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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论文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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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论文5000字

我看你还是到网上查资料自己写吧5000字啊要写多少时间啊

首先你没说明 你要哪个朝代的 具体年份 这样写出来的东西不可能5000字的论文写出来的 而且估计你也知道经济包含许多方面 比如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的发展及经济政策、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等 你说具体了 才好帮你回答

至少在这次危机起源地的美国,货币和会计制度是造成先前虚假膨胀的首要因素,从而也是危机的首要原因。而无论是货币制度还是会计制度,哪个不是由美国政府垄断和掌控的呢?目前的货币制度与会计制度,正是美国政府无限扩张和市场自由日渐受制的体现。 还是美国人自己的总结更加真切:“如同健全货币一样,美国的经济自由早已成为遥远的记忆,而低税收、最低程度的经济干预和高储蓄也已经离人们越来越远。美国以前的政府限制和自由经济的比较优势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现已形成的共识是,美国之所以成为这次危机的发源地,是因为其不受节制的贷款消费以及负储蓄。但这首先该归于政府开支扩张而需要的税收加重,其次是美国人不想降低生活水准。当储蓄花光时,就只剩下借款消费了。为了能够使政府和个人有钱可借,维持虚假繁荣,政府只有不断增加货币发行。美元1971年与黄金完全脱钩后,美联储增加货币发行的最后障碍被拆除了,美元变成了纯粹由美国政府控制的纸币。正如美国有识之士所总结的,美国政府通过操纵和压低物价指数,尤其是剔除了食品和能源价格后的所谓核心CPI,为可说是随意扩张货币发行铺平了道路。38年来,美国有的只是通货膨胀,而没有通货紧缩。黄金价格上涨了30倍,就是无可辩驳的明证。经济学教科书上说,是经济增长导致了货币发行增加,是物价整体上涨导致了通货膨胀。但现实和逻辑都显示,从来都是货币发行过多导致了通货膨胀,是通货膨胀导致了物价整体上涨。如果不是货币发行过多,则只能是经济越增长,物价越便宜,而非相反。可见,美国政府通过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不受约束地过多发行纸币,为市场注入了过多的流动性,才使得私人实体能够低成本轻易借贷,不加节制地消费;即使没有储蓄支撑,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也能够泛起越来越大的泡沫,直到破裂。而在另一方面,美国通过操纵会计制度,保持了虚假收益的延续,并使其变为实实在在可供政府开支的税收。正因为不同的会计制度对于成本与收益的确认原则不同,所以,要想使虚假膨胀或泡沫经济能够延续,就离不开对会计财务制度的操纵。这样会计原本只是一种据实记录的管理工具,不知从哪天起也沦为了美国政府的操纵手段。特别在实行了“按市值计价与确认收益”的会计制度后,短期投机意图和行为的高涨就一直鼓舞着政府与各类企业的控制者。这一制度不仅将已实现盈利作为收入,也将那些仅仅停留在账面上的虚假浮盈列为收益——所谓“浮盈算盈利,浮亏算亏损”。此前的会计制度“浮盈不算盈,浮亏算亏损”,还能敦促着人们追求已实现的收益,约束着人们的投机行为,使投资相对保守。因为再大的浮盈也不被计入业绩,而浮亏则确确实实地减少利润,所以,人们不仅不会追求过大的虚假帐面盈利,还会尽量避免浮亏。但这一制度不能将账面浮盈作为纳税所得来增加政府税收,不利于资产市场的持续膨胀,也就不利于维持虚假繁荣。当然不会是报喜不报忧并热衷于扩张的政府所偏好的制度。只有“浮盈也算盈”的会计制度,才会一石两鸟。首先,只有“浮盈也算盈”,政府才能将账面浮盈也计入应税所得额,尽管市场实体没有兑现盈利,但政府却将实实在在的税收纳入了国库,成了可以使用的财政开支。其次,“浮盈也算盈”,才能将账面浮盈计入企业控制者的业绩,而只有资产市值的不断提高,才能确保浮盈不断增长。所以,这一会计制度不仅不会导致人们为急于兑现浮盈而抛售资产,反而想方设法去促成市值上涨。这当然就能保证虚假膨胀和繁荣的延续,甚至进一步高涨。问题是,在期权和选票作为现代企业与政府控制者回报的年代,如此会计制度,首先会使企业经营管理层为了自身的期权价值最大化而不惜动用一切合法、不合法手段去不断提高所掌控企业的市值,却全然不顾股东们的利益得失。为片面追求资产扩张和市值上涨,那些原本属于生产性的制造业或采掘业企业,也会不断贸然深入到房地产和金融资产市场,甚至将生产性业务彻底抛弃;金融企业更是采取所有可能想到的手段去膨胀资产,尤其是通过不断加大使用财务杠杆的衍生产品虚增市值,为此不惜铤而走险大肆做假账。而政府控制者则从这种虚假膨胀中维持并增加了选票,获得了切实的财政和政治实惠。而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体经济虚拟化、虚拟经济泡沫化。由此,从政府到企业,再到家庭和个人,都在行为上变得越来越短期化,也越来越投机,整个社会也就越来越浮躁和虚荣。包括最普通人群在内的整个社会均将房屋净值(房屋市值减去首付与贷款成本后的所谓增值)与股票增值作为了储蓄和财富,然后在此基础大肆借贷消费,寅吃卯粮。但是,从整个社会看,这些资产市值增值毕竟不是储蓄,以此为基础的消费,只能是债台高筑,不可持续,危机的暴发和经济严重衰退不可避免,等待人们的只能是一场经济灾难。至少在这次危机起源地的美国,货币和会计制度是造成先前虚假膨胀的首要因素,从而也是危机的首要原因。而无论是货币制度还是会计制度,哪个不是由美国政府垄断和掌控的呢?目前的货币制度与会计制度,正是美国政府无限扩张和市场自由日渐受制的体现。还是美国人自己的总结更加真切:“如同健全货币一样,美国的经济自由早已成为遥远的记忆,而低税收、最低程度的经济干预和高储蓄也已经离人们越来越远。美国以前的政府限制和自由经济的比较优势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如此看来,什么是救助经济衰退和减缓危机深化的真正有效思想与行为?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发展中国家,答案只能是:“回到健全货币和有限政府的宪政轨道上来,并实现可行性经济的重建。”

经济论文5000字

至少在这次危机起源地的美国,货币和会计制度是造成先前虚假膨胀的首要因素,从而也是危机的首要原因。而无论是货币制度还是会计制度,哪个不是由美国政府垄断和掌控的呢?目前的货币制度与会计制度,正是美国政府无限扩张和市场自由日渐受制的体现。 还是美国人自己的总结更加真切:“如同健全货币一样,美国的经济自由早已成为遥远的记忆,而低税收、最低程度的经济干预和高储蓄也已经离人们越来越远。美国以前的政府限制和自由经济的比较优势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现已形成的共识是,美国之所以成为这次危机的发源地,是因为其不受节制的贷款消费以及负储蓄。但这首先该归于政府开支扩张而需要的税收加重,其次是美国人不想降低生活水准。当储蓄花光时,就只剩下借款消费了。为了能够使政府和个人有钱可借,维持虚假繁荣,政府只有不断增加货币发行。美元1971年与黄金完全脱钩后,美联储增加货币发行的最后障碍被拆除了,美元变成了纯粹由美国政府控制的纸币。正如美国有识之士所总结的,美国政府通过操纵和压低物价指数,尤其是剔除了食品和能源价格后的所谓核心CPI,为可说是随意扩张货币发行铺平了道路。38年来,美国有的只是通货膨胀,而没有通货紧缩。黄金价格上涨了30倍,就是无可辩驳的明证。经济学教科书上说,是经济增长导致了货币发行增加,是物价整体上涨导致了通货膨胀。但现实和逻辑都显示,从来都是货币发行过多导致了通货膨胀,是通货膨胀导致了物价整体上涨。如果不是货币发行过多,则只能是经济越增长,物价越便宜,而非相反。可见,美国政府通过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不受约束地过多发行纸币,为市场注入了过多的流动性,才使得私人实体能够低成本轻易借贷,不加节制地消费;即使没有储蓄支撑,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也能够泛起越来越大的泡沫,直到破裂。而在另一方面,美国通过操纵会计制度,保持了虚假收益的延续,并使其变为实实在在可供政府开支的税收。正因为不同的会计制度对于成本与收益的确认原则不同,所以,要想使虚假膨胀或泡沫经济能够延续,就离不开对会计财务制度的操纵。这样会计原本只是一种据实记录的管理工具,不知从哪天起也沦为了美国政府的操纵手段。特别在实行了“按市值计价与确认收益”的会计制度后,短期投机意图和行为的高涨就一直鼓舞着政府与各类企业的控制者。这一制度不仅将已实现盈利作为收入,也将那些仅仅停留在账面上的虚假浮盈列为收益——所谓“浮盈算盈利,浮亏算亏损”。此前的会计制度“浮盈不算盈,浮亏算亏损”,还能敦促着人们追求已实现的收益,约束着人们的投机行为,使投资相对保守。因为再大的浮盈也不被计入业绩,而浮亏则确确实实地减少利润,所以,人们不仅不会追求过大的虚假帐面盈利,还会尽量避免浮亏。但这一制度不能将账面浮盈作为纳税所得来增加政府税收,不利于资产市场的持续膨胀,也就不利于维持虚假繁荣。当然不会是报喜不报忧并热衷于扩张的政府所偏好的制度。只有“浮盈也算盈”的会计制度,才会一石两鸟。首先,只有“浮盈也算盈”,政府才能将账面浮盈也计入应税所得额,尽管市场实体没有兑现盈利,但政府却将实实在在的税收纳入了国库,成了可以使用的财政开支。其次,“浮盈也算盈”,才能将账面浮盈计入企业控制者的业绩,而只有资产市值的不断提高,才能确保浮盈不断增长。所以,这一会计制度不仅不会导致人们为急于兑现浮盈而抛售资产,反而想方设法去促成市值上涨。这当然就能保证虚假膨胀和繁荣的延续,甚至进一步高涨。问题是,在期权和选票作为现代企业与政府控制者回报的年代,如此会计制度,首先会使企业经营管理层为了自身的期权价值最大化而不惜动用一切合法、不合法手段去不断提高所掌控企业的市值,却全然不顾股东们的利益得失。为片面追求资产扩张和市值上涨,那些原本属于生产性的制造业或采掘业企业,也会不断贸然深入到房地产和金融资产市场,甚至将生产性业务彻底抛弃;金融企业更是采取所有可能想到的手段去膨胀资产,尤其是通过不断加大使用财务杠杆的衍生产品虚增市值,为此不惜铤而走险大肆做假账。而政府控制者则从这种虚假膨胀中维持并增加了选票,获得了切实的财政和政治实惠。而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体经济虚拟化、虚拟经济泡沫化。由此,从政府到企业,再到家庭和个人,都在行为上变得越来越短期化,也越来越投机,整个社会也就越来越浮躁和虚荣。包括最普通人群在内的整个社会均将房屋净值(房屋市值减去首付与贷款成本后的所谓增值)与股票增值作为了储蓄和财富,然后在此基础大肆借贷消费,寅吃卯粮。但是,从整个社会看,这些资产市值增值毕竟不是储蓄,以此为基础的消费,只能是债台高筑,不可持续,危机的暴发和经济严重衰退不可避免,等待人们的只能是一场经济灾难。至少在这次危机起源地的美国,货币和会计制度是造成先前虚假膨胀的首要因素,从而也是危机的首要原因。而无论是货币制度还是会计制度,哪个不是由美国政府垄断和掌控的呢?目前的货币制度与会计制度,正是美国政府无限扩张和市场自由日渐受制的体现。还是美国人自己的总结更加真切:“如同健全货币一样,美国的经济自由早已成为遥远的记忆,而低税收、最低程度的经济干预和高储蓄也已经离人们越来越远。美国以前的政府限制和自由经济的比较优势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如此看来,什么是救助经济衰退和减缓危机深化的真正有效思想与行为?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发展中国家,答案只能是:“回到健全货币和有限政府的宪政轨道上来,并实现可行性经济的重建。”

2018年北京高级经济师申报论文要求:申报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资格答辩论文应是对本人工作成果的阐述或自身业务经验的总结、提炼,同时也是向专家汇报本人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重点材料。为使专家更准确、全面的了解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申报人在撰写论文时应注意以下写作要求与编写规范:一、基本要求1、独立撰写申报人可以提交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门撰写的论文,也可以使用在技术业务刊物上发表过的论文,但必须是由申报人本人独立撰写,不能是与他人合作撰写,更不能抄袭、拼凑,甚至请他人代笔。论文要论述完整、独立成篇,不能是文章的摘要或其中部分章节。2、专业一致申报人提交论文的专业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也必须和本人工作岗位的专业性质相一致。3、内容以阐述个人工作成果为主题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论文的内容必须是申报人亲身实践或亲自完成的业务工作或技术项目,重点阐述本人在其中发现、解决疑难问题或重点技术应用、创新的过程。以技术工作为主的申报人要通过论文表述自己在某项技术工作中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方法、创新点和贡献。4、时限要求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要反映出本人近几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成果,因此论文必须是申报人在取得现有职称以后撰写的。二、编写要求1、论文正文字数在 5000 字左右,摘要字数在 400 至 500 字之间;2、论文中引用的文字、数据应采取加注的方式,并在参考文献表中注明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3、论文中引用的表格应在表格下面注释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4、申报论文须用A4规格的纸打印(可双面打印),并按照编写格式中的项目顺序装订。三、编写格式(关于申报论文的样式及字体、字号要求,请参考页面下方“附件:申报论文范例”)论文应包含:1、封面(包括标题、作者姓名、作者单位、课题的专业方向);2、摘要;3、关键词;4、目录;5、绪论(说明研究背景、动机、意义和目的);6、论文主体;7、结论及建议;8、参考文献(应与正文中的加注对应);9、附录部分(包括正文部分没有使用、只使用了部分的与论文有关的重要数据和资料。诸如各类统计表、较复杂的公式推导、计算机打印输出件、术语符号的说明等,都可作为说明论文的有用信息置于附录中);10、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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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论文5000字

至少在这次危机起源地的美国,货币和会计制度是造成先前虚假膨胀的首要因素,从而也是危机的首要原因。而无论是货币制度还是会计制度,哪个不是由美国政府垄断和掌控的呢?目前的货币制度与会计制度,正是美国政府无限扩张和市场自由日渐受制的体现。 还是美国人自己的总结更加真切:“如同健全货币一样,美国的经济自由早已成为遥远的记忆,而低税收、最低程度的经济干预和高储蓄也已经离人们越来越远。美国以前的政府限制和自由经济的比较优势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现已形成的共识是,美国之所以成为这次危机的发源地,是因为其不受节制的贷款消费以及负储蓄。但这首先该归于政府开支扩张而需要的税收加重,其次是美国人不想降低生活水准。当储蓄花光时,就只剩下借款消费了。为了能够使政府和个人有钱可借,维持虚假繁荣,政府只有不断增加货币发行。美元1971年与黄金完全脱钩后,美联储增加货币发行的最后障碍被拆除了,美元变成了纯粹由美国政府控制的纸币。正如美国有识之士所总结的,美国政府通过操纵和压低物价指数,尤其是剔除了食品和能源价格后的所谓核心CPI,为可说是随意扩张货币发行铺平了道路。38年来,美国有的只是通货膨胀,而没有通货紧缩。黄金价格上涨了30倍,就是无可辩驳的明证。经济学教科书上说,是经济增长导致了货币发行增加,是物价整体上涨导致了通货膨胀。但现实和逻辑都显示,从来都是货币发行过多导致了通货膨胀,是通货膨胀导致了物价整体上涨。如果不是货币发行过多,则只能是经济越增长,物价越便宜,而非相反。可见,美国政府通过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不受约束地过多发行纸币,为市场注入了过多的流动性,才使得私人实体能够低成本轻易借贷,不加节制地消费;即使没有储蓄支撑,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也能够泛起越来越大的泡沫,直到破裂。而在另一方面,美国通过操纵会计制度,保持了虚假收益的延续,并使其变为实实在在可供政府开支的税收。正因为不同的会计制度对于成本与收益的确认原则不同,所以,要想使虚假膨胀或泡沫经济能够延续,就离不开对会计财务制度的操纵。这样会计原本只是一种据实记录的管理工具,不知从哪天起也沦为了美国政府的操纵手段。特别在实行了“按市值计价与确认收益”的会计制度后,短期投机意图和行为的高涨就一直鼓舞着政府与各类企业的控制者。这一制度不仅将已实现盈利作为收入,也将那些仅仅停留在账面上的虚假浮盈列为收益——所谓“浮盈算盈利,浮亏算亏损”。此前的会计制度“浮盈不算盈,浮亏算亏损”,还能敦促着人们追求已实现的收益,约束着人们的投机行为,使投资相对保守。因为再大的浮盈也不被计入业绩,而浮亏则确确实实地减少利润,所以,人们不仅不会追求过大的虚假帐面盈利,还会尽量避免浮亏。但这一制度不能将账面浮盈作为纳税所得来增加政府税收,不利于资产市场的持续膨胀,也就不利于维持虚假繁荣。当然不会是报喜不报忧并热衷于扩张的政府所偏好的制度。只有“浮盈也算盈”的会计制度,才会一石两鸟。首先,只有“浮盈也算盈”,政府才能将账面浮盈也计入应税所得额,尽管市场实体没有兑现盈利,但政府却将实实在在的税收纳入了国库,成了可以使用的财政开支。其次,“浮盈也算盈”,才能将账面浮盈计入企业控制者的业绩,而只有资产市值的不断提高,才能确保浮盈不断增长。所以,这一会计制度不仅不会导致人们为急于兑现浮盈而抛售资产,反而想方设法去促成市值上涨。这当然就能保证虚假膨胀和繁荣的延续,甚至进一步高涨。问题是,在期权和选票作为现代企业与政府控制者回报的年代,如此会计制度,首先会使企业经营管理层为了自身的期权价值最大化而不惜动用一切合法、不合法手段去不断提高所掌控企业的市值,却全然不顾股东们的利益得失。为片面追求资产扩张和市值上涨,那些原本属于生产性的制造业或采掘业企业,也会不断贸然深入到房地产和金融资产市场,甚至将生产性业务彻底抛弃;金融企业更是采取所有可能想到的手段去膨胀资产,尤其是通过不断加大使用财务杠杆的衍生产品虚增市值,为此不惜铤而走险大肆做假账。而政府控制者则从这种虚假膨胀中维持并增加了选票,获得了切实的财政和政治实惠。而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体经济虚拟化、虚拟经济泡沫化。由此,从政府到企业,再到家庭和个人,都在行为上变得越来越短期化,也越来越投机,整个社会也就越来越浮躁和虚荣。包括最普通人群在内的整个社会均将房屋净值(房屋市值减去首付与贷款成本后的所谓增值)与股票增值作为了储蓄和财富,然后在此基础大肆借贷消费,寅吃卯粮。但是,从整个社会看,这些资产市值增值毕竟不是储蓄,以此为基础的消费,只能是债台高筑,不可持续,危机的暴发和经济严重衰退不可避免,等待人们的只能是一场经济灾难。至少在这次危机起源地的美国,货币和会计制度是造成先前虚假膨胀的首要因素,从而也是危机的首要原因。而无论是货币制度还是会计制度,哪个不是由美国政府垄断和掌控的呢?目前的货币制度与会计制度,正是美国政府无限扩张和市场自由日渐受制的体现。还是美国人自己的总结更加真切:“如同健全货币一样,美国的经济自由早已成为遥远的记忆,而低税收、最低程度的经济干预和高储蓄也已经离人们越来越远。美国以前的政府限制和自由经济的比较优势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如此看来,什么是救助经济衰退和减缓危机深化的真正有效思想与行为?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发展中国家,答案只能是:“回到健全货币和有限政府的宪政轨道上来,并实现可行性经济的重建。”

上市公司经济管理中现寸若干问题剖析与管理改革建议  [摘 要] 盈余管理是近年来财务理论界的一个热点话题,本文从委托代理关系与盈余管理的形成、契约关系与盈余管理的形成、信息不对称与盈余管理的形成三个角度进行了盈余管理的经济学分析,以期通过探讨对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予以认识和防范,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监督。  [关键词]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经济学分析  一、盈余管理的基本涵义  盈余管理是近些年来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财务理论界一个热点问题。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误导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在编报财务报告时通过选择会计政策寻求对自己有利的财务结果。雪普(KatherineSchipper,1989)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就是旨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在这一定义中(1)盈余管理限定在对外报告领域,而把管理会计报告以及那些意在影响或改变公认会计原则的活动等排除在外。(2)提出了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某些私人利益。(3)并没有依赖某一特定的盈利概念,而是基于会计数据作为信息的观点进行讨论的。这里的获取私人利益与对外财务报告的中立原则是对立的,盈余管理实际上背离了中立性原则,而中立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可靠性的一部分。因此,盈余管理提供的信息是不可靠的,盈余管理并没有定期提供实际的会计信息。  传统上,人们认为盈余管理是与经济收益(有时也叫真实收益)有关的一个概念。在经济收益观下,有一些数据(譬如经济收益)被盈余管理故意地歪曲了。经济收益之所以会被歪曲而成为会计的报告收益,除了盈余管理外,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应计制会计和公认会计原则。应计制会计和公认会计原则也将导致会计数据与真实收益有偏差。当然,经济收益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有意义地加以定义,一般说来,在现实的报告系统中经济收益是看不见的。即使如此,在经济收益观下,人们还是要把看不见的真实收益作为衡量偏差的基准。  在信息观下,盈利仅仅是许多用作决策和判断的信号中的一个。信息观意味着会计数据的重要属性是其“信息含量”这一统计特性。盈余管理的信息观假定公司经理拥有私人信息。在一套既定的委托代理契约下,公司经理不仅可以就会计程序做出选择,而且还可以据此程序做出不同的估计。  二、盈余管理的经济学分析  (一)委托代理关系与盈余管理的形成。  委托———代理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基本假设之上:(1)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2)代理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指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根据预先达成的条件委托给经营者经营,所有权仍归出资者所有,出资人按出资额享有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经营者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按企业法人制度的规则对企业财产行使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力。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双方的责、权、利得到了明确界定,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相互激励的机制。  按《公司法》规定,中国上市公司都必须是股份公司的形式。股份公司制度的最大特征就是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最终分离。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同时也是企业风险的直接承担者,但却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和经理层)则由股东聘任,对企业进行管理,同时获取一定的报酬,在这两者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标准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人都是理性的”,委托方———股东及代理方———管理层都具有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动机。但是在股份公司制度下,管理层(尤其是经理层)对企业剩余没有或只有少量的索取权,他们的努力工作并不能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甚至需要承担较大的成本。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管理层在对企业信息披露尤其是关键的盈余信息披露时,将根据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提供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这里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是指个别企业的私人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但公司的会计信息实际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信息披露的边际社会收益会大于私人边际收益(主要是由于真实和相关的会计信息能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外部经济性所致),从而使社会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时信息披露量应当大于私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的信息量。许多信息从股东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然而管理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导致了股东与管理层目标的偏离。为促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目标行事,委托人会通过各种契约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和监督,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代理成本,当代理成本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委托人就会弱化监督,甚至放弃监督,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①。  在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经济分析中,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理论根源,根据“委托经济责任”理论,会计信息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衡量经营者的业绩,解除经营者的委托经济责任。在现代股份公司中,股东和管理人员之间构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为了激励和督促管理人员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建立起了对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和考核机制,也都是建立在利润目标的考核上。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及信息上的优势,运用自身的职业判断,在不违反会计原则的范围内,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直接干预盈余信息的生成,从而使盈余信息朝着对自身有利的方向发展。特别是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虽然根据《公司法》规定普遍设立了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组成的多级治理结构,但实际情况是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的主要决策还是管理人员说了算。而作为会计数据直接生成者的会计人员,其个人利益完全受管理人员的控制和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为了自身利益进行盈余管理就没有障碍了。  从股东与管理当局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派生出三种可能的层次更低的委托代理关系组:(1)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小股东与大股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3)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下面,分别从这三个角度对盈余管理产生的内在原因做更深入的分析。  从股东与管理当局间的关系分析。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在委托人无法了解代理人努力程度的情况下,最适宜的契约就是使代理人分担其行动的后果,以此来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于是产生了基于会计盈余数据的管理人员报酬计划。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的不一致,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委托———代理契约的不完全性和刚性,加之经济主体的自利性,使代理人有动机为自身利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对委托人隐瞒实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由于委托人很难监管和约束代理人,盈余管理作为机会主义行为便得以产生。  从大小股东间的关系分析。  在上市公司中,除了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外,大小股东之间也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尤其是中国的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几乎全部是由以前的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国有股占据绝对的控股地位,中小股东所占比例很小。中小股东相信股东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将监管管理当局的责任委托给大股东,自己不参与对管理当局的监管,而选择“搭便车”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股东与管理当局合谋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所占股份比较多,利益与上市公司联系更紧密,自然有动力参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但是从中小股东的角度来看,将参与监管的成本和参与监管所获得的效益相比较,更愿意选择“搭便车”的方式,由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中小股东自己不参加监管。公司治理结构中,“搭便车”是指大股东承担对公司经营者行为的监督费用,而相应的收益由所有的股东来分享。显然,也包括对经营者财务决策以及盈余管理行为的监督。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如果小股东因监督而获得的收益不能弥补他付出的监督成本,小股东便不会实施监督活动,而宁愿享受大股东监督所带来的好处。  下面我们可以运用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来分析上市公司大小股东间博弈行动的结果,大小股东间博弈的结果是小股东放弃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导致大股东与管理当局合谋损害中小股利益的行为。这是一个简单的智猪博弈的过程。

面对当前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对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有看好的,也有唱衰的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因国际国内形势新变化而改变,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强劲我们要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促进经济增长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态势良好,经济增长由政策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经济运行也面临物价高位运行、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压力增大等多方面挑战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要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既要把物价涨幅降下来,又不使经济增速出现大的波动,并利用有利时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巩固经济发展的好势头

我们是普通人,不懂国家大事,不知道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怎样的形势。

国家经济论文5000字

至少在这次危机起源地的美国,货币和会计制度是造成先前虚假膨胀的首要因素,从而也是危机的首要原因。而无论是货币制度还是会计制度,哪个不是由美国政府垄断和掌控的呢?目前的货币制度与会计制度,正是美国政府无限扩张和市场自由日渐受制的体现。 还是美国人自己的总结更加真切:“如同健全货币一样,美国的经济自由早已成为遥远的记忆,而低税收、最低程度的经济干预和高储蓄也已经离人们越来越远。美国以前的政府限制和自由经济的比较优势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现已形成的共识是,美国之所以成为这次危机的发源地,是因为其不受节制的贷款消费以及负储蓄。但这首先该归于政府开支扩张而需要的税收加重,其次是美国人不想降低生活水准。当储蓄花光时,就只剩下借款消费了。为了能够使政府和个人有钱可借,维持虚假繁荣,政府只有不断增加货币发行。美元1971年与黄金完全脱钩后,美联储增加货币发行的最后障碍被拆除了,美元变成了纯粹由美国政府控制的纸币。正如美国有识之士所总结的,美国政府通过操纵和压低物价指数,尤其是剔除了食品和能源价格后的所谓核心CPI,为可说是随意扩张货币发行铺平了道路。38年来,美国有的只是通货膨胀,而没有通货紧缩。黄金价格上涨了30倍,就是无可辩驳的明证。经济学教科书上说,是经济增长导致了货币发行增加,是物价整体上涨导致了通货膨胀。但现实和逻辑都显示,从来都是货币发行过多导致了通货膨胀,是通货膨胀导致了物价整体上涨。如果不是货币发行过多,则只能是经济越增长,物价越便宜,而非相反。可见,美国政府通过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不受约束地过多发行纸币,为市场注入了过多的流动性,才使得私人实体能够低成本轻易借贷,不加节制地消费;即使没有储蓄支撑,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也能够泛起越来越大的泡沫,直到破裂。而在另一方面,美国通过操纵会计制度,保持了虚假收益的延续,并使其变为实实在在可供政府开支的税收。正因为不同的会计制度对于成本与收益的确认原则不同,所以,要想使虚假膨胀或泡沫经济能够延续,就离不开对会计财务制度的操纵。这样会计原本只是一种据实记录的管理工具,不知从哪天起也沦为了美国政府的操纵手段。特别在实行了“按市值计价与确认收益”的会计制度后,短期投机意图和行为的高涨就一直鼓舞着政府与各类企业的控制者。这一制度不仅将已实现盈利作为收入,也将那些仅仅停留在账面上的虚假浮盈列为收益——所谓“浮盈算盈利,浮亏算亏损”。此前的会计制度“浮盈不算盈,浮亏算亏损”,还能敦促着人们追求已实现的收益,约束着人们的投机行为,使投资相对保守。因为再大的浮盈也不被计入业绩,而浮亏则确确实实地减少利润,所以,人们不仅不会追求过大的虚假帐面盈利,还会尽量避免浮亏。但这一制度不能将账面浮盈作为纳税所得来增加政府税收,不利于资产市场的持续膨胀,也就不利于维持虚假繁荣。当然不会是报喜不报忧并热衷于扩张的政府所偏好的制度。只有“浮盈也算盈”的会计制度,才会一石两鸟。首先,只有“浮盈也算盈”,政府才能将账面浮盈也计入应税所得额,尽管市场实体没有兑现盈利,但政府却将实实在在的税收纳入了国库,成了可以使用的财政开支。其次,“浮盈也算盈”,才能将账面浮盈计入企业控制者的业绩,而只有资产市值的不断提高,才能确保浮盈不断增长。所以,这一会计制度不仅不会导致人们为急于兑现浮盈而抛售资产,反而想方设法去促成市值上涨。这当然就能保证虚假膨胀和繁荣的延续,甚至进一步高涨。问题是,在期权和选票作为现代企业与政府控制者回报的年代,如此会计制度,首先会使企业经营管理层为了自身的期权价值最大化而不惜动用一切合法、不合法手段去不断提高所掌控企业的市值,却全然不顾股东们的利益得失。为片面追求资产扩张和市值上涨,那些原本属于生产性的制造业或采掘业企业,也会不断贸然深入到房地产和金融资产市场,甚至将生产性业务彻底抛弃;金融企业更是采取所有可能想到的手段去膨胀资产,尤其是通过不断加大使用财务杠杆的衍生产品虚增市值,为此不惜铤而走险大肆做假账。而政府控制者则从这种虚假膨胀中维持并增加了选票,获得了切实的财政和政治实惠。而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体经济虚拟化、虚拟经济泡沫化。由此,从政府到企业,再到家庭和个人,都在行为上变得越来越短期化,也越来越投机,整个社会也就越来越浮躁和虚荣。包括最普通人群在内的整个社会均将房屋净值(房屋市值减去首付与贷款成本后的所谓增值)与股票增值作为了储蓄和财富,然后在此基础大肆借贷消费,寅吃卯粮。但是,从整个社会看,这些资产市值增值毕竟不是储蓄,以此为基础的消费,只能是债台高筑,不可持续,危机的暴发和经济严重衰退不可避免,等待人们的只能是一场经济灾难。至少在这次危机起源地的美国,货币和会计制度是造成先前虚假膨胀的首要因素,从而也是危机的首要原因。而无论是货币制度还是会计制度,哪个不是由美国政府垄断和掌控的呢?目前的货币制度与会计制度,正是美国政府无限扩张和市场自由日渐受制的体现。还是美国人自己的总结更加真切:“如同健全货币一样,美国的经济自由早已成为遥远的记忆,而低税收、最低程度的经济干预和高储蓄也已经离人们越来越远。美国以前的政府限制和自由经济的比较优势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如此看来,什么是救助经济衰退和减缓危机深化的真正有效思想与行为?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发展中国家,答案只能是:“回到健全货币和有限政府的宪政轨道上来,并实现可行性经济的重建。”

浅论商品流通模式创新的趋势与内涵商品流通模式是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由流通主体、流通渠道、流通环节以特定的组合来完成商流、物流、信息流的转移,从而最终完成商品交换的方式。   在传统的商品流通模式中,商品流通专指商品的买进和卖出两个阶段;从流通渠道看,可以表述为: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模式(中间环节可多可少);商品的所有权及商品实体从生产者出发,经过各类中间商逐级转移到消费者手中;货币则由消费者逐级转移到生产者手中;各类商品经营者共同承担流通任务,分享流通利润,经营者之间以及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是相互竞争关系;各类中间商由于其天然的中介地位集聚了大量的供求信息,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引导消费者的需求,成为联结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和纽带。   20世纪后半期开始,面对经济全球化、消费者的个性化和产品多样化,传统的商品流通模式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狭隘的商品流通观念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传统的商品流通观念是与卖方市场态势相适应的。在卖方市场条件下,生产者占据有利位置,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议价能力受到制约,作为连接生产和消费中介的商业企业成为生产企业的附庸,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末端。但是随着大多数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先后从卖方市场转入买方市场,产品全面供大于求,消费者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产品是否符合消费者的需要,是否能够销售出去成了生产者成功经营的先决条件。此时商品销售处于社会再生产的主导地位,商品流通的任务不再仅仅是沟通生产和消费的“中介”,而是要“协调”商品的生产与消费。这里的“协调”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全面协调,这种协调仅靠传统的商品流通产业在狭隘的商品流通观念下是无法完成的。   其次,传统商品流通模式中的竞争观念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在传统的商品流通模式中,生产者、经营者各自为战,把交易对象当作获利的源泉,竞争多,合作少,这种竞争方式在今天表现出了很大的局限性。在巨量的商品流通任务面前,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生产和消费都显得势单力薄,不可能独立完成流通功能。没有交易各方之间的合作,就难以把社会再生产整合为一个流畅的过程,而传统的竞争观念影响了合作的发展,阻碍了流通效率的提高。   再次,传统的“三流”运作模式阻碍了流通效率进一步的提高。传统的商品流通模式中“三流”运转的根本特征是沿着流通链条逐级传递。随着流通环节越来越多,流通渠道不断加长,商流、物流、信息流逐级传递的方式带来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多次商品所有权转移直接提高了交易成本;物流过程中的重复运输、迂回运输,提高了商品的损耗和运输成本,降低了运输效率;信息流动过程中的信息耗减、信息失真、信息梗阻更加严重的影响了商品流通的成本和效率。所谓的“牛鞭效应”,就是由于信息失真,企业按照错误的信号大量生产,最终造成产品滞销、库存积压的现象。      商品流通模式创新的趋势      由于传统商品流通模式制约了流通效率的提高,不利于社会再生产的协调运行,所以必须要促进商品流通模式的创新。 目前,从世界范围看,商品流通创新的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直销模式迅速发展   在传统的流通模式中,中间商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生产者必须依赖中间商才能完成商品的销售。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消费者的利益和偏好成为决定生产者经营决策的关键因素,为掌握市场的变化,生产商产生了跨越中间环节直接控制分销渠道的客观要求,但是没有技术上的支持,这种要求就难以实现。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使生产商直接参与流通活动成为流通主体的梦想成为现实。制造商可以越过中间商直接从事网上交易,消费者也可以从互联网上直接向厂家选购自己中意的商品,各类电子商店和电子购物中心不断出现,市场份额增长迅速。   纵向一体化模式发生改变   纵向一体化是现代企业扩张的重要途径。流通领域传统的纵向一体化,主要表现为生产企业产品自销和零售企业自采。但这种一体化有明显的缺陷:首先,这种一体化需要大量的投资,无论是收购、兼并还是独立建设都需要大量投入;其次,一体化的速度较慢,要经过一定的运作和建设周期之后才能逐步实现,这样企业就可能丧失市场机会;最后,一体化损害了专业化,一方面随着企业规模越来越大,组织越来越复杂,企业需要支出越来越庞大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了由专业化分工而带来的效率。   新型的纵向一体化是借助网络技术,通过电子商务与原来的上、下游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与传统一体化不同的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推动的垂直一体化无需耗费巨资来控制上下游企业,而只是通过网络与最终零售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投资少,见效快,还可以保持专业化分工的高效率。在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新型纵向一体化迅速发展。   供应链的重新整合   新型纵向一体化的纵深发展就是供应链的重新整合。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将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网链结构模式。它把一条供应链上的所有节点企业都联系起来进行优化,实现生产和销售的有效链接和商流、物流、信息流的合理流动,从而降低成本,减少社会库存,提高商品流通的效率。在这个链条中,企业不再拘泥于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是与其它企业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它突破了狭隘的流通概念,把流通推广到了除生产车间之外的整个经济领域。      商品流通模式创新的内涵      由于商品流通的复杂、多变,很难说有一种统一的、固定的新的商品流通模式来取代旧的商品流通模式。排除形式上的细微区别,商品流通模式创新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流通观念创新   从狭隘的商品流通到“大流通” 从把商品流通当作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末端环节,由生产决定,到把流通看作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从认为商品流通就是一个买进卖出的过程,到认为商品流通应当贯穿从发现顾客需求到设计、开发满足顾客需求的产品、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的全过程,这就是从传统流通观念向大流通观念的转变。商品流通模式创新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重组流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它要求企业必须以大流通观念为指导,用更开阔的视角看问题。   从竞争走向合作 传统的商品流通模式中充满了零和博弈。流通领域中的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互不信任,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之间缺乏合作,把交易伙伴当作获取利润的来源,在交易中封锁信息,相互抬价或压价。在生产、流通规模不大的情况下,市场上的不确定性也相对较小,零和博弈的存在有其经济合理性。但商品流通模式创新是为了将商品流通过程整合成为一个流畅的链条,客观现实要求企业间更紧密的合作,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之间从竞争对手转向合作伙伴关系,双方间的博弈从零和走向双赢。流通链中不同企业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都是企业从竞争走向合作的具体表现。   流通主体创新   在大流通观念的指导下,流通主体创新顺理成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新的商品流通主体加入到流通中来。商品流通主体不再局限于传统商品流通模式下的各级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商,供应链上的各个节点都部分承担了流通的功能,供应商、生产者、消费者都成为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原有的流通主体改变其功能适应新的流通模式。在新的商品流通模式中,由于商流、物流、信息流的流转模式均发生了变化,相应的,适应原有的三流运转模式的资源配置就要发生变化。对于原有的流通主体来说,他们承担的一部分功能消失了,一部分功能被弱化,一部分功能被强化,还可能发展出新的功能。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传统流通模式下的批发企业,由于受生产企业自销、零售企业自采的影响,传统的批发业务日渐萎缩,但是批发企业不断通过功能重新定位来适应新的商品流通模式,或者通过前向、后向一体化成为新的流通链中的一部分,或者通过发挥自己的仓储和配送功能成为第三方物流中心。   “三流”的运转模式创新   信息流的变化   在传统的商品流通模式中,信息传递主要在相邻的节点之间进行,通过流通链中的各个交易伙伴逐级传递。这种直链式的信息传递模式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信息滞后严重,各节点反应不同步;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受影响;非相邻节点间的信息沟通难以进行,整体协调性差。在新的商品流通模式中,信息传递主要有“网络状模式”和“集成式信息传递模式”。“网络状模式”的特点是在直链式信息传递的基础上,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任意两个节点之间的直接联系;“集成式的信息传递模式”是指由一个专门的信息集成中心承担信息的存储、处理、收集和发送功能,各节点企业直接与信息集成中心联系。信息传递模式的变化使供应链上不同节点之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克服了由于信息的级级传递造成的“牛鞭效应”,提高了信息的传递效率。更重要的是,在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商品流通资源将被重新整合。   物流的变化   传统物流是指在商品的买进和卖出两个阶段发生的所有商品实体的运动。现代物流是指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为提高原料、制成品及相关信息的流动与储存效率,而对其进行的计划、执行与控制过程,是物流作业系统和物流信息系统的高度统一协调。物流效率的提高不仅仅在于先进的储藏技术和运输技术的采用,更重要的是通过信息技术重组物流模式。在物流信息系统的统一指挥下,在整个供应链中确定最佳的商品运输路线、运输频率,以最低的成本,最低的损耗,最快的速度完成商品运输,最大限度的降低工商企业库存,满足消费者需求。现代化物流中心的出现,第三方物流的发展都是物流运作模式创新的具体表现。   商流的变化   支付是完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商流)的手段,传统的支付手段主要有现金支付和银行转账。由于社会对流通的速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仅依靠传统的支付方式,付款与结算的流程将成为整个交易的瓶颈。现代商品流通模式中主要的支付方式将是电子支付,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经济的特点。首先,基于网络的电子支付可以在任何联网的计算机上进行;其次,电子支付可以实现真正的“实时”支付,在网上点击付款的同时完成结算活动;再次,随着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和认证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将具有高度的安全性;最后,电子支付的成本非常低。   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是“三流”运转模式创新的技术基础   “三流”运转模式的创新都离不开信息的准确、快速的传递,信息革命提供了空前丰富的网上资源,扩大了信息搜索的范围,降低了信息搜寻的成本,提高了信息的加工程度,极大的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在网络与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电子商务的出现可以看作是商流、物流、信息流发生革命性变化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实现商品流通模式创新的技术基础。技术进步是引起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在新技术的支持下,原来与信息严重不对称、落后的物流系统和支付体系相适应的所有的制度安排都必须适应新的环境而改变,这种改变就是商品流通模式的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流通模式创新是新技术、新观念与传统商务的结合。新的商品流通模式是在传统商务的基础上逐步渗透新观念、采用新技术的结果。旧的商品流通模式有其长期积淀的合理成分,新的商品流通模式必须是传统商品流通模式的改善和提高。以B2C电子商务为例,在这种模式下,生产者与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接沟通,传统的中间商似乎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但是,在实践中传统中间商并没有消失,而是通过改变自己的功能和地位融入新的商品流通模式。不仅B2C电子商务如此,其他方面的商品流通模式创新,如现代物流的发展,信息系统的改造等,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原有的模式而全面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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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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