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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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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论文选题

慎刑理念作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司法文化中最能够代表主流司法理念的内容。所谓"慎刑"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施用刑罚要慎重从事。儒家秉持的人本主义,"仁政"理念,为政以德和"执中致和"等思想是慎刑理念发展延续的理论基础。慎刑理念主要在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吏的执法要求和违法责任的追究、司法审判方式和原则、诉讼审判程序等方面对古代司法制度的设计与运行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研究这种理念、制度的发生和存在的意义在于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特征及其历史价值的认识,而且对于我们如何在当代的社会主流文化中创新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具有启示意义。参考论文:论慎刑理念对古代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2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1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2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1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2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4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5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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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耻

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论中国品牌的政策法规环境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竞争法的重构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的知识管理问题研究  试析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特征的变异及管理  试论我国行业管理法的地位与体系  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法律分析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思考  当今企业法人代表违法违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问题探讨  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企业法人的经济犯罪与赔偿责任研究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企业文化建设  试析清末移植西方法律失败的原因  试析革命根据地的法制特征及其对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征及其影响  从中国法制历史分析中国缺乏宪政传统的原因  (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论文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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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事实行为  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  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  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  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  人体器官犯罪研究  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  邪教组织的传播与治理  浅析网络赌博的现状与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回答 您好,这道题由我来解答,我是百度问一问合作的老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稍等片刻,请不要结束咨询,[作揖][作揖]给您整理好的答案等下就到[开心][开心][开心]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法学论文选题哪方面好答: 法学论文选题需体现哪些特性 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法学论文选题有哪些要点 一、 论文的题目要规范 ,言简意核 选题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题目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力求简括、高度浓缩。 二、论文的选题要有实用价值,不能脱离实际 有些大学认为,学问越深越好,选一些别人陌生的领域去研究。其实不然,论文的选题要和实际生活紧密联系,要和大众关心的话题中去挖掘,引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进一步论文整体面貌和特点。 三、论文的选题包括的范围要小、要具体 一般来说宜小不宜大,宜窄不宜宽,题目太大把握不住,考虑难以深入细致,容易泛泛而论。 四、论文的选题还要从自己感兴趣的方面着手 对于自己感兴趣的选题,自己平时有所关注和积累资料,才能比较好的去掌控和把握,去潜心研究和挖掘。论文写作是一个时间相对较长,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又很辛苦,没有兴趣或有反感的情绪是很难顺利完成。 五、 论文的选题要新颖,要有独到见解 一篇成功的毕业论文,选题要有新意。论文中要有新观点、新看法、新见解,标题是一篇论文的灵魂,好的标题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只有这才能达到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六、 建议关注热点,切入点要新颖 从何处入手,怎样选择一个恰当的切入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大学生特别注重的问题,因为选题的切入点恰当与否、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毕业论文的质量。研究的重点、难点要鲜明地列出,研究内容观点新颖、重点突出、难点明晰,创新见解要基本形成,不能让观点淹没在内容中 。  一、从学术空白中选题 一个选题,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它必须尚属学术空白,有待创新。它或者是在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或者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或者属于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已有人撰写但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具体包括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法律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过去没有的法律问题,今天可能会有;今天没有的问题,明天可能会出现。但是,任何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都必然有它的端倪。如果能敏锐地捕捉这些端倪,法学论文的选题就能开拓出一块全新的领域。 比如有些地方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年降雨量不断减少,一刮风就到处尘土飞扬,且影响工农业正常生产,人工降雨技术应运而生。相应的法律新问题也随之产生:人工降雨时,开发商正在盖楼房,农民正在晒麦子,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赔偿?谁具有人工影响天气权?权利主体应如何行使该权利?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是什么?从人工降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中选题进行研究,无疑是对法律研究学术空白的填补,此选题不题不仅会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很强的应用价值。 二是老题新论或旧题新作的题目。已有的法律法律学术理论或研究成果反映了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水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任何真理性的认识,既具有绝对性,也具有相对性,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及研究视野的拓宽,某些法学理论观点在新的时空条件下,就可能有失偏颇,或显现出漏洞、疑点,甚至由真理变成谬误。研究者如果注意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就容易发现其中有意义的研究论题。把原有理论中的遗漏、破绽、谬误作为研究的突破口,或补充,或修正,或从新的角度,或用新的方法去论证,便能得出新的见解、新的结论。 在法律学术研究上,许多论题是古老而又常新的,选题时只要把握住老论题的新意义,那么这种选题也值得进行深入挖掘和研究。比如,关于商业贿赂,笼统地谈这方面的选题就比较陈旧,但是在这个老题目中仍然有具体的东西可挖掘出新的题目。如收受象牙、恐龙蛋化石,如何进行量刑?象牙、恐龙蛋化石的价值如何认定?这方面的选题研究既有实践意义,也不乏理论价值。 三是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比如关于刑事和解,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际操作了,如果还就其可行性进行选题,就未免过于落伍。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的视角,确定一个关于刑事和解成本收益分析的题目进行研究,这个选题不仅不落伍,而且还会有―定的创新,对丰富和发展刑事和解的理论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法学论文的题目要有新意、有创见、有特色,从法律与其他学科交叉地带选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恩格斯就曾说过,科学在两门学科的交界处是最有前途的。 二、从本人专长,兴趣爱好中选题 论文选题无论具有多大的应用价值或者理论价值,但如果作者力不从心,无法完成或无法圆满完成,也是不合适的。因此,在选题时,除了考虑其价值需要的必要性外,还要考虑其撰写的可能性。 一方面要考虑本人专长和学术素养。对于一般的法律研究者而言:要对庞大的法学理论体系都有精深的研究是不太现实的,而只能在普遍了解的基础上有所侧重,专注于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法律学科领域以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围或专攻领域。通过自己对某个领域的知识积累和深入钻孰悉,而且对遗留、争论的问题也较为清楚。在本人研究的领域中,存在哪些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和问题的症结是什么?论争各方的代表性观点是什么?现行的法律有无漏洞?哪些法律制度已不适应社会需要应该进行更新?哪些内容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是空缺的,需要弥补?当前法律领域中有哪些研究的薄弱环节及尚待开拓的领域?在哪些方面仍有研究的必要和广阔的前景?等等。 对这些问题,都应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头脑清醒,方向明确,避免选题的盲目性,发挥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优势及自己的学术潜力和能量,研究也才能深入下去。相反,如果去搞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即使很有价值,也只能是事倍功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知难就退,对于虽有一定难度,但通过努力又有成功可能的选题应有知难而上的进取精神。 另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兴趣爱好是最好的老师,是促使人进行某种活动的重要内部动力,能使人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激发出潜在的创造力,能引导人不辞劳苦地去探索自然和社会的奥秘,以苦为乐,满腔热情地从事创造性的活动,保持旺盛的斗志,直至完成任务达到目的。因此,兴趣爱好是论文选题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同是研究法学的,可能有的人喜欢钻研理论性较强的问题,有的人则更关心实务性的问题;有的人喜欢钻研微观问题, 三、从社会热点中选题 社会热点,是指社会需要解决的普遍问题,或是社会成员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选题能否急社会之所急适应社会各领域之所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作者的学术良知。撰写法学论文,不是为写论文而写论文,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问题。理论的力量存在于对实践的指导之中:有价值的法学论文选题,应该能够回应法律实践提出的难题,解决司法、立法实践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能够为其解决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思路。因此,顺应社会需要是法学论文选题的重要依据,选题越贴近现实社会的法律生活,其意义与价值越易于突出。 当前我国立法部门面临立法技术立法方法等大量的立法难题,司法部门也面临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实践上不仅要求法律研究者做出相应的理论回应,而且要求提供具体的解决办法。法制实践的这些迫切需要,给法律学术研究及法学论文选题既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量,也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有时代感,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人,是有充分的条件来选择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学论题进行研究的。 比如,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日渐活跃,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案件明显增加,农民就土地流转问题上访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何运用法律规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土地流转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等,就可以成为法学论文中很好的选题。这些选题既有利于维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保持农村的稳定和谐。社会热点很多,还有如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平息、突发灾害救援、生产安全等问题中都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从这些社会热点中选题,将会直接推动法律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从社会热点、时代呼唤中选题,要强化选题的严肃性,摒弃随意性这一原则,要求我们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政策法规。违法违规的文章不能写;二是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好文章能陶冶情操、鞭策后进,催人奋起;三是要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好文章气势如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高瞻远瞩、胸怀全局,或治愈社会痼疾,或培养社会新松,或强盛社会脊梁,最终影响、造就一代甚至几代人,迎来一个新的时代。否则,撰写的论文就会为社会所摒弃。 希望能够帮到您,如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您可继续咨询,多多包涵。[大红花]~[开心][开心][开心][开心] 更多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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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事实物权  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  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  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  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  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论文选题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2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1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2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1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2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4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5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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