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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gdp有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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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gdp有关论文

您好:  中国经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经济正一天又一天的发展,这不仅仅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成果,更是我们人民对国家经济向好的信心,世界在变,中国在变,中国人民的生活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2010年7月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最新一期《世界经济展望》中,将今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上调至6%,其中将中国今年经济增长率的预测较上次提高了5个百分点,达到了5%。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的经济增速平均保持在了8%,“保八!保八!”这似乎成了今年中国经济行业喊得最亮的口号。在今年我们看到在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以及系列扩大内需政策引领下,今年一季度我国GDP增速达到9%,这一数字是全球第一呀!前几天,一项数据显示中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在以强劲的势头发展,在未来的世界中国必将成为一个闪亮的主角!  但是我们在为高速发展经济而欣慰时,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在许多方面任然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一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人居国民收入仅为三千多美元,仅仅是日本的十分之一,这个差距是中国发展的一大缺陷;有一份外国的调查显示,中国的一位劳动者劳动8年+10个月的收入才等于英国劳动者劳动八个月的收入还等于美国劳动者劳动一年的收入。不仅是收入上的,还有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等等许多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差距。我们在高兴的同时还应从实际出发,把握时机,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就业,从分发挥投资、消费、出口这三架马车的作用,不断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总之我们应该树立一个居安思危的心态,胜不骄败不馁,积极应对国际挑战,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促进国民经济蓬勃发展。  【以供参考】

你说的范围有点广了,肯定是要知道具体的要求和选题那些的,不然就范围就广了,因为具体的问题具体去分析

有关国民经济的论文

面对当前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对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有看好的,也有唱衰的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因国际国内形势新变化而改变,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强劲我们要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促进经济增长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态势良好,经济增长由政策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经济运行也面临物价高位运行、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压力增大等多方面挑战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要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既要把物价涨幅降下来,又不使经济增速出现大的波动,并利用有利时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巩固经济发展的好势头  一  经济增速虽有所放缓,但仍处于平稳较快增长区间  当前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强劲,全年经济增长速度仍将高于9%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总体平稳,物价涨幅总体可控,结构调整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总体态势良好  第一,经济增长总体平稳上半年经济增速虽比去年上半年有所放缓,但仍处于平稳较快增长区间内需拉动作用明显增强,民间投资保持较高增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高位回稳经济增速适度放缓,既有全球经济减速的影响,也是我国主动调控和市场需求变化综合作用的结果,总体上符合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第二,物价涨幅总体可控虽然食品、居住类价格同比涨幅仍处高位,但物价涨幅趋于收敛,价格上涨势头得到初步控制  第三,结构调整积极推进从需求结构看,在投资和出口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下降的同时,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提升从生产结构看,农业生产投入增加,工业生产平稳增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较快,现代物流、软件、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态势良好从收入结构看,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快增长,财政对社会保障、教育和医疗卫生投入大幅增加,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明显增加  总体上看,未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控制物价上涨势头的有利条件较多,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因国际国内形势新变化而改变,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强劲受水利等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投资增长、产业转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因素的拉动,投资增速依然会保持在高位;最终消费在就业状况改善、工资持续上升、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能力提高的情况下,将保持较快增速;出口增速受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会有所回落,但仍将回归正常水平,全年经济增长速度仍将高于9%随着稳健的货币政策效应进一步显现,社会总需求增速放缓,加之粮食和主要工业品供应较为充裕,翘尾因素逐步减弱,以及稳定物价措施逐步落实到位,今后几个月物价涨幅将有所回落  二  世界经济复苏进程艰难曲折,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随着经济总量不断扩大,保持我国经济在更长时期内高速增长的难度在加大  世界经济复苏进程艰难曲折,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条件相对较为有利,但面临的矛盾仍然较多,突出表现在物价高位运行、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压力增大等方面  第一,物价高位运行由于推动物价上涨的因素短期内难以根本消除,食品、居住类价格同比涨幅仍处高位,劳动工资等要素成本上升的压力将长期存在,今后一个时期抑制物价上涨的任务仍很艰巨  第二,经济增速放缓从投资需求看,今年以来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幅明显回落从最终消费看,受汽车、住房等消费热点降温的影响,加之部分消费的政策到期退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也将有所减弱从外部需求看,全球经济增速放缓与出口企业生产、资金、汇率成本提高等因素叠加,使得出口增速呈现放缓态势  第三,结构调整压力增大从需求结构看,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仍低于投资的贡献率从生产结构看,部分高耗能行业生产增长较快,局部地区电力供需偏紧,节能减排任务十分严峻从收入结构来看,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增长仍明显高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结构失衡使短期问题和长期问题相互交织,总量平衡和结构矛盾交互叠加,加大了宏观调控难度  与此同时,受融资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工资上涨、汇率上升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大,经济效益下降房地产市场成交量萎缩,房屋竣工量增速下降,但大部分城市房价依然处于高位,买卖双方博弈使市场陷入僵持状态  三  充分考虑国内外形势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滞后和累积效应,增强政策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  当前,应从两方面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  一是要处理好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与增强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的关系当前,稳定物价总水平仍然是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宏观调控的取向不能变  与此同时,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必须增强宏观经济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一方面,要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使货币信贷增速逐步降下来,为稳定价格总水平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国内外形势的复杂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实体经济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滞后和累积效应,增强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是环境问题之源等问题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报告》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在经济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对经济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虽然只是“好”与“快”两个字顺序的变化,但含义十分深刻。它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反映了经济建设指导思想的升华,使我们对新阶段发展规律的把握更加全面,指导发展的方针更加符合实际,破解发展难题的途径更加明确。从“快”字当头到“好”字当头,经历了一个实践深化、认识提高的历史过程。改革开放后,我们实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带领人民艰苦奋斗,推动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起来,经济总量大幅跃升,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困扰我们多年的短缺局面已不复存在,社会商品实现了供求平衡或略有富余。进入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随着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如何以更好的质量、更多的品种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通过自主创新,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产品开拓市场,成为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资源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已构成严重制约,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趋于突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丰富的内涵。总结历史经验,针对现实问题,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总量平衡。要保持总供求基本平衡,防止通货膨胀,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二是结构优化。要促进需求结构趋于协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距。三是资源节约。要狠抓节能降耗,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是生态良好。要控制并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治理城乡环境,促进生态修复和建设。五是民生改善。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做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此基础上,要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实现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转变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二○二○年比二○○○年翻两番。”这个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总量增长的前提条件下,把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改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  第三,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好”与“快”的有机统一。“好”与“快”互为条件,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又好又快,要求“快”以“好”为前提,坚持“好”字当头,好中求快,把握发展的节奏和步伐,使较快的增长速度长期保持下去。如果单纯追求快速增长,忽视质量、效益、结构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就有可能出现盲目追求高指标,攀比高速度,导致经济大起大落,结果欲速不达。因此,只有在好的前提下,才能实现长期持续的快速增长。同时,“快”也是“好”的必要条件。较快增长本身就是较好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保持较快增长,才能抓住机遇,不断增强经济实力,更好地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要把握好经济发展中“好”与“快”的辩证关系,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当前强调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一轮上升期,经济增长速度连续4年达到或超过10%,2007年上半年同比又增长5%,城镇就业增加较多,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同时,投资增长快、货币投放多、外贸顺差大的问题尚未解决,物价水平上升,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的任务繁重。还应看到,经济结构调整仍然滞后,投资和消费比例关系还不合理,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压力明显加大。因此,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必须强调经济发展好中求快,努力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第五,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经过多年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条件和能力明显改善。一是综合国力大大增强。随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战略深入实施,科技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开始显现,产业结构在调整中优化升级。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加大节能减排力度等,“五个统筹”逐步落实,这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二是体制条件基本具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活力日益增强,市场体系逐步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不断完善,这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三是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我们可以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扩大经济发展的回旋余地。四是我国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内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劳动力资源丰富,居民储蓄率高,能源交通等基础条件不断改善,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完全可能的。最重要的是,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逐步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只要我们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抓紧完善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环境,就一定能够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转变发展方式和深化体制改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抓好这两个重点方面,也就抓住了全部经济工作的牛鼻子。我们要按照《报告》的要求,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切实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取得重大进展。

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培养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3.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多渠道转移农民就业。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新型农民,发挥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4.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贡献。5.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帮助资源枯竭地区实现经济转型。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6.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深化国企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7.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快形成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8.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实现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实施自由贸易防战略。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有关国民经济核算的论文

可以看一下CEIC数据库,里面有关于国民经济核算方面的数据,具体包括: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平减指数增长私人消费支出私人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公共消费支出公共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外商直接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国民生产总值总储蓄率预测:人均购买力平价GDP预测:名义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预测: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

GDP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的作用 GDP是国内生产总值的英文GrossDomestic Products的缩写,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常住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的经济领土范围内拥有一定的活动场所,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单位,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以及中国领土台湾省内的单位。GDP核算与GDP不同,GDP表示的仅仅是一个总量指标,而GDP核算则是指在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下围绕GDP这个总量指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核算活动。GDP可以通过三种方法计算得到:分别为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所有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新创造的价值,是国民经济各行业在核算期内新创造的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的总和。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向政府支付的份额角度来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计算方法。支出法也称使用法,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内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去向。“绿色GDP”即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是对现行的GDP指标的一种调整,是扣除经济生活中投入的资源和环境成本后得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是中国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绿色GDP”理论的国际研究背景: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政府对国家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计量与诊断的一项重要指标,特别是在战后全球经济普遍复苏的背景之下,GDP逐渐演化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是否真正进步的最重要的指标。20世纪60年代,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意识到使用GDP来表达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与社会地增长与发展存在明显的缺陷。他们强烈呼吁改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纠正以“GDP”为核心的国民经济核算方式的缺陷。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需要对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行修正,力图从传统意义上统计的GDP数字中扣除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虚假部分,从而再现一个真实的、可行的、科学的指标,即“真实GDP”,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绿色GDP”,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区域的真实发展和进步,使其能更加确切地说明增长与发展的数量和质量表达的关系。国内“绿色GDP”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从政府层面上来看,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理论与实践大致经历了四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51-1981)当时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制度基本上实行的是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这一体制是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第二阶段(1982-1991),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制度的转型阶段,两种核算制度(MPS与SNA)并存,它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相适应的。第三阶段(1992-1995),1992年我国正式启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实质内容上,与当时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核算制度基本相同,并与国际统计口径相接轨。因此,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基础,并对其进行改革,构建以“绿色G D P”(GGDP)为核心,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这一指导思想的核算体系,是学术界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辛的任务。第四阶段(1995年至今)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改革和向联合国新的国民核算体系和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体系过渡。从总体来说,环境经济综合体系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概念上是一致的,其本质不同在于前者在资本使用概念上对后者做了拓展。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跟踪和吸收国际上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发展的新成果,以力求保持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同步与接轨。推行中国绿色GDP核算模式建议:1、搭建统一的工作平台;2、选择合适的核算模式;3、确定核算的重点和范围;4、构建科学完整的环境资源统计指标体系;5、加快开展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

浅谈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变迁分析 摘要:199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宣告MPS退出了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历史舞台。文章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模式的变迁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变迁 一、供需框架为了揭示制度变迁的规律,新制度经济学根据制度变迁主体的不同,把制度变迁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类。在这一领域成绩最为突出的是V·w·拉坦(VenronW·Ruttan)和林毅夫。v·w·拉坦应用他对技术变迁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制度变迁,将舒尔茨和诺斯等的理论推进了一步。 二、主体博弈一般来讲,SNA供给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官方)。供给结构单一、成本巨大、投资期长,风险远高于收益。官方供给SNA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因而SNA在此具有公共品的性质。相比而言,SNA需求主体则不同,它由政府、企业、个人所组成。需求主体多元化,因而需求的利益目标(动力)不同(注:在此所言的需求利益目标,类似诺斯的术语“外部利润”):对政府而言,其需求目标基本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国际比较;对企业而言,其利益目标包括企业管理、经营的市场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以及企业家个人努力的社会实现;对个人而言,其对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需求是为了寻求完备信息,减少市场交易的环节和风险,即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增加其经济利益,实现其个人经济目标函数最大化。SNA供给与SNA需求主体、目标既然存在上述差异,同时,SNA所具有的巨大信息含量和丰富的方法,使人们在考虑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时,必须首先对SNA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引导机制加以重视。三、基于需求缺口的变迁方式 由于需求主体多元化、需求目标函数多层次化,相对于供给主体的单一结构及目标函数的单层次化,就存在一个需求缺口,这反映在对SNA信息的总量及结构需求分布上。可以说,SNA进一步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消除这种需求缺口。消除需求缺口,从理论上讲应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减少SNA供给,二是增加SNA需求。然而对于SNA来讲,显而易见的是,政府的供给如果是理性原则下的行为,一般是增加而不会减少。由于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因而最好由政府来承担,在此政府不妨进行“垄断生产”。客观地讲,消除SNA需求缺口最好由增加SNA需求着手。潜在需求主体、目标的显性化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在SNA中的一种制度安排体现;并且,这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古典经济学中萨伊定律(Say’sLaw)所描述的现象,即供给创造其自身的需求。政府可以通过特殊功能,扩大对国民经济核算信息及优势的宣传,以及安排相应配套的措施来进行SNA的强制性推扩,即强制性变迁。因此,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变迁,最主要的特点是强制性变迁。 四、为什么是强制性变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本身是维护宏观经济管理的有力工具,其作用就在于减少国家机器运行的交易费用。因此,以制度变迁为背景考察的这种制度,从根本上就决定了强制性的特。此外,国民经济核算公共产品的认识,制度安排中“搭便车”的问题也是决定国民经济核算强制性变迁的原因。国民经济核算公共产品性质的认识:(一)国民经济核算是公共产品这一观点最早是由邱东教授提出的。因为国民经济核算具有公共产品的两大属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在属性上就具有了公共产品最根本的特点。这一论述可以归结为两个理论:一是信息的公共产品性质;二是国民经济核算作为制度安排的公共产品性质。作为第一个理论基础,来自信息经济学关于“信息作为一种商品”的研究,信息是商品的关键是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在这方面有杰出贡献的有萨缪尔森、海德和阿罗。信息是公共产品,自然以信息库出现的国民核算体系也就具备了这种特点;第二个理论基础,来自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产品,而这个公共产品一般是由国家“生产”的。两种理论基础,决定了国民经济核算具有公共产品这一性质。所以,不管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还是单独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国民经济核算变迁就应该是强制性的。(二)解决制度安排中“搭便车”问题所谓“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团体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的行为。“搭便车”是产权经济学家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他们看来,公共产品是“搭便车”产生的根源之一。“搭便车”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可以简单地利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这种制度安排,而无需付费。这样,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从而使创新者缺少激励。五、较为一般的集体行动(注:此说法是为了区分统计与一般制度分析中的集体行动) 国民经济核算改革的诱致性安排,可能会是政府更看重的。因为,政府需要了解权力以外的变迁因素。在强调制度变迁主要力量的方面,国民经济核算变迁是强制性的;而在强调核算变迁的目标等方面时,这种诱致性变迁就更重要了。诱致性变迁的主体一般是一群人或一个团体,通过诱致性安排所达成的变迁,其制度结构的稳定性也更高。这就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整个社会的市场应用结合更接近。而根据杨仲山的论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内部本身是市场化的。在改革初始阶段,政府的强制力是最突出的,其他经济主体的作用在这时是较难发挥的。因而,有关国民经济核算改革的各种利益团体、利益个人可能会感到,这种变迁的起始与他们无关。他们作为个人的、集体的行动并不会影响改革的发生,但接下来情况就会有变化。在目前情况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主要是为政府管理经济服务。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其他经济主体会增加对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他们需要通过这种工具(或制度)提供的相关服务,来帮助自身增强竞争的实力。因此,各经济主体对国民经济核算信息、方法的需要会增加。而从相反的角度来看,对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本身来说,其实提出了国民经济核算的“宏观核算微观化要求”。对核算信息与方法的大量需求,是目前核算体系的“外部利润”之一。由此,除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经济主体会在国民经济核算改革中扮演一定的角色,起到相应的作用。而由各相关利益个人所组成的团体,就会形成有关核算改革方面的集体行动,以便使这项改革按照满足他们要求的方向去演进。他们会提出各种变革的具体措施,如变革现有的调查方式以得到更为准确的市场数据;对服务行业新的分类与核算;非正规部门活动进入核算范围;增加信息产业方面的新内容,等等。总之,集体行动会在国民经济核算改革中发挥作用。为此,需解决制度供给与激励安排的问题。这体现在:一是SNA改革不仅需要持续的制度供给,以提供SNA体系发展的稳定外在环境,而且就SNA体系内部也需要持续的制度供给,特别是加大开发核算与实际经济联系的力度,拓宽核算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范围,而不仅仅是满足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这有助于SNA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从而体现联合国1993年版SNA所倡导的主旨:更新、澄清、简化、协调。无论是在理论体系上还是在实践中,SNA都须达到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这需要通过制度来安排一种有效的激励结构。例如,SNA的持续修订就是制度化的原始体现。二是由于制度能够规避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这种激励结构使得SNA所提供的信息流在流量和流向上

关于国民经济的论文

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培养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3.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多渠道转移农民就业。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新型农民,发挥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4.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贡献。5.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帮助资源枯竭地区实现经济转型。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6.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深化国企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7.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快形成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8.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实现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实施自由贸易防战略。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您好:  中国经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经济正一天又一天的发展,这不仅仅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成果,更是我们人民对国家经济向好的信心,世界在变,中国在变,中国人民的生活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2010年7月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最新一期《世界经济展望》中,将今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上调至6%,其中将中国今年经济增长率的预测较上次提高了5个百分点,达到了5%。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的经济增速平均保持在了8%,“保八!保八!”这似乎成了今年中国经济行业喊得最亮的口号。在今年我们看到在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以及系列扩大内需政策引领下,今年一季度我国GDP增速达到9%,这一数字是全球第一呀!前几天,一项数据显示中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在以强劲的势头发展,在未来的世界中国必将成为一个闪亮的主角!  但是我们在为高速发展经济而欣慰时,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在许多方面任然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一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人居国民收入仅为三千多美元,仅仅是日本的十分之一,这个差距是中国发展的一大缺陷;有一份外国的调查显示,中国的一位劳动者劳动8年+10个月的收入才等于英国劳动者劳动八个月的收入还等于美国劳动者劳动一年的收入。不仅是收入上的,还有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等等许多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差距。我们在高兴的同时还应从实际出发,把握时机,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就业,从分发挥投资、消费、出口这三架马车的作用,不断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总之我们应该树立一个居安思危的心态,胜不骄败不馁,积极应对国际挑战,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促进国民经济蓬勃发展。  【以供参考】

和经济法有关的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  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  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 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  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 这可称为狭义说。(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 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  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 ](p35)。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  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  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对投资人作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裁决,也要按此原则处理,即使先作出行政、刑事裁决的,也不能置民事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先行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有些还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那么,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两条规定。  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  另外,该法第40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第43条那样规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套用第43条的规定。因为投资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对企业外部而言的,法律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已适应世界潮流,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该条是一个体现。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与投资人是企业内部关系,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利用企业事务管理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负有失察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应当的,有利于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投资人无权因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而招致的财产性刑事责任向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追偿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 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 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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