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 关于文学的论文范文2000字

关于文学的论文范文2000字

发布时间:

关于文学的论文范文2000字

一、封面1、题目: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2、各项内容:四号宋体居中。二、目录1、目录:二号黑体加粗居中。2、章节条目:五号宋体。3、行距:单倍行距。三、论文题目:小一号黑体加粗居中。四、中文摘要1、摘要: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2、摘要内容字体:小四号宋体。3、字数:300字左右。4、行距:28磅5、关键词:四号宋体,加粗。词3-5个,每个词间空一格。五、英文摘要1、ABSTRACT:小二号TimesNewR2、内容字体:小四号TimesNewR3、单倍行距。4、Keywords:四号加粗。词3-5个,小四号TimesNewR词间空一格。六、绪论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500字左右,小四号宋体,行距:28磅七、章、节、一二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字体格式章:标题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节:标题小三号黑体加粗居中。一、一级标题序号标题四号黑体加粗,顶格。(一)二级标题序号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顶格。三级标题序号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1)四级标题序号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①五级标题序号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八、结束语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300字左右,小四号宋体,行距:28磅。九、致谢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小四号宋体,行距:28磅十、参考文献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8—10篇,五号宋体,行距:28磅。十一、附录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英文内容小四号TimesNewR单倍行距。翻译成中文字数不少于800字内容五号宋体,行距:28磅。十二、提示【页边距设置】上5cm,下5cm,左0cm,右0cm。【页码制作】视图页眉页脚自动图标集选中第X页共Y页。【28磅设置】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设置值输入28磅文字。外国文学论文范文赏析:外国文学课程应用型改革的必然性一、应用型人才培养是教学改革的必然选择教育服务于时代,教学制约于环境。自上世纪90年代高校开始扩招到本世纪初毛入学率达到20%,我国高等教育已完成了由传统精英教育向现代大众教育的转化。在这个过程中,一批以专科院校合并升格方式组建而成的地方性本科院校应运而生。在世纪前后持续扩招的10年里,这些新建地方院校与老牌院校一起,共同承担了消化新中国建立后第二个人口生育高峰(上世纪80年代)蕴积的高等教育重任和完成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任务的社会责任。在持续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转中,他们对自身地位处境、办学目标方向、发展出路等问题未及进行准确定位思考,事实上高速发展的大众教育形势也不容思考。只需例行一年一度“打开门”,以“坐以待客”的招生方式,就有源源不断的生源和疲于应付的工作任务。办学思路、模式无需创建和开拓,只需延续精英教育阶段“全国一盘棋”万众一心建设综合性大学的老路。在发展历史短底子薄、地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地域封闭学缘校缘联系欠佳等不利因素下,殚精竭虑、不遗余力地追求学术型大学建设目标。客观地说,在此宏大目标下,这些院校做出了不同寻常的努力,使办学环境、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自身获得了长足发展,也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不可回避的是,诸多现实问题也随之产生,且日渐凸显,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困扰地方院校、困扰全社会,以至制约我国大众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巨大障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院校是在办学条件有限、生源质量较差情况下,走与老牌综合大学同样的学术精英人才培养之路,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使教育活动收效甚微。教学中,一方面是受各种条件制约的教师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多年不变地守着同一个培养计划同一个大纲,竭尽所能地讲授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另一方面是应试教育驯化出来的课外书籍基本不看、学习基本被牵着鼻子转的学生,在高校大信息量、满堂灌的课堂上难以适应和疲于应付。应试教育阶段,学生缺乏必要的阅读和社会参与,导致常识性科学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阅历积累不足。加之地方院校低分录取的学生知识功底较弱的特殊问题,使以系统理论知识传授为指针的教学活动困难重重。学生对大容量高密度的知识传授难于消化和理解,与教师之间难以形成“反馈”与“互动”的良好关系。于是教师全情投入的教学就成了单边进行无人喝彩的独角戏,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第二个突出问题是,传统教学模式方法、内容体系及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校情学情,造成教学和教育质量同时滑坡。一方面是在校生人数激增,给日常教学带来种种困难。人数激增,班型扩大,使课堂教学秩序难以把握,教学形式更趋于易于操作的满堂灌和一言堂,而以小班为易,曾经作为传统教学补充的研讨式、探析式、参与式教学难以坚持。另一方面是人数激增,使以拓展课堂教学和提高学生知识应用能力、综合能力的第二课堂活动难以开展。人数激增,并列班级增加,教学场所紧张。教室流动使用,学生走班,学生学习及活动最基本的组织单位———班级名存实亡,使第二课堂以及其它增强学生团队意识、提升学生文化素养和参与能力的校园文化活动难于组织。在这两大问题之下,最终检验学校教育成效和学生知识能力水平的毕业生的两大出口———考研和就业,均出现困局。重在理论知识传授的传统教学,目标是培养理论功底扎实有学术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但如此教育之下的毕业生,首先在专业知识检验的第一道关口毕业论文(设计)中,常常照抄照搬甚至“满纸荒唐言”。之后在被看作专业知识水平终极检验的考研中,整体成绩也不理想。成功率无论在量上还是质上,都不能与生源质量较好又有深厚学术积淀的一本院校同日而语。而绝大多数选择毕业即择业的学生,在并不与他们所学专业、课程直接对应的职业招聘考录中言不成文、语不成体,在考查综合素质能力的面试中手足无措的现象不在少数。因此现实是,一方面是学生苦读四年毕业后难以找到满意的工作,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难以录用到学用相适、上岗即能工作的实用人才。更为严峻的是,现今地方性院校已经占据我国高等院校总数6/7的份额,已无可置疑成为大众化时期高等教育的主体。而这些院校办学方向模糊造成的投入产出失衡、学生学用不适、校地人才供求脱节,不是个案和局部,而是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由此造成的问题是:这些院校越是在既有路线上发展扩大,越是造成资源和人才的浪费。其教师在一心培养高层次学术人才的课堂上传授越多,对学生掌控越多,学生开拓创新的能力、职业综合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越是不足,越是难以逃脱“理论基本不用”“、实践基本不会”和“毕业即失业”,的魔咒。而国家,在缓解了人口压力造成的高等教育压力的同时,却把就业压力抛向了社会,造成了新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同质化教育引发的地方院校以及我国高等教育整体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行政管理部门到实体院校,早已形成自省自警的共识。同时也都预见到,随着生育高峰期人口完成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适龄人口基数实际减小,我国高等教育已在蕴积新的矛盾和危机,那就是即将到来的院校间残酷的生源竞争。生源竞争将是物质基础、学术环境都相对较差的地方院校必然面临的危机和挑战。那么地方院校的出路在哪里?发展图存的希望何在?应该在国家政策的框架下谋发展,在自身个性化特色化发展中求生存。要充分领会教育行政部门“分类指导、准确定位、办出特色”的指示精神,要充分理解国家“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高等院校层级化发展思路,从中找到适合自身内情与环境的合理定位。那就是以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为宗旨,以立足一方服务一方为原则,走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地域化个性化发展之路,办满足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对多样化人才需求的应用型大学。二、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中课程教学的问题与地位新世纪之后,国家和教育部持续适时颁发纲领性文件,实施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2005年教高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做出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实现高等教育工作重心的转移,在规模持续发展的同时,把提高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的部署,倡导高等教育工作重心由扩大规模向加强内涵建设的战略性转移。2007年1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启动本科教学“质量工程”,提出“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的基本路线,并以明确具体的建设目标、内容和资金支持,落实高等教育从“保量”到“提质”的切实转换。紧随其后的教育部2号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了“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的教育发展总体路线。到2012年教育部4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则进而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克服同质化倾向。根据办学历史、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等,确定特色鲜明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规格和学科专业设置”的具体方针。国家层面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清晰透明,这推动了国内高等教育理论界及实践者对大众化教育深化改革、加强内涵建设,以及高等学校分类定位、层级化发展诸问题的广泛探讨,更推动了学界和实体高校对源于上世纪70年代德国的“应用性大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入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在国家继续实施的“985工程”、“211工程”和新开辟的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等政策、资金、项目、平台等支持下,对于占据我国当前高等教育主体地位的地方院校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理论及实践的探索,均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从形成的成果结论看,刚刚建立的大众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已出现新的“结构性短缺”。首先是学科分类内部结构失调。从大的学科分类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论探讨和实践集中在理工类和新兴应用类学科上。主要探索上述学科实验教学场地、实践教学基地、校企合作、校地合作、产学研一体化等多种人才培养渠道的开发和建设。而既难言成果转化也难言实际应用,而一向作为提高人综合文化素养、人文素质和的传统人文社科类遭冷遇、被搁置,在“应用型”理论和实践大潮中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依据。继而在人文社科范畴内,外国文学课程所属汉语言文学及历史等传统人文类专业,因其既非“理论”也非“科学”,而只是人类文明进程中人物、事件、精神、物质等成果材料的汇集梳理,且不与当前经济社会特定产业、行业直接对接,不具备“实操性”和“应用性”,从而全局失利,在方兴未艾的“应用型”理论与实践探讨中失重失语。在定位为“应用型本科”的地方院校自我绘制的“精文、强理、重应用”的发展蓝图中,文科的下行路线已十分明晰。进而在已经失重的人文类汉语言文学专业中,主干课外国文学又因其不具有文学及写作理论课对创作实践的先验指导性,也不具有语言课对言语文实践的经验总结性,而与中国各段代文学课一起与“应用”相关的一切断裂和绝缘。从“文科”到“人文”再到“文学”,在当前经济社会,在重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大众高等教育中,似乎已毫无用处,丧失了安身立命的依凭。第二,是实践及理论探索的视域有所局限。统观国内相关理论成果材料和实践总结报告,对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和实践主要局限在学校宏观体系建设方面,如制度保证、资金落实、项目带动、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改进等宏观因素。而对决定教育改革成败和人才培养成效的学科、专业、课程等教育活动主体内容———教学层面落实问题探索不足。还局限在“合理调整专业结构”“、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等原则意见的提出,而对教学改革的核心问题———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模式方法、评介考核等应用型改革与实践实操层面问题的研究,目前还实为缺位。课程改革是教育教学中的核心地位,国内应用型人才培养理论的奠基者潘懋元先生曾指出:“任何教育的最终效果取决于直接面对学生的课程建设和实施过程,因此课程建设是当前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核心环节。对于以人才培养类型作为分类标准的高校分类,最终也要落实在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课程。因此,建设应用型本科课程是当前推进高校分类发展进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因而,在国家政策积极引导、资金大力支持、院校层面应用型人才培养宏观体系构划业已就绪局面下,学科、专业、课程三级教学层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已无可退缩,它已占据大众教育改革深化最后攻坚克难的关键地位。而外国文学作为地方院校非应用类专业的主干课,也应牢固树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努力探索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实践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之路,建立应用型教学改革和实践的课程体系。这既是大众高等教育改革深化的当务之急,也是地方院校一线教师当前要完成的首要工作任务。任务重大而紧迫而,不容松懈。

一、儿童文学与儿童教育有天然的血缘关系      中外儿童文学发生和发展史都在不断地叙说着这一事实:儿童文学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儿童教育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   作为文学的一个重要的独立分支,儿童文学的范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文学的,二是儿童的。儿童文学与其他文学最大的差别在于其基本受众是儿童,因此,作家在下笔之时,必须顾及儿童的心理发展与理解能力。陈伯吹于1956年曾明白指出:“一个有成就的作家,能够和儿童站在一起,善于从儿童的角度出发,以儿童的耳朵去听,以儿童的眼睛去看,特别以儿童的心灵去体会,就必然会写出儿童所看得懂、喜欢看的作品来。”由此可见,依据儿童的年龄特点,以儿童的立场创作作品,乃儿童文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其最大的特色。   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人类很早就发现文学是个很好的教育手段。凡属某国家某民族某地区儿童文学的发韧之作,大多因服从教育目的的需要而产生。最早可能产生于公元前1世纪的古代印度童话寓言故事集《五卷书》的序言中说:古代有一个国王有三个蠢笨的儿子。国王要他的丞相调教这三个儿子,但丞相却无能为力。后来一个年长的婆罗门愿承担这项教育任务,并保证在半年之内教会三个王子管理国家的才能。他以能吸引儿童的动物故事作为教材,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为此编成这部流传千古的故事书。17世纪被誉为“第一个为儿童写作的法国作家”费纳隆,为教育好自己的学生——王孙布哥尼公爵而写了《忒勒马科斯历险记》。……可以这样说,儿童文学的提倡是与儿童教育联系在一起的,儿童文学是因为儿童教育的需要才从大文学的母体里分离出来,并独立起来的。因此,儿童文学实际上应该是“成长文学”,可定义为“关注儿童成长,表现儿童成长,有助儿童成长的文学”。      二、儿童文学对儿童精神构建的重要性      “儿童文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在身体、精神、社会方面均未成熟的儿童培养引导为健全的社会人”。它在儿童的教育活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1.儿童文学负有培养儿童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的重任   在社会道德价值上,儿童文学传达的多是人类共通的基本美德,如诚信、勇敢、合作、宽容等。当儿童为作品中的文学形象所吸引时,会在情感上产生强烈的共鸣,他们会下意识地站在各种不同的角色形象的立场来理解人与人的关系,体验各种道德情感,并随着作品的诱导作出道德判断。儿童在欣赏接受儿童文学作品时产生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判断会对他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产生影响。意大利亚米契斯的《爱的教育》之所以成为世界儿童文学名著,一百多年来为世界各国儿童所喜爱,就是因为它塑造出勤奋坚韧的小抄写员叙利奥、跋涉三千里寻母的聪明勇敢的玛尔可等一系列的好少年形象,对儿童产生了很大很好的影响。茅盾上世纪30年代写的中篇儿童小说《少年印刷工》中,小主人公赵元生是个好学、能干、懂甘苦、自立奋斗的穷苦少年典型形象,为当时一大批由学生变为童工的少年儿童树立了独立谋生的榜样。苏联的卓娅、舒拉、铁木尔,我国的海娃、雨来、张嘎子等艺术形象引导着少年儿童走上正确的生活道路。张天翼笔下的三个栩栩如生的形象:贪玩好动的罗文应、懒惰好出风头的王葆、不动脑筋的赵大化,则从反面教育孩子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因此,我们说儿童文学是爱的文学,它源于人类的爱与期待,爱是儿童文学最基本的美学元素;儿童文学是善的文学,以善为美,是儿童文学最基本的美学特征。世界经典的儿童文学作品之所以具有永恒的魅力,就是因为它传达了深邃的爱的哲学,它具有引人向善的思想魔力。      2.儿童文学负有让儿童认识社会、认识人生、认识自然的使命   儿童文学与成人文学一样,是从整体上反映社会生活的,它包含丰富的思想内容以及作家的主观见解,也纳入不少社会、历史知识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它既能把孩子引向他们幼小的足迹难以到达的遥远国度,使之增加见闻,开阔眼界;又能促进他们对人生的哲理思考,使之懂得应怎样对待社会和人生;更能激励孩子对社会以及整个世界的热情关注,以加深他们对生活的了解和认识。比如,瑞典著名女作家拉格洛芙的童话《骑鹅旅行记》就在讲述童话故事的同时,又融进了许多有关瑞典的地理概貌、神话传说、文化古迹、工农业生产等知识。它不仅使瑞典的儿童可以从这个美妙的窗口了解自己的祖国,增长知识,而日世界各国的儿童也可以从中了解这个美丽国度。   儿童文学与其他文学相比有一个优势,那就是它更能引起儿童浓厚的认知兴趣。认知心理学认为:“当个体原有的认知结构与来自外界环境中的新奇对象之间有适度的不一致时,个体就会产生‘惊讶’、‘疑问’、‘迷惑’和‘矛盾’心理,从而激发个体去探究。”儿童由于受知识所限,对外面的世界知之甚少,这恰恰就成了儿童认知的动力。儿童文学能以其生动的形象、有趣的情节、活泼的笔法,把小读者引进那个他们欲探知的世界。未知的世界展现在具有强烈好奇心和求知欲的小读者面前,就能大大激起小读者观察世界、认识世界的兴趣。这种兴趣可以促使儿童积极地去探索新事物、新世界,培养儿童观察世界、认识世界的新方法。量子力学的创始人、丹麦科学家玻尔就曾向人们说过:拉格洛芙的童话《骑鹅旅行记》对他走上科学道路有着深刻的影响。      3.儿童文学负有培育儿童发现美、感受美、创造美的天职   “人类应当将最宝贵的赋予儿童”,这是联合国提出的原则。赋予儿童“最宝贵的”当然首先是美。“育人始于立美,立美始于儿童”。文学作为人类审美的最高形式之一,尤其应遵循美的规律进行创作。凡文学都应该是美的,没有美就没有文学。它应以美的光辉光照人类,以美的形态感化人心。曹文轩先生认为,“美感与思想具有同等的力量,甚至大于思想的力量”。他在自己的文学创作中不遗余力地浇灌出一朵朵善的花朵,用它们的美陶冶人们的心灵。儿童文学,除了具备一般文学的美学特征外,还具有其独特的美学特征。郭沫若在《儿童文学之管见》中对这个美妙无比的艺术世界作过形象的描绘:“儿童文学当具有秋空霁月一样的澄明,然而决不像一张白纸。儿童文学当具有晶球宝玉一样的莹澈,然而决不像一片玻璃。”这样的描述,形象而生动地说明了儿童文学所独有的美学魅力。儿童文学既是生活的真实反映,也是生活的审美反映。儿童文学作家在进步世界观的指导下,将生活中较粗糙、分散、处于自然形态的美的事物,形象地概括提炼为 更强烈、更丰满和更理想的艺术美,通过作品集中表现生活美、自然美与艺术美。像安徒生笔下的《海的女儿》、王尔德笔下的《快乐王子》等,尽管主人公的结局是悲惨的,但他们在读者的心里所激起的感情却愈来愈纯洁,愈来愈高尚,使读者从中获得了美的享受。同样,生活中的丑在作家笔下亦能变成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形象。如《皇帝的新装》,就可以使读者在讥笑、否定丑恶的同时,更加神往生活中美的力量。杰出的儿童文学作家总是以适合儿童的优美形式和高度的艺术技巧,生动形象地描绘出一定时期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使作品具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使儿童产生感情上的激动,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同时也以此影响儿童的思想感情,陶冶和培养儿童健康的生活情趣,发展他们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4.儿童文学负有塑造儿童健全人格的任务   儿童文学作为儿童认识世界的另一扇窗口,能弥补儿童人格的某些缺憾。   首先,儿童文学有利于健全儿童的情感世界。著名作家、儿童文学委员会副主任张之路先生认为“情感缺席”是现在孩子的一大问题,曹文轩先生也认为当今社会的儿童,“情感弱化已是令人忧心忡忡的问题”,他们都认为这与孩子的阅读有关联。曹文轩先生还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几乎是任何一种方式、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奏效的。最能治这个世纪病的,大概就是文学。文学几乎是唯一的良药。”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总是善于以细腻的笔调来展示人与人、人与世界之间的诗意之美,从而给儿童以强烈的情感体验。如瑞典著名女作家林格伦的童话《住在屋顶上的小飞人》,写的是住在屋顶上的小飞人卡尔松与斯万特松家的小儿子小家伙相交往的有趣故事。小家伙是个自我感觉很孤独的普通小男孩,他的爸爸、妈妈、哥哥、姐姐都很忙,家人既没时间陪他玩,也没人注意到他的感受。于是小飞人卡尔松出现了。小飞人填补了小家伙心里的孤独感,给小家伙带来了无尽的快乐。作品中对于两个小伙伴纯真友谊的描写,对于小家伙渴求亲情、友情的描写,给予现实生活中缺少情感交流的孩子们一种情感的补偿,使他们体验到了人与人之间的美好情愫。类似的作品还有《爱丽丝漫游奇境记》、《彼得·潘》、《小熊温尼·普》、《玛丽·波平丝》、《洋葱头历险记》、《绿野仙踪》等,都是这方面有代表性的作品。情感的熏陶是优秀儿童文学作品奉献给儿童的美味佳肴。   其次,儿童文学在树立儿童的自信心,培养儿童的自我意识,培养儿童敢于冒险、勇于进取的品格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如长篇童话《长袜子皮皮》塑造了一个聪明淘气、力大无穷,时常会搞些恶作剧的9岁小孤女——皮皮的童话形象。她的独立自信,她的个性十足,她的敢于冒险,处处都显示出这是一个被压抑着的、最狂野的儿童幻想的化身。这个童话形象使得现实中的孩子们被压抑的欲望得到了宣泄。感受着皮皮的自信、自立、自强、勇敢和冒险,生活中的儿童也会被激动着、鼓舞着。类似的作品还有:斯蒂文森的《金银岛》、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芬历险记》、《汤姆·索亚历险记》等。浸染在这样优秀的作品中,现实中的儿童的自信心、自我意识、勇于进取等个性品质就会受到一种积极的暗示,从而使儿童的这些个性特征得到启发、培养和加强。   再次,儿童文学在培养儿童勇于克服困难的精神和百折不挠的毅力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不畏困难,不屈不挠是使儿童能够保持持之以恒的注意力、锲而不舍的探索精神的重要保证。一些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可以鼓励和发展儿童的这些可贵品质。如曹文轩的“成长小说”《古堡》中,就塑造了两个逆流而上,经受住了生活摔打的“小小男子汉”形象。作者对小说主人公的开拓、进取,勇于搏击生活等阳刚气质的热情描写,对他们坚忍不拔、不畏艰难的顽强精神的礼赞,无疑对于克服儿童性格中的柔弱、驯良等缺憾有着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儿童文学如同孩子们心灵成长的养料,我们应充分认识儿童文学对于儿童精神建构的重要性。如果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得以广泛推广和阅读,儿童文学引导儿童亲近文学,提升儿童的精神就一定不是梦想。

关于人生的论文2000字范文

人生是什么?   问得多么简单,但我无语。   错过多少次冷酷的月亮,萧条的秋林,落幕的黄昏,人生就似一坛尘封的老酒,越品越香,越品越浓。醉了的,不是好汉;没醉的,不是英雄。   采一缕和煦的阳光,撷一泓叮咚的清泉,划一叶轻盈的扁舟。人生就像一本耐读的书,细细地品读,生怕错过精彩的篇章,不翻到最后,永远不知结局的辉煌。   孔林乔木,吴宫蔓草,楚庙寒鸦。繁花碧草,亭亭修竹,婉转莺啼。人生就像一场戏,每个人都是这出戏的主角,融入了嬉笑怒骂,悲欢离合,这是必备的戏码。真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   心灵的默契是知音,完美的旋律是缘分;争锋相对是敌手,优胜劣汰是竞争。人生就是一局棋,生活便是不易言败的对手,自己也在其中,吸取经验,自我完善。   美酒,给人以一段时间的兴奋和快乐,但她的香醇只是一种浪漫,但不永恒;这是人生。咖啡,给人带来无穷的苦味,不经意间也带来了永恒的回忆;这是一种现实,滋生于心中,这是人生。过分的现实,人生变得呆板和木讷;过分的浪漫,人生变得虚无缥缈。人生便是这两者有机的结合:美酒•咖啡。   人生会面对种种难题:生存的难题,思考的难题,精神超越的难题,突破创造的难题。爱因斯坦敢于挑战,在探究未知事物的过程中获得喜悦与满足感;围棋国手陈祖德参透了精神的超越,谦逊地说:“我是学生”,他无止境地追求着一种学也无涯思也无涯的人生真谛。   人生会提出种种追问:存在的意义、爱的意义、苦难的意义、超越的意义……林则徐老先生箴言: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他的丰功伟绩,如毅然火烧英商鸦片,这是一种爱国的最高表现;霍金将苦难化作另一种意义上的恩赐,在禁锢的轮椅上操纵宇宙人生。   人生会面对种种选择:生存方式的选择,出处去取的选择,生存状态的选择。它是诸葛亮:“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的修身养性;它是刘禹锡“斯是陋室,唯吾德馨”的安贫乐道;它是范仲淹“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仁人之心;它是陶渊明“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洒脱飘逸。   涓涓细流滋润干涸的心灵,连绵群山耸起你高贵的人生。   匆匆人生疾似梭,事事谈泊心如水。

人生价值观评价一个人是否成功时,不能只考虑他的影响力、成就、激情、毅力、理想、执行能力、沟通能力等因素,而应当首先看他是否拥有正确的价值观。一个人如果拥有正确的价值观,那么,他在其他方面越是有经天纬地的才华,他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反之,如果他的价值观是扭曲的,邪恶的,那么,他在其他方面的造诣越深,他对社会的危害也就越大。所以说,在一个人的成就和发展过程中,价值观决定了人生的成败,而诚信是最为重要,人人都应具备的价值观。 人生价值观是每个人判断是非善恶的信念体系,它不但引导我们追求自己的理想,还决定一个人生活中大大小小的选择。在求全意义上来说,我们的任何行为,都是自身价值观的流露。尽管每个人都无可避免地受到价值观的影响,不同头脑中的价值观却可能大相经庭。而人们各自不同的人生经历、生命感悟以及生活际遇,无不受到各自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人生价值观对人的行为和生活选择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试想,如果泰斯没有将参透“天上的奥妙”放在生命中最重要的位置上,他就不可能投入地将自己的生命交付给哲学,不可能成为在一代代后人的教科书中占据显赫一章的哲学之父。所以,我们的价值观,就像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说的“看不见的手”,它在不知不觉中就决定了我们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度过一生。 既然人生价值观对人的一生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我们就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让它引领我们的人生向着正确的方向航行。当然,每个人的人生价值观都会有所不同,而最主要的,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我的价值观就是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能给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前进献上点微薄之力,并且能帮助别人,能给别人的人生带来些许的快乐和方便,能做到这点,就是我人生最大的快乐与满足。 经常从自己的身边看到许多许多不合理的现象,我的心都会有些疼痛与难受。我们想改变这些不合理似乎又很无力。我想,现在我最主要的应是从自身做起,首先充实自己,改变自己,再为其它人造福。而不是用满心抱怨来消磨自己的意志。我认为我的这种价值观是正确的,我会向着它前进,而且有了这样的价值观,我的人生从此不再迷航。这样的价值观,也定使我的人生从此与众不同。 人们的生活和教育经历互不相同,因此价值观有多种多样。价值观与兴趣有关,但它强调生活的方式与生活的目标,牵涉到更广泛,更长期的行为。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生价值观教育人生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意义的根本观点和看法。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固然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和表现,是由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们的观念、观点的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1]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重大的变革,必然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巨大的冲击和影响。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青年学生,其价值观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青年学生的价值取向,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人生价值观教育,对于正确引导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一、青年学生人生价值观的特征及其行为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青年学生所追价值求取向主流是积极的,上进的。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变,而且在市场经济刚刚进步,相应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青年学生对与之伴行的复杂、深刻的社会变革现象,由于缺乏理性上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往往依据对一些具体现象的判断与评价作出价值选择。1、主体意识越来越强烈,自我意识凸现但不偏激,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自改革开放以来,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强化一直是青年学生的特点之一,如对人生理想的追求,把“个人事业成功,生活美满”摆在第一位,在谈到人生最大幸福时,则要求“有一个温暖家”或“事业成功”,都反映出对个人自我价值的追求,自我意识的加强。

曾经以为人生是路途中远方一道迷人的风景,那里神秘悠远,充满诗情画意。   人生是什么?曾经以为人生是路途中远方一道迷人的风景,那里神秘悠远,充满诗情画意。随着岁月的流逝,便又觉得人生不过是一次又一次的悲欢离合,一幕又一幕的潮起潮落,一轮又一轮的阴晴圆缺,再后来……人生到底是什么,我说不清楚。但霍桑却替我找到了答案,他说:"人生包括两个部分:过去是一个梦,未来是一个希望。     过去是一个梦。回首过去的风风雨雨,生活中的许多东西像一只断了线的风筝,在岁月长河中悄然而逝。好的坏的,喜的悲的,都已过去,成为历史,像梦一样变得遥远而模糊,不再清晰了。但又有一些刻在脑海中挥之不去。原来,岁月虽然会斑驳年轻的容颜,但它带不走曾经永恒的记忆。忘不了第一次离家的难舍,忘不了第一次上讲台给学生讲课的紧张,忘不了第一次暗恋一个人的滋味,忘不了第一次收到情书的激动,忘不了……生活中总有那么多美丽的瞬间留下。这些记忆常在我眼前晃动,当我伸出手去抓时,它又消逝得无影无踪。过去的已经过去,永远地过去了,成为了远去的风景,我怎么也回不到从前了。     未来才是那辆奔驰的列车,才是人生的希望。所以,年青的朋友,用欢笑与流泪用心地去捕捉和珍惜人生的每一次光芒,好好地把握现在,去实现未来的梦吧。但幸福也总会在风雨中摇摆,因为,人生不是一帆风顺的,它是一场残酷的考验,一次艰难的旅途。当不如意来临时,请不要气馁,不要抱怨,更不要麻木。台湾作家刘墉说:"人就这么一辈子,不管你怎么过这一辈子,这一切也将会过去,但是希望能在这宝贵的一生中多一点感受,多一点触动,哪怕是苦、是甜、是酸、是辣、是惊、是险、是喜、是悲,记住,不要麻木。"是的,任何时候都不要麻木,否则,那将是一个人一生中最可悲的事情。回首往事,尽是遗憾,默想未来,夕阳西下,暮蔼苍茫。或许,人生就是一连串的选择,选择了拼搏,选择了微笑面对一切,未来的太阳才会在朝霞的陪伴下冉冉升起。     人生是一个过程,它需要回味,需要憧憬,需要感受,如此,人生才会深刻。为了让人生更加美丽,让我们来记住雷因霍尔德聂赫尔博士的话:

关于文学的论文2000字

视觉文化时代的文学

以文学为话题的议论文 当代作家赵丽宏曾说过:“世界上有无数关闭着的门,每一扇门里,都有一个你不了解的世界,然而这些关闭着的门中,有一扇非常重要的大门。这扇门写着两个字:文学。”  赵丽宏认为文学是他生命中最重要的,因为“优秀的文学作品,传达着人类的憧憬和理想,凝聚着人类美好的感情和灿烂的智慧”,而我认为文学是我生命中必要的,因为“或许在生活中会因为你的美与丑夺你的形象;或许在集体中有着贫富之说来定夺你位置;或许在社会中存在着勾心角之谜来衡量你的价值,但是在文学中,只有你和主人翁的快乐,它是美好的代言,和平的归属”。  我欣赏郭敬明,从初中就开始了他的文学之路;我欣赏张爱玲,虽然有些看不懂也不理解,但其中的蕴意深厚;我欣赏鲁迅,即使有时会在他的世界上陷入沼泽……  在《红楼梦》中,我是黛玉的明眸,清澈而犀利,《林黛玉进贾府》一节中,门外的盛景及左拐右转的院落就让我眼前一亮,那珠光宝气、富贵堂皇更让人倒吸一口凉气,各人容貌,举止谈吐,礼仪之说,亦是落落大方,与众不同。再探门道,各人出场就已是气势逼人,有扶,有请,有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有顾作不见的,有循规蹈矩、小心翼翼的,有未见其人先闻其声的……借曹公之用笔精妙,光是这排场就让人叹为观止。  在《出走十五年》一书中,我看到了希腊的气派、罗马的恢弘,我感到了耶路撒冷的冷峻,恒河的壮美;我听到了西隆囚徒的叹息,莫扎特的绝唱。不同国度的人,不同故事的感悟,对文化和历史的认知也就从中渐渐递增。我更深深了解了文化与历史这看似疏远却又密又不可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历史是一面镜子,那么文化便是历史所折射出的一道光;如果说历史是一首乐章,那么文化便是历史中扣人心弦的动人音符。  借秋雨之正笔,我学到了一种美德——尊重,同时,我也学会了真正的旅行者精神——虚心虞诚,锲而不舍,永往直前。这是一个优秀的旅行者必备的品质,更是一个学子所应该学习的。  文学是作者的心声,诱惑着每一颗赤诚之心;文学是读者的眸子,诱惑着每位文学之子;文学更是一扇窗,窗后的世界诱惑着我,走向梦想与现实的交际……  文学是带刺的玫瑰,有着华丽的包装,巴金爷爷不慎被扎了,留下了爱情三部曲与激流三部曲;文学是巫婆的苹果,有着诱人的香甜,冰心奶奶了,留下了《繁星》和《春水》;文学是香奈儿的翻版,有着动人的香气,我被蒙了,留下这一篇肺腑之言……

关于婚姻法的论文2000字范文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  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  【专题名称】妇女研究  【专 题 号】D423  【复印期号】2009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  【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  【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日 期】2008-10-25  【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  中图分类号:D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  一  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  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  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  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  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  3、关于夫妻财产制  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  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  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  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  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  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  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  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  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  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  三  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  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  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  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  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晕死!真不知道你们老师怎么想的!

关于文化的论文2000字

给你个提纲你自己挑着写  一、传统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文化是指中国历史上以个体农业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家庭为背景、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社会文化体系。它有着悠久历史。是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集体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从时间上讲,中国传统文化大致是指19世纪40年代鸦片战争前的中国文化。因为鸦片战争后由于西方文化的剧烈冲击。中国文化开始大幅度的震荡,调整。这种变化一直持续至今。从地域范围看,中国传统文化不仅包括传统的中国地理概念,还包括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越南、朝鲜等国家和地区,没有一个清晰的地域界限。她是我们的祖先传承下来的丰厚遗产,曾长期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的现实性、变异性。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实的基础。今天中国人的思维与行为仍在不自觉中深受其影响。纵观历史,传统文化主要包括儒学、美德、礼仪、民族精神、榜样、诚信、和谐观、负面道德经验等方面。  二、多视角看传统文化教育的德育价值和体现  传统文化教育的德育价值,众说纷纭,许多专家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各抒己见。有些学者们论证了儒学教育思想的现实意义。认为儒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思想政治课程改革、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等具有极为有益的作用。还认为新儒学伦理道德思想有助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对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也有启示。改革开放以来和加入WTO以后,中国的人文精神及传统文化思想受到挑战。对学生进行儒学教育,坚定信仰教育有利重建精神家园,凸显人文精神,要求我们加强儒学伦理教育,倡导道德体验教育。  〔1〕有学者从美育及传统美德的角度看其德育的促进作用。也认为当代德育的社会文化环境受以现代传媒为特征的大众文化影响,人的审美受到侵蚀、精神世界也被无情的挤压着。青少年的奋斗精神、进取精神、创造精神受到巨大影响,自我意识强全局意识差、竞争意识强合作意识差、好胜心强抗挫折能力差等不健全人格结构。而美育与德育的终极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和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审美教育与价值观的培养及形成有密切的关系,这也是我国把美育作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原因;当前可以通过艺术教育、经典导读、看经典戏剧电影、文学导读、注重课程教材改革、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等措施来实施美育。  〔2〕对于美德作为知识可教性,有学者论证了其可教的限度和方式。苏格拉底说:“美德即知识”。但美德作为知识被教师有限度的。原因是它主要通过理性去获得、美德本身的内涵在当代社会中的失落、合格的美德教育教师的失落。所以传授也有其特殊的方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3〕香港中文大学刘国强教授阐述了中华美德教育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指出儒家伦理教育之特点,尤其分析了仁的不同层面的含义和与诸德的关系,认为它们都是相互关联和融通的一个体系。他的关于中华美德的当代意义提醒了我们不要一味的追求现代的、西方的、流行的价值观,而忽略中华传统美德所蕴涵的价值。  〔4〕 至于道德榜样、榜样教育问题,部分学者论述了榜样的道德价值,道德榜样的类型、可能和功能。一般的榜样并不特指道德榜样,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只有具有正面价值的榜样都有道德的崇高性或崇高的道德价值。从道德主体的角度看,可分为个体道德榜样与群体道德榜样:从社会生活的实际来看,不可能人人都成为道德榜样,主要是:掌握和控制社会道德资源者、对社会负有重大责任和具有重要影响者以及成年人。道德榜样有几种产生的可能,即先验论、发现论、需要论、实践论。不管怎样,道德榜样产生的条件至少应该是理性主义和普遍主义的诉求。道德榜样的功能如下:传统优秀道德的典型承载者,现实主导价值的积极弘扬者,未来理想道德的开拓创新者。这三种内在功能决定了道德榜样具有示范和激励的外在功能。  〔5〕现实教育中要积极发挥道德榜样的外在功能,使其转化为内在功能,以不断扩大的道德榜样的力量和影响力。但如何处理好榜样教育与偶像崇拜呢?有学者指出要合理运用它们之间的耦合,来建设新时期的文化和进行学校道德。需正确认识偶像崇拜语境下的榜样教育。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和现代传播媒介产品的普及,新的文化形态和现象的出现冲击并改变着传统的文化模式和文化观念。时下榜样曲高和寡,偶像却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找出新时代文化背景下榜样与偶像的差异与共生,建构它们间的耦合机制。需要我们贯通理性思维与情感体验;协调价值目标与现实生活。  〔6〕民族精神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和重要价值,当前有学者对学校如何进行民族精神教育作了研究和思考。指出民族精神教育应具有生活性、综合性、发展性,体现民族性和全球性的统一,且要设置专门的民族精神教育课程。拟定民族精神教育目标,不同的学习阶段,目标层层深入。至于其教育方法,不能脱离学生实际,而要从学生生活出发,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在活动中开展教育,这样民族精神才可能真正被内化。  〔7〕在崇尚个人自由的现代社会里和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市场化改革的影响下,当代学校民族精神教育面临着危机和价值困境,即如何处理好国家认同和个人自由的关系。学者认为,当代学校民族精神教育本身而言,强调个人自由与国家认同各有优缺点,因为他们反映人的精神需求中既渴求自由又希望有所归依的二重性,因此有学者要建立一种必要与可能的民族精神教育价值取向:基于个人自由的国家认同。根据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通过达致共识的对话教学来实施民族精神教育,用讨论、辩论、说服教育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主动获得些道德规范和自己的价值观。  〔8〕有学者指出负面道德经验也有其德育价值,负面道德经验是指在道德生活世界中表现出来的具有假、恶、丑性质的道德事件或行为。但它在学校教育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人认为负面道德经验会对学生的道德成长产生消极的影响,因而在实践中采取回避或拒斥的态度。他们认为负面道德经验一旦被课程化,就会对学生的道德成长具有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发展学生处理负面道德经验的意识和能力,适应真实的道德生活世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道德自主力、更好的理解正面道德经验和进行道德反省。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是矛盾的统一体,道德经验也不例外,学生不应该只知其一面,而不知另一面。那么负面道德经验在当前德育中缺位的原因是什么呢?根本原因在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有些人认为呈现负面道德经验与学校教育的性质不相符合;有些人认为学生的德性很大程度上是环境熏陶的结果,因而在学校教育中呈现负面的道德经验不利于学生的德性成长;有些人认为由于学生的身心发展还不成熟、缺乏道德免疫力,因而不宜向学生传递负面的道德经验。但它们不应成为学校摈弃负面道德经验的理由。学校德育不只是教师和学生过道德生活的地方,更是学生学习如何在社会上过道德生活的地方。社会上永远存在着真、善、美与假、恶、丑。学生不可能完全封闭在学校内,他们无时无刻不在与社会打交道。既然和社会交往,学生就不可避免的遇到负面道德经验。如果学校不让学生掌握面对负面道德经验的智慧,那么他们在遇到负面道德经验时就会茫然不知所措。所以学校应该将负面道德经验课程化以促进学生的道德成长。  〔9〕中国自古就被称为“礼仪之邦”。显然先秦时期的礼就是道德规范的载体,也是传承主流社会伦理思想的符号,具有重要的道德功能,有学者说其功能主要表现在道德内化、示范和传承等方面。礼的践履使人们逐渐养成遵守道德规范的行为习惯,形成道德观念,培育道德情感,使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在的道德自觉。礼仪则以理想的模式向社会成员展示主流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供他们效仿的行为准则。礼仪还通过礼仪活动标准化的语言和动作,使社会道德规范成为可以习得的东西。先秦时期的礼具有传统礼仪的共性,另外,它的德育功能有其特殊性,第一,先秦礼教与乐较大配套进行,相辅相成;第二,先秦礼的道德教化与国家机器的推动密不可分。礼的法制化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礼的道德教化的作用,还有中国古代政教合一的机制是礼的道德教化的重要途径。  〔10〕也有学者分析了人生礼仪的德育内涵,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俗事象,指围绕着人的生命历程的关键时刻或时段而形成的仪式活动,具有丰富的德育功能。因为人生礼仪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连接着寻常百姓的人生追求和需要,另一面连接着受儒家文化支配的传统价值观念,千百年来始终发挥着规范人生和统一教化的作用。当然人生礼仪德育功能的实现,要注意在开展礼仪活动时讲究实效性;要在庄重神圣的场合下,以富有象征和表现力的方式使受礼者完成道德教化过程。这对于今天的德育有借鉴意义。  〔11〕和谐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机制和状态,它是发展着的联系。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有和谐的思想,如:“天人合一”、“整体和谐”、“和而不同”的思想都包含有和谐的意义。传统文化注重“修身”的价值追求,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传统文化崇尚“和为贵”的思想,有助于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精神,有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传统文化“以民为本”的观念,有利于巩固社会和谐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提出,正是中国传统大同社会理想在现代的延续和升华。中国文化传统中追求和谐的思想由来已久,讲求和谐是往圣先贤们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文化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把构建和谐社会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中,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智慧和精神动力。例如:传统文化注重“修身”的价值追求,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修身”,强调个人道德人格的培养,对于提升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具有极其宝贵的启示;传统文化崇尚“和为贵”的思想,有利于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儒家提出“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就是主张人与人、人与社会要宽容和谐。儒家“和为贵”的思想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和对和谐理想的追求。  〔1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为“和”的思想赋予崭新的时代内容,进一步倡导以和为贵的新型人际关系准则,无疑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人际摩擦和社会内耗,在全社会形成“贵和尚和”的价值取向,增强人际关系的亲和力和凝聚力;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精神。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是与中国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精神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把天地万物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只有处于和谐关系中,才能得到发展并生生不息。儒家认为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界基本上是和谐的,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思想虽然是农业文明的产物,但它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亲和感和相互依存关系,对于我们反思现代工业文明对自然的征服态度,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时期,正以历史上最脆弱的生态环境,承载着最庞大的人口,也正在以最快的速度消耗着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资源,面临着最突出的人与自然的矛盾。因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还有,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有利于巩固社会和谐,“民本”思想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宝库中重要的精神资源,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先秦文献中提到“民”的地方很多。我们只有把构建和谐社会植根于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善于汲取“民本”思想的精华并赋予其崭新的时代内容,才能夯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一个以民为本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汉字的文化魅力勤劳、智慧的中华民族,经过几千年的锤炼,创造出世界上唯一古老却仍具有旺盛生命力的表意文字。它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文明的主要载体,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的巨大贡献。汉字是中华民族文明之母,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它在提高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上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勋。汉字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她以优美的形态、和谐的韵律、丰富的文化内涵,成为世界上流传至今的古老的文字,并在新世纪越发散发出她无与伦比的魅力!汉字形体优美。汉字是由图画发展而来、由线条图形构成的表意文字,线条图形本身的结构就能表现出图画美。仔细端详我国的汉字,有的端庄秀美,有的自然简洁,有的流畅飘逸。正因为如此,中国才有那么丰富的书法艺术。汉字优美的形态,给我们以无限的想象力。翻开书本,你会觉得每一个汉字都是鲜活的,一个个汉字犹如一幅幅精美的画卷展现在我们眼前。“日”的形状像太阳,“月”的形状像月牙,“山”像高高隆起的连绵山峰,“川”像飞流直下的悬崖瀑布;“马”像骏马在奋蹄奔驰,“鸣”似鸟儿在引吭高歌,“旦”似太阳从地平线上冉冉升起,“集”似三只鸟儿在树上依偎栖息;三人为“众”,日月为“明”,“步水(三点水)”为“涉”,双“木”成“林”几乎每一个汉字都能为我们插上一双想象的翅膀,让我们在汉字的世界里自由畅想,在汉字艺术的画廊里得到形象真实的美感。汉字音韵和谐。一个汉字就是一个音节,在一个音节内,没有复辅音,无论开头或是结尾,都没有两个或三个辅音连在一起的现象,因此,音节与音节的界限分明,音节的结构形式整齐。汉语的音节元音占优势,一个音节中可以没有辅音,但不能没有元音,而且,由复元音构成的音节比较多,因元音是乐音,所以汉语音节乐音成分比例大。汉语的每一个音节都有若干声调,声调可以使音节和音节之间界限分明,又富于高低升降的变化,于是形成了汉语音乐性强的特殊风格。许多汉字韵母相同或相近,把这些韵母相同或相近的音节放在每一句或隔一句的末尾,就可以使音调和谐悦耳,富于音乐节奏,诵唱顺口,好听好记。诗歌就是利用汉字的这一规律构成的韵文。每一个汉字有一个特定的声调,阴平、阳平读起来比较舒缓,叫平声,上声、去声读起来比较急促,叫仄声,有规律地交替使用这两大类声调,可以使音调抑扬顿挫、悦耳动听。汉字历史积淀深厚。几千年来,中国历史文献,浩如烟海,文献中典故、成语、丰富多彩。几个汉字,可以表达一篇文章、一个故事的内容。如“班门弄斧”、“滥竽充数”、“黔驴技究”、“江朗才尽”、“车水马龙”、“门可罗雀”„„数不清的简洁词汇,将含义丰富深远的内容,鲜明生动地表现出来。中国古籍,车载斗量。《老子》五千字,奥妙无穷,已形成一个学派《老子学》。《孙子兵法》几千字,变换不测,不仅适用与军界,世界多国的商界也在应用。而且,汉字字与字之间区分明显,个性突出,便于高速新产品试销读。由汉字排列组成的诗词歌赋和析字联等,讲究整齐、压韵、平仄、对仗,文字精炼,内涵丰富,高雅清新,是其它文字难以具备的。汉字是汉文化的创造物。汉字是表意体系的文字符号系统,故可直接传递语义信息。“江、河、汛、汤、泊”与“水”有关,“扎、打、扑、扒、扔”与手的动作行为有关。汉字的构造有一定的理据性。张斌指出:“汉字的理据性透露出丰富的汉民族文化信息,通过汉字内部结构的分析,我们甚至可以窥见古代的风俗、社会发展、认知水平等。”深入到每一个汉字的结构中去,就会发现其中都蕴藏着很深的造字理据,从中可以窥探当时的社会生活。例如远古用贝壳作货币,故记录有关经济活动的汉字都加上一个“贝”,如“贪、贫、货、贷、资、贱、财、购”等,汉字体现了汉民族的思想观念和认知水平。例如,封建社会妇女地位低下,故含有贬义色彩的汉字都加上一个“女”,如“妒、奸、婪、妖、妄、嫖”等。汉语中表示思想感情的汉字都从心旁(或心的变形),如:想、忘、忠、恕、怨、愁、忆、恼、悦、惮、愠、恭、慕等,这是古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一种观念的反映。先人认为,心是思维的器官,鉴于这种认识,在造字时,留下了一批从心旁的表示思想、感情的汉字。“汉字”是世界上唯一从古代一直演变过来没有间断过的文字形式。从甲骨文到西周时期的金文、大篆(钟鼎文、石鼓文),再到秦朝时期的“小篆”,实现了“书同文”,之后“隶变”实现了古文字向今文字阶段的转变,隶书、楷书以及

  • 索引序列
  • 关于文学的论文范文2000字
  • 关于人生的论文2000字范文
  • 关于文学的论文2000字
  • 关于婚姻法的论文2000字范文
  • 关于文化的论文2000字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