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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兵器工程大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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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兵器工程大会论文集

《黄河大合唱》写成于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秋冬,作者随抗日部队行军至大西北的黄河岸边。中国雄奇的山川,战士们英勇的身姿激发了作者的创作灵感,时代的呼唤促使他怀着高涨的爱国热情谱写了一篇大型朗诵诗《黄河吟》,后来被改写成《黄河大合唱》的歌词。作品由八个乐章组成,它以丰富的艺术形象,壮阔的历史场景和磅礴的气势,表现出黄河儿女的英雄气概。 资料二:黄河仅次于长江,是中国第二大河,干流全长五千四百六十四公里,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绥远、陕西、山西、河南及山东九个省份,成「几」字形,向东注入渤海,沿途汇集了三十多条主要支流和无数溪川,流域面积达七十五万多平方公里。中游段流经广大的黄土高原地区,许多支流夹带大量泥沙汇入,为世界上含沙量最多的河流,河水呈黄色,因而得名。黄河发源于青海巴颜喀拉山北麓的约占宗列渠,海拔五千四百多公尺,四周高山终年积雪。黄河源流段有星宿海,是一片无数小湖的沼泽。出星宿海后进入鄂陵湖和札陵湖到玛多,绕过积石山和西倾山,穿过龙羊峡到达青海贵德,长一千九百多公里。黄河流域是我国文化的发祥地。几十万年以前,这里就有了人类的踪迹。新石器时代的遗址,遍及黄河两岸、大河上下。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黄河流域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人们亲切地称它为中华民族的摇篮。 从秦汉大统一帝国的建立到北宋皇朝,黄河流域仍然是我国历代的都城,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生活在大河上下的各族人民,以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卓越才能,创造了更加绚丽多彩的文化。 在从秦汉到北宋的一千多年中,黄河两岸的劳动人民,除从事生产劳动外,还筑长城,开运河,修渠道,营造宫殿、寺院、陵墓,进行了巨大的工程建设。一直到现在,黄河流域的地上地下还保存着许多古代建筑和艺术宝库。西安唐代的大雁塔,洛阳的东汉白马寺,陕西的秦始皇陵和汉唐陵墓,河南龙门石窟的石佛等等,都充分显示了古代匠师高超的技术水平,杰出的艺术成就。 •光未然,原名张光年,1913年出生,湖北光化县人。1927年在中学时代即参加 1938年11月武汉沦陷后,著名诗人光未然带领抗敌演剧三队,从陕西宜川县的壶口附近东渡黄河,转入吕梁山抗日根据地。途中目睹了黄河船夫们与狂风恶浪搏斗的情景,聆听了高亢、悠扬的船工号子。在次年1月抵达延安后,写出了《黄河》词作,并在这年的除夕联欢会上朗诵了这部诗篇。冼星海听后非常兴奋,表示要为演剧队创作《黄河大合唱》。在延安一座简陋的土窑里,冼星海抱病连续写作六天,完成了这部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型声乐作品《黄河大合唱》。之后,在延安陕北公学大礼堂首演,引起巨大反响,很快传遍整个中国。 《黄河大合唱》为我国现代大型声乐创作提供了光辉的典范。在六十年代后期,还被改编为钢琴协奏曲。 「黄河颂」 是抗日战争时期, 著名交响乐「黄河大合唱」中一首独唱歌曲的歌辞, 作者的创作意图是希望在抗日战争时期, 激发起人民对中华民族的热爱 和誓死保卫家园的民族意识 虽然其创作年代已与我们相去甚远, 但那奔放,豪迈,铿锵有力的诗句和强烈的情感, 至今读起来仍然能引起我们的共鸣, 唤起我们作为中华民族炎黄子孙的自豪感 冼星海,生于一九○五年六月十三日(农历五月十一日),原藉广东番禺,父亲冼喜泰是一个船工,在他出世时已去世,母亲黄苏英是一个农村妇女。冼星海自少依靠祖父生活,六岁时祖父去世,随母亲到南洋,进了一所旧式学校,攻读四书五经。后转到英国人办的英文学校,攻读英文。十一岁转到华侨办的高等小学,读了两年,回到广东,进岭南大学附中,又升入大学,一直以半工读来维持生活。 一九二四年,冼星海学习结束,做过打字员、工人、夜校教员和岭南大学音乐教员。二十一岁那年到北京进北大音乐传习所学理论和小提琴,兼任北大图书馆助理员;翌年到上海国立音乐院学习,一九二九年离开国立音乐院,加入田汉所组织的南国剧社。 一九三○年,二十五岁的冼星海出国到法国巴黎,随奥伯多菲尔学习小提琴,在巴黎六年,曾进过法国国立巴黎音乐院和丹第(Vincent d''Indy)创办的音乐学校,做过饭店堂馆、修指甲和咖啡店的杂役和音乐师等。他初期的作品如《风》(三重奏),明显地受到当年他跟从过的杜卡(Paul Dukas)及丹第的影响。 冼星海一九三五年夏末回国,改变了创作方向,参加了汹涌澎湃的国防音乐运动,开始写作第一交响曲,并于百代唱片公司工作,但不久就因与公司意见不合而辞职,转入新华影片公司任《壮志凌云》、《夜半歌声》、《青年进行曲》等片的音乐指导。 一九三七年冼星海为《日出》、《大雷雨》等剧作曲配音。“八·一三”事变后,加入上海救亡演剧第二队到浙江、河南、湖北等地宣传;年底留武汉,在军委会政治部第三厅工作,与张曙等共同主持武汉抗战音乐运动。翌年十一月,第三厅工作受阻碍,奔赴延安,出任鲁迅艺术学院音乐系主任。一九三七年初,创作《黄河大合唱》、《生产大合唱》、《牺盟大合唱》等作品。 一九四○年五月,冼星海离延安赴苏联深造音乐,一九四五年四月在病中完成最后的作品《中国狂想曲》,十月三十日病逝莫斯科,享年四十岁。冼星海在苏联的最后五年,完成不少器乐作品,包括有第一交响曲《民族解放》、第二交响曲《神圣之战》、管弦乐第一组曲《后方》、第二组曲《牧马词》、第三组曲《敕勒歌》、第四组曲《满江红》、交响乐《中国生活》、中国舞曲三首、小提琴与两架钢琴合奏曲《阿曼盖尔德》,而《中国狂想曲》则不幸成为他的“天鹅之歌”。 《黄河大合唱》简介 《黄河大合唱》是冼星海最具代表性、且又最为人熟悉的作品。乐曲诞生于日战前最为惨烈的日子,那是一九三八年十一月武汉沦陷后的事,著名诗人光未然(张光年)带着抗敌演剧三队撤退,经过黄河,引发了诗人的创作灵感。翌年一月抵达延安,酝酿已久的诗情便爆发,写成黄河诗章,在农历大除夕作了朗诵演出,当时于延安鲁迅艺术学院任音乐系主任的冼星海深被光未然的朗诵感动,在一个小窑洞内,抱病连续写了六天;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完成,四月十三日由邬析零指挥抗敌三队于陕北大礼堂公首演,五月十一日再由冼星海指挥鲁迅演出队演出。 今日已贵为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的的著名作曲家李焕之,回忆当年在延安演出《黄河大合唱》,有这样一段很生动的描述:“在物质条件极缺乏的边区,要组成一个完备的乐队是谈不上的,当时有什么乐器都尽可能地用上,除了三、四把小提琴外,就是二胡、三弦、笛子、六弦琴和打击乐器。没有谱架,就用木板搭起当谱架。没有低音乐器,就自己动手制作。你看那乐队的右角,立着一具新的“武器”,那是用汽油铁桶改造的低音胡琴,它发出了雄浑且带有金属共鸣的声音,歌唱黄河的宏伟气概;你再看在这具新式“武器”的侧面,又是一具新型“武器”,它是一个大号的搪瓷缸子,里面摆了十几二十把吃饭用的勺子。当“黄河船夫曲”的朗诵“那么你听吧!”一完,指挥者的手臂一挥,这具新式打击乐器就发出“哗啦哗啦”之声,与管弦、锣鼓齐鸣,配合着合唱队的“咳哟,划哟!……”,烘托出万马奔腾之势。 《黄河大合唱》当年首演共分八段,但不知何故采用三弦伴奏,人声朗诵的第三段《黄河之水天上来》,却往往被略去不演。据说是因为战时难找能胜任该段朗诵的演员,便略去不演,久而久之却成为惯例。从创作技术来说,冼星海运用了西方的“康塔塔”形式和合唱和声写作技巧来创作《黄河》;从题材上来说,则将现实和人民的生活,作了艺术性的加工塑造,这使《黄河大合唱》成为一首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和时代感的艺术品。九十年代的今日,跟半个世纪前《黄河》诞生的时代、生活背景虽已完全不同,但此作品对中华民族所起的精神激励却仍然存在,每次唱之听之,仍令人激动,其因在此。 或许在今日重温一下冼星海于一九四三年至四五年间,在苏联所写的“创作札记”中关于创作《黄河大合唱》的经过,对欣赏这部作品会有更深刻的体会: “这首大合唱在一九三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写,三月三十一日完成,写于陕北抗日根据地的延安鲁迅艺术学院。时际演剧第三队来延,光未然同志把黄河歌词写好后即交我去谱,写成后由第三队邬析零指挥,四月十三日第一次在延安陕北公学大礼堂演出,其后鲁艺周年纪念晚会在五月十一日和十二日举行了两次表演,均得延安各界的好评。 以后延安遇到有大的晚会,如欢迎周副主席、朱总司令、邓宝珊将军、茅盾、沈志远和蒙古代表及国民政府的调查团、慰劳队、西北摄影团等,都是以《黄河大合唱》为中心。这曲是在鲁艺一个小窑洞(鲁艺旧址)里写成的,为着第三队要离延,我就以五、六天的时间连总谱和合唱写成了。因为各地不论前线和后方都欢迎这个大合唱,所以我老早就有意思把它写成五线谱,用交响乐队伴奏合唱,比较简谱所写的更好些,但因为忙于教务和创作,一时未能执笔。但一九四一年春,我很顺利地把它完成了。这种配器法是欧美和各国都可采用,比较以前的简谱更国际化,但同时这个作品是民族形式和具有进步的技巧。 这大合唱在延安演出时曾屡次由我指挥,合唱队由一百起增加到五百,乐队二十余人,多用中国乐器。大礼堂几乎容纳不下,声音远远可以听到。 还在延安的时候,人们就告诉我,重庆和国内各报都有说及《黄河大合唱》是抗战期中新音乐的创举。当我一九四○年夏天在西安办事处时,萧三告诉我,他的老婆在莫斯科看到了英文报报导我和《黄河大合唱》;苏联名记者和摄影师卡尔门先后在“国际文学”和一九四○年莫斯科出版的“旗帜”写了一篇文章,名《在中国的一年》,其中也有关于我和《黄河大合唱》的评论。我当然不会因为这样就满足。尤其是有一天,吴玉章同志当全体鲁艺术学生教员集合时,说及我的努力和《黄河大合唱》得到国际上的嘉许,我听了之后,自问渐愧,因为我历年所想创作的作品,一方面要多产,一方面又要精练,一个《黄河大合唱》的成功在我不算什么,我还要加倍努力,把自己的精力、自己的心血贡献给伟大的中华民族。我渐愧的是自己写得还不够好,还不够民众所要求的量! 因此我又写了第一交响曲《民族解放》和其他作品,但我还要写,要到我最后的呼吸为止。我不曾忘记丹第八十三岁临死前还对我们说,他想写作,仍想完成他关于理查特·瓦格纳的文章!罗曼·罗兰七十三岁的时候仍想学习俄文,因为他发现俄国文学的宝藏。贝多芬临死时说:‘我不过写了几个音符……’我是什么东西呢?比较他们差得多了,还不更努力么?” 黄河大合唱鉴赏 创作背景: 冼星海回国痛感民族危亡的深重,深知民众的苦痛。在民族危亡的严重关头,他站在民族斗争的前例。他确信中国共产党才是中华民族的中流砥柱,他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为了民族解放,“为抗战发出怒吼”,他纵笔谱写歌曲。1939年他去看望病床上的青年诗人光未然,听其朗诵《黄河吟》听其讲述黄河呼啸奔腾的壮丽景象遂荡其共鸣,乐思如潮。创作一星期,半月之内又完成了该作品八个乐章及伴奏音乐的全部乐谱。写就了这一时代的中华民族的音乐史诗。《黄河大合唱》诞生已经66年,但其并没有因为岁月的改变、时代的变迁而被人遗忘,相反却被越来越多的人传唱。从17岁就开始指挥该曲至今已上千场的严良堃说,《黄河大合唱》之所以历演不衰,主要有三个原因:其歌颂伟大的抗日战争,表达中华民族反抗侵略的不屈精神,并最终以胜利告终,充分表现了民族的自信心;其本身的曲调,歌词写得非常中国化,一方面继承了民族的精华,同时也借鉴了西方艺术进行加工,是造诣高深而又雅俗共赏的划时代精品;作品不断改进,加工,跟随时代的进步。 他说,在《黄河大合唱》雄浑的歌声与音乐中,存在一个多世纪的被欺压感得到了解脱。音乐在充分表达了听众的这种情感,同时它还能唤起在海外长大的华人的民族认同感。而在目前,再唱《黄河大合唱》,就更多了一种勿忘苦难心存危机的现实意义。今日我们能从《黄河大合唱》听到的,不仅仅是国家兴亡的民族呼声,不仅仅是时代的战歌。从音乐上来说,《黄河大合唱》音调有黄河船夫的号子,有来自民间音调的民族体歌曲,有乡土味浓郁的山西音调,作曲的技巧与和声,却又是很欧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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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大合唱》诞生已经66年,但其并没有因为岁月的改变、时代的变迁而被人遗忘,相反却被越来越多的人传唱。从17岁就开始指挥该曲至今已上千场的严良堃说,《黄河大合唱》之所以历演不衰,主要有三个原因:其歌颂伟大的抗日战争,表达中华民族反抗侵略的不屈精神,并最终以胜利告终,充分表现了民族的自信心;其本身的曲调,歌词写得非常中国化,一方面继承了民族的精华,同时也借鉴了西方艺术进行加工,是造诣高深而又雅俗共赏的划时代精品;作品不断改进,加工,跟随时代的进步。 他说,在《黄河大合唱》雄浑的歌声与音乐中,存在一个多世纪的被欺压感得到了解脱。音乐在充分表达了听众的这种情感,同时它还能唤起在海外长大的华人的民族认同感。而在目前,再唱《黄河大合唱》,就更多了一种勿忘苦难心存危机的现实意义。今日我们能从《黄河大合唱》听到的,不仅仅是国家兴亡的民族呼声,不仅仅是时代的战歌。从音乐上来说,《黄河大合唱》音调有黄河船夫的号子,有来自民间音调的民族体歌曲,有乡土味浓郁的山西音调,作曲的技巧与和声,却又是很欧洲的。 已进入21世纪的今日,和60多年前《黄河大合唱》诞生的时代、生活背景虽然完全不同,但是这部作品对中华民族所起的精神激励作用却仍然存在,今年正好是冼星海诞辰一百周年,又是取得抗日战争完全胜利的60周年,这部作品对于我们就更有特别意义。

邓稼先(1924-1986),九三学社社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著名核物理学家,中国核武器研制工作的开拓者和奠基者,为中国核武器、原子武器的研发做出了重要贡献。1924年出生于安徽怀宁县一个书香门第的家庭。1935年考入志成中学,在读书求学期间,深受爱国救亡运动的影响。1937年北平沦陷后,他曾秘密参加抗日聚会。后在父亲邓以蛰的安排下,他随大姐去往昆明,并于1941年考入西南联合大学物理系。1948年至1950年,他在美国普渡大学留学,获得物理学博士学位,毕业当年,他就毅然回国。邓稼先是中国核武器研制与发展的主要组织者、领导者,邓稼先始终在中国武器制造的第一线,领导了许多学者和技术人员,成功地设计了中国原子弹和氢弹,把中国国防自卫武器引领到了世界先进水平。1982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1985年获两项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1986年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1987年和1989年各获一项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 1999年被追授“两弹一星功勋奖章”。由于他对中国核科学事业做出了伟大贡献,被称为“两弹元勋”。邓稼先在一次实验中,受到核辐射,身患直肠癌,于1986年7月29日在北京不幸逝世,终年62岁。折叠早期经历1924年6月25日,邓稼先,邓石如六世孙[1] ,出生于安徽怀宁县的邓家祖屋,也叫铁砚山房的祖居内。父亲邓以蛰当时是北京医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校哲学系教授,[1] 与杨振宁父亲杨武之是多年之交, 母亲王淑蠲,操持家务。[7] 邓以蛰四个子女,邓稼先排行第三,邓稼先出生8个月以后,随母亲和两个姐姐来到北平(即北京);1936年,考入北平崇德中学初中二年级,读至高一(因抗日战争,崇德中学在1939年停办)。这三年,他在英文、数学、物理方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崇德中学,与高他两班的杨振宁成为好友。[17]折叠求学报国邓稼先少年时光生活在国难深重的年代,七七事变以后,邓稼先同志日本侵略军进入了北平城。不久北大和清华都撤向南方,邓稼先的父亲身患肺病,咳血不止,全家滞留下来。[7] 1939年9月,邓稼先再入北平志成中学,读高中二年级。1940年5月,邓稼先为避迫害,未读完高二,途径上海、香港和越南的海防、老街,到达昆明。7月-9月,在昆明升学补习班学习。9月,入四川江津国立第九中学,读高中三年级至毕业。[17]1941年邓稼先进入了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西南联大成立于抗战极端困难时期,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南开大学三校合并而成,条件简陋,生活清苦。尽管如此,联大却有非常良好的学术空气,先后培养出了不少优秀人才,邓稼先受业于王竹溪、郑华炽等著名教授,以良好的成绩圆满完成了大学四年的学业。[7]抗日战争胜利时,他拿到了毕业证书,在昆明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的外围组织"民青",投身于争取民主、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斗争。翌年,他回到北平,受聘担任了北京大学物理系助教,并在学生运动中担任了北京大学教职工联合会主席。[7]邓稼先在北京大学教学,他想的是,要到科学水平更高的美国去,学习更先进的知识,掌握更先进的知识后,报效祖国。抱着学更多的本领以建设新中国之志,他于1947年通过了赴美研究生考试,于翌年秋进入美国印第安那州的普渡大学研究生院--由于他学习成绩突出,不足两年便读满学分,并通过博士论文答辩。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就获得了博士学位!此时他只有26岁,人称"娃娃博士"。[7]邓稼先留学的时候,生活很艰苦,开始没有奖学金,吃饭不敢按饭量吃,只能按钱吃。有一段时间,他和洪朝生(后在科学院低温物理中心工作)合住在一位美国老太太的阁楼里,有一次他俩去吃饭,两份牛排端上后,邓稼先看了看,对洪朝生说:"我这块小,你那块大。"洪朝生就把自己那份给了稼先。折叠毅然回国邓稼先的成就,也纳入了美国政府的视线,他们打算用更好的科研条件、生活条件把他留在美国,他的老师也希望他留在美国,同校好友也挽留他,但邓稼先婉言谢绝了。1950年10月,他放弃了优越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和二百多位专家学者一起回到国内。[7] 一到北京,他就同他的老师 王淦昌教授以及 彭桓武教授投入中国近代物理研究所的建设,开设了中国原子核物理理论研究工作的崭新局面。1956年,邓稼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同年与何祚庥、徐建铭、于敏等人合作,在《物理学报》上相继发表了《β衰变的角关联》、《辐射损失对加速器中自由振动的影响》、《轻原子核的变形》等论文。为中国核理论研究做出了开拓性的工作。[17]折叠两弹元勋当时,中央决定,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原子弹。1958年6月21日,毛泽东在军委扩大邓稼先在获得博士学位后的照片会议上说:"原子弹就是那么大的东西,没有那个东西,人家就说你不算数。那么好吧,我们就搞一点吧,搞一点原子弹、氢弹,洲际导弹。我看有十年工夫完全可能。"此后不久,中国第一个原子反应堆启动成功![6]1958年秋,二机部副部长刘杰找到邓稼先,说"国家要放一个'大炮仗'",征询他是否愿意参加这项必须严格保密的工作。[14] 邓稼先义无反顾地同意,回家对妻子只说自己"要调动工作",不能再照顾家和孩子,通信也困难。妻子表示支持。从此,邓稼先的名字便在刊物和对外联络中消失,他的撒谎说前五大业务几乎为収问题。不知道他在关键性的方案上签字的时候,手有没有颤抖。[14]当邓稼先得知自己将要参加原子弹的设计工作时,兴奋难眠,同时他又感到任务艰巨,担子十分沉重。1958年8月邓稼先调到新筹建的核武器研究所任理论部主任,负责领导核武器的理论设计,随后任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核工业部第九研究设计院副院长、院长,核工业部科技委副主任,国防科工委科技委副主任。10月16日,以聂荣臻为主任的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越来越多的仁人志士汇集到北京,紧张而有序地投入到这项秘密的工作中来。[6]从此,邓稼先把全部的心血都倾注到任务中去;首先,他带着一批刚跨出校门的大学生,日夜挑砖拾瓦搞试验场地建设,硬是在乱坟里碾出一条柏油路来,在松树林旁盖起原子弹教学模型厅;在没有资料,缺乏试验条件的情况下,邓稼先挑起了探索原子弹理论的重任。为了当好原子弹设计先行工作的"龙头",他带领大家刻苦学习理论,靠自己的力量搞尖端科学研究。邓稼先向大家推荐了一揽子的书籍和资料,他认为这些都是探索原子弹理论设计奥秘的向导。[14]由于都是外文书,并且只有一份,邓稼先只好组织大家阅读,一人念,大家译,连夜印刷。为了解开原子弹的科学之迷,在北京近郊,科学家们决心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研制出我国的"争气弹"。那时,由于条件艰苦,同志们使用算盘进行极为复杂的原子理论计算,为了演算一个数据,一日三班倒。算一次,要一个多月,算9次,要花费一年多时间,又请物理学家从出发概念进行估计,确定正确,常常是工作到天亮。作为理论部负责人,邓稼先跟班指导年轻人运算。每当过度疲劳,思维中断时,他都着急地说:"唉,一个太阳不够用呀!"[14]在北京外事部门的招待会上,有人问他带了什么回来。他说:"带了几双眼下中国还不能生产的尼龙袜子送给父亲,还带了一脑袋关于原子核的知识。" 此后的八年间,他进行了中国原子核理论的研究。[14]邓稼先不仅在秘密科研院所里费尽心血,还经常到飞沙走石的戈壁试验场。他冒着酷暑严寒,在试验场度过了整整8年的单身汉生活,有15次在现场领导核试验,从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2]1959年,邓稼先根据中央决策"自己动手,从头摸起,准备用8年时间搞出原子弹",选定中子物理、流体力学和高温高压下的物理性质这三个方面作为研制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的主攻方向。选对主攻方向,是邓稼先为中国原子弹理论设计工作做出的最重要贡献。[3][4]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国处在严重的困难时期。对于中1964年10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国的原子能事业来说,那是一个卡脖子的时代。1959年6月20日苏共中央来信,拒绝提供原子弹数学模型和有关技术资料。8月23日,苏联又单方面终止两国签订的国防新技术协定,撤走全部专家,甚至连一张纸片都不留下,还讥讽说:"离开外界的帮助,中国20年也搞不出原子弹。就守着这堆废铜烂铁吧。"[6][5]为了记住那个撕毁合同的日子,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的工程代号定名为"五九六"。[6]在这以后的五年时间里,科学家们和工程技术人员克服了资料少,设备差,时间短,环境恶劣等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迎来了中国原子弹研制工作的决战阶段。[6]中国大西北昔日的荒凉景象。就连生存都是很难的。可见搞科学研究时也是非常困难,然而"五九六"的战士们凭着爱国心和革命的豪情壮志,硬是把青海、新疆、神秘的古罗布泊、马革裹尸的古战场建设成中国第一个核武器基地。[6]1962年9月11日,由罗瑞卿审定,二机部向中央打了一个:"两年规划"的报告,此报告提出争取在1964年,最迟在1965年上半年爆炸中国的第一颗原子弹。此时,邓稼先和其同事拿出了原子弹理论设计方案,为中国核武器研究奠定了基础。1963年2月,在华北某地参与并指导了核试验前的轰炸模拟试验。9月,接聂荣臻元帅命令,邓稼先、于敏率领九院理论部研究原子弹的原班人马,承担中国第一颗氢弹的理论设计任务。1964年10月,中国成功爆炸的第一颗原子弹,就是由原子弹氢弹第一次爆炸 他最后签字确定了设计方案。他还率领研究人员在试验后迅速进入爆炸现场采样,以证实效果。他又同于敏等人投入对氢弹的研究。按照"邓-于方案",最后终于制成了氢弹,并于原子弹爆炸后的两年零八个月试验成功。这同法国用 8年零6个月 、美国用7年零3个月、苏联用6年零3个月的时间相比,创造了世界上最快的速度。[7][8]中国能在那样短的时间和那样差的基础上研制成"两弹一星" (前苏联8年、美国6年、法国4年、中国2年8个月),西方人感到不可思议。杨振宁来华探亲返程之前,故意问还不暴露工作性质的邓稼先说:"在美国听人说,中国的原子弹是一个美国人帮助研制的。这是真的吗?"邓稼先请示了周恩来后,写信告诉他:"无论是原子弹,还是氢弹,都是中国人自己研制的。"[14] 杨振宁看后激动得流出了泪水。正是由于中国有了这样一批勇于奉献的知识分子,才挺起了坚强的民族脊梁。折叠文革期间1966 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在周恩来请示毛泽东后,中央决定,国家研制核武器的基地和人员不能受冲击,加上他们所处的是军事管制单位,因此"文化大革命"一开始,邓稼先所在的单位和他个人没有受到冲击。正是在这种保护下,邓稼先和一批研制核武器的科学家继续埋头苦干,取得了许多新成就。1971年, 造反派侵袭九院,许多建立过大功的1974年,邓稼先(左二)游览北京颐和园。科学家蒙冤被整,邓稼先和于敏、胡思得等人也被集中到青海基地遭受批斗。有的造反派还在批斗中要求科学家们把核武器研究关键数据"交待"出来,这使身处逆境的邓稼先经受了严重的考验。在被批斗时,邓稼先为了不给中国的核武器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他没有说一句违心的话,虽然处境很危险,他却和其他科学家一起,决不把重要科研成果披露一丝一毫。正在此时,杨振宁自美国经巴黎飞抵上海,首次回大陆探亲访问。他开列了在北京要见的人名单,第一个人就是邓稼先,周恩来总理批示要邓稼先回京会见,救出了邓稼先,也解救了一批中国宝贵的科学家;依照周恩来总理的指示,邓稼先连夜写信告诉杨振宁:"中国的原子弹氢弹全部都是由中国人自己研制成的,没有一个外国人参加。"此信派专人乘民航航班送到上海,在1971年8月16日饯行的晚宴上送到杨振宁手中。[17]1972年, 任核工业部第九研究院副院长。1979年, 任核工业部第九研究院院长。次年,在一次试验中,身体受辐射影响,但仍坚持工作。折叠晚年生活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原称学部委员)。[9]1982年,获全国自然科学一等奖。当选为中共第十二届中央1979年,邓稼先(左)寻回未爆的核武器弹头。委员会委员。[9]1984年,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是年,他在大漠深处指挥中国第二代新式核武器试验成功;距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整整20年,邓稼先指挥他一生中最后的一次核试验,[10] 邓稼先高兴地写下:"红云冲天照九霄,千钧核力动地摇。二十年来勇攀后,二代轻舟已过桥。"翌年,他的癌细胞扩散已无法挽救,他在国庆节提出的要求就是去看看天安门。1985年, 因直肠癌于7月30日住院。 这时,他的生命走到了尽头,他进了医院,再也没能走出来。他住了363天,动了3次手术。363天里,他一直疼痛不止,止痛的杜冷丁从每天一针发展到一小时一针,全身大面积溶血性出血。[10] 时年,因"原子弹的突破和武器化"和"氢弹的突破及武器化",两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1986年6月,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任命邓稼先为国防科工委科技委副主任。7月16日,国务院授予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986年7月29日,邓稼先因癌症晚期大出血去世;他临终前留下的话仍是如何在尖端武器方面努力,并叮咛:"不要让人家把我们落得太远……",[11] 时任国务院总理的赵紫阳专程从外地赶回北京参加邓稼先的追悼会。在追悼会上说:"邓稼先同志是我国科技工作者的典范,是我国科技工作者的骄傲。"[18]邓稼先的岳父、全国政协副主席、许德珩老人也在他送的大幅挽幛上悼念邓稼先;稼先逝世,我极悲痛![18] 在地球的另一面,远隔万里重洋的昔日好友杨振宁教授怀着无限悲痛的心情,也给邓稼先的夫人许鹿希教授发来了电报。[18]折叠主要成就邓稼先是中国核武器理论研究工作的奠基者之一。 是中国核武器研制与发展的主要组织者、领导者,被称为"两弹元勋"。在原子弹、氢弹研究中,邓稼先领导开展了爆轰物理、流体力学、状态方程、中子输运等基础理论研究,完成了原子弹的理论方案,并参与指导核试验的爆轰模拟试验。[17]他自1958年开始组织领导开展爆轰物邓稼先晚年照片理、流体力学、状态方程、中子输运等基础理论研究,对原子弹的物理过程进行大量模拟计算和分析,从而迈开了中国独立研究设计核武器的第一步,领导完成了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的理论方案,并参与指导核试验前的爆轰模拟试验。 原子弹试验成功后,立即组织力量探索氢弹设计原理、选定技术途径,组织领导并亲自参与1967年中国第一颗氢弹的研制和试验工作。[19]邓稼先不仅注重科技实验,还格外注重对科学理论的及时梳理和总结。邓稼先和周光召合写的《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理论研究总结》,是一部核武器理论设计开创性的基础巨著,它总结了百位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这部著作不仅对以后的理论设计起到指导作用,而且还是培养科研人员入门的教科书。邓稼先对高温高压状态方程的研究也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培养年轻的科研人员,他还写了电动力学、等离子体物理、球面聚心爆轰波理论等许多讲义,即使在担任院长重任以后,他还在工作之余着手编写"量子场论"和"群论"。折叠担任职务邓稼先历任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助研、副研究员,二机部第九研究所理论部主任、第九研究院副院长、院长,国防科工委科技委副主任,核工业部科技委副主任等职。邓稼先还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委员。折叠人物评价邓稼先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优秀代表,为了他的祖国中国的强左起:杨振宁、邓稼先、杨振平盛,为了中国国防科研事业的发展,他甘当无名英雄,默默无闻地奋斗了数十年。他常常在关键时刻,不顾个人安危,出现在最危险的岗位上,充分体现了他崇高无私的奉献精神。他在中国核武器的研制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却鲜为人知,直到他死后,人们才知道了他的事迹。 他是最具有农民朴实气质的科学家。邓稼先敏锐的眼光使中国的核武器发展继续快步推进了十年,终于赶在全面禁止核试验之前,达到了实验室模拟水平。[17]核工业部为表彰邓稼先20多年来为发展中国核武器做出的重大贡献,为使他那不计名利、甘当无名英雄和艰苦奋斗、舍生忘死的革命精神发扬光大,号召广大科技人员向他学习。折叠人物轶事当众撕碎侵略者的旗子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的枪声响起。22天后,北平沦陷了。日本侵略者召开了"庆功会"。[12] 时年13岁的邓稼先无法忍受这种屈辱,当众把一面日本国旗撕得粉碎,并扔在地上踩了几脚。这件事发生后,邓以蛰的一个好友劝他说,此事早晚会被人告发,你还是尽早让孩子离开北平吧。无奈之下,邓以蛰让邓稼先的大姐带着他南下昆明,那里有南迁的清华和北大教授,还有众多的老朋友。临走前,父亲对他说"稼儿,以后你一定要学科学,不要学文,科学对国家有用。"邓以蛰凭自己的经验寄希望于邓稼先,但这句话在邓稼先的脑海里却留下了深深的印象。[13]"许身国威壮河山"1979年,在一次航投试验时出现降落伞事故,原子弹坠地被摔裂。邓稼先深知危险,却一个人抢上前去把摔破的原子弹碎片拿到手里仔细检验。身为医学教授的妻子知道他"抱"了摔裂的原子弹,在邓稼先回北京时1986年6月,杨振宁(右)看望病中的邓稼先强拉他去检查。结果发现在他的小便中带有放射性物质,肝脏破损,骨髓里也侵入了放射物。随后,邓稼先仍坚持回核试验基地。在步履艰难之时,他坚持要自己去装雷管,并首次以院长的权威向周围的人下命令:"你们还年轻,你们不能去!"[14]1985年,邓稼先离开罗布泊回到北京,仍想参加会议。医生强迫他住院并通知他已患有癌症。他无力地倒在病床上,面对自己妻子以及国防部长张爱萍的安慰,平静地说:"我知道这一天会来的,但没想到它来得这样快。"最后一枚奖章邓稼先一生功勋卓著,获奖无数,他生前的最后一枚奖章是在医院的病房里获得的。1986年7月17日下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鹏、全国总工会书记罗干、国防科工委科技委主任朱光亚、核工业部部长蒋心雄等领导,前往解放军总医院,向邓稼先颁发全国劳动模范证书和奖章,以表彰他为中国核武器研究工作和核事业所作出的特殊贡献。这是"七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第一个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授出的第一枚全国劳动模范奖章。邓稼先庄重地把奖章戴在胸前,高兴地说:"今天李鹏副总理亲临医院授予我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我感到万分激动。核武器事业是成千上万人的努力才取得成功的,我只不过做了一小部分应该做的工作,但党和国家就给我这样的荣誉,这足以说明党和国家对尖端事业的重视。我现在虽然患病,但我要顽强地同疾病作斗争,争取早日恢复健康,为国防科研事业再尽一些力量,以不辜负党和国家对我的希望。"[15]就在戴上这枚奖章的12天后,1986年7月29日,邓稼先因全身大出血,医治无效,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离开了他为之奋斗、奉献了一辈子的中国核事业。在生命的最后时刻,邓稼先对妻子许鹿希说:"假如生命终结后可以再生,那么,我仍选择中国,选择核事业。"庶民本色在"两弹元勋"邓稼先留给后人的照片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位学究形象。实际上,邓稼先是一个非常热爱生活的人,在衣食住行上均表现出极强的"庶民本色"[16] 。邓稼先穿衣服从不挑剔,一般就是一套灰色咔叽布的中山装,衣服样式也基本没什么变化,一套衣服一穿就是很多年,很久也不见他置办新衣服[16] 。不过邓稼先的着装是十分讲究的,他的衣服虽然不新,但从来都是干净、整齐,从不因为工作繁忙而在服装上显示出"没时间收拾"的样子[16] 。邓稼先在"吃"上是相当讲究的[16]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他总是在节假日吃上一顿。邓稼先很喜欢请客,每每花上10元钱在饭馆请同事们热热闹闹地吃上一顿。而一个人的时候,他也不忘一饱口福。调回北京后,他一般都要在星期天去岳父许德珩家里团聚一次。而在去岳父家的途中,邓稼先都选择在当时北京的繁华地段西单附近下公交车,找一家有名的饭馆用餐。这样做,既可以不给岳父家里添麻烦,又可以满足自己的爱好。虽然邓稼先身居领导职务多年,但从不开单间、去雅座,而当时散座席上还没有"排队叫号"一说,所以每当进入正值饭点的餐厅,邓稼先就和普通市民一样,看准了一位要吃完的食客,站在其后面等座,有时一等就是半个小时[16] 。邓稼先喜欢喝酒,在聚餐或下馆子时,只要不影响工作,一般都会喝上比较好的白酒二两,但从不过量[16] 。邓稼先的父亲邓以蛰也喜爱饮酒,亲家许德珩去看望邓以蛰的时候,往往会带上一瓶顶级的国产白酒作为礼物送给亲家。邓以蛰在得到许德珩送来的酒后,往往叫儿子邓稼先来陪他喝上一杯,而邓稼先也是只喝二两。在许进的印象中,邓稼先只有一次喝酒"突破"到三两。究其原因,时值邓稼先团队的一位同志的子女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参加高考,一时又没有解决之策,让他非常发愁,因此在不知不觉中多喝了好几杯[16] 。邓稼先除了喝酒,香烟也抽得很"勤",一天大概一包左右[16] 。他抽烟也很讲究,一般只抽当时的一个牌子,实在没有了偶尔也用另一种代替,抽的时候喜欢加上一个烟嘴。但当时这两种香烟很难买到,于是邓稼先就不把烟带在身上,而是会放几盒在办公室,让喜欢抽烟的同事们分享。因此,除了谈工作的一部分人外,很多同事来办公室找邓稼先说的头一句话是:"老邓,来一根。[16] "在从事核工业研究期间,邓稼先根本无暇娱乐[16] 。调回北京后,邓稼先有了一些业余时间,就喜爱上了听京剧,且不管什么戏都喜欢听。由于工作时间不固定,他从来不预先买票,也不托别人帮着买,而是一有时间就赶到北京护国寺的剧场前,和别人一起等退票。他"经验"丰富,从来不在售票窗口等退票,而是在离剧场稍远的地方寻找"真想退票"的人,结果每次均能买到价格适当的退票,准时进入剧场[16] 。邓稼先还有一个爱好是看电影[16] 。当时,国管局于每星期六晚上在政协礼堂放电影,一般连放两场,邓稼先每场必看。他看电影,从来都是坐公交车前往,有时电影结束得很晚,末班公交车没有了,政协机关的同志想叫个车把他送回家,他都是连说"不用,不用",迈开脚步向家的方向走去[16] 。折叠家族成员折叠先祖邓石如(1743~1805),邓稼先六世祖,中国清代书法邓稼先和家人合影家、篆刻家。清代书法金石学家和文坛泰斗、经学宿儒,邓派的创始人。邓传密,书法家。邓稼先五世祖,邓石如之子,毕生极力搜集邓石如遗墨、金石,并以唐人双钩之法摹之。晚年主讲于石鼓书院。邓绳侯,书画家,邓石如重孙,诗文书画皆清回绝俗。曾任安徽都督府教育司司长。著《毛诗讲义》、《离骚解诗》等。

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奖公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引言:中一知识产权公司在我国是非常著名的,其中代理的专利在我国也获得许多国家专利项。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也不断增多,也使像中一这样的公司频繁出现。那么中一知识产权公司在我国究竟有多么的受人青睐呢?又为何受人青睐呢?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了各种智力创造,对于一些具有相关爱好,例如发明和外观设计等都具有自身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是时常可见的,当然在商业竞争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商家而言,商标的注册就具有自身的知识产权,对自身企业形象代表有重要意义。对于一些从事艺术的工作者而言,其中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就具有自身的知识产权。这是一种对工作者的工作者劳动的尊重。二、国家专利一般获取国家专利后,就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加强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也体现了国家对该项发明或智力创造的认可,更是对劳动者本身的尊重。同时体现了我国法律不断完善,尊重了从事智力劳动者的工作人员,同时也鼓励了各项发明的制造。国家专利不仅是一种荣誉的象征,更是对自身劳动的一种认可。我们应该从中获取更大的力量,为国家的智力创造做出更多的贡献。三、代理获奖有相关人士表示,截止到2021年,中医知识产权公司已经荣获47个中国专利奖,这样的成绩自然表示了该公司在知识产权代理方面的杰出成就,也充分体现了现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从另一方面讲,也有利于我国从事智力创造工作的劳动者提高创造积极性,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知识,从而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从1988年开始,电工行业先后成立了中国发电设备、中国输变电设备、中国电器、中国电机、中国电工器材、中国工业锅炉六个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有利于形成整体优势促进电工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经原国家机械工业部和国家民政部批准,于1997年4月将原有六个协会合并,组建为全电工行业统一的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成立以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以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器工业为宗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同时在为会员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组织调查研究,为企业走向市场、开拓市场服务;开展推广宣传,为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服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行业融入全球化经济铺路;加强信息交流,帮助企业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向宏观管理的方向进一步转变,经政府授权和委托开展标准化管理、行业统计、科技成果评审、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措施的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等行业管理工作。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按照专业分为发电设备、输电设备、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基础元件和材料五个领域。现有42个分支机构,5700余家会员单位,分布在全国各地,涵盖电器工业所有领域。基本形成了功能齐全、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规范有序、覆盖全行业的组织构架。近年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多次获得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的“先进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授予的“先进协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授予的“中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等多项称号,同时在科研领域也取得了丰硕科研成果,荣获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等奖励。会址设在北京市,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与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一体化运作。秘书处设:组织联络部、行业发展与咨询部、标准化及技术评价中心、国际合作与展览部、科技质量部、信息部六个业务部门和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门。会刊:《电器工业》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1-4482/TM,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9-5578)

我知道获奖的企业有海尔集团旗下的海尔智家,中国专利奖是中国专利领域最高荣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在国内外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该奖项旨在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此次中国专利奖评选结果显示,海尔集团旗下海尔智家是家电业唯一获金奖的品牌,斩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如今,海尔集团旗下海尔智家已累计获中国专利金奖(发明)4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7项,居行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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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兵器》杂志2007年第2期下半期38全方位扫描奥地利AUG A1 56mm轻机枪/曾振宇,等 目录 卷首语 模块化,现代战争的呼唤/孙晓棕 武器看台 二战后至今的德国警用武器展(下)/王正和 视点 10 2006年世界轻武器回眸/杨理明,等 14禁雷呼声高造雷、扫雷出新招/马式曾 国产篇 18轻小型破甲武器的骄子——79式70mm手持反坦克火箭/赵喜发,等 警用与特种武器 22“小鬼当家”:CZ2075 RAMI小型手枪/孟建新 武器分析 28历史记忆——二战轴心国军用手榴弹全接触-德国(下)/三土,等 特种部队 31 2006日本陆上自卫队协同易地演习/壬乐 名枪名弹 34 AK衣钵下的创造——捷克SA V62mm突击步枪/D boy 图解兵器 38全方位扫描奥地利AUG A1 56mm轻机枪/曾振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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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体育科学大会录用论文

好像是没有用,因为,评职称都要求在合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才算数。而且要求第一作者,论文集、参加会议文章和杂志增刊发表的文章都不作数的。 第九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是在我国体育从大国向强国迈进的重要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快速发展、不断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

录入。9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组委会办公室公布征文录取结果,我校师生斩获佳绩,共373篇论文被录用,其中教师104篇,博士和硕士研究生264篇,本科学生5篇。录用篇数在我国14家体育专业院校中列第3位。我校高度重视体育科学大会这一科研平台,鼓励师生积极投稿,珍惜开阔学术视野、增强科研交流的机会。

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

第一篇,是Sage数据库中的一篇期刊论文,参考文献格式:[1] Jiang Y, Liu J, Wang S Cooperative outputfeedback tracking control for multi-agent consensus with time-varying delaysand switching topology[J] Transactions of the Institute of Measurement andControl, 2015, 37(4): 550-559第二篇,是Springer公司出版的一本图书,共有6章:前言13页(i-xiii);第一部分,引言第1-15页;第二部分:“Stability of Switched Systems”,包含两章,第17-71页;第三部分:“SwitchingControl”,包含三章,第73-165页;第四部分:“Back Matter”,第167-233页。全书共233页,就看你引用的是哪部分。如果是整本书,则不必标出页码。参考文献格式:[2] Liberzon D Switching in Systems and Control[M]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第三篇,是一篇会议论文,原文收录在《第三十二届中国控制会议论文集》中,按照2005年新的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编写格式》,论文题目后面的参考文献类型代码应该是“C”(会议论文),而不是“A”(析出文献)(新标准中取消了A代码),论文集名称后也不再标注“C”。两个学会的英文名称不必标出。参考文献格式:[3] 满永超, 刘允刚 高阶不确定非线性系统切换自适应镇定控制设计[C] // 中国自动化学会控制理论专业委员会,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第三十二届中国控制会议论文集(A卷)中国自动化学会控制理论专业委员会,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2013:

一、著作1、柴发邦、江伟、刘家兴等著:《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2、江伟、杨荣新主编:《人民调解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3、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江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二、译著1、В·К·普钦斯基著:《美国民事诉讼》,江伟、刘家辉译,法律出版社,1983/1993。2、米尔顿·德·格林著:《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论》,江伟译,法律出版社,1988。三、主编教材和专论(一)民事诉讼法柴发邦、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讲座》,第三期全国法律专业《民事诉讼法》师资进修班,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出版。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江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华夏出版社1991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柴发邦主编,常怡、江伟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003年第二版(修订版)。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2005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江伟主编:《研究生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研究生教学指导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二)证据法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0年。江伟主编:《 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江伟主编:《证据法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三)公证、仲裁与律师1、江伟主编:《公证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2、江伟主编:《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四、主编期刊和论文集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以书代刊),法律出版社。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诉讼法专论~1997年卷),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1998年。江伟主编:《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文章一、发展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的总体思路(一)发展民事诉讼法的总体思路1、《建议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施行》(与刘家兴合作),发表于《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5期。2、《民事诉讼法概说》,发表于《百科知识》1982年第1期。3、《经济体制改革与民事诉讼法》(与王强义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4、5期。4、《新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发表于《法学评论》1991年第3期。5、《谈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和修改——为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而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1年第3期。6、《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与王强义合作),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7、《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发表于《法制日报》1991年5月27日。8、《简论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与赵金山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8年第6期。9、《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要论——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分离的历史小考》(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10、《实现民事诉讼现代化》,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1日。11、《评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其主要缺陷——兼论民事诉讼的进一步完善》(与赵秀举合作),发表于《湘江法律评论》2001年第4卷。12、《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与邵明合作),发表于《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13、《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与吴泽勇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14、《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阐释与重塑》(与刘学在合作),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15、《现代诉讼理念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塑》(与吴泽勇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16、《民事诉讼法修改势在必行》(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1月28日。17、《民事诉讼法典修订的若干基本问题》(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中国司法》2004年第2期。18、《民诉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与立法框架》(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4日。19、《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4年第3期。20、《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与杨剑合作),发表于《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21、《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的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中国司法》2006年第6期。(二)发展民事诉讼法学的总体思路22、《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发表于《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23、《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就及其发展的若干问题》(与邵明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24、《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傅郁林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25、《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邵明合作),收入《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出版。26、《董必武诉讼法学思想初探》(与吴泽勇合作),收入《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27、《十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述》(与宗琴娟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2期。28、《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与展望》,发表于《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29、《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程荣斌、张建华、刘春玲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4年第1期。30、《1994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萨仁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5年第1期。31、《1995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肖建国、王谢春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6年第1期。32、《1996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7年第1期。33、《1997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单国军、徐卉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8年第1期。34、《1998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傅郁林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9年第1期。35、《1999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刘敏、张艳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0年第1期。36、《2000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熊跃敏、吴泽勇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1年第1期。二、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一)诉权论37、《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38、《论股东诉权》(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39、《论救济权的救济——诉权的宪法保障研究》(与王铁玲合作),发表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二)诉讼标的论40、《论诉讼标的》(与韩英波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7年第2期。41、《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42、《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3年第4期。43、《民事诉讼标的新说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制度保障》(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三)既判力论44、《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45、《论判决的效力》(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1996年第5期。(四)诉讼模式论46、《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兼论民事诉讼模式》(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9年第3期。47、《论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与法官的释明权》(与刘敏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五)诉讼法律关系论及程序保障观48、《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常怡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49、《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50《民事诉讼程序之协调与整合》,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2001年12月15日。(六)民事争议与刑事争议、行政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51、《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与范跃如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52、《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与范跃如合作),发表于《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三、民事诉讼法具体制度(一)当事人制度53、《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的分离》(与王强义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2期。54、《论集团诉讼(上、下)》(与贾长存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1989年第1期。55、《离婚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与熊志辉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56、《关于代表人诉讼的几个问题》(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4年第3期。57、《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58、《合伙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59、《修改公司法应增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法制日报》2000年8月6日。60、《当事人适格的识别》(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28日。61、《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提起确认之诉的适格性》(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4日。6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适格性探讨》(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18日。63、《牵连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与杨剑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2005年9月13日。(二)人民检察院与民事诉讼的关系64、《试论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与刘家兴合作),发表于《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65、《论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与王强义合作),收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66、《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讨》(与李浩合作),发表于《人民检察》1995年第6期。67、《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68、《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69、《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改革论纲》(与张慧敏、段厚省合作),发表于《人民检察》2004年第3期。70、《略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发表于《人民检察》2005年第18期。7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与杨剑合作),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三)保全制度72、《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73、《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初探》(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四)审判程序74、《论开庭审理》(与尹小亭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5期。75、《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傅郁林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9年第6期。76、《走出民事再审困境的出路》,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12日。77、《论审判独立的制度保障及其与审判监督的关系》(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78、《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收入《公正与效率的法院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79、《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研究》(与王铁玲合作),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80、《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概念检讨与理念批判》(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81、《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与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发表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82、《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制度整合与程序刚性》(与杨剑合作),发表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五)证据制度83、《关于产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宗琴娟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88年第5期。8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尹小亭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1991年第2期。85、《论民事诉讼中的认证》(与刘敏合作),发表于《证据学论坛》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86、《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意义和若干设想》(与邵明合作),收入《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87、《科学裁判与证据》(与刘荣军合作),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0年年会论文。88、《论证据制度中的衡平原则》(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89、《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与肖建国合作),第三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论文,2000年。90、《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与吴泽勇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91、《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证据学论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92、《统一证据法的基本架构》,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93、《在经验与规则之间——论民事证据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94、《经验与规则之间的民事证据立法》(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法学》2004年第8期。95、《专家证人若干问题的探讨(上、下)——以我国证据立法为背景》(与谢文哲合作),发表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2期。(六)执行制度96、《民事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97、《完善代位申请执行制度之两点建议》(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98、《民事执行存在问题的病理探析》(与刘荣军合作),第二次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论文,1999年。99、《论执行行为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与赵秀举合作),发表于《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1辑。100、《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构造》(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1年第4期。(七)非讼程序101、《论公示催告程序》,发表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102、《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交错适用:兼析程序法之适用》(与杨燕妮合作),发表于《东吴法学(苏州大学学报)》2000年特刊。(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03、《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与刘永娥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6期。四、民事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一)仲裁制度10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可仲裁性初探》(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法制日报》1992年12月7日。105、《仲裁范围初探》(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3年第2期。106、《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立法之完善》(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107、《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新型关系──为《仲裁法》的颁行而作》(与李浩合作),发表于《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108、《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现代仲裁法》,发表于《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二)调解制度109、《论市场经济与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与李浩合作),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110、《德国民事诉讼上的和解制度介评——兼论对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与熊跃敏合作),发表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111、《简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五、WTO与民事诉讼法112、《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王景琦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113、《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的对应之策》(与王景琦合作),发表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11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对该机制的运用》(与张力合作),发表于《中国改革报》2002年1月14日。六、比较民事诉讼115、《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向》(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116、《两岸交往中的民事诉讼问题》,收入《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出版。七、破产法117、《论破产法》(与刘春田、甄占川合作),发表于《诉讼法学论丛》,1985年出版。118、《论我国制定破产法的客观必要性》(与刘春田、甄占川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八、会议报告与书评(一)会议报告119、《民事诉讼法立法与实践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90年11月在全国诉讼法学术讨论会(杭州)上的发言。120、《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1991年10月在湖南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会上的发言。121、《中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1995年8月在亚太法协第十四届大会上的发言。(二)书评122、《充满时代气息的民事审判权理论及其架构——评黄松有博士的专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发表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123、《充满时代气息的审判权理论与构架——评专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发表于《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124、《民事诉讼宪法理念开拓性研究的一部力作——评刘敏著<裁判请求权研究>》,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省级以上奖项:2011年 “法治江苏”征文三等奖2010年 获江苏省行政法学会论文一等奖2010年 第一届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2009年 获江苏省行政法年会论文二等奖2008年 获第三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2008年 获江苏省行政法年会论文三等奖2007年 获第二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2004年 获江苏省大中专学生暑期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成果奖校级以上奖项:2010年 获苏州大学“朱敬文特别奖学金”(全校三人之一,文科唯一一人)2010年 获苏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2009年 获苏州大学2008~2009年度校学术标兵称号(全校六人之一)2009年 获苏州大学“王健奖学金”2008年 获校“学习十七大、学习新党章”主体征文活动中获一等奖2007年获苏州大学王健奖学金2006年 荣获苏州大学2006年度王健奖学金2005年 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第二次论文发布会二等奖2004年 获苏州大学 2003~2004年度人民奖学金二等奖学金2004年 获苏州大学 2003~2004年度校优秀学生干部2003年 获苏州大学 2002~2003年度人民奖学金三等奖学金2003年 获苏州大学 2002~2003年度校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2002年 获苏州大学2001~2002年度校三好学生2002年 获苏州大学2001~2002年度校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干部先进个人奖学金2002年 获苏州大学2001~2002年度专项奖学金2001年 获苏州大学2000~2001年度人民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1年 获2000~2001年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优秀学生干部2001年 获苏州大学2000~2001年度校暑期实践先进个人最近5年曾发表过的主要著作、论文(包括发表时间、刊物名称、合作者及本人在合作者中排名次序):1) 2010年参编(副主编)学术论著《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2000-2010)》(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 2009年合著(第二作者)学术专著《行政协助过程规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3) 《建议制定我国宪法性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另一种思路》,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四卷),第二作者,2010年3月版;4) 《协力行政的兴起及其行为型态探析》,载《求是学刊》(全国核心期刊),第一作者,2010年第1期;5) 《协商民主:提供“审议”传统宪政理念的新视角》,载于《中共中央党校学报》(全国核心期刊),第一作者2008年第4期;6) 《互联网管制背景下的网络人权保障体系探析》,载于《法治论丛》,第二作者,2008/02,并于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8期转载;7) 《审议民主:一种“审议”传统宪政理念的宪政观》,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核心期刊),(CSSCI来源集刊,全国核心期刊),第一作者2008年第4期;8) 《试论实现给付行政任务的公私协力行为》,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CSSCI来源集刊,全国核心期刊),第二作者,2008年春秋号;9) 《论实现给付行政任务的公私协力行为》,载于2008年10月“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论文集,独立作者(该文获2008年第三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10) 《试论行政法任务变迁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启示》,载于《社会公正与法治国家》,独立作者,2008年11月版(该文获2007年第二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11) 《协力行政及其行为型态研究意义考略——”公民有序参与”法治化路径研究》,载《法政研究》(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集刊),2009年创刊号。12) 《行政协力行为初论》,载《东方法学》,独立作者,2009年第4期,并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9年第12期转载;13) 《农村群体性事件法治化的制度逻辑——基于城镇化背景的分析》,第二作者,2010年全国行政法年会论文。14) 《行政协力范畴探略——行政协力的概念与若干相关问题》,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一作者,2009年第4期;15) 《论行政程序中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相对性》,载《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独立作者,2009年;16) 《论实现给付行政任务的公私协力行为》,载于2008年10月《“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论文集》,独立作者(该文获2008年第三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17)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特征》,载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一作者2008/04。18) 《行政证据收集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由“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载于《”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第二作者(该文获第一届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19) 《基于过程理念的行政程序法研究——评《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念与实践》》,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独立作者2008年第4期;20) 《试论行政法任务变迁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启示》,载于《社会公正与法治国家》,独立作者,2008年11月版(该文获2007年第二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21) 《协力行政及其行为型态研究意义考略——“公民有序参与”法治化路径研究》,载《法政研究》(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集刊),2009年创刊号;22)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的法治路径探析》,载于《江苏农村经济》,第二作者,2008年第5期;23) 《论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下的对等”之性质》,载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第一作者,2009年第2期;24) 《论行政程序中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相对性——以行政调查程序为例》,载于《学习论坛》,独立作者,2010年第1期;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载于《鄂州大学学报》,第二作者,2009年第4期;26) 《评翁岳生主编之<行政法>》,《湖南农机》,第一作者,2008年第11期;27) 《试论行政法任务变迁》,《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第一作者,2007年第11期;28) 《透视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程序缺陷及其完善》,《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第二作者)29) 《行政指导价值基础初探》,《西南法学》2005年第四卷,吉林文史出版社(独立作者)30) 《试论行政指导在行政法意义上的理论基础》,《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独立作者)31) 《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研究集大成之巨著——评翁岳生主编之<行政法>》,《美中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独立作者)32) 《试论电子政务对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社科研究》,2006年第3期(香港杂志)(独立作者)33) 《试论我国公共人事服务事业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思考》,《研究生法学杂志》,2006年第五卷第2期(独立作者)34) 《行政权:行政法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7月(第一作者)35) 《浅论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宪政意义》,《河南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第一作者)36) 《司法赔偿委员会若干问题分析和改革建议》,《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报》,2006年第3期(第一作者)37) 《公共人事服务事业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思考》,《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一作者)38) 《论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学术论坛》2004年第一辑“法学研究”,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第28页~29页(独立作者)39) 《农民权利保障问题探析》,《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一作者)40) 《刍议我国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第一作者)41) 《确立行政权为行政法逻辑起点的可行性分析》,《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一作者)42) 《试论我国建立行政法人制度的可行性》,《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一作者)43) 《试论行政法逻辑起点》,《检察研究》(2006年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第一作者)44)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的精髓是政府法治文化》,《工商管理科学》,2006年第8期(第二作者)45) 《侦查权性质之定性探讨》,《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第二作者)46) 《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之构想》,《法学教育》,2006年第4期(第二作者)47) 《论西部大开发与法治现代化》,《理论新探索》,2006年第3期(第二作者)48) 《和谐工商 法治先行》,《工商管理科学》,2006年第12期(第二作者)49) 《行政紧急程序初论》,《大连干部学刊》,2006年第6期(第二作者)50) 《浅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年3月号(第二作者)

  • 索引序列
  • 第二届兵器工程大会论文集
  • 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奖公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轻兵器杂志2020第二期
  • 第十二届体育科学大会录用论文
  • 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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