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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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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论文

科大的学生们 不许照抄 照抄不让过关

参考下: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 要 本文通过回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变化过程,分析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和矛盾,针对新一轮规划修编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结合国家、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主要以定性研究的方式提出若干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土地规划;修编;研究;江苏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2004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着手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正式开始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对有关工作内容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开展好此项工作,结合江苏省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和思考。希望通过找出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办法和出路,为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供一点思路。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历史上第一部对城乡土地利用活动统一规范管理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我国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 该轮规划主要思路是借鉴农业区划成果、国土规划成果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为重点,提出实现“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规划目标。江苏省按照以上要求和有关技术路线,编制了首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但由于当时客观原因的存在,该轮规划编制完成后,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 (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对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设想。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1997年开始,江苏省展开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并于2000年基本结束。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 1、社会经济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规划编制与实施阶段巨大的宏观经济环境差异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 1998年以来,江苏省经济投资规模逐年递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达7%,远高于同期GDP平均增长速度。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新区开发、(新)工业集中区的发展使耕地占用率显著上升。社会经济宏观环境变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如建设用地总规模与耕地保护)产生强烈冲击,客观上影响了规划实施进程。 ⑵经济总量急剧扩张与经济结构大幅调整加大了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 人口总量增长、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结构调整是规划实施期间江苏省建设用地扩展的主要驱动力,其中人口总量增长1%,建设用地增加4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建设用地平均增加077%;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苏南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095%,苏中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079%,苏北地区建设用地总量将增加448%。 事实上,外延式发展导致的高速经济增长不仅成为江苏省耕地资源快速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江苏省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虽然现有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江苏省经济增长速度有较为准确的把握,但受数据资料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利用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数量关系把握不够充分,加上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程过于乐观,直接导致经济增长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冲击远远超出规划预期。 江苏发展实际表明,大部分地区都不可 能超越经济增长的阶段性。虽然江苏部分地区已经具备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实力和经济水平,但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不可能通过大力倡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就能够使经济增长中的土地代价(主要表现为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损失)在短期内迅速下降。同时,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二产业比重的上升已经对建设用地规模扩展起到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在苏中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负,但不显著;在苏北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正。这更加充分地说明,经济增长过程中从建设用地迅速扩展到平缓增加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经济发展自身演进的结果。 现行规划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强度整体估计不足,同时对产业结构升级对建设用地扩展的抑制作用过分乐观,从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难度估计不足,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设计上缺乏适度弹性,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城镇的扩展均超出预计水平。 2、技术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⑴数据不足是现行规划科学性的重要障碍 现行规划编制的基期年时值国家完成全国土地利用详查资料汇总工作,因此规划现状资料的完备性与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规划的部分需要。但是由于土地利用历史资料缺乏、部分地区土地数据严重失真和1996年进行全省、全国土地详查数据汇总时部分地区(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数据并未及时更新,导致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数据基础失实,使得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数据资料相对不足。 ⑵规划灵活度不够是规划方案实施难的一个原因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虽然《土地管理法》要求省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耕地总量平衡,但并未从区域土地利用效益差别与比较优势角度出发设计出能够灵活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政策体系。 ⑶基础性研究不足影响现行规划的实用性 虽然江苏省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在首轮规划基础上采用了改进后的规划方法与规划理念,但是由于受数据约束与理论研究限制,规划方法在融合土地利用结构演变规律与政策调控意愿方面的实用性不强。由于缺乏关于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关系的基础性研究,导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难以兼顾政策目标与土地利用现实。 3、政策制度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规划控制对象不够明确 土地产权边界不清与产权主体模糊是当前我国重要的土地问题,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土地产权问题一方面使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主体——地方政府行为发生偏离,同时使规划缺乏民众监督的支持。 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的不一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地方层次缺乏自我实施的基础。 ②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与所有权主体缺位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③由于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关系模糊,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机制难以运作,使规划实施监督成本相对高昂,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时有出现。 ⑵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未充分形成致使规划在实施中发生偏差 由于现行规划的编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土地利用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利用转变,尤其是城镇内部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开发。但是,由于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尚不够成熟,政府过度干预,在地方政府追求地区经济总量最大化的动机下,更容易导致土地资源过度供给、价格过低,引起了土地过度需求和低效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规模控制目标在内涵与外延意义上均未得到很好的实现。 ⑶土地管理体制影响了规划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是城镇土地的事实所有者与各类土地的管理者,掌握了极大的土地调控权力。为了实现任期内的政绩最大化,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提高,土地往往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杠杆”。其结果,不仅提高了经济发展的过度性土地代价,还使未来的土地供应难以持续。而耕地与生态保护等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土地管理活动在地方上严重供给不足,导致土地利用规划的耕地保护等目标难以在地方上得到具体落实。 事实上,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同土地利益,因为在中国的统计制度下,下级政府辖区内的经济增长成果同时也是上级政府的业绩评价标准。因此,只要土地资源为地方政府控制,而且缺乏科学的发展观与政绩观的指导,土地规划实施失效的问题就难以解决。就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主要时期来看,原土地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得到全面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思考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思考 目前,规划理论上,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含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含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等)。在这一体系下,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 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县级市、区)和乡(镇、街道、场)5级的规划体系。 针对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新形式下发展规划的要求,为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的职能、内容和重点,充分发挥各层级规划的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理论基础的框架下,对现有规划体系及其内涵和调整内容、对象进行适当整合,突出重点。 1、进一步明确省内(省、地、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位和内涵 ⑴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次概念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宏观规划,其职能和重点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近。基本内容应当是提出全省土地利用的战略目标,确定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提出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利用政策,协调全省性的骨干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关系,提出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方向、目标和重点,宏观控制和体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建设用地尤其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多途径补充耕地目标,为下级规划提供控制依据和区域发展平衡的导向。 因此,从省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和功能上看,应当在完成空间规划功能的同时,转变为具有一定的国土规划内容和功能的概念性规划。从全省的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容量和配置方向、方式入手,强化不同经济区域和不同产业结构、层次的横向关联关系研究,深化区域间空间概念基础上的战略性关联作用研究。 ⑵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过渡层次的中观性、政策性规划。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提出各类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重点解决好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协调与控制问题。 由于市级规划的功能和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活动的管理需要,同时市本级规划不能完全担负起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发展协调功能,因此,应当弱化市级规划的功能。但在弱化市级规划的同时,应当突出和强化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通过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控制和协调发展空间的定位和规模控制问题。 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在各级规划之间主导性地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协调和落实功能。其基本内容应当是落实上级规划的各项主要控制性指标;重点在于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在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层面上确定各类用地的类型、规模、范围和时序;核心内容是土地用途分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园地区、林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控制区、土地开发整理区、风景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区等。 ⑷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实施性的微观控制性规划。重点应当是在县级规划的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和用地规模的控制下,详细确定各个地块的规划土地用途,其详细程度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规划成果的侧重点应当放在规划图件和控制性规划设计原则的编制上,以满足土地用途管制和其他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管理的需要。 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缺位,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与建设管理部门的村镇布局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脱节和不协调。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控制性规划的作用,但是总规毕竟不能代替详规。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化为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功能和作用的规划设计层面的规划。 2、补充和深化规划体系层级间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大致介于相邻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性规划,是统筹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带和城乡之间协调发展的指导性规划。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基础上,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架构下,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规划功能,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土规划的分区域协调引导功能。 ⑴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之间的规划层次,其规划内容和方法侧重于空间规划。它是在具有一定同质性和关联性的自然、社会、经济属性的地区的基础上,根据差异性原则进行地域分区,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确定的规划思路和方法,整合地区性的城镇体系和城市总体规划点轴结构、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节点效应、 生产力布局(含第一、二、三产业)规划等区域性专业规划对各类用地的有效、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层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和人口布局和结构,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利用地域发展核心策略。 江苏省可以根据苏南、苏北、苏中,沿江、沿海、沿东陇海、沿沪宁高速沿线、农业主产区等分区域,进行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和编制。 ⑵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之间的规划,主要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规划,着重细化存量土地用途分区和分工的不同功能性区域布局的控制性和引导性安排。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较大比例尺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5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2000比例尺。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控制城市(城镇)规模、协调城乡过渡地区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速度和时序的重要指导性控制规划,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为界限,针对已划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之内的土地利用和范围之外的土地利用,着重分类别安排开发用途、方向、时序和强度。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较大比例尺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10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5000比例尺。 ⑶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是对村镇建设规划和村镇布局规划不同规划功能区域土地利用控制和引导安排的细化,是建设和发展区域的控制性规划的具体体现。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大比例尺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5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2000比例尺。 (二)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空间问题的思考 1、当前规划管理技术操作层面的失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既有规划发展空间的缺失 当前,对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地方对规划发展空间(增加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期望与上级的规划控制要求有很大的现实差距。基层总是反映现行规划不合理,表面问题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过多,基本农田保护率过大(而且在不断增加)。 其实,除了工业化、城市(镇)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确实在高位运行,需要一定数量的增量土地解决发展空间;但真正分析一下,在我们目前的规划管理技术操作层面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中(我们定义为因重大布局调整而需进行的原则性规划修改)的失误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和代价是巨大的,失误的直接结果是造成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蒸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增加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率的上升。 因此,必须对目前的规划修改管理方式进行修正,否则规划修改次数越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基本农田保护率就增加的越多,规划建设占用空间就减少的越多。在规划修改时,应当对节余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进行妥善安置处理;对增加的耕地保有量要通过核减规划中的补充耕地控制指标达到平衡;对增加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时储存调减,这是保证我们现行规划建设发展空间不减少的关键所在。作者1根据几年来的规划管理工作时间,按照规划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拟订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其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要点(征求意见稿)》,并由作者2在江苏苏地源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规划修改具体业务工作中予以试用。 2、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拓展建设发展空间的途径 从务实的角度来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目的其实是要为江苏省2005——202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找出发展的空间。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可以预见到——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核减现有和先行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可能性是很小的,希望国家下达江苏省大数量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也是不切实际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空间不能改变和突破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和途径就是只有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政策,将规划修编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达到我们的目的,同时又能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有量的任务。 ⑴国家的有关政策依据 2004年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陆续出台了若干具有重要指导性的文件,经过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在以下的几个文件中,可以找到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可以运用的能够为江苏省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拓展空间的途径和办法——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空间数量置换出来。 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该文件第二部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总第(十)条中明确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 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 其实,“挂钩”政策由来已久。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其中第二条“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明确提出“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同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在第四条 “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的做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又提出“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中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为什么当时没有用到现在这个称为“挂钩”的政策,就是因为“挂钩”周转指标的身份问题在当时无法解决。我们认为挂钩周转指标应当具备两种身份,即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身份和耕地转用计划身份,否则就会产生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光有计划,没有落计划的空间,等于没有计划,挂钩是白忙。 ②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 该文件第一条“抓紧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中基础工作有关问题,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第一款中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和“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因现有耕地数量不足难以落实到地块的部分,可将土地整理复垦新增加且经验收合格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这个规定允许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现有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挂钩”政策的实施,其实从规划意义上讲,只能限于在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内开展(在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开展“挂钩”,整理复垦出耕地毫无意义),就为我们在规划修编中充分利用“挂钩”政策,通过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相应在另外的区域换取规划建设空间扫清了政策规定上的障碍。 ③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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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土地政策的变化 ①十年对峙时期内容: 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1931年制定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见教材P10)意义:②抗战时期:内容: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作用:P41③解放战争时期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作用: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胜的可靠保证④1950—1952年土地改革内容: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特点:保护富农经济意义:P85⑤1953—1956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到公有制的转变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首先在安徽四川实行),意义: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发展,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发展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如下: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方法。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2、《井冈山土地法》的缺陷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而《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了这个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4、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聚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5、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土改的新政策,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从1950年冬起,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除了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新解放区土改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5、农业合作化的三个步骤:我国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实现过渡。第一步,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人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在初级社的基础上,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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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前,土地就是为了更好地殖民,哈哈

土地革命(1927-1937),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开创农村革命根据地,独立领导中国革命。1927年8月1日,以周恩来为代表的一部分共产党人率先在南昌起义。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正式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随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湘、赣、粤、鄂、豫、皖、闽、浙、陕等地纷纷举行武装起义,组织工农武装,走上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1927年10月,毛泽东率湘赣边界秋收起义的队伍到达井冈山,开展游击战争,进行土地革命,组织工农政府,建立地方武装,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1928年4月,朱德、陈毅等率南昌起义保留下来的部分队伍和湘南起义中组织的农军到达井冈山,与毛泽东领导的部队会合,创建了中国第一支工农红军,并进一步扩大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此后,中国共产党相继开辟了湘鄂西、鄂豫皖、陕甘、海陆丰、左右江等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红军第一、第二、第四方面军和其他红军部队。为了争取农民对红军的支持,扩充队伍,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革命。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革命。

没有什么问题。

秦险峰随着我国政治、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整个农村社会基础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无论是在政策领域、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都越发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所有权方面农村土地以集体所有为主,国家所有为例外。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样就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立了最基础的保证。无论是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还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关于农村土地权利方面的细化规定,都是以《宪法》第十条为原点出发进行设计的。(二)所有权行使主体方面比照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了由“农民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具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用益物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地。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是村民基于本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一种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四)担保物权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以的除外,原则上也不得抵押。所以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之上基本不能设置担保物权。但我国目前在个别批准的试点,存在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象,不具有普遍意义,更不代表法律,在此不就该问题展开阐述。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面临的问题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其演进的过程中,适应了生产力的要求,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农民集体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导致本集体成员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被虚置在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权能时,所有权人应该是委托人,“农民集体组织”应该是受托人,受托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权限、为委托人的利益,勤勉行使委托权利。但由于法律明确授权“农民集体组织”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其行为要受所有权人的限制及制约程序,即使2007年的《物权法》也只规定了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的事后救济。所以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保障是很脆弱的。例如,在征地制度中,被征地农民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主要权利,一是拟征方案的被告知权,由于权利被虚置,“农民集体组织”经常“替民做主”,瞒着村民伪造或代替签署征地文件;二是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权,在实践中,一旦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农民集体组织”常常避而不出,不履行受托人的义务,而单个农民向征地政府或批准政府提出异议时,往往被告知主体不适格。(二)目前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过于强调国家行政管理,排挤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民法空间土地产权作为财产性权利,从根本上说属于民法范畴,应该以民事法律调整为主、行政法律规制为辅。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出于严格的行政管理目的,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领域规定了大量的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例如在征地领域,我国法律从拟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征地方案,到报批通过、组织实施征地,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行政管理职能,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完全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几乎没有民事法律调整的空间。(三)征地补偿标准低估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内在价值,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征地冲动、浪费耕地的现象出现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日趋紧张。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城市的周边郊县,新增建设用地中有很大一批是通过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现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虽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保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而在实践中,很多被征地农民反映,所有补偿即使达到6万~7万/亩,也有坐吃山空的时候,加入社会保险也不能对未来的生活提供足够的保障。这里既有法律的滞后性因素,也存在低估农村土地所有权内在价值(即使排除农村土地升值的因素,单是未来20年科技进步带来的产值提高,农村土地价值也被严重低估),农村土地价值实现方式单一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在征地过程中权利缺失等因素,综合造成政府征地成本过低,在经济利益和政绩的刺激下,要么违法用地,要么冲动征地,最后导致浪费土地。(四)农村土地所有权人话语权缺失,导致社会矛盾积累目前,由农村土地派生出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成为严重影响农村和谐的因素,在征地领域此现象尤为突出。其原因既有地方政府没有解释好法律政策,没有得到被征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弄虚作假,例如将耕地摞荒后报批,批准文件中由于没有涉及基本农田和耕地,征地政府也根本不敢履行“两公告”的程序;还可能是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激化了矛盾等。之所以由农村土地派生出这么多矛盾,其根本原因还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虚置,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农民话语权缺失,情绪往往以过激的方式释放,或者走上漫长的信访之路。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建议鉴于以上问题,建议我国应以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权利虚置问题为核心,以农村土地产权回归民事法律调整为路径,来稳步推进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确立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共有制度,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权利虚置问题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共有制度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建议将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明确表述为“属于本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即各集体成员(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这样首先坚持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符合我国土地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其次,更重要的是各集体成员(村民)可以按照《物权法》关于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来规范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这样就解决了“农民集体组织”越位行使所有权的问题;同时,各集体成员(村民)都参加行使了所有权人的权利,避免了权利虚置,落实了村民在土地产权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的话语权。全体集体成员还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具体约定共有事项,作为行使共有权的细化,提高权利行使效率。(二)尊重土地财产权利的民法属性,规范农村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作为不动产,当涉及土地财产利益时,应该尽量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当农村集体在行使土地权利违法法律规定时,例如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建窑、破坏农用地等,行政机关才应介入管理,坚决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三)赋予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平等民事地位,建立土地征收异议解决机制,将土地补偿争议纳入民事救济途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征收土地仅限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在实践中,我国征地的启动程序过于宽松,在批准文件中也鲜有说明征地事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应该建立土地征收异议制度,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预征阶段甚至批准征地阶段,对征地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话语权、参与权,并由报批机关或者批准机关作出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法律应该明确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行政诉讼,对该征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判决。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征地合法性没有异议,只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时,法律首先明确土地共有人是适格主体,人数较多时可以委托“农民集体组织”也可以推举部分共有人依授权向人民政府提出协调、裁决,直至寻求民事司法救济。(四)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他物权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承载,法律应该赋予农民个体更加稳定、长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担保物权方面,农村土地作为不动产,原则上应该允许在其上设置抵押。具体框架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终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接,实现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只是所有权人不同),完全可以比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抵押和实现抵押权,实现农村土地价值实现方式的多样化。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及其地上农业设施也可以设置抵押,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其农用地的用途不得变更。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以理顺“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关系入手,逐渐构建整个农村土地所有权、他物权体系,同时还应积极调整我国的土地管理政策,充分探索民事法律制度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适用。(本文原收录于2010年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首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中国土地制度发展论文2000

擦,2000字你只给十分啊,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刘维新中国的改革是从土地使用形式变革开始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推行安徽省农民土地联产承包的经验,改变了公社、生产队吃“大锅饭”记工分的农业劳动形式,使农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挥,用了几年的时间就解决了大部分农业人口的温饱问题。30年来,中国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5亿,减少到目前的1450万,真可谓成绩显著。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角度观察,改革也是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始的。因为当时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占到经济总量的98%,使用的土地也是无偿划拨的,按需要分配,并不进入企业产品成本。这就是当时城市经济的背景。改革开放初期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外商进入以后土地怎么解决,对外商不能无偿分配。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大都是以土地作为股份与外商合资的形式,期限大都是15年左右,80年代初联合国开发署的一个专家代表团到中国考察,就提出搞商品经济土地无价值,不进入产品成本,这怎么行呢?于是由联合国开发署资助,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城市室的专家联合成立了一个“中国土地有偿使用课题组”,我是课题组成员之一。课题组成员先后到山东省烟台市、济南市,上海市,广东省调查。在济南市和烟台市对1500多个企业进行了随机抽样,在研究的基础上,课题组提出中国要搞商品经济,土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必须进入产品成本的观点。中国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过程,土地使用也经历了由无偿、无价、无期使用到有偿、有价、有期使用的历史过程。中国首先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城市是辽宁省抚顺市,而深圳市是第一个实行土地出让的城市。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也是逐步深入的,回顾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简要概括为“三句话”:一是出现了三大变化;二是引发了三次圈地热;三是导致耕地保护的“两大冲击波”。一、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出现的三大变化(一)土地使用由无价、无偿、无期使用变为有价、有偿、有期使用这一过程大约经历了15年,也就是从辽宁省抚顺市收取土地使用费算起,到土地使用的“招拍挂”;当时抚顺市收取土地使用费时也遭到质疑,后来理论界发表文章,认为抚顺市的做法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事隔不到1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引发理论界的一场辩论,认为土地使用费是地租的性质,不应用税的形式征收,后来税务部门解释:“土地部门人手少难以全面征收,税务部门对企业征收方便。”以此结束了那场争论。深圳市出让了第一块土地之后,引起各个城市的效仿。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昆山市搞得比较好,它是以不损害农业基础的前提下,兴办开发区和通过土地出让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当时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司司长张小华同志委托我带着研究生刘俊彩去昆山市总结他们的经验并在全国推广。当时出让形式大多是以协议的方式出现的。1993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协议出让土地的形式就显露出不少弊端,这时国家才提倡采用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拍挂”土地出让形式,21世纪初才规定经营性土地,必须经“招拍挂”取得,这就完成了土地从计划经济的行政划拨到市场配置的过渡。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时期,为使土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王先进局长曾安排了几项重点研究,如中国土地租税费体系研究。这项研究从理论上对土地的租、税、费进行了界定,并提出多方面的改革思路,为市场配置奠定了基础。应当看到:土地从无价、无偿、无期使用到有价、有偿、有期的变革,不仅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而且经济效益也是巨大的。目前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每年高达几万亿元,极大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土地价值的显现也引发了几次大的“圈地热”。(二)土地管理体制从多头多家分管到城乡土地的统管改革开放以前,是农业部分管农地,建设部分管城市土地,林业部分管林地。改革实现了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实现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重要标志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但要真正实现统一管理,却不是那么容易的。我曾经经历的一件事可以真实地反映当时遭遇阻力的情况。1988年底为完成与联合国开发署的合作项目,我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到珠江三角洲调查,对广州、佛山、珠海3个市的土地管理形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上报了国务院,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的吴佩伦主任看后,很赞同此研究报告的观点,向原建设部做了通报。原建设部也派人进行了调研,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在这个背景下,1989年10月,由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牵头,在原建设部招待所召开了一次有多部门参加的讨论会。我作为主发言在会上阐述了城乡土地统管的观点,我在《中国土地科学》杂志上发表的文章《论城乡土地统管》,就是这次发言的内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王光希副局长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经过辩论,最后统一了观点:我国实行土地的城乡统管,在土地管理体制上是一个大进步。从此就改变了过去建设部门管建设,又自己批地的无约束的机制,在用地方面增加了土地管理部门的约束,这对控制耕地的随意占用,以及后来提出的“占补平衡”与“土地用途管制”,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从战略上讲,林地也应纳入地政、地籍的统管范畴,就像公安部门管户口一样,不能分开管。土地不仅仅是经济社会的载体,更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分头管理地政、地籍就容易疏漏。因此,我建议林地的地政、地籍的管理也纳入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之中。将林地分开从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土地的管理不能以地上附着物划分管理部门职能。(三)土地资源从行政划拨到市场配置土地使用从行政无偿划拨,到收取土地使用费,以体现土地所有权,再到协议出让,至“招拍挂”的市场配置,这个过程大约经历了20年的时间。这期间我国开始申请加入WTO。加入WTO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纳入国际运行之中。所以,从法律到实际运作都必须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没有市场配置,就说不上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国际上就不承认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国际贸易等方面就会受到制约。因此,土地资源必须由市场配置。我国实行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是逐步深入演进的方式实现的,也就是1999年以前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主要还是协议出让,1999年市场配置仅占38%。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经营性土地必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拍挂”取得。这之后才逐年发展。据统计,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面积中,划拨出让土地面积占到出让土地面积总和的51%,“招拍挂”占到53%,协议出让还是主体。2000~2006年,全国出让总价款达95万亿元。从2007年扩大了“招拍挂”范围,土地收益也大幅度提高,这年土地出让价款高达2万亿元。土地收益成为地方政府推进城镇建设的动力,不仅全国城市面貌迅速改变,小城镇也像雨后春笋一样涌现。城镇的外部环境得到极大的改变,增强了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适应了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应当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发展,土地的资产化更加明显,土地财富源源不断地涌现,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现代化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从经济上体现了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地位,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土地收益大部分放在地方政府,多出让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的追求,因此,耕地保护政策在地方上就打了折扣。二、土地价值的显现引发三次“圈地热”(一)第一次“圈地热”农村土地实行联产承包以后,解决了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民为追求生活的进一步改善,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各地出现大量兴办乡镇企业高潮,尤其沿海的江浙地区,形成了乡镇企业圈大院,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局面,占用耕地很多。这期间,李先念同志到南方考察,发现乡镇企业圈地过大,占用耕地过多,认为这样下去不行,土地是我们的生命线,必须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空间,要保护耕地。他回京后向中央汇报,中央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了土地管理。自1986年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资源才逐步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这次“圈地热”,促进了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法制建设,为健全法规起了一个好头,也为后来完善土地法律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二)第二次“圈地热”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后,各地为了加快发展,兴起大办开发区和开发房地产热潮。1992~1993年两年时间,就“圈”掉耕地73万公顷。这次“圈地”以后,在国际上引起反响。美国的布朗先生发表文章,提出“21世纪谁来养活中国”的问题。此文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并引起党中央对土地问题的高度关注。由于房地产开发与开发区过热,引发投资过热与通货膨胀,因此,1993年下半年中央实行宏观调控,紧缩银根,整顿开发区和房地产开发,并实行“软着陆”的调控政策。1994年就出现了扭转。这期间中央三次听取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汇报,把对违法占用耕地的处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出了耕地占用的“占补平衡”政策,并实行了土地用途管制,不准未经批准随便改变土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是这个期间颁布的。在这次“圈地热”中,少数城市还出现了房地产泡沫,如广西省北海市、广东省惠州市和海南省的一些城市,给后来的经济协调发展带来很大影响。经过3年的宏观调控,1996年宏观调控实现了“软着陆”。应该说,这次“圈地热”,又一次促使我国土地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善,但是,由于土地增值效益的巨大和地方利益追求,防止违法占用耕地的一些法律条文,在实践中未得到认真贯彻。(三)第三次“圈地热”由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工业,2003年全国各地再次出现大办开发区的圈地高潮。中央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和持续快速发展,2004年对投资过热和房地产开发过热,以及城市房地产价格上升过快的现象,再次实行宏观调控,颁布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并对各地的开发区进行了第二次整顿。通过这次整顿,压缩各种类型的开发区4138个,压缩土地面积249万公顷。但是,由于地方利益和开发商的极力抵制,从2005~2007年初,有些大城市房价不仅没有降,反而加快了上升速度。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调整了住房建设结构,对“投资”和“投机”购房,在金融、税收等方面采用严格的控制措施,并通过政策调整改变了过去以商品房为主体的建设体系,提出今后房地产开发主要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为主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使商品房建设退居第二位,至此宏观调控才显示出作用。2007年下半年,一些城市的房价开始有些下降,投资过热基本得到控制。但在我调查的一些省市,开发区的压缩,真正落实的不多。应当指出,一些城市的政府刚看到房价下降,就急忙出来“救市”。我国的房地产价格从1998年开始连续10年上涨。笔者认为,世界上哪有房地产产品价格只涨不降的道理,目前房价的下降是一种理性回归,用不着大惊小怪,更不用急急忙忙地出来“救市”,应按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办事。三、耕地保护的“两大冲击波”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一)关于“两大冲击波”在“十五”规划末期,中央看到耕地税减少的状况,温家宝总理从粮食安全的角度出发,就严肃地提出“必须保18亿亩耕地的底线”,没有18亿亩耕地的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就会出问题,但是,这期间对耕地保护却出现了两大“冲击波”。第一大“冲击波”是“以租代征”的方式占用耕地。这种形式占用耕地,既不上报国土资源部,农民还可以仍旧领取耕地补贴费,真可谓一举两得。“以租代征”出现较早,自中央加强农地转用审批管理,上收耕地批准权限之后就出现了,目前上报国土资源部占用耕地的数据中根本不含“以租代征”的数量。根据笔者的调查,有的城市在耕地减少的数量中,“以租代征”方式占用的达65%以上,目前几乎多数市、县都是用这种形式占用耕地的。这实质上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一种表现。河北某地“以租代征”占用农民耕地达几百亩,涉及几百个农民的利益,农民不满,在地头静坐,到国土资源部集体上访,国土资源部领导很重视,批示:“这是典型违法占地,限两个月恢复原貌。”部批到省,省批到市,两个月过去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因为这涉及地方利益,违法占地的主体是各级“领导”或政府,所以“以租代征”问题很难解决。第二大冲击波是“小产权房”。所谓“小产权房”就是城郊结合部,乡长、村长与开发商联合用农村集体土地盖起来的“商品房”。这样的商品房是乡产权和村产权,从法律层面上讲是违背土地管理法的,是不受现行法律保护的。那么为什么“小产权房”久禁不止,有越发展越多的趋势?北京总量达400多万m2,不少城市的郊区都出现“小产权房”,而“小产权房”60%以上是占用耕地建的。分析“小产权房”久禁不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城市的商品房价格过高,超出工薪阶层的购买能力,而“小产权房”的价格仅为城里商品房的40%左右,因此有市场。二是集体土地征用很便宜,也就是几万元一亩,但征后经简单的整治开发,一亩地的出让价格就高达几十万元。乡村盖“小产权房”卖,得利要比征地价格高出几倍,因此,郊区乡镇的领导热衷于搞“小产权房”,除此之外,乡、村领导还可以利用搞“小产权房”寻租。综上所述,这“两大冲击波”,已经成为耕地保护的最大危害,不仅威胁到耕地保护的落实和粮食安全,也向目前的法规提出挑战。为了弄清“两大冲击波”产生的根源,以及寻找解决办法,笔者到过不少地方实地调查,经过认真的调查和研究,得出结论:这是城乡土地产权的二元结构管理体制,由于利益的博弈导致的结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解决“城乡土地产权二元结构体制改革上着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从利益分配上着眼解决土地产权二元结构管理体制,此问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二)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新农村建设与集体土地流转提出了“三个作为”和“一个允许”及“三个不得”方针。“三个作为”是针对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包括: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这“三个作为”是中央提出对今后指导“三农”工作的总体思路的新概括、新论述,具有重要意义。这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也是一脉相承的,有了集体土地的流转才能实现“三个作为”。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个允许”是指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三个不得”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利益。依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笔者对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三个集中”、“两个流转”、“一个探索”的改革思路与大家共同讨论。“三个集中”是指依据中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国情和“三个作为”的精神,国土资源部应提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三个集中”模式,即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居住向居民小区集中。通过“三个集中”的推动,对农业土地(含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逐步划出限制用途区域,如城镇发展区、农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耕地划分出三个等级(即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不能改变的粮田);近20年不能动用的农业区域;通过“占补平衡”可动用的农田)。通过这三级划分把建设用地的来源和用途说清楚。今后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经过城乡统一的规划,如果要合并自然村庄,就要通过土地置换从农村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中找出路。这是保护耕地与解决城镇用地的可行方法,也是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两个流转”是指农村建设用地(含宅基地)的流转与农业耕作土地的流转。一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应通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把农村建设用地纳入城镇的统一规划之中,通过有偿流转,建立城乡统一的地产市场,让农民享受城市国有土地的待遇,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二是农业用地的流转。对农业用地(耕地)的流转,应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据农民自愿的原则,进行有偿流动,既可以向种田能手集中,也可以通过入股建立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力,实现农业现代化。华西村的实践证明,只有集体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才能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一个探索”是指探索解决“城乡土地产权二元结构管理体制”。城乡土地产权的二元结构体制,是产生“以租代征”和“小产权房”的根源。不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耕地难以保护,经济发展中的建设用地也会受到制约,更难走向城乡一体化。解决城乡土地产权二元结构体制的出路,是“二权归一”,这符合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宪法条款。在我们国家土地私有化是不可取的,那样不仅违背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在目前农地过于分散的背景下,私有化还将给中国带来灾难。实行“二权归一”,先可以把农村建设用地通过补偿实现“二权归一”,然后经过一个时期的试验,再把农业用地(耕地)逐步实现“二权归一”,赋予农民永久耕作权。农民本身并不在乎土地的集体所有或是国有,只要农民利益有保障就不会有意见。当然,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必须通过认真研究,并进行实地探索,才能逐步推开。总之,笔者认为,土地使用制度深化改革的出路,是土地的“二权归一”,否则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就难以两全。

科大的学生们 不许照抄 照抄不让过关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土地政策的变化 ①十年对峙时期内容: 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1931年制定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见教材P10)意义:②抗战时期:内容: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作用:P41③解放战争时期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作用: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胜的可靠保证④1950—1952年土地改革内容: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特点:保护富农经济意义:P85⑤1953—1956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到公有制的转变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首先在安徽四川实行),意义: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发展,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发展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如下: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方法。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2、《井冈山土地法》的缺陷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而《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了这个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4、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聚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5、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土改的新政策,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从1950年冬起,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除了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新解放区土改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5、农业合作化的三个步骤:我国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实现过渡。第一步,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人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在初级社的基础上,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会。

中国土地制度发展论文题目

1、 浅谈中国货币制度的变革。 2、 浅谈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3、 何谓“封臣建国”。 4、 浅谈中国古代农民战争的性质、影响和意义。 5、 浅谈汉民族的形成史。 6、 浅谈古代西域经济文化。 7、 古代东北的民族兴起与衰落。 8、 古汉语“普通话”的变革。 9、 唐代的宗教文化。 10、古代民俗服饰的演变。 就先这些吧,也不是很少了,呵呵呵,要还有意见,那就把你的问题再细致点好啦。

没有什么问题。

当年参加土改的干部,还有多少人健在?土地法大纲手册。是古懂宝书了?

古代奴婢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发展论文摘要

1840年以前中国一直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封建土地制度)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农民阶级:《天朝田亩制度》资产阶级:提出“民生”主张,主张核定全国地价,平均地权,国民共享。中国共产党:1927-1937:土地革命: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内容)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1937-1945: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1945-1949: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1950-1952:土地改革法在新解放区实行,开展互助合作运动。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是非常有政治,意义的,要感谢困难岛,要感谢共产党的领导,人民百姓才有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

土地革命(1927-1937),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开创农村革命根据地,独立领导中国革命。1927年8月1日,以周恩来为代表的一部分共产党人率先在南昌起义。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正式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随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湘、赣、粤、鄂、豫、皖、闽、浙、陕等地纷纷举行武装起义,组织工农武装,走上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1927年10月,毛泽东率湘赣边界秋收起义的队伍到达井冈山,开展游击战争,进行土地革命,组织工农政府,建立地方武装,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1928年4月,朱德、陈毅等率南昌起义保留下来的部分队伍和湘南起义中组织的农军到达井冈山,与毛泽东领导的部队会合,创建了中国第一支工农红军,并进一步扩大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此后,中国共产党相继开辟了湘鄂西、鄂豫皖、陕甘、海陆丰、左右江等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红军第一、第二、第四方面军和其他红军部队。为了争取农民对红军的支持,扩充队伍,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革命。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革命。

奴隶制社会:土地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代表:周 井田制——土地公有制度。  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君主土地私有,地主土地私有,自耕农土地私有)均田制遭破坏。商鞅变法从根本废除了均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制。  井田制废除过程:管仲:收鱼盐之利——商鞅:法律形式废除。  根本原因:铁器牛耕的使用提高生产力。原先的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发展。  其他原因: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图强。  影响:解放生产力。促进新兴地主阶级的发展壮大。自耕农成为国家赋税主要承担者。制造了贯穿封建社会的“土地兼并”问题。  均田制:隋唐均实施均田制。政府按户数人口给予土地。农民每年给政府赋税。农民得到土地。获得生活来源。意义:缓解了阶级矛盾。 实施条件:政府掌握大量土地。  宋:不抑制 土地兼并 阶级矛盾激化。  中国近代  前期依旧土地私有制  太平天国曾提出:“人人有地耕”实际未实施  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  打土豪,分田地。变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私有制——私有制)  建国后  农业,手工业,商业“三大改造”。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成立  变土地私有制度为 土地公有制度。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在土地公有的前提条件下,国家(集体)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自负盈亏。意义:大大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解放了生产力。  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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