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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小学教育杂志格式模板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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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小学教育杂志格式模板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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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和本刊多年以来形成的文稿编辑要求,按照文稿组成顺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文章标题 文稿应具有中文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标题应简明、具体、确切,概括文章的要旨。 二、作者及其工作单位 文稿应具有作者署名和作者工作单位。 作者的署名放在文章标题的下方,居中排印;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间应以逗号隔开;不同工作单位的作者,应在姓名右上角加注不同的阿拉伯数字序号,并在其工作单位名称之前加与作者姓名序号相同的数字。 作者工作单位直接排印在作者姓名之下,用圆括号括起。在标明作者工作单位时,应包括单位全称(不要使用简写形式)、所在省市名及邮政编码,单位名称与省市名之间应以逗号分隔,各工作单位连排时,以分号隔开。作者单位所在地区应含省(区)和市两个要素,直辖市时为一个要素。 国外作者应在作者署名前加方括号进行标识,港澳台作者应在作者署名前加圆括号进行标识。 三、摘要 文稿应具有中文摘要。 摘要的撰写应体现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大要素,遵循客观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简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 中文摘要前加“摘要:”作为标识。 四、关键词 文稿应具有关键词。 每篇文章可选3~8个关键词,多个关键词之间以分号分隔。 中文关键词前加“关键词:”作为标识。 五、中图分类号 文稿应具有中图分类号。 编辑在查找分类号时,采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进行分类。 一般标识1个分类号,多个主题的文章可标识2个或3个分类号;主分类号排在第一位,多个分类号之间应以分号分隔。 分类号前应以“中图分类号:”作为标识。 六、文献标识码 文稿应具有文献标识码。 本规范共设置以下5种文献标号: A—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包括综述报告) B—实用性技术成果报告(科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总结(社科) C—业务指导与技术管理性文章(包括领导讲话、特约评论等) D—般动态性信息(通讯、报道、会议活动、专访等) E—文件、资料(包括历史资料、统计资料、机构、人物、书刊、知识介绍等) 不属于上述各类的文章以及文摘、简讯、补白、广告、启事等不加文献标识码。 文献标识码的位置放在中图分类号后面。 七、文章编号 文稿应具有文章编号。 文献标识码为A、B、C三类文章必须编号。该编号在全世界范围内是该文章的唯一标识。 文章编号由期刊的国际标准刊号、出版年、期次号及文章的篇首页码和页数等5段共20位数字组成。《中国电化教育》的结构为: 1006—9860(YYYY)NN—PPPP—CC 其中YYYY为文章所在期刊的出版年,NN为文章所在期刊的刊次,PPPP为文章首页所在期刊页码,CC为文章页数,“—”为连字符。期次为两位数字。当实际期次为一位数字时需在前面加“0”补齐,如第一期为“01”。文章首页所在页码为4位数字;实际页码不足4位者应在前面补“0”,如第139页为“0139”。文章页数为两位数字;实际页数不足两位数者,应在前面补“0”,如文章有9页,应为“09”。转页不计。 中文文章编号的标识为“文章编号:”。 文章编号的位置放在文献标识码后面。 文章编号由责任编辑负责给定。 八、正文 标题的层次 一级标题用“一、 二、……”来标识,二级标题用“(一)(二)……”来标识,三级标题用“1. 2.…”来标识、四级标题用“ …”来标识。标题行和每段正文首行均空二格。各级标题末尾均不加标点。 插图和表格 (1)文中只有一个表(或一个图)均不加表(图)序。 (2) 插图的图序、图名应放在插图的下方,居中排印。图序与图名之间空一个字。“图注”应排在图的下面(图序上面)各条说明可连排,其中间加分号,末尾一条不加标点。 (3)表格的表名和表序应放在表格的上部,居中排印;表格的左右边框线应去掉;表格中的文字结束时,不加标点。“表注”排在表下,左起空二字,末尾加标点。 公式 公式应单占一行并居中排印,末尾不必加标点符号;一行如有两个以上式子的,可用标点符号隔开;解释公式中的变量应以“式中:”作为标识,左顶格排印。其基本格式如: X+Y=C 式中:X代表┅┅; Y代表┅┅; C代表┅┅。 数字 以下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在书写公历世纪、年代、年、月和时刻时;在记数与计量时(包括正负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 以下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语句时;邻近的2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时候应当使用汉字,连用的2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 标点符号 (1)本刊常用标点符号有14种,分点号和标号两大类。点号包括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标号包括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 (2)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居左偏下,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3)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4)破折号和省略号都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连接号和间隔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这四种符号上下居中。 注释 对文章标题进行说明时,排印在文末地脚,注释用*标注。 对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时,排印在该页地脚。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 九、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于文后,正文中应以相对应次序并加方括号排在右上角。 以“参考文献:”(左顶格)作为标识。 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每一条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 参考文献著录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责任者(专著作者、论文集主编、学位申报人、专利申请人、报告撰写人、期刊文章作者、析出文章作者)。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主要责任者只列姓名,其后不加“著”、“编”、“主编”等责任说明。 (2)文献题名及版本(初版省略) (3)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识。 参考文献类型 专著 论文集 报纸文章 期刊文章 学位论文 报告 标准 专利 文献类型标识 M C N J D R S P 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如“文件”建议采用单字母“Z”。 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 电子参考文献类型 数据库 计算机程序 电子公告 电子文献类型标识 DB CP EB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并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要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 [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 如: [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 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4)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 (6)文献起止页码。 (7)文献标准编号(标准号、专利号……)。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如下: 专著、论文集、学位报告、报告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 [文献类型标识]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例如: [1] 乌美娜教学设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 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张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4]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期刊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 [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例如: [1] 吴刚网络时代的课程理念及课程改革[J]全球教育展望,2001,(1):26— [2]MGThe Strength of Weak tie[J]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73,:1360—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例如: [1] Anderson, M D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s and Web-Based Courses[A] Christopher R WLearning and Teaching on the World Wide Web [C] San Diego: Academic Press,45- [2] 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伟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467— 报纸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例如: [1] 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例如: [1] 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专利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例如: [1]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07— 电子文献 [序号] 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例如: [1] Richard E An HPT Quick Reference Guide[[DB/OL] _ [2] 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文件 [序号]文件编号,文献名称 [Z] 例如: [1]教基[2000]34号文件 ,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 [Z] 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1 杨秀媛浅谈如何激发学生英语学习兴趣[J] 考试:教研版 ,2009,10(11):2、李利快乐学英语[J]教育 中旬, 2009,7(9):36-3、 张小燕 兴趣,维系小学生英语学习的生命之水——巧用评价维持小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吉林教育:中小学教育, 2009,55( 10):

现代中小学教育杂志格式模板

教育类报刊杂志投稿地址:  报纸类  《中国教育报》:北京海淀文慧圆北10号 100088     《考试报》:海南海口五公祠后路14号 571100  《中学生学习报》:河南郑州工人第一新村 450000    《学习报》:山西太原建设南路15号出版大厦 030012    《中学生理化报》湖南长沙左家垅桃花坪1号 410012  《学习方法报》:山西太原黄陵路西巷5号 030031  《中学生科学报》:北京海淀北洼路43号 100036   /bsli-zjkx/  《中国中学生报》:北京朝阳左家庄北里5号 100028     《教师报》:陕西西安药王洞119号 710003    《教育导报》:四川成都陕西街26号 610041    《教育时报》:河南郑州顺河路11号 450004     《中国教育时讯报》:北京海淀文慧圆北10号 100088    《德育报》:山西太原黄陵路西巷5号 030031    《教育信息报》:浙江杭州文三路求智巷5号 310012    《现代教育报》:北京海淀北三环西路11号 100088    杂志类  《上海教育》:上海长宁路491弄36号 200050  sh-  《人民教育》:北京海淀文慧圆北10号 100088    《班主任》:北京北四环东95号 100101    《班主任之友》:湖北武汉武昌武珞路9号 430060    《现代中小学教育》:吉林长春人民大街138号 130024    《教育探索》:黑龙江哈尔滨南岗中兴街19号 150080     《素质教育》:北京9666信箱 100086    《高中生》:湖南长沙彭家井11号 410008    《中学生》:北京朝阳左家庄北里5号 100028    《成才之路》:黑龙江哈尔滨太平区南直路和平小区35楼 150056   hina-  《中小学管理》:北京西城德外什坊街2号 100011    《教育文汇》:安徽合肥屯溪路435号省人大联合楼8楼 230022    《教师博览》:江西南昌洪都北大道96号 330046    《教育科学研究》:北京朝阳北四环东路95号 100101    《考试》:北京永安路106号 100050     《现代技术教育》:北京清华大学电教中心 100084    /chn/cbw/htm  《教育仪器与实验》:北京海淀中关村大街35号 100080    《招生考试通讯》:辽宁沈阳和平区北区马路37号 110002     《课程 教材 教法》:北京沙滩后街55号 100009    《高考》:辽宁长春建设路43号 130061    《教学与研究》:北京海淀中关村大街59号 100872    《数理化解题研究》:黑龙江哈尔滨外景阳大街47号 150020  《理科考试研究》:黑龙江哈尔滨滨河兴路50号 150080  《中国考试》:北京海淀中关村大街39号 100080     《教学与管理》:山西太原黄陵路西巷5号 030031    《课堂内外》:四川重庆渝中区双钢路3号 400013     《数理天地》北京海淀中关村大街37号 100080     《数理化学习》:黑龙江哈尔滨和兴路50号 150080  《中学生理科应试》:黑龙江哈尔滨师大 150080  LKYS  《中学理科》:广西南宁建政路37号 530023  《中学生百科》:湖南长沙韶山北路643号 410007    《中学物理》:黑龙江哈尔滨和兴路50号 150080  《中学物理教学参考》:陕西西安陕西师大 710062     《物理教学探讨》:四川重庆北碚西南师大 400715  《物理教学》:上海中山北3663号华东师大 200062  《物理教师》:江苏苏州大学 215006  《物理通报》:河北保定合作路1号 071002  《电化教育研究》:甘肃兰州安宁东路805号 730070    《中小学电教》:吉林长春湖园路1号 130022    教育类报刊投稿地址  报刊名称 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人民教育 北京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 100088  北京教育 北京市8032信箱 100088   辽宁教育 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29号 110031   小学教学设计 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东头道巷17号 030009 XXJX  吉林教育 长春市西长春大街95号 130042 education-  山西教育 太原市解放路东头道巷17号 030009 SXJJ  天津教育 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9号 300113   黑龙江教育 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92-5号 150080   陕西教育 西安未央区纬26街中段 710016   湖南教育 长沙市开福区彭家井11号 410008  湖北教育 武汉市洪山区桂元路67号 430079   四川教育 成都市南大街49号吉祥大厦6楼 610041   江西教育 南昌市洪都北大道96号 330046  福建教育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二楼 350003   上海教育 上海长宁路491弄36号 200050 sh_  江苏教育 南京市草场门石头城9号 210013  中小学数学 北京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教学楼 100037  中小学教材教学 北京沙滩后街55号 100009  课程教材教法 北京沙滩后街55号 100009  小学语文教学 太原市解放路东头道巷17号 030009 XXYW  小学教学参考 南宁市建政路37号 530023  **小学教学研究 南昌市沿江北路40号 330008   特区教育 深圳市人民北路深中街头16号 518001  江苏教育研究 南京市中山北路259号 210003   班主任 北京北四环东路95号 100101   **班主任之友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武珞路9号 430060   中小学音乐教育 杭州市建德路9号 310006  科学课 武汉市洪山区桂元路67号 430079   小学德育 广州石牌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楼一楼 510631   南通教育研究 南通市人民中路161号五楼 226001  教育艺术 北京804信箱 100037  **小学青年教师 郑州市顺河路11号 450004   河北教育 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22号 050061  环境教育 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南里14号 100036   **教学月刊 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140号 310012   教育科学研究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5号 100101  中国校外教育 北京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3号中国儿童心 100035   现代中小学教育 长春市人民大街138号 130024 ZXXJY  现代特殊教育 南京市草场门石头城9号 210013   中小学管理 北京西城区德外什坊街2号 100011   学科教育 北京师范大学英东楼教育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 100875  中小学教学研究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2号 110032   海盐教育科研 H  海盐新课改杂志 H  嘉兴教育   中国教师报 (详见下面“相关信息”)  浙江《教育信息报》   中小学信息技术   全国各地教育类报刊(学生)投稿地址一览表  报刊名称 编辑部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作文周刊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鼓楼东路26号 041000 ZWZKS  中国儿童画报 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北里5号楼 100028  少年日报 长海长宁路491弄36号 200050  中国少年报 北京左家庄北里5号楼 100028  少年儿童故事报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路9号 310006   农村孩子报 安徽省宿州市东仙桥街南区五楼 234000   小学生阅读报 长春市人民大街173—1号 130022   少年之友报 安徽省淮南市洞山 232001   语文辅导报 辽宁省铁岭市邮政局第58号信箱 112000  少年先锋报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 400020 EMAIL—WLL EMAIL—AB  少年科普报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8号 113006   作文评点报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师院路8号(甲) 13600   少年智力开发报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22号 050081  关心下一代周报 江苏省南京市梅园新村大悲巷12号 210018   江海晚报“南通教育”南通市人民中路161号 226001  小龙人报 宁夏银川市中山南街109号 750004   语文报 山西太原市广场收投局12022信箱 030012 (低幼版) (故事版)  语文报(小学版)山西太原市双塔寺街124号1107室 030012   小学生学习报 河南郑州市顺河路11号 450004 作文编辑室:  小学生拼音报 北京市崇文区夕照寺中街29号 100061   小学生世界 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140号 310012   少年文学 武汉市长江日报路特1号 430015  学习方法报 山西省太原市黄陵路西巷5号 030031  读写知识 北京市西城区东新开胡同67号 100035  百家作文指导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 16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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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和本刊多年以来形成的文稿编辑要求,按照文稿组成顺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文章标题 文稿应具有中文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标题应简明、具体、确切,概括文章的要旨。 二、作者及其工作单位 文稿应具有作者署名和作者工作单位。 作者的署名放在文章标题的下方,居中排印;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间应以逗号隔开;不同工作单位的作者,应在姓名右上角加注不同的阿拉伯数字序号,并在其工作单位名称之前加与作者姓名序号相同的数字。 作者工作单位直接排印在作者姓名之下,用圆括号括起。在标明作者工作单位时,应包括单位全称(不要使用简写形式)、所在省市名及邮政编码,单位名称与省市名之间应以逗号分隔,各工作单位连排时,以分号隔开。作者单位所在地区应含省(区)和市两个要素,直辖市时为一个要素。 国外作者应在作者署名前加方括号进行标识,港澳台作者应在作者署名前加圆括号进行标识。 三、摘要 文稿应具有中文摘要。 摘要的撰写应体现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大要素,遵循客观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简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 中文摘要前加“摘要:”作为标识。 四、关键词 文稿应具有关键词。 每篇文章可选3~8个关键词,多个关键词之间以分号分隔。 中文关键词前加“关键词:”作为标识。 五、中图分类号 文稿应具有中图分类号。 编辑在查找分类号时,采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进行分类。 一般标识1个分类号,多个主题的文章可标识2个或3个分类号;主分类号排在第一位,多个分类号之间应以分号分隔。 分类号前应以“中图分类号:”作为标识。 六、文献标识码 文稿应具有文献标识码。 本规范共设置以下5种文献标号: A—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包括综述报告) B—实用性技术成果报告(科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总结(社科) C—业务指导与技术管理性文章(包括领导讲话、特约评论等) D—般动态性信息(通讯、报道、会议活动、专访等) E—文件、资料(包括历史资料、统计资料、机构、人物、书刊、知识介绍等) 不属于上述各类的文章以及文摘、简讯、补白、广告、启事等不加文献标识码。 文献标识码的位置放在中图分类号后面。 七、文章编号 文稿应具有文章编号。 文献标识码为A、B、C三类文章必须编号。该编号在全世界范围内是该文章的唯一标识。 文章编号由期刊的国际标准刊号、出版年、期次号及文章的篇首页码和页数等5段共20位数字组成。《中国电化教育》的结构为: 1006—9860(YYYY)NN—PPPP—CC 其中YYYY为文章所在期刊的出版年,NN为文章所在期刊的刊次,PPPP为文章首页所在期刊页码,CC为文章页数,“—”为连字符。期次为两位数字。当实际期次为一位数字时需在前面加“0”补齐,如第一期为“01”。文章首页所在页码为4位数字;实际页码不足4位者应在前面补“0”,如第139页为“0139”。文章页数为两位数字;实际页数不足两位数者,应在前面补“0”,如文章有9页,应为“09”。转页不计。 中文文章编号的标识为“文章编号:”。 文章编号的位置放在文献标识码后面。 文章编号由责任编辑负责给定。 八、正文 标题的层次 一级标题用“一、 二、……”来标识,二级标题用“(一)(二)……”来标识,三级标题用“1. 2.…”来标识、四级标题用“ …”来标识。标题行和每段正文首行均空二格。各级标题末尾均不加标点。 插图和表格 (1)文中只有一个表(或一个图)均不加表(图)序。 (2) 插图的图序、图名应放在插图的下方,居中排印。图序与图名之间空一个字。“图注”应排在图的下面(图序上面)各条说明可连排,其中间加分号,末尾一条不加标点。 (3)表格的表名和表序应放在表格的上部,居中排印;表格的左右边框线应去掉;表格中的文字结束时,不加标点。“表注”排在表下,左起空二字,末尾加标点。 公式 公式应单占一行并居中排印,末尾不必加标点符号;一行如有两个以上式子的,可用标点符号隔开;解释公式中的变量应以“式中:”作为标识,左顶格排印。其基本格式如: X+Y=C 式中:X代表┅┅; Y代表┅┅; C代表┅┅。 数字 以下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在书写公历世纪、年代、年、月和时刻时;在记数与计量时(包括正负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 以下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语句时;邻近的2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时候应当使用汉字,连用的2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 标点符号 (1)本刊常用标点符号有14种,分点号和标号两大类。点号包括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标号包括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 (2)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居左偏下,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3)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4)破折号和省略号都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连接号和间隔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这四种符号上下居中。 注释 对文章标题进行说明时,排印在文末地脚,注释用*标注。 对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时,排印在该页地脚。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 九、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于文后,正文中应以相对应次序并加方括号排在右上角。 以“参考文献:”(左顶格)作为标识。 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每一条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 参考文献著录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责任者(专著作者、论文集主编、学位申报人、专利申请人、报告撰写人、期刊文章作者、析出文章作者)。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主要责任者只列姓名,其后不加“著”、“编”、“主编”等责任说明。 (2)文献题名及版本(初版省略) (3)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识。 参考文献类型 专著 论文集 报纸文章 期刊文章 学位论文 报告 标准 专利 文献类型标识 M C N J D R S P 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如“文件”建议采用单字母“Z”。 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 电子参考文献类型 数据库 计算机程序 电子公告 电子文献类型标识 DB CP EB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并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要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 [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 如: [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 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4)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 (6)文献起止页码。 (7)文献标准编号(标准号、专利号……)。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如下: 专著、论文集、学位报告、报告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 [文献类型标识]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例如: [1] 乌美娜教学设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 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张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4]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期刊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 [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例如: [1] 吴刚网络时代的课程理念及课程改革[J]全球教育展望,2001,(1):26— [2]MGThe Strength of Weak tie[J]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73,:1360—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例如: [1] Anderson, M D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s and Web-Based Courses[A] Christopher R WLearning and Teaching on the World Wide Web [C] San Diego: Academic Press,45- [2] 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伟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467— 报纸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例如: [1] 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例如: [1] 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专利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例如: [1]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07— 电子文献 [序号] 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例如: [1] Richard E An HPT Quick Reference Guide[[DB/OL] _ [2] 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文件 [序号]文件编号,文献名称 [Z] 例如: [1]教基[2000]34号文件 ,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 [Z] 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教育类国家级期刊有哪些?《中国科教创新导刊》中国和国科技部主管、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主办的面向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的国家级学术刊物。旨在推广科教新理论、新经验,为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平台,推动科教事业发展。本刊已被《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等网络媒体收录。【主要栏目】科教论坛、科教研究、科教创新、科教动态、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管理、图书馆论坛等。 《中国校外教育》《中国校外教育》(理论)杂志由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儿童中心联合主办,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国家一级综合性教育核心期刊,是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是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及“双效期刊”,“双效期刊”,教育部“2+1”项目教材的辅导专刊,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栏目设置:热点资讯、特别策划、名家专栏、名校采风、人物专访、教改前沿、管理纵横、教研探索、德育研究、智力开发、素质培养、技能训练、教学方法、校长论坛、教师成长、科学自然、体育与艺术、特殊教育、职教幼教、学科教育、网络探究、教师随笔等。国内统一刊号:CN11--3173/G4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8502 国内邮发代号:80-609 国外邮发代号:M4078。报刊版式:大16开,168页码。编辑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蒲芳路9号2号楼1009室《课程教育研究》《课程教育研究》杂志系内蒙古社科联主管,中国外语学习研究会主办,面向国内公开发行的教育类学术期刊。本刊突出反映广大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新理念、新观点、新方法和新经验,探索教育改革过程中的新思路、新特点。以“科学、新颖、实际、交流”为办刊目标,系国际性、学术性、综合性的教育研究类刊物。教育类省级期刊都有哪些?《新课程学习》《新课程学习》杂志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山西省新闻出版局主管,由山西出版集团主办,北京师范大学科学传播与教育研究中心协办的教育类学术期刊, 刊号CN14-1353/01,国际刊号ISSN: 1674-697X,邮发代号;22-402。出版地:山西省太原市本刊系山西省一级、国家二级期刊。主要围绕教学改革和实践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是一份教育工作者教育教学的指导刊物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研究刊物。本刊遵循“全面贯彻现代教育理念,反映课改研究成果,交流教育学术思想”的方针,以适应当前国内外教育发展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培养现代化建设高素质人才。本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欢迎广大读者到当地邮局订阅。主要栏目:理论探讨、高等教育、实践交流、人文校园、热点研究、教师视线《吉林教育》《吉林教育》(旬刊)创刊1956年,由吉林教育厅主管,吉林教育杂志社主办,是吉林省教育厅机关刊物,是省教育厅的平面媒体门户期刊,已有50年的办刊历史。国际标准刊号:ISSN 0529-0252,国内统一刊号:CN 22-1042/G4,邮发代号 12-4 。它承担着传达教育政策信息、指导教育教学实践、推介教研教改经验、宣传教坛先进典型的任务,主要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委和省政府以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同时也宣传我省各地、各办学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在治教和办学方面的经验,推介全省特色学校、重点教育人物、主要教学教研成果、国内外教育信息。《海外英语》刊名: 海外英语 主办: 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 周期: 旬 出版地:安徽省合肥市 语种: 中文;英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9-5039 CN 34-1209/G4 邮发代号 26-166 创刊年:2000 中国期刊网来源刊《新一代》杂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本刊刊号:ISSN1003-2851(国际) CN62-1003/C(国内)邮发代号:54-4,《新一代》属于综合类教育期刊,主办:共青团甘肃省委。《新一代》杂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主要是为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及中小学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发表各类原创性的学术理论、成果综述、评职、晋级等方面提供主阵地。主要栏目有:教育新观察、改革前沿、科教研究、教育教学方法、课改论坛、教学案例、多媒体教学、班主任论坛、教育管理、教学管理、师德建设、师生思想建设、教育心理研究、体育与艺术教育等。管理方略、德育论坛、教育理论、教学探索、专业研究、素质教育等,主要服务高等院校等科研学术部门。《黑河教育》是国家二级刊物。多年来,我刊本着“指导实践、传播信息、启迪思维、研讨问题”的宗旨,刊发出许多反映我市教育教学改革新貌的文章,为繁荣和发展边疆教育事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校长、教师的评聘工作也已开始。如何展现自己的教育教学风采、积累自己的教育教学成果,使自己在教育改革发展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相信《黑河教育》能为您提供展现自己优秀教育教学成果的一席之地。《文理导航》《文理导航》 文理导航杂志是为了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 2010 年 1 月起,由《中学英语之友》(高中)正式更名为《文理导航》,国内统一刊号变更为: CN15-1355/G4 ,国际标准刊号仍为: ISSN1674-2575 。同时,原 2010 年全国邮发的《中学英语之友》高一版、高二版、高三版的邮发代号 16-76 , 16-98 , 16-99 也分别改为《文理导航》的上旬、中旬、下旬的邮发代号。每期杂志每期 80 页,大 16 开。《文理导航》杂志系内蒙古社会科学联合会主管,中国外语学习学研究会主办的,面向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教育的专业性教育刊物,阅读对象是关心教育事业发展的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的专家、教研员、校长及一线教师等。上旬和中旬主要侧重于中小学教育,下旬主要侧重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为了更好地为课程改革服务,进一步聚集课改热点,传递科研成果,设置如下版块与子栏目: 解读版块:分为名家论坛、疑难点击、热点跟踪、评价改革等子栏目   点播版块:分为教材教法、课程评价、课题研究、专业成长等子栏目   共享版块:分为管理艺术、课程资源、考试辅导、百家杂谈等子栏目《数理化学习》杂志是黑龙江省教育厅主管的教育学术类期刊、由哈尔滨师范大学编辑出版。其初中版国内刊号:CN23-1186/0,国际刊号:ISSN1007-8533,1985年创刊,邮发代号:14-188;高中版国内刊号:CN23-1188/O,国际刊号:ISSN1007-8525,1987年创刊,邮发代号:14-186;综合版刊号与初中版相同,创刊时间2007年。《中小学电教》《中小学电教(教研版)》:省教育厅主管,省电教馆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 22-1044/G4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1-7503邮发代号:12-117 。中国期刊网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数据库来源期刊, 中国人文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全国电教类核心期刊,省一级期刊。每月20日出版。国际标准开本,128页,定价5元。《新课程》杂志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山西省新闻出版局主管,由山西出版集团主办、北京师范大学科学传播与教育研究中心协办的教育类学术期刊,国内刊号:CN14-1324/G4,国际刊号ISSN: 1673-2162,邮发代号;22-405。本刊系山西省一级、国家二级期刊。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教育类期刊,应课改而生,肩负传播课改理念、交流课改经验、展示课改成果的任务。是一份教育工作者教育教学的指导刊物和教育课程改革的研究刊物。本刊遵循“传播新理念、交流新经验、推广新方法、促进新发展”的方针,旨在全面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教学理论水平、人文素养,开拓视野。本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新课程研究》杂志是由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主管,华中师范大学长江教育研究院、长江出版集团大家报刊社主办的面向广大教师、教科研工作者的教育专业刊物。国内统一刊号:CN42-1778/G4,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1-0568。

教育部门认可的刊物有以下五种:1、《基础教育课程》杂志是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主办的国家级正式刊物(月刊),为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2004年1月创刊。2、《中国职工教育》杂志是1993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创刊的全国职工教育综合性期刊,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主管、中国工人报刊协会主办的全国职工教育类核心期刊。3、《新教育时代》是新教育时代编辑部出版的杂志,旨在推广教育新理论、新经验,为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平台,全面深入推动素质教育。4、《艺术教育杂志》创办于197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中国文化报社主办的国家级艺术类核心期刊,国家一级艺术教育类大型期刊,每月一期。5、《长春理工大学学报》是吉林省教育厅主管、长春理工大学主办、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出版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综合性学术期刊,以反映高校教学与科研成果为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础教育课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职工教育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教育时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艺术教育杂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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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1、 符合规定字数要求,本科毕业论文一般5000字左右。2、 切忌抄袭。3、 题名、摘要与关键词:题名、摘要与关键词。摘要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4、 章、条:章、条标题一般不超过15个字。章、条的划分编号和排列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即一级标题的编号1,2 …… 二级标题的编号为1,2 ……;1, 2 ……; 三级标题的编号为1, 2 ……;如此类推。5、 正文:可以是计算机打印稿,仿宋体,正文为四号字体,用A4纸打印,文件采用WORD格式。文章中有表格的,应使表格科学、简洁、自明。表头不允许有斜线,必须做成三线表。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序号应按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置于方括号中作为右上角注出。6、 参考文献:按正文顺序依次列出。文献类型代码:专著[M]、期刊[J]、报纸[N]、论文集[G]、会议录[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参考文献标注格式示例:[1]周晓虹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3—[2]李长安运用直觉破案一例[J]中国刑事警察1992(6):13- [3]教育部就义务教育和教育经费投入等答记者问[N] 人民日报,2003-11-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  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  [参考文献]  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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