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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官的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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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官的论文摘要怎么写

我有一个梦想,深深扎根于我的心中。那就是长大后,我要成为一个科学家。尽管我没有过人的才智,没有严密的思维,也没有特别准确的判断力,但是我仍不会放弃努力。尽管这个梦想距我很遥远,但我仍不会停止追求。尽管在实现梦想的过程中,会有很多挫折和无数的磨难,但我仍不会灰心丧气。因为我相信,只有经历地狱般的磨练,才能练出创造天堂的力量;只有流过血的手指,才能弹出世间的绝唱;只有经历困难和挫折,才能实现自己的梦想。以前,每当我看到科学家们令人瞩目的成就时,总会感到羡慕和敬佩。是他们,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是他们,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更是他们,为祖国的发展赢来了一个崭新的明天。因此,我想成为一个科学家,成为一个对国家有贡献的人,成为这个国家的栋梁。每当我看到浪费时间的人时,我会为他们感到惋惜;每当我看到灰心丧气的人时,会为他们感到悲哀;每当我看到不务正业的人时,我会感到愤恨。因为他们没有看到自己的价值,没有属于自己的梦想。这样的人生,是没有意义的人生。而我,至少有一个梦想,一个目标。有了这个梦想,我就会一直努力下去,永不放弃。有了这个梦想,就等于把握了自己的人生航向,不会再迷失方向。有了这个梦想,就好象一盏明灯,照亮了我前进的道路。一直通往胜利的顶峰。为了这个梦想,我会努力奋斗。也希望人人能向着自己的梦想奋进,寻找属于自己的明天!

每个人心中都藏有一个梦,有人想成为摄影师,用镜头记录世间美景; 有人想成为运动员,用体能不断挑战超越;有人想成为记者,用笔记录时事民生而我的梦想则是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检察官。2016年夏天,我以一名公益岗法警队员的身份加入到检察大家庭中,虽然现在的我还称不上是一名真正的检察人,但我深知,我离我的梦想又近了一步。初进检察院时,我被安排到政治处工作,每天从事着似乎与检察业务并不相关的工作,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曾一度陷入了困惑与迷茫之中,感到无所适从,然而几个月的工作下来却彻底改变了我的观念。政治处作为检察行政综合部门,承担着检察机关思想政治教育、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检察宣传等各项工作,正是这些繁杂又重要工作,为全院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与人事保障。那时我明白了,无论在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岗位,只要端正态度,那么每一份付出都是有价值的,这使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选择,坚定了最初的梦想。梦想光荣,使命艰巨。的确,要想成就伟业,除了梦想,更重要的则是行动。记得去年年末,在CCTV2016年度法治人物颁奖典礼现场,一个看似平凡却又不那么平凡的人物深深吸引了我的目光,那便是潘志荣同志。我清楚的记得当时的颁奖词是这样描述的:扎根草原30年,600多起案件无一错案,他是边疆检察的“蒙汉通”,也是群众身边的“一叫通”,顶风冒雪,春风化雨,他是草原牧民的好安达。的确,潘志荣同志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一直扎根边疆草原。一年中,他有200多天在基层农牧区奔波,巡访过980多个牧场牧点,走访过3400多户农牧民,用自己的脚丈量了达茂旗草原8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写下了4万多字的《民情日记》。这些数据足以说明他对党对人民对法律的忠诚,以及作为一名检察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不仅如此,他主动资助贫困牧民子女完成大学学业,自行贷款帮助牧民渡过发展畜牧业的难关。带着对牧民群众深厚的感情他曾谈到:“想要干好工作,就要和群众打成一片,脚下的泥越多,离牧民们就越近,我很享受和牧民在一起的日子,就像是大树的根深埋土地。”老潘同志仿佛是一根标杆,使我在追梦的道路上充满动力。我梦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智慧、勇敢、为民、清廉;我梦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不怕吃苦、勇于进取、兢兢业业;我梦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真正无愧于我们头顶的国徽,无愧于老百姓给予的尊敬和期许。

关于检察官的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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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谈如何认定奸淫幼女罪》,载《政法论坛》,1984年第一期。2、《犯罪构成理论新探》,载《政法论坛》,1985年第三期。3、《<十月草案>歧视更重、限制更多、处罚更严》,载《法学家》,1990年第二期。4、《究竟是谁在徇私舞弊---一起发人深省的严重错案》,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九期。5、《试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载《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一期。6、《20世纪最后一届亚洲律协会长会议》,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一期。7、《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载《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9年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4月8、《关于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思考》,载《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9、《刑事辩护中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十一期。10、《案例辩论如何成功》,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三期。11、《陈德惠一案的辩护词》,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一期。12、《痛并快乐着---顾培东、顾永忠、李淳律师纵论中国律师业》,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一期。13、《程序公正的体现实现公正的保障》,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2日。14、《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之检讨与改造》,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二期。15、《“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辨析》,载《法制日报》,2004年7月22日。16、《关于辩护权的主体归属及存在根据的再认识》,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一期。17、《日本近期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中心赴日考察报告》,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二期。18、《关于兼职律师制度存废之我见》,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四期。19、《侦检一体化:理想与现实》,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二期。20、《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义务》,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十期。21、《关于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尝试与思考》,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五期。22、《死刑核准权回归后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与保障》,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五期。23、《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载《法学家》,2006年第四期。24、《略论鉴定人出庭作证》,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一期。25、《论撤回公诉的司法误区与立法重构》,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二期。26、《中欧司法交流:分享正义的真实》,载《法制日报》,2007年4月16日。27、《论律师的职业属性》,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四期。28、《刑诉法再修改:完善辩护制度势在必行》,载《法学家》,2007年第四期。29、《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司法公正高效》,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二十三期。30、《刑事案件简繁分流的新视角---论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立法建构》,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六期。31、《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载《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一期。32、《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再完善》,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一期。33、《国有公司人员盖公章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失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五期。34、《论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及其实现条件——兼议“无效辩护”在我国的引入》,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二期。3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刍议》,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九期。36、《证明标准,起诉与不起诉标准的逻辑解读》,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16日。37、《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28日。38、《论侦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载陈光中主编,《刑事司法论坛》第一辑,2008年7月版。39、《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制日报》,2008年9月1日。40、《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刍议》,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九期。41、《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应遵循的原则》,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十期。

再回答问题之前我先质问一下一楼的,楼主在提出的问题时候引出了自己的一个榜样。一名成功的人士总会给自己制定目标的。楼主很有心的了解到施瓦辛格的成功之道,我就搞不懂怎会引得你提出那么恶狠的提问? 我就觉得吧要想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当一名检察官:首先,你应该爱自己的职业,并且要爱得执着。这样你就会全身心的学习司法会计,当你顺利通过国家有关资格考试就能再继续别的任务。其次,当你进入后就应该让自己过着严谨的生活,宁为公穷,不为私富。我还听说过一句对你很有用的话,那就是:“打铁就要比钢硬,搞反贪就要自己先戒贪,无欲则刚,无欲无畏。”最后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更应该是关心周边的群众,你应该对待群众来访,要特别热情;对群众信访中的案件线索,要特别重视;对查办群众举报的案件,要特别肯干。 对于这些我也只是自己的一番提议,真真要想成功关键还是要自己把握啊! 祝你能成为一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当一名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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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官的论文摘要格式

1、来稿要求论点明确、数据可靠、逻辑严密、文字精炼,每篇论文必须包括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单位所在地及邮政编码、摘要和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一般为导师)简介(包括姓名、性别、职称、出生年月、所获学位、目前主要从事的工作和研究方向),在文稿的首页地脚处注明论文属何项目、何基金(编号)资助,没有的不注明。2、论文摘要尽量写成报道性文摘,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方面内容(100字左右),应具有独立性与自含性,关键词选择贴近文义的规范性单词或组合词(3~5个)。3、文稿篇幅(含图表)一般不超过5000字,一个版面2500字内。文中量和单位的使用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最新标准。外文字符必须分清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上下角标应区别明显。4、文中的图、表应有自明性。图片不超过2幅,图像要清晰,层次要分明。5、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采用顺序编码制,请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所引文献必须是作者直接阅读参考过的、最主要的、公开出版文献。未公开发表的、且很有必要引用的,请采用脚注方式标明,参考文献不少于3条。6、来稿勿一稿多投。收到稿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审稿,电子邮件回复作者。重点稿件将送同行专家审阅。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拟用稿通知(特别需要者可寄送纸质录用通知),则请与本部联系确认。7、来稿文责自负。所有作者应对稿件内容和署名无异议,稿件内容不得抄袭或重复发表。对来稿有权作技术性和文字性修改,杂志一个版面2500字,二个版面5000字左右。作者需要安排版面数,出刊日期,是否加急等情况,请在邮件投稿时作特别说明。8、请作者自留备份稿,本部不退稿。9、论文一经发表,赠送当期样刊1-2册,需快递的联系本部。10、请在文稿后面注明稿件联系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详细联系地址、电话(包括手机)、邮编等信息,以便联系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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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  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  [参考文献]  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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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的论文怎么写

是毕业设计吗》要答辩,?

一、凝神聚气,着力打造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  在当前日新月异的时代,检察工作要实现激流勇进,需要打造一支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在队伍建设上,丰台院重点围绕干部和人才两个层面,全面抓好精神信仰、能力水平、创新意识和良好氛围四个方面的建设。  干部是影响决策能力和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干部队伍的建设上,应注重不断加强对中层干部队伍的能力培养,既要大胆提拔和使用年轻干部,又要用好经验丰富的老干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激发中层干部队伍的工作活力;要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干部选拔和奖惩机制,真正做到了干部能上能下。  人才是决定检察工作发展质量和速度的关键因素。在人才队伍的建设上,要注重构建人才队伍发展的梯次结构框架和计划,制定科学和完善的人才发展蓝图和工作机制。更要注重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为锻炼人才和发现人才提供扎实的基础。  为了推进整体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还应当以不断规范和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来打造信仰坚定、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以不断强化和巩固的调查研究工作机制来打造思维活跃、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各类执法问题的学习型队伍,有效促进执法队伍既能注重严格规范执法,又能积极能动地不断创新执法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加执法工作新效果。  二、缜密部署,着力围绕贯彻落实刑诉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自2012年以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各项检察工作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将贯彻落实两法与推进严格规范执法相统一,化压力为动力,化机遇为挑战,以促使执法专业化水平取得新进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执法精细化管理步入新台阶。  一是全面开展执法调研。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地调研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新增职能情况。从目前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主要增加了批捕环节讯问、出庭支持简易程序案件公诉、电子证据搜集运用、证人鉴定人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诉讼、强制医疗诉讼等十余项新职能;在诉讼监督方面主要增加了接受并审查诉讼参与人控告、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监视居住监督以及和强制医疗监督等四项新职能。  围绕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以上新要求和新挑战,应当组织调研骨干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调研课题组开展专项调研,从而为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履行职能、落实两法规定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是努力推动执法标准统一。应当立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切实提升区域刑事司法整体水平,主动加强公检法的沟通联系,推动围绕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尤其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加强研究和总结,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移送、审查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形成共识,并签订统一执法标准的相关文件,为公检法在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中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  三是着力加强内部执法管理。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的功能和作用,加强统一接收分流案件,即由案件管理岗统一负责刑事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分案,促进分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工作效率。应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实行动态流程监控和预警,避免案件超期;并定期对案件受理、审结和积压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业务部门的业务决策提供工作导向;对办结案件的文书格式和内容、赃证物接收和处理等开展评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敦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四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提出的各类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并将听取律师意见纳入工作规范。应考虑配备专人全职负责接待律师,延展律师接待时间。全方位提供复印、扫描、拍照等阅卷方式,进一步方便律师阅卷。可以考虑设置《听取律师意见簿》,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及时解决和反馈。  五是全面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应联合司法局等各相关单位会签各种工作办法,构建社会调查工作、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新型未成年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应进一步制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与界限范围,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得以依照立法原意顺利开展。应当考虑制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未成年被害人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和保护。应不断加强理论研讨和交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是不断加强诉讼监督和外部监督。在加强诉讼监督方面,可以考虑会同区公安分局建立进驻派出所开展监督的新型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力度。进一步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细则,规范并落实对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尽快与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指定监视居住情况通报机制,为依法监督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奠定基础。与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机制,尽快推动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  在加强外部监督方面,可以考虑围绕新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规定,积极研究和探索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听证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工作程序和后续处理模式,推动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主动加强外部监督。  三、找准制约性问题,推动检察执法和队伍建设齐头并进  在贯彻落实两法、全面推进队伍建设以不断加强执法工作的进程中,既要注重短期性的工作,注重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果,更要注重一些长期性的困难或者问题,并着力加以解决。笔者认为,目前规范执法建设还面临着不小的难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办案理念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同时对检察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多项新任务与新要求。在应对原有工作压力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意识和程序正义意识,进一步增强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二是执法办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新刑诉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了检察执法程序。如何在法治的强力约束下圆满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要破解这一难题,关键还是要尽快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尽快养成良好的执法办案新习惯。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举措予以解决:一是进一步加强经验总结和理论研讨。一方面,要系统梳理一年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另一方面,要重点研究如何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刑事案件批捕和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完善执法办案责任追究制等重点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办案理念,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科学性与持续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一方面,要通过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已经建立的各项工作机制,使之真正转化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效力持久的工作模式。另一方面,要针对尚未建立工作机制的新增执法任务和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尽快研究和制定执法细则或规范,不断提高严格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系统性与全面性。三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一方面,要继续强化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深化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管理效果。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重点是要进一步规范检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不起诉公开听证,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答复,不断提升检察执法办案的公信力,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决定不起诉的2000字论确同

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可能产生的错误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的合法、公正,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论文从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三个方面来论述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并对其行使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作者的观点,从而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作出有益的探索。    应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然后对完善这种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改良措施。同时,明确提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形式除了法定的提起民事抗诉之外,还包括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检察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并专门对后两种方式进行了适当的探索利分析。   在于将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形式并列地加以分析,比较系统地对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必要性予以阐述。 在目前,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必要的;在这种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对于民事抗诉应予以适当地限制,对于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加强探索,进而进一步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例文  我国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要想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保障刑事审判活动清明,公开,公正,则改革和完善目前的检察监督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第一,立法应考虑扩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同时建立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自诉案件、简易程序、以及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纳入检查监督范围之内,增加检察监督权的覆盖范围,避免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过多的监督真空地带而使检察监督权被过分弱化而遭到轻视甚至忽视,以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实质作用,增强检察监督权的威慑力,从而使刑事审判活动更加清明,公开,公正。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现行的检察监督之所以处处遭遇尴尬,进展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手段与措施,导致检察监督权得不到强制力保障。目前的检查监督手段多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法律却没有进一步规定被监督人不纠正违法当如何解决。因此,立法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手段及措施,但最为关键的是要明确被监督人积极或消极对抗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检察监督权由“虚权”变为“实权”,得到现实有效的的法律和机制保障。   第二,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从而改进检察机关的人事与财政制度,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本质要求其必须具有主动性,威慑性尤其是中立性,必须不偏不倚,只对法律负责。而这必须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即真正实现检察权独立行使,这当然首先要从保证检察系统的独立性着手进行改革。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干涉,但我国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及财政制度却使检察机关的人事、经费被同级党委和政府牢牢掌控,这就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低人一等”,受制于地方党委与政府,其独立性自是空谈。因此,有必要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与人事、财政制度。考虑到检察独立有时可能会与国家政策及大局利益发生一定冲突,建议保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变,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一)下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由上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直接领导,这非但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反而更有利于党中央决议的及时有效贯彻实施,同时也避免了地方党委对检察权的不当干预。(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上检察机关任命,取消同级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控制。检察官的选拔和任用由省级检察机关独立组织考试、考核,从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而不再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三)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经费先由省财政统一拨付给省级检察机关,再由省级检察机关在检察系统内具体分配。为保证地方检察经费的首次拨付足额,可考虑由省级人大通过单独的检察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执行。  第三,确立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分离体制,以遏制公诉权在审判活动中的异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的诉讼规则规定提出纠正意见的时机是庭审后。在实践中,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一般是由出庭公诉人承担。然而,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归于同一主体与控审分离的现代审判制度将产生不可回避的矛盾。因为在现代审判结构中,控诉权与辩护权平等对抗,审判权居中主持并终裁;从三种权能的地位来看,审判权应居于上位。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却同时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而法律监督权相对于其所监督的权力而言,理论上只有居于上位才能使法律监督真正奏效。这就意味着,在庭审中公诉人相对于辩护人而言更能对法官施加影响或是压力,这就是法官难以真正保持中立;而本应居于审判权下位的公诉权却因与法律监督权混同而使原本是请求权性质的公诉权蒙上了“要求”甚至“强取豪夺”的色彩,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再者,法律监督权也会因归于具有强烈目的欲的公诉人行使而沦为检察院追求胜诉的工具,那么法律监督权将不仅无法遏制权力的膨胀反而为公诉权的膨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因此,如果要维护审判权的中立性,独立性以及权威性,并保证法律监督权的公正性,实现其控权的初衷,那么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离就是必然的选择。但作为检察权的两大内容,目前不宜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可考虑在检察机关内部甚至一个特别的法律监督部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垂直领导,人事和财政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掌握;专门从事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对检察机关的具有部分法律监督权的职能部门的监督。这不仅可以使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离,保证法律监督权的公正性并维护审判权的中立、独立与权威,同时也有利于对检察权的内部制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审判权当然要受到监督,这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与必然要求。构建科学而完善的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紧迫而繁重。      【参考文献】   [1] 周鸿富,张兆松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协会编《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05页   [2]王立,蒋宇,游小琴,耿磊,陈勇:《刑事诉讼监督实证研究》,载于甄贞,许海峰,慕平著《法律监督——实践者的理性思考》,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70页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泽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关于检察院的论文怎么写的

一、凝神聚气,着力打造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  在当前日新月异的时代,检察工作要实现激流勇进,需要打造一支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在队伍建设上,丰台院重点围绕干部和人才两个层面,全面抓好精神信仰、能力水平、创新意识和良好氛围四个方面的建设。  干部是影响决策能力和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干部队伍的建设上,应注重不断加强对中层干部队伍的能力培养,既要大胆提拔和使用年轻干部,又要用好经验丰富的老干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激发中层干部队伍的工作活力;要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干部选拔和奖惩机制,真正做到了干部能上能下。  人才是决定检察工作发展质量和速度的关键因素。在人才队伍的建设上,要注重构建人才队伍发展的梯次结构框架和计划,制定科学和完善的人才发展蓝图和工作机制。更要注重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为锻炼人才和发现人才提供扎实的基础。  为了推进整体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还应当以不断规范和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来打造信仰坚定、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以不断强化和巩固的调查研究工作机制来打造思维活跃、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各类执法问题的学习型队伍,有效促进执法队伍既能注重严格规范执法,又能积极能动地不断创新执法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加执法工作新效果。  二、缜密部署,着力围绕贯彻落实刑诉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自2012年以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各项检察工作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将贯彻落实两法与推进严格规范执法相统一,化压力为动力,化机遇为挑战,以促使执法专业化水平取得新进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执法精细化管理步入新台阶。  一是全面开展执法调研。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地调研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新增职能情况。从目前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主要增加了批捕环节讯问、出庭支持简易程序案件公诉、电子证据搜集运用、证人鉴定人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诉讼、强制医疗诉讼等十余项新职能;在诉讼监督方面主要增加了接受并审查诉讼参与人控告、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监视居住监督以及和强制医疗监督等四项新职能。  围绕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以上新要求和新挑战,应当组织调研骨干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调研课题组开展专项调研,从而为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履行职能、落实两法规定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是努力推动执法标准统一。应当立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切实提升区域刑事司法整体水平,主动加强公检法的沟通联系,推动围绕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尤其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加强研究和总结,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移送、审查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形成共识,并签订统一执法标准的相关文件,为公检法在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中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  三是着力加强内部执法管理。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的功能和作用,加强统一接收分流案件,即由案件管理岗统一负责刑事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分案,促进分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工作效率。应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实行动态流程监控和预警,避免案件超期;并定期对案件受理、审结和积压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业务部门的业务决策提供工作导向;对办结案件的文书格式和内容、赃证物接收和处理等开展评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敦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四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提出的各类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并将听取律师意见纳入工作规范。应考虑配备专人全职负责接待律师,延展律师接待时间。全方位提供复印、扫描、拍照等阅卷方式,进一步方便律师阅卷。可以考虑设置《听取律师意见簿》,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及时解决和反馈。  五是全面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应联合司法局等各相关单位会签各种工作办法,构建社会调查工作、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新型未成年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应进一步制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与界限范围,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得以依照立法原意顺利开展。应当考虑制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未成年被害人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和保护。应不断加强理论研讨和交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是不断加强诉讼监督和外部监督。在加强诉讼监督方面,可以考虑会同区公安分局建立进驻派出所开展监督的新型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力度。进一步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细则,规范并落实对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尽快与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指定监视居住情况通报机制,为依法监督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奠定基础。与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机制,尽快推动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  在加强外部监督方面,可以考虑围绕新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规定,积极研究和探索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听证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工作程序和后续处理模式,推动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主动加强外部监督。  三、找准制约性问题,推动检察执法和队伍建设齐头并进  在贯彻落实两法、全面推进队伍建设以不断加强执法工作的进程中,既要注重短期性的工作,注重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果,更要注重一些长期性的困难或者问题,并着力加以解决。笔者认为,目前规范执法建设还面临着不小的难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办案理念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同时对检察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多项新任务与新要求。在应对原有工作压力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意识和程序正义意识,进一步增强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二是执法办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新刑诉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了检察执法程序。如何在法治的强力约束下圆满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要破解这一难题,关键还是要尽快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尽快养成良好的执法办案新习惯。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举措予以解决:一是进一步加强经验总结和理论研讨。一方面,要系统梳理一年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另一方面,要重点研究如何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刑事案件批捕和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完善执法办案责任追究制等重点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办案理念,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科学性与持续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一方面,要通过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已经建立的各项工作机制,使之真正转化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效力持久的工作模式。另一方面,要针对尚未建立工作机制的新增执法任务和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尽快研究和制定执法细则或规范,不断提高严格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系统性与全面性。三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一方面,要继续强化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深化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管理效果。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重点是要进一步规范检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不起诉公开听证,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答复,不断提升检察执法办案的公信力,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可能产生的错误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的合法、公正,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论文从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三个方面来论述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并对其行使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作者的观点,从而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作出有益的探索。    应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然后对完善这种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改良措施。同时,明确提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形式除了法定的提起民事抗诉之外,还包括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检察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并专门对后两种方式进行了适当的探索利分析。   在于将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形式并列地加以分析,比较系统地对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必要性予以阐述。 在目前,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必要的;在这种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对于民事抗诉应予以适当地限制,对于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加强探索,进而进一步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例文  我国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要想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保障刑事审判活动清明,公开,公正,则改革和完善目前的检察监督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第一,立法应考虑扩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同时建立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自诉案件、简易程序、以及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纳入检查监督范围之内,增加检察监督权的覆盖范围,避免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过多的监督真空地带而使检察监督权被过分弱化而遭到轻视甚至忽视,以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实质作用,增强检察监督权的威慑力,从而使刑事审判活动更加清明,公开,公正。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现行的检察监督之所以处处遭遇尴尬,进展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手段与措施,导致检察监督权得不到强制力保障。目前的检查监督手段多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法律却没有进一步规定被监督人不纠正违法当如何解决。因此,立法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手段及措施,但最为关键的是要明确被监督人积极或消极对抗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检察监督权由“虚权”变为“实权”,得到现实有效的的法律和机制保障。   第二,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从而改进检察机关的人事与财政制度,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本质要求其必须具有主动性,威慑性尤其是中立性,必须不偏不倚,只对法律负责。而这必须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即真正实现检察权独立行使,这当然首先要从保证检察系统的独立性着手进行改革。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干涉,但我国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及财政制度却使检察机关的人事、经费被同级党委和政府牢牢掌控,这就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低人一等”,受制于地方党委与政府,其独立性自是空谈。因此,有必要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与人事、财政制度。考虑到检察独立有时可能会与国家政策及大局利益发生一定冲突,建议保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变,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一)下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由上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直接领导,这非但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反而更有利于党中央决议的及时有效贯彻实施,同时也避免了地方党委对检察权的不当干预。(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上检察机关任命,取消同级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控制。检察官的选拔和任用由省级检察机关独立组织考试、考核,从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而不再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三)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经费先由省财政统一拨付给省级检察机关,再由省级检察机关在检察系统内具体分配。为保证地方检察经费的首次拨付足额,可考虑由省级人大通过单独的检察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执行。  第三,确立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分离体制,以遏制公诉权在审判活动中的异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的诉讼规则规定提出纠正意见的时机是庭审后。在实践中,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一般是由出庭公诉人承担。然而,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归于同一主体与控审分离的现代审判制度将产生不可回避的矛盾。因为在现代审判结构中,控诉权与辩护权平等对抗,审判权居中主持并终裁;从三种权能的地位来看,审判权应居于上位。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却同时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而法律监督权相对于其所监督的权力而言,理论上只有居于上位才能使法律监督真正奏效。这就意味着,在庭审中公诉人相对于辩护人而言更能对法官施加影响或是压力,这就是法官难以真正保持中立;而本应居于审判权下位的公诉权却因与法律监督权混同而使原本是请求权性质的公诉权蒙上了“要求”甚至“强取豪夺”的色彩,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再者,法律监督权也会因归于具有强烈目的欲的公诉人行使而沦为检察院追求胜诉的工具,那么法律监督权将不仅无法遏制权力的膨胀反而为公诉权的膨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因此,如果要维护审判权的中立性,独立性以及权威性,并保证法律监督权的公正性,实现其控权的初衷,那么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离就是必然的选择。但作为检察权的两大内容,目前不宜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可考虑在检察机关内部甚至一个特别的法律监督部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垂直领导,人事和财政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掌握;专门从事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对检察机关的具有部分法律监督权的职能部门的监督。这不仅可以使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离,保证法律监督权的公正性并维护审判权的中立、独立与权威,同时也有利于对检察权的内部制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审判权当然要受到监督,这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与必然要求。构建科学而完善的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紧迫而繁重。      【参考文献】   [1] 周鸿富,张兆松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协会编《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05页   [2]王立,蒋宇,游小琴,耿磊,陈勇:《刑事诉讼监督实证研究》,载于甄贞,许海峰,慕平著《法律监督——实践者的理性思考》,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70页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泽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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