥中国东方文化和巨大市场的诸多优势,与国外新闻出版界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推动中国由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迈进。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  (一)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 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 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五) 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 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九) 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  (十) 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 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三) 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四) 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五) 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  (十六)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标 题: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内 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各省市新闻出版署  省别 通讯地址 邮编 区号 电话 传真  北京市 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 100013 010 84253627 84251823  天津市 河西区尖山路82号 300211 022 28335388 28308463  河北省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050061 0311 8641046 7773777  山西省 太原市建设南路15号出版大厦 030012 0351 4922105 4922213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老缸房街15号 010010 0471 4935490 4913873  辽宁省 沈阳市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024 2366788 2325549  吉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150010 0431 5644763 5642914  黑龙江 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林街68号 150010 0451 4617319 4614852  上海市 上海市绍兴路5号 200020 021 64339117 64332452  江苏省 南京市高云岭56号 210009 025 6638657 3364921  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标225号西湖时代广场 310006 0571 87163127 87263126  安徽省 合肥市回龙桥路1号 230063 0551 2826708 2822677  福建省 福州市东水路76号 350001 0591 7532008 7559325  江西省 南昌市阳明316号 330008 0791 6895193 6895217  山东省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 250011 0531 6061707 6061795  河南省 长沙市展览馆路11号 450002 0371 5721316 5730425  湖北省 武汉市黄鹂路75号 430077 027 86780585 86792613  湖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410005 0731 4302568 4302566  广东省 广州市东水阴路11号 510075 020 3607420  广 西 南宁市金水湖路53号 530021 0771 5516030 5516031  海南省 海口市海路59号 570204 0898 65373395 65339391  重庆市 重庆观因桥建新东路3号百夜兴大厦17楼 400020 023 67708100 67708123  四川省 成都市大石西路36号 610015 028 87026768 87028958  贵州省 贵阳市中华北路289号 550001 0851 6828624 6800761  云南省 昆明市环城西路36号 650034 0871 4198048 4129428  西 藏 拉萨市林廊北路20号码 850000 0891 6829432 6833591  陕西省 西安市北打街131号 710003 029 7205025 7205004  甘肃省 兰州市庆阳路230号 730030 0931 8455382 84566777  青海省 西宁市同仁路10号 810000 0971 6143402 6141890  宁 夏 银川市解放西街47号 750001 0951 5045582 5046836  新 疆 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15号 830001 0991 2823648 28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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