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 法社会学论文3000字

法社会学论文3000字

发布时间:

法社会学论文3000字

[原文]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可以从中国知网,中国论文网等搜一下,或是从百度上找一些资料。先选好题目,然后根据题目从资料中把可用的信息筛选出来。选题很重要,不要选很大的题目,最好选择小一点的题目,如果你的论文要求不高只需要4000字左右,你从资料中挑几段一拼就行了!最后别忘了把资料来源写清楚!

知网

法治社会论文3000字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原创的,一份哦

当然咯,我给你

法律与社会论文3000字

还需要吗?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原文]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这主要是看你的兴趣,你觉得在生活中,哪些地方自己觉得不满意,看了觉得很不公平公正,那么,埋藏在心中的不满就来啦,就想动动笔说出来,你不妨就以此为法律论文素材吧。比如说扶起倒地老人反而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就是涉及到法学的民法(侵权责任法);又比如说房价一直居高不下,很多人买不起房,油价一直涨,那么,法律能否有所作为呢,这可能就涉及到经济法(反垄断)、行政法等法学领域。总之,关注生活,你就能找到法律论文的素材,再去对应是哪方面的法律问题,就有的放矢啦。

法律社会学论文3000字开头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看你是写哪一类的法律课题吧,要是不确定的话,你可以去看下法学和争议解决这两本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学习学习

知网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社会研究方法论文3000字

为使本次教育实习能顺利进行,下面提出混合编队教育实习的试行计划,供各混合编队教育实习队灵活掌握使用,并欢迎各方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一、教育实习意义和目的教育实习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师范教育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的体现,是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合格教师的重要环节。通过教育实习应达到如下目的:1.使实习生巩固和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有关中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充分与全面锻炼,培养教育和教学上的独立工作与人合作的能力。2.使实习生在中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中向优秀教师学习,认识人民教师的光荣职责、树立和巩固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的思想。3.通过实习,全面检查我校教育质量,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以促进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4、通过实习加强我校与各中学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新时期教学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广现代化教育新技术、新手段的应用,推动我校和中等教育稳定发展。二、 教育实习内容与要求教育实习包括教学实习、班主任实习和教育调查三个方面。1、教学实习教学实习是教育实习的中心任务,目的是使实习生初步掌握中等学校所实习学科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教学实习在原科任教师指导下进行,主要要求是:①要充分锻炼提高自已,根据各实习学校实际情况,以多上课为宜。一般要求讲授新课10节以上(不包括重复课),其中6节独立课(不需要教师指导,独立写出教案上课)。提倡与鼓励上重复课、跨年级、跨专业、跨校上课,②每个实习生必须认真钻研所实习学科的教学大纲、新课程标准和课程内容,掌握教材的精神实质,对于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要力求弄懂弄通。③深入了解中学生的学习情况,针对学生的实际,确定教学目标、重点、难点、教学方法,写出详细教案,要进行集体备课。为确保课堂教学质量,每节课上课前必须进行检查性预讲,同组实习生参加听课,并邀请原科任教师参加。预讲后由听课师生提出意见,实习生对教案进行修改和补充,最后送原任教师审阅批准后方能试教。④坚持互相听课和评议制度。在备课、预讲上课等活动中,应该虚心向原科任教师学习,发扬团结互助精神,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特别是同一备课小组和同下一个班的实习生,必须集体备课,必须互相听课,互相评议,并认真做好听课和评议的记录。实习生互相听课和教学评议的情况将作为考察实习生态度和教学能力的依据之一。⑤认真做好批改作业和下班辅导中学生的工作,认真研究作业的正确答案,特别是对比较复杂的疑难问题,要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统一正确答案,送原科任老师审批,然后才着手批改作业,作业批改后,应先在小组内互相检查防止错漏,或批改后送回原科任老师审阅后才发给学生,对于作业中的普遍错误,要进行集体辅导,个别错,个别当面改。应对中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⑥每个实习生都要组织和指导中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主要是应用本学科知识开展课外科技活动或知识讲座、文学、艺术、体育等课外读物。2、班主任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的目的在于使实习生初步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内容、特点和做法。原则上一个实习生下一个班,班主任工作实习要在原班主任领导下做好以下各项工作:①在1~2周内了解掌握全班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订出班主任工作计划(包括班主任工作目标要求、班活动安排、主题班会的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点、集体工作措施)。②领导班集体,对班集体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学生班、团干部开展工作,发挥班、团干部的作用。③每个实习生上一次主题班会课,独立组织一次班活动(包括班课、团课、班干部会议、班、团活动)。④做好班主任的日常工作,如知道早读、早操、文体活动、检查教学日志、检查卫生、批改周记、家访等。⑤认真做好个别教育工作,每个实习生必须在全面了解全班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深入了解一个后进生的学习、思想、行为习惯等方面情况,做好个别学生转化工作。3、教育调查和教育科研每位实习生在搞好教学和教育实习的前提下,安排一定时间进行教育调查或教育科研,锻炼调查研究和教育科研能力。调查研究必须在取得实习学校同意后进行,具体要求如下:①从实习学校和当地情况出发,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可结合当地情况加以选择。例如,实习学校的某学科的教学传统风格、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中学生学习某学科的心理特点、学习习惯及学习方法、综合实践活动情况、开展素质教育情况等的调查研究。②教育科研可以对某学科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进行专题研究,也可以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合作共同进行某项教育教学改革实验。③写出调查报告或科研论文(五千字左右)。此项成果作为教育实习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优秀调查报告或教育科研论文,可作为毕业论文。三、 教育实习时间安排教育实习时间为八周,自2005年9月19日至11月13日。到实习学校之前,用课余时间作准备。实习回来后,用三周课余时间上汇报课和复评成绩及总结经验交流。实习分四个阶段。1.准备阶段:(6月中旬至9月18日,课余时间)① 省内分片负责教师与实习队长到各实习学校落实教育实习任务和内容。省外实习队由实习队长打电话与有关学校落实各项安排。② 实习队长召开全体队员会议,落实个人的实习任务、内容。③ 召开实习队长、带队教师会议,部署实习队有关管理工作要求。④ 学习教育实习有关文件:教育实习工作手册、教育实习计划、教育实习评价标准、广东省班主任工作条例等。实习队员根据实习课程的要求进行备课、预讲、微格教学。各院、系安排教师指导学生备课、预讲及其它教学技能训练。⑤ 各院系领导做教育实习动员,加强纪律教育,强调树立“华师人”形象。⑥ 做好财务和交通安排。⑦ 9月19日各实习队长可根据本队具体情况确定出发时间,但不得迟于20日。省内各实习队应于出发前一、二天派人先去实习学校,协助实习学校安排好实习生办公、食、宿,做好全体队员到实习学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省外实习队应在出发前告诉实习学校出发时间和乘车的班次以及可能到达的时间。2.见习阶段(9月19日至9月24日,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少见习时间)①到达实习学校后,分别请实习学校领导、科组老师、班主任介绍学校、科组、班级的基本情况,请优秀教师介绍教育、教学的好经验,了解实习学校各项工作和各种规章制度。②实习生下到班与学生见面,参加班级活动,了解学生情况,在原班主任指导下制订班主任工作计划。③听原科任教师的课,参加科组教研活动。④在原科任教师指导下进行备课、预讲。 还有一篇,参考参考吧!实习生教育调查报告范文一、调查概况我于2005年9月份,对我实习的一所省重点中学的学生的学习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研究,对中学生的学习心理有了初步的了解,为准确地把握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动向,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路子,提供了客观依据。二、调查的具体目标和方法(一)具体目标1、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现状2、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特点3、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成因及对策(二)调查方法学生问卷,内容涵盖教育价值观、学习态度、学习需求和学习目的四个方面。问卷调查在六中学进行,共发问卷80份,回收有效问卷70份,接近理想的高效样本数。三、调查结果对学生问卷调查分析,中学生的学习心理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一)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现状分析1、教育价值观调查显示,大部分中学生具有较为明确的教育价值观。74%的学生认为学习的作用是提高自身素质,10%的学生认为学习的作用是为了考大学,16%的中学生没有考虑。调查还显示,中学生的教育价值观带有显著的经济社会特征。他们认为,青年人的经济收入与受教育程度成正比,其中65%的学生认为大学生挣钱多,25%的学生认为高中毕业生挣钱多,8%的学生认为初中毕业生挣钱多。2、学习态度调查结果表明,67%的学生对学习的热情较高,24%的学生对学习的热情中等,9%的学生害怕学习。这与他们“考大学”意识淡化是相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害怕学习的学生数占相当份额。而且,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90%的学生都有自己“最讨厌的课程”。学生害怕学习或讨厌某些课程的根本原因,一是与教师的教学方法紧密相关;二是与该课程的实用价值紧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86%的学生对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实用性强的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热情较高,而对学术性较强的历史、地理、生物、英语不感兴趣。在学生讨厌的课程中,英语是初中的核心课程之一,有45%的学生认为“英语对于我们以后的生活几乎没有用处”。3、学习习需求当前,“特长”是师生共同关心的热门话题,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学生对“特长”有正确的认识,其中,92%的学生有自己感兴趣的目标,且有52%的学生希望得到教师的指导。同时,78%的学生希望学到较多的、实用的科技知识,使之能对他们以后的生活工作有所帮助。4、学习目的调查结果表明,对于高中毕业后的打算,99%的学生有读大学愿望。(二)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特点调查显示,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与以往的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相比,有明显不同。1、教育价值趋向多元化、务实化、功利化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已经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价值在于帮助他们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使他们掌握生存、生活所需的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以增强自己在未来社会的竞争能力。在此基础上,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且成绩优秀的学生则致力于追求更高等的教育。中学生的教育价值观的另外两个特点是务实化和功利化。中学学生越来越强烈地追求未来教育输出的经济价值,他们中的很多人从经济的角度去衡量所学课程的价值,继而决定自己在不同课程上的努力程度。他们要求课程教学更多地联系生活和生产实践,渗透更多的实用技术。我们知道,由于年龄和学识的制约,中学生的认知、分析、判断等能力既不成熟又不稳定。事实上,相当多的中生的教育价值观是迷茫的。其原因在于:一是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难以就业,从而使他们对考大学失去信心;二是学术性较强的中学文化课程难以满足学生对职业技术的需求,难以使他们产生学习的内在刺激和利益驱动。这些原因使越来越多的学生厌学。2、学习需求的纵向多层次和横向多目标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中学生由于个人的学习基础、教育价值观和对未来的期望等方面的差异,使他们的学习需求具有纵向多层次和横向多目标的特点。学习需求的纵向多层次是指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深度要求不一。高中毕业后准备就业的学生,只要求掌握基础知识;准备考高职或艺术类院校的学生,要求课程教学难易适度、学业成绩达中等水平;追求大学教育的学生,则要求最大容量地掌握所学知识,学业成绩达上等水平。学习需求的横向多目标是指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广度要求宽泛。他们既要求学好学术性较强的课程知识,又要求充分培养自己的特长,还要求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   以上来自百度知道

太原电大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专业(本科)和小教(本科)集中实践环节的实施细则(2005)  集中实践环节是开放教育试点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专业(专升本)教学计划和小教教学计划所规定的重要教学环节,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目标的具体体现。集中实践环节既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方法,也是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综合全面检验的必要途径。 集中实践环节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按照中央电大、省电大相关要求,此项工作的初步按排如下。  一、关于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的目的在于培养、考核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同时也可为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准备第一手真实的素材。凡已修满50学分以上的学生,均可进入“社会调查”阶段的学习。社会调查环节时间为3周,3学分。 (一) 社会调查的内容与要求:  1. 本专业学生都必须参加社会调查活动。  2. 社会调查的内容应在学校管理、社区教育管理和社会公共部门与教育管理相关领域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3. 在教师的指导下确定社会调查的选题,并可与撰写的毕业论文选题相一致。  4. 选题要有现实意义,要结合当地教育实际;选题要具体,不宜过大,同时要具有可行性、针对性;调查活动要就近进行。5. 调查报告的撰写应由学生独立完成。其内容包括:社会调查的题目、参加时间、地点、方式、调查对象、调查过程、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查收集到的主要材料及其分析、研究结论及自己的收获与学习体会等。  6. 调查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坚持调查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调查完成后,要及时认真地对调查材料进行整理和全面综合分析。  7. 社会调查报告要按统一版式的规范化要求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调查报告写完后要填写统一的教师评语表。(样表附后)(二)社会调查的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1、指导教师资格: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电大教学情况;具有教育类或管理类相关专业(含师范类人文学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教学经历或实际工作经历。2、指导教师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对学生确定的选题进行个别辅导,检查制定每位学生的社会调查实施计划,并按照计划全程指导学生的调查工作,解决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检查社会调查所收集的有关资料,指导学生编制调查报告的写作计划,检查写作提纲,审阅报告初稿并提出修改意见;指导学生的补充调查、文献研究和最后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针对学生在社会调查全过程中的表现写出具体准确的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3、指导教师的工作要相对集中、数量适当,每位教师指导学生总数不能超过“兼职10名”、“专职15名”的要求。(三)社会调查工作程序1、集中活动,布置要求。2、分校成立指导社会调查领导小组。3、分校聘请指导教师、上报有关资料到省电大文法学院审核。4、对社会调查工作进行动员。5、学生进行调查活动及撰写调查报告。6、指导教师进行指导。7、学生提交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指导教师上交指导过程记录。8、分校向省电大上交全部符合要求的调查报告及成绩单。9、山西广播电视大学终审。(四)社会调查指导细则1、每个教学班由分校指定一位符合社会调查资格的教师进行一次集中的社会调查面授辅导。辅导内容:(1)使学生明确选题的范围及调查方法;(2)向学生介绍社会调查的一般方法,介绍一些基本工具书及相关资料方向;(3)使学生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4)使学生明确写作的一般格式,打印要求及时间安排;2、确定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调查方案(包括社会调查的主题、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3、提交所撰写的调查提纲和实施方案,指导教师提出修正意见;4、实施调查(在此过程中保留调查的记录材料,如问卷、访谈提纲及记录、反映调查对象的相关材料)5、撰写调查报告,指导教师要进行不低于6学时的辅导,直至最后定稿。6、由指导教师写出客观、真实的评语,并给出成绩。(五)社会调查的成绩评定1.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由教学点初审,电大分校复审,省级电大验收,中央电大抽查、终审。2.社会调查成绩评定分为优(85—100分)、良(75—84分)、及格(60—74分)和不及格(59分以下),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获得集中实践环节规定的3学分。原则上采用百分制形成最后的成绩。  成绩评定标准  优(90—100分):积极认真从事社会调查,调查报告针对性强、观点鲜明、见解独到,层次清晰,结构完整,文字准确、流畅。良(75—89分):认真从事社会调查,调查报告材料与观点统一,有所发现和创新,层次清晰,结构完整,文字流畅。  及格(60—74分):参加社会调查较认真,独立撰写调查报告且观点正确、层次较清晰,结构较完整、文字通顺。  不及格(60分以下):社会调查走过场;调查报告抄袭别人的劳动成果;内容空洞、观点含糊、文字表述不清;调查报告字数不够;观点不正确,存在政治原则性错误;没有被调查单位的盖章。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及格。3.审核成绩的依据包括: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工作的情况、效果,撰写文字材料、调查报告的水平,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意识和能力水平,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及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等。4.凡社会调查成绩未达60分或要求重做者,可根据所在电大分校和教学点实践教学安排计划,在学籍有效期内进行。  二、关于毕业论文的撰写  毕业论文是全面考查学生独立地综合运用所学本专业理论知识针对教育领域某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一些特定问题的能力,是对学生修业期间学习情况的一次综合检验,也是学生学习成果的集中体现。时间为5周,5学分。(一)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指导教师资格:1、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电大教学情况;2、具有教育类或管理类相关专业(含师范类人文学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或实际工作经历。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包括:1. 向学生讲明毕业论文撰写方法及其要求;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为学生讲解论文的写作方法,为其介绍参考书目,进行文献检索指导。  2.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拟定选题,学生确定论文题目后,提交论文提纲,指导教师要对提纲提出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学生开始撰写初稿。论文选题及写作提纲的指导是指导教师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引起重视。  3.学生完成初稿后及时交给指导教师,教师对论文修改并提出指导意见,学生在教师指导意见基础上,进行认真修改,直至最后定稿。4.各教学单位应使用专门的教师指导纪录表,指导教师应当做好指导流程纪录,将每一次教师指导情况记录在案,包括指导的时间、每次指导给学生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指定的参考书目参考资料、教师与学生联系方法等,要将学生写作一稿、二稿直至最后定稿的情况反映在纪录中。5.检查学生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的情况,鉴别并纠正抄袭、剽窃等造假行为,督促学生按时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6.总结毕业论文全过程的工作,针对学生的表现写出具体准确的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毕业论文的评语应包括:选题评价、论文结构评价、论文观点评价、写作态度评价和论文存在的不足等。  7. 指导学生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8.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人;对每个学生的指导时间不得低于15小时。9.指导教师应按相关课题组成课题研究指导小组。参与毕业论文撰写的学员应按选题来确定指导教师。各试点分校要按照规定严把指导教师的选聘、培训、监督等各项工作。,并将指导教师名单(一式三份)及学历证明复印件、职称证明复印件、所学专业情况等提前报省电大文法学院审核后,方为有效。在指导工作开始前,要对指导教师进行相应的培训。毕业论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个别学员原文抄袭网上文章的问题。希望各分校引起高度重视,一经发现,取消当期答辩资格,限期重做,跟下期学员参加答辩。各分校要对指导教师提出相应的要求,一次发现其指导的学生出现原文抄袭时,提出批评,两次发现,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学生毕业前,必须完成调查报告和论文的学习任务。完成社会调查环节学习的学生,经申请可参加毕业论文的实践教学。 (二) 撰写毕业论文的要求:  1. 毕业论文应由学生本人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杜绝一切抄袭、剽窃行为。不重复专科学习阶段的毕业论文。  2. 毕业论文的选题范围限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教育问题。可以结合已学过的专业主干课程选题;或结合当前教育实践进行探讨、或结合社会调查进行分析等。毕业论文要注重选题的应用性;选题要具体,不宜过大;确定选题要尽可能结合社会调查的成果及本职工作实践经验。  3.论文选题原则上一人一题,必需多人合作的选题,要有明确的分工,保证各自独立完成自己所分担的任务,杜绝抄袭、代笔等弄虚作假行为。指导教师要全面掌握学生的选题情况,填写初步选题登记表。  4. 毕业论文要论点鲜明、论证有力、结论中肯;材料翔实、结构完整、语言通畅;行文格式规范。5.毕业论文主要格式内容包括:目录、论文提纲、内容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所引用的文献及前人研究成果,必须注明相应的出处(包括作者、著作名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等)和资料的来源。  6. 毕业论文为学术论文,要有创新性。凡调查报告、工作总结均不能作为毕业论文。  7. 毕业论文的字数为5000—10000字,统一格式、封面,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三、市电大对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的安排意见 社会调查从统一辅导、布置之日起,以站、班、组为单位组织实施,字数3000字,时间3-4周。学员可根据自己所学课程和实际情况自选范围,自定题目。写完后和毕业论文在规定的时间一起交回工作站。 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上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的选题、草稿撰写。字数要求6000—10000字以内。学员可根据老师提供题目选题,亦可根据自己所学课程,所从事工作的知识领域选题,选题必须是所学专业范围,必须具有学术性,杜绝抄袭和下载行为。 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开始毕业论文的撰写,从布置之日起即可准备收集材料、选定方向和题目。具体时间要求是:① 三月下旬—四月底为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的草稿撰写时期。② 五月初到六月初为论文的批阅和修改时期。③ 六月中旬到六月底为基本定稿、打印时期。④ 按规定本科阶段的论文,在答辩时要制作演示文稿ppt,届时将安排ppt制作辅导。四、答辩时间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太原电大社科系20附: 教育管理专业(本)毕业论文推荐选题说明:这里提供的选题只是参考性的和指导性的,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后选用。如果学员觉得这些选题和自己的研究兴趣、工作实际有较大距离,也可以自行拟定选题,经指导教师审定后再投入草稿的撰写。一、教育基础理论研究1.试论受教育者、学生和学习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2.试论学校文化的构成要素3.试论考试和素质教育的关系4.试论义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关系5.科学主义教育思想对当前教育的启示6.结构主义教育思想对当前教育的启示7.试论教育促进个人的身心发展8.小学生的身心特点与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9.当前基础教育课程(××学科)改革之我见10.××学科学习指导的理论与实践11.××年级学生的职业生涯指导13.××年级学生的心理咨询与指导14.××年级学生的休闲指导15.当代社会小学生家长的素质问题研究16.当代社会中学生家长的素质问题研究17.教师职业专业化之我见18.“教师教育”和“师范教育”辨析19.试论“尊重学生”20.学生的个性差异和差异教学二、课程与教学问题研究1 试论课程与教学的辨证关系2 建构主义在课程改革中的应用3 新课程的价值观对××学科教学的影响4 课程设计要素的实例分析5 课程设计模式的实例分析6 校本课程设计的实例分析7 行为目标与我校的课程实践分析8 生成性目标在教师课堂教学设计中的运用9 表现性目标在活动课教学中的实用价值分析10.新课程中综合实践活动的实例分析11.实施新课程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12.××实例分析:一个理想的课程实施策略13.三级课程管理在本地(本校)的实践探索14.改变中央集权型课程管理模式后的问题与出路15.校本课程开发促进学校发展的实例分析16.××学校课堂教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17.综合运用教学手段的实际效果分析18.××学校教学管理对于教师教学艺术水平提高的影响21.××小学三级评估指针体系的分析与研究22.××中学三级评估指针体系的分析与研究23.试论评价对被评者心理的影响24.问卷调查法和访谈调查法的比较研究25.试论学生评价中不同的评价观26.××学校学生评价方案研究27.试论班主任的素质结构和评价标准28.××学科课堂教学评价研究三、当代教育管理专题研究1.试论教育的公益性问题2.试论教育的平等性问题3.试论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4.试论家庭教育权的实施问题5.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6.试论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7.试论学生隐私权的保护8.试论学生申诉制度的意义9.学校监护责任问题10.学校行政权力之我见11.试论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问题12.关于择校问题的认识13.试论学校的民事责任问题14.试论教师的科研权问题15.试论学校捐赠问题16.试论学校融资问题17.试论学校事故的处理问题18.试论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19.试论学校义务劳动问题20.试论教师聘任问题21.试论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22.试论拖欠教师工资问题23.试论教师体罚学生问题24.试论学生保险问题25.政府职能转换对学校管理的影响26.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教育的影响力分析27.应用公共政策执行的相关理论分析某一教育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策略28.论中央政府应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投资29.公共组织发展的趋势对教育组织发展的影响30.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精神对学校教师管理的影响31.信息技术对学校管理(教育)的影响32.××学校管理中的信息化建设33.绩效管理理念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34.用户满意原则对学校管理的启示35.从行为科学看学校德育的整体优化36.构建学校学习型组织的系统思考37.运用组织再造理论提升学校整体素质38.法约尔的一般管理原理在学校管理中的运用39.儒家管理思想对学校德育的启示40.中外早期管理思想的比较与借鉴41.管子的管理思想在教育管理中的科学运用42.泰勒的心理革命与构建和谐的学校管理模式43.科学发展观与学校人本管理研究44.知识管理理论对学校管理的启示45.我国现今教育经费筹措方式的比较与借鉴46.“名校创办民校”办学模式的经济价值取向分析47.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成本的分担问题48.我国初等教育投入的政策选择及国际比较49.教育资源浪费现象透析50.对学校教育经费使用效率的分析51.从“谋”与“断”分离的角度看教育策划与教育决策52.从公平与效率角度审视我国重点校的教育经费的分配53.我国民办学校在收费方面解决“公益”与“效率”的矛盾的可行性研究54.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政府定价”的后果分析55.“一费制”政策实施现状的研究与分析56.国外校本管理体制改革与中国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之异同比较57.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基本格局与政策讨论58.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责任限定问题59.教育在人力资源开发与配置中的作用60.教育经费投入的地区性差异分析61.个人教育投资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62.市场经济中学校筹资行为分析63.中小学远程教育教学实效性研究64.学校和社区互动与共变研究65.试论学习型组织理论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66.论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在学校中的应用67.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68.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引入中小学教育管理领域的研究69.试论╳╳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70.试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与学校办学质量71.╳╳学校的办学特色研究72.试论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机制73.试论学校领导应有的素质74.试论校长非权力性影响力在学校管理实践中的应用75.校长的法律意识研究76.校长的教育资源意识研究77.校长的教育策划意识研究78.中小学校长管理风格的研究79.试论农村教师队伍管理的难点与对策80.中小学青年教师工作压力成因及对策分析81.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研究82.╳╳学校教师激励方式的探讨83.╳╳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需求的个案研究84.╳╳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师资队伍建设的研究85.╳╳学校班主任专业化建设机制研究86.╳╳学校有形资产管理的研究87.╳╳学校硬件设施建设研究88.╳╳学校和╳╳学校硬件设施的比较研究其它论文参考题 试论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 试论终身教育思潮对当前学校教育制度的影响 赫尔巴特与杜威教育理论之异同 运用素质教育之理论分析我国当前教育之改革 试论教育优先发展是现代社会的普遍规律 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对教育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试论遗传、环境、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 试论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试论现代教育目的的新特征。 试论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理念与策略。 分析课程改革后的学校教育。 试论课改后的教科书编写 试论教学基本任务的时代新发展 试论综合实践教育活动作为教育途径的作用 如何在教育工作中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 结合本地区社会、家庭、和学校在教育问题上的配合现状,论述三结合教育力量的整合意义 试论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前景 试论对教师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的看法及构想 谈谈我国目前教师职后教育政策及实施 试论当代学生之特点及应对教育 试论如何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进行针对性教育 (完) 20小教(本)论文参考题目1、语文课程性质之我见2、语文素养初探3、培养语感在阅读教学中的意义4、阅读教学是一种对话5、小学作文教学与素质教育6、作文教学中必须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7、谈谈口语交际与口语交际教学8、口语交际的动机激发在口语教学中的作用9、浅谈综合性学习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作用10、浅谈综合性学习中的兴趣教学11、诗论语文教学评价的目的12、发展性功能在语文教学评价中的地位13、关于建立成长记录袋的一些思考14、小学生的年龄对小学作文教学的进行有影响吗?15、试论“文以载道”16、浅谈数学教学中思想方法的渗透17、略论数学在社会科学领域的运用18、从生活中的数学谈数学教学19、关于数学教学中的美20、数学学习中掌握方法的重要性21、数学方法的学习对工作的影响22、数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促进23、简论数学中的矛盾24、论社会科学数学化25、论抽象概括能力的培养26、从数学的猜想谈开去27、论《九章算术》对数学的影响28、论《几何原本》对数学的影响29、数形结合法在数学中的广泛应用30、论学生掌握数学思想方法的过程30.论数学学习和素质教育的关系31从当前数学教学谈数学教学改革32、如何认识五育的辩证关系33、素质教育的内容及其实施34、试论教育在人的身心发展中的作用35、浅析教育与生产力的关系36、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37、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与教育对策38、性别差异的表现、原因及教育对策39、城乡学生的各自特点与教育对策40、后进生的教育特点与对策41、试论学习知识与提高思想觉悟相统一的规律42、试论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相统一的规律43、试论教师主导与学生积极性相结合的规律44、浅析班级授课制45、在教学中如何应用教学方法的优选?46、论述我国教学方法的指导思想47、如何认识和处理好知、情、意、行的关系48、阐述德育教育中贯彻严格要求和尊重信任相结合的原则的依据和要求49、如何认识学校教学的教育性50、试论教师的根本任务51、教师劳动的创造性52、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53、教师进修提高的意义54、浅析学校、家庭、社区、教育相结合的意义55、试论人口对教育的制约作用56、怎样理解构成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之间的联系57、联系本地实际分析五四制、六三制学制58、试论我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必要性59、试评当代几种主要的课程理论60、试论学校工作为什么必须坚持以学为主61、教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认识活动62、目前我国家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63、试论教师角色的多重性64、从教师的劳动特点看现代教师必备的素质65、结合个人体会谈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及内容66、如何看待独生子女的特点,如何针对特点进行教育?67、试论班主任工作的特点68、试论班主任工作的示范性69、试论小学生道德行为习惯发展的特点及其培养70、浅析班主任应如何贯彻学生主体原则71、试论班级常规管理72、结合实际浅析班主任怎样做好学生操行评定工作73、试论开展班级活动的意义74、试论确定班会主题应遵循的原则75、怎样开展班级榜样教育76、试论后进生的转化教育77、试论班主任工作评价的意义和作用78、试论学校管理过程诸环节的关系79、试论行政方法的优缺点和运用行政方法的基本要求80、试论学校卫生管理要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81、试论如何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82、试论总务工作在学校中的地位与作用83、试论德育管理中的激励原则84、小学语文(数学)教学法浅析85、试论现代信息技术在学校教育及其管理中的应用86、论校长负责制87、试论领导决断的技法要点88、如何理解和贯彻学校公共关系管理的原则89、课外活动与活动课关系浅析90、浅析多媒体教学手段在小学教学中的应用(注:仅供参考,学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手头占有资料选题,提倡自己选题。 以上论文参考题可在太原电大主页公告栏下载)太原电大学社科系20开放教育(本科)社会调查情况表(样表)姓名学号专业入学时间题目调查对象与内容:调查时间:调查单位意见:调查地点:公章年 月 日指导教

【论文摘要】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既不同于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也不同于作为一般哲学方法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它是在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其核心是具体的社会实践观)为基础,通过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建构而成的。   作为总体上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方法论在19世纪中期已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而具体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则至今尚未被系统地建构起来。尽管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很多,但长期以来人们对于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看法所存在的严重偏差无疑是主要原因。人们习惯认为,既然历史唯物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研究社会历史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那么就没有必要研究和建构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诚然,历史唯物主义是迄今以来人类认识和研究社会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但它只是一种一般的哲学方法论,而不是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不同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一般的哲学方法论,它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问是一种一般和个别、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它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两种方法论,它们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具有指导作用,但历史唯物主义对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只具有总体而间接的指导作用,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则具有直接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联结历史唯物主义和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间环节和桥梁,因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可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来直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看法是偏颇的。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很有必要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这一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笔者认为,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一、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   随着作为学科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在19世纪中期的正式形成,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也系统而全面地展开。在100多年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成果,主要包括以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温奇、吉登斯等为代表的众多社会科学家系统创建的两对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及对它们所做的种种有益的综合研究。就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而言,后一种研究的积极成果意义更大,因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就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史上,韦伯、温奇、吉登斯等社会科学家试图将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则是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直接的理论前提。   尽管韦伯将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作为其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但他也试图同时综合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作为其人文科学方法论的补充。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提出的社会学定义就体现了他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倾向。他说:“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简言之,社会学或理解社会学就是一门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的科学。也就是说,理解社会学除了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之外,还要对社会行为进行因果性说明,即将对社会行为的解释性理解通过与具体的事件进程相比较而证实主观的理解。因为在韦伯看来,社会行为需要理解,但仅有理解还不够。因为无论理解有多高的明确性,它终究是一种主观形式,只能作为一种特定的假设。因此,理解社会学就是要将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相结合。很显然,韦伯将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视为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结合,其中,解释性理解就是一种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而因果性说明则是一种自然科学方法论。因此,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就是一种由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结合的方法论。温奇对于韦伯的这种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开展社会学研究的尝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进一步在其名著《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中集中探讨了韦伯有关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即“获得对一个行为的意义的‘阐释性理解’,与提供了导致这个行为及其后果的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然而.温奇对韦伯综合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统计学方案”,即“理解是一种在逻辑上不完全的东西,它需要另一种不同的方法来补充,即统计学的收集方法”f31(P123)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温奇看来,“如果一种给定的阐释是错的,那么统计学——尽管能指出它是错的——也决不像韦伯所说的那样是评判社会学阐释之有效性的决定性的、终极的法庭。这时需要的是一种更好的阐释,而不是在类型上不同的东西。”网(P123)尽管如此,温奇仍然沿着韦伯的思路,尝试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只不过他不像韦伯那样仅仅局限于以方法论来谈方法论,而是上升到哲学高度,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为基础探讨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互综合的方案。   首先,他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做了“内”和“外”的区分。认为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是一种外部观察的方法论,而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则是一种内部的方法论,因而理解必须在内部关系中进行。其次,论述了说明和理解之间的紧密关系。认为理解是说明的目标和成功的说明的最终产物,但不能认为理解只有在已经存在说明的地方才存在,“除非存在某种不是说明的结果的理解的形式,否则说明之类的东西就是不可能的。说明之所以被称之为说明,仅当存在着,或至少被认为存在着理解中的缺陷,而这样的标准只能是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进而,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是表达在概念中的,而概念构成了我们所关心的题材的形式。另一方面,这些概念也表达了应用它们的人的某些方面的生活特征。”总之,尽管温奇主张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即社会科学研究既要“说明”(explanation)又要“理解”(understanding),但是“温奇的此种‘说明’和‘理解’的结合仍然强调因果说明(逻辑)空间与理解(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存在边界,因此,在关于因果空间与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关系的辨析上仍然晦暗不明。”   吉登斯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中,立足于解释学立场也尝试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研究。吉登斯同意温奇对韦伯的质疑,即认为韦伯“错误地假定人类行为的解释可以采取一种逻辑上与自然科学特征相同的因果关系形式(如果不是在内容上)”,并进一步以他称之为“能动者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他说:“因果关系并非以永恒联系的‘规律’为前提(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肯定是相反的),而是以①因果间的必然联系,和②因果效力的观念为前提。行动是由能动者对他或她的意图的反思性监控所引发,这种意图不仅与需要有关,而且与对‘外部’世界的需要的评价有关,这为本研究的必要性提供了一个行动者自由的充足解释;我并不因此以自由反对因果关系,但更愿以‘能动者因果关系’反对‘事件因果关系’。由此,在社会科学中,‘决定论’涉及任何将人类行动完全还原为‘事件因果关系’的理论方案。”很显然,在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之间关系的看法上,吉登斯不同于温奇,因为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无边界的。   吉登斯又通过建构“结构二重性”理论来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认为,“结构二重性”(duality ofstructure)指的是“结构同时作为自身反复组织起来的行为的中介与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为,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为的生产与再生产。”因而“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   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制约。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这一点当然不妨碍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在时空向度上延伸开去,超出任何个体行为者的控制范围。它也不排除以下可能性,即行为者自己有关社会系统的理论会使这些系统物化,而这些社会系统的反复构成却正是得益于这些行为者自身的活动。”很显然,吉登斯将“行动者和结构”这一“二元论”化为“二重性”,尝试在具有反思性和连续性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中解决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可以具体化为“个人行为的自主性或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制约性”之间的对立。这一具体的对立关系在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中得到了统一,其统一基础就是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   韦伯、温奇以及吉登斯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或社会科学研究。韦伯强调综合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来开展社会学研究,但他认为因果性说明只是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因为他所主张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文科学方法论。温奇从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出发深刻阐释了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但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还是有边界的。温奇的不足之处在于他没有找到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方法论的现实基础。吉登斯从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立场出发来综合或统一两种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并最终将它们的综合或统一建立在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基础上,但他仍然在方法论的漩涡里打转。总体而言,他们的努力都加深了人们对于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及综合它们的基础的理解。这无疑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二、基于唯物史观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   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世界观或哲学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世界观或哲学观和方法论是一致的。人们对于社会所形成的理论化、系统化的观点就是所谓的社会哲学,以这一社会哲学指导去观察、研究、分析和处理各种社会现象就是所谓研究社会的方法论,即社会科学方法论。因此,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以社会哲学为基础的。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两对相互对立的科学方法论,即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它们分别以两对对立的社会哲学为基础。首先,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社会独特论”和“社会类似论”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社会独特论”认为社会虽然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社会一旦产生就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从而与自然区别开来。社会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一种人文或文化现象,是人的主观活动的结果。因此,在“社会独特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不同于自然现象的独特的人文或文化现象。那么不应照搬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实证的方法),而应运用人文科学方法(理解的方法)来研究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社会类似论”认为社会是自然长期发展的产物,又是自然的~部分,社会是一种“类自然现象”,具有类似于自然的客观特点和规律。因此,在“社会类似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与自然相类似的现象,那么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即实证的方法)对于研究社会现象也应是十分有效的。其次,“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社会哲学为基础。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对社会具有先在性,个人是先于社会的,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离开个人及其行为,社会团体和社会活动便不复存在,社会或集体仅是“个人的聚集”。因此,从社会唯名论出发开展社会现象研究,必然导致“方法论个人主义”,即认为只有从个人行为角度,以个人为分析基点,才能对于社会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社会唯实论认为尽管个人是社会的主体,个人生活形成社会,但社会不是“个人的聚集”,而是“自成一类”的,它一旦形成便会产生新的特征,这些特征反过来塑造个人意识与个人行为。因而社会并不源于个人选择,相反,个人选择假定了社会的先在。因此,从社会唯实论出发开展社会现象研究,必然导致“方法论整体主义”,即认为只有从社会环境角度,以群体、制度和社会为5J-"析基点,才能对社会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然而,无论是“社会独特论”、“社会类似论”,还是“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实论”,它们都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一种片面认识,因而都是一种片面的社会哲学。“社会独特论”只看到了社会不同于自然的独特性,即社会的个人性、主观性、精神性,而忽视了社会与自然的类似性、社会的整体性、客观性、自然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人文科学方法论而忽视自然科学方法论。与之相反,“社会类似论”则看到了社会与自然的类似性、社会的整体性、客观性、自然性,而忽视了社会的个人性、主观性、精神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自然科学方法论而忽视人文科学方法论。“社会唯名论”只看到了社会中的个人及其主观性、精神性,而忽视了社会及其客观性、物质性、整体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方法论个人主义”而忽视“方法论整体主义”。“社会唯实论”则看到了社会及其客观性、整体性、物质性,而忽视了社会由以构成的个人及其主观性、精神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方法论整体主义”而忽视“方法论个人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不同于片面的“社会独特论”、“社会类似论”、“社会唯名论”以及“社会唯实论”等社会哲学,它认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既对立又统一,构成了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而社会同自然界对立统一的基础及其相互作用的根本途径就是社会的物质生产劳动;人类社会是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双重关系的统一,实践是这种双重关系统一的基础,是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历史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辩证关系,人的活动既改造着自然、社会和人本身,又要受到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制约,人是能动性和受动性的统一。因而现实的社会既类似于自然又不完全相同于自然,既超越个人的特性又基于个人及其活动,它是自然和精神、客观与主观、客体和主体、整体与个人相统一的完整而全面的过程,这一过程基于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以这种全面而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其核心是具体的社会实践观)为基础建构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不仅能消除以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内在对立(即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之间的对立),而且能使得这些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融合起来。   总之,我们所要建构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社会科学方法论发展史上一种真正独立、科学而完备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以它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必将推动社会科学研究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大发展。

  • 索引序列
  • 法社会学论文3000字
  • 法治社会论文3000字
  • 法律与社会论文3000字
  • 法律社会学论文3000字开头
  • 社会研究方法论文3000字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