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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期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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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期刊格式

财政、国家财政类核心期刊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1 财政研究 中国财经学会 2 税务与经济 国家税务总局, 3 财经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4 财会研究 甘肃省财政学会 5 财贸经济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6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等 7 湖北财政研究 湖北省财政厅调研室8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9 四川财政 四川省财政厅 10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11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 12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中央财经大学 13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14 上海财税 上海市财政局 15 税收与企业 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6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财经学院 17 财经论从 浙江财经学院 18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经济研究所 19 涉外税务 中国税务学会国际税收研究会20 中国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1 中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 但愿能有所帮助\(^o^)/~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一)国家税收的特征  从税收的起源与本质考察,税收作为分配范畴,其基本概念是: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  从上述概念,可以概括出国家税收的基本特征:  第一、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特殊分配。该特征说明的是税收与国家的本质关系。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税收是随着国家政权的出现而产生的,国家总是征税的主体;税收是为了维持国家政权的需要而进行的分配,国家不存在,税收就无存在的必要。  第二、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所进行的特殊分配。该特征说明的是税收征收以政治权力为依据。  第三、税收是在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管辖范围内的征纳关系。该特征说明国家税收的征税范围。税收的分配主体既然是国家,所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而政治权力总是具体国家的政治权力。一国政府不可能超越自己的政治权力管辖范围去向别国政府管辖下的纳税人进行征税,因此,一国政治权力行使范围只能局限于本国的管辖范围,即本国的国民和本国国土,凭借这种政治权力所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也就只能是一国政府同其管辖下的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二)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属于税收范畴,它同样具备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然而,国际税收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现象,又与一国的国家税收有着明显区别。  第一、国际税收作为税收的一个分支,它与国家税收一样,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所进行的一种分配。然而,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等同。国家税收是一国的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其所管辖范围之内的纳税人进行的课征。它没有超越一个国家的疆界。国际税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征税的结果。一方面,任何一个主权独立国家,都不会屈从于其他国家政治权力,接收他国的税收管辖;另一方面,世界上不存在一个在各国之上的超国家的政治权力,能在国际范围内课征税收。从两个国家政府来讲,它们都是凭借各自的政治权力对同一跨国纳税人进行征税,两国政府重交叉征税的结果形成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所以,国际税收不能脱台国家政治权力而单独存在,只能在各国政治权力机构的协调下进行课征。  第二、国际税收仍然具有税收的诸要素,但其纳税人应是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征税对象主要是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其所涉及的跨国所得是指有关国家政府之间重叠交叉征税的所得,范围比较广泛。这不仅明确了国际税收是有特定范围的,而且把国际税收同国家税收区别开来。  第三、国际税收的实质仍然是一种分配关系,但它不能等同于国家税收这种分配关系,而是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的纳税人,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跨出国界,并负有对有关国家政府的纳税义务,才使相关国家之间发生税收分配方面的国际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所引起的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不可能由一国政府单独来解决,必须由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制定有关国际税收的协定条约来解决。  归纳上述分析,可以将国际税收的概念表述为: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一概念包括五个方面要点:第一,国际税收是一种税收活动;第二,国际税收是指一系列的税收活动;第三,国际税收是指由于对跨国纳税人征税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第四,国际税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财权利益的税收活动;第五,国际税收体现的是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国际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税收分配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国际税收的形成,是国际税收这种分配关系发生的必然结果。因此,了解有关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国际税收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国际税收的产生  1、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与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是国际税收形成的经济前提。  国际税收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和中世纪封建社会时期,各国的经济结构是以农业生产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生产交换基本上是在一国境内进行的。尽管国家之间也时有商品贸易现象发生,但这一时期的国家之间的商品贸易对各国的经济并不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这种基本封闭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征税的主要对象,也只限于纳税人在本国境内的农产品、手工业品、某些特定的财产或发生在本国境内的商品流转额。因此,基于这样的客观经济条件下的征纳关系,实质上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和其管辖下的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被严格地局限在一个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并没有涉及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利益。这个时期的税收不会引起国际税收的分配关系,不具有国际税收的含义。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由封建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是商品经济,是为交换而生产,对市场的依赖性极大。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商品流通范围从国内市场扩展到国外市场,对商品的课税遂取代了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对农业收获物等的征税。商品课税按照一般的惯例,只能由商品交易行为发生的所在国进行课征,其他国家无权征税,因此,也就不会发生跨国重叠交叉征税问题。对进出国境的商品货物的关税征税制度,出于维护各自的国际市场上的地位目的,彼此间订立了许多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关税条约和协定。国家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虽然已经包含着某些涉外因素,如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可能是外国货物或外国人,但性质上仍属于一种纯粹在一国境内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各国只能在各自的国境内征收关税,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并没有越出国境,从而也不会引起跨国重叠交叉征税的问题。所以,商品课税和关税一般不会弓I起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矛盾,当时各国所关注的关税等流转税的国际关系问题,还不是我们所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19世纪70年代以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逐步过渡,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历史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资本输出是垄断资本主义的特征,垄断资本家为了争夺市场,在继续输出商品的同时,越来多地把生产资本输出国外,开办或收买企业,进行生产或从事其他经活动,以便避开各国的关税壁垒和其他贸易壁垒,占领国际市场,继续保持着获取超额利润的有利地位。资本输出使得生产经营跨出了国界,出现丁企业跨国投资经营,国际融资和科技、资金以及人员国际移动等跨国经济活动。  跨国经济活动必然地带来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投资者通过跨国投经营去投资地获得丰厚的投资经营利润;金融家通过国际贷款在投入国得巨额利息;大批受雇的外籍职员、技术人员和劳工将在东道国获得工资津贴和劳务报酬等汇回本国。跨国纳税人不仅在国内同时在国外也百收,面临着对多个国家纳税的问题,而有关国家由于某些概念不同,生丁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叠征税问题,进而导致有关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分配关系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税收是国际经济交流发展的产物,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是国际税收形成的经济前提。  2、所得税的普遍实施,对跨国所得重叠征税是国际税收形成的直接动因。  税收一般分为三大体制,即对所得的课税、对商品的课税和对财产的课税。一个主权国家采取何种税收体系,不是凭主观想象所能决定的,而是受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制约的。从历史上考虑,人类税收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国际税收的形成与之密切相关。  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和中世纪封建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比较迟,缓,各国的经济基本上是自给自足性质的封闭式经济,税收只能采取土地税、人头税等简单的直接税形式,以满足国家对财政收入的需要。这种古老直接税的征税形式特点,使它不可能形成跨国的纳税人和跨国的征税对象,从而也就不可能发生由此而引起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随着人类社会从封建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商品交换日益扩大,并出现国际间的商品流通,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间接税,便代替了以农业生产者的收获物为征税对象的古老直接税。许多国家开征了货物税、销售税、关税等,形成了主要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制。对商品流转额的课税一般在商品交易发生之时,在交易的发生地点课征。纳税义务的发生地点明确,不易引起交易双方所在国之间的财权利益矛盾。因此,对商品流转额征收的间接税体系,虽然已经介入了国际领域,但还不是国际税收的内容。  18世纪末,英国首创所得税。到20世纪初,纳税人收入国际化的现象日益普遍,所得税己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得到普遍推行,并在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代替间接税而成为主要的税类。当一个主权国家依据其所制定的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征税时,这种所得税法就具有国际性。因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关系中有着许多独特的内容:  第一,所得的来源国际化,使其征税权较难确定;  第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跨国应税所得额所需的收入和费用数额往往要由国际分担;  第三,所得税由于税收管理权的交错,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所得往往会发生重复课税;  第四,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复杂,各种手段的偷税、逃税和避税,单靠一国的国内税法无法实现有效控管;  第五,各国的所得税制度差异甚大,国际协调有一定的难度。  由于所得税具有上述国际化的特点,必然带来国与国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矛盾,这才促使国际税收的最终形成。  (二)国际税收的发展  国际税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距今还不到200年的历史。纵观国际税收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国际税收的萌芽阶段。在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全世界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之前,国际税收还处于一个萌芽阶段。在这一时期,所得税已经创立,一些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越出国境,国际税收问题也随之出现。但当时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还尚未形成一种普遍现象,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矛盾还是个别的、偶然的,尚未达到十分尖锐的程度。国际税收问题还没有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因此,在这个阶段,对国际税收的分配以及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只是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规范来实现的。  2、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不断发展,纳税人所得国际化的广泛出现,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对国际间双重征税作出暂时的权宜处理,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了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税收切、定,标志着国际税收进入了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在这一时期,有关国家针对出现的国际间双重税问题,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共同签订书面的切、议,以切、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这种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办法固然能解决国际税收中的一些问题,并能较好地处理有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但由于该时期内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切、定都是根.据各自的情况所签订的,在某些概念、定义的理解上,以及协定的内容、格式上都不尽相同,还很不规范。  3、税收协定的规范化阶段。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有关国家不断总结经验,税收协定由单项向综合、由双边向多边发展,逐步实现规范化。真正具有普遍意义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规范化的国际税收协定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从此将国际税收活动推上了规范化阶段。20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经过很多专家、学者、工作人员的努力,世界上产生了两种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和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这两个范本提供了国际税收活动共同的规范和准则,基本起到了国际税收公约的作用。各有关国家在处理相互间税收问题时有了可参照的标准和依据。它标志着国际税收活动在深度和广度及规范化;标准化方面的飞跃,使国际税收的发展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以上两个范本的公布,也标志着国际税收的发展进入了较成熟的阶段,它作为国际间处理国际税收关系经验的总结,虽然对世界各国.  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协调国际税收关系却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从国际税收形成的条件及其发展过程来看,国际税收是随着纳税人所得国际化和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所得课税以后才逐步形成起来的。

国际税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距今还不到200年的历史。纵观国际税收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1、国际税收的萌芽阶段 在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全世界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之前,国际税收还处于一个萌芽阶段。在这一时期,所得税已经创立,一些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越出国境,国际税收问题也随之出现。但当时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还尚未形成一种普遍现象,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矛盾还是个别的、偶然的,尚未达到十分尖锐的程度。国际税收问题还没有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因此,在这个阶段,对国际税收的分配以及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只是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规范来实现的。2、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不断发展,纳税人所得国际化的广泛出现,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对国际间双重征税作出暂时的权宜处理,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了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税收协定,标志着国际税收进入了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在这一时期,有关国家针对出现的国际间双重税问题,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共同签订书面的协议,以协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这种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办法固然能解决国际税收中的一些问题,并能较好地处理有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但由于该时期内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都是根据各自的情况所签订的,在某些概念、定义的理解上,以及协定的内容、格式上都不尽相同,还很不规范。3、税收协定的规范化阶段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有关国家不断总结经验,税收协定由单项向综合、由双边向多边发展,逐步实现规范化。真正具有普遍意义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规范化的国际税收协定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从此将国际税收活动推上了规范化阶段。20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经过很多专家、学者、工作人员的努力,世界上产生了两种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和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这两个范本提供了国际税收活动共同的规范和准则,基本起到了国际税收公约的作用。各有关国家在处理相互间税收问题时有了可参照的标准和依据。它标志着国际税收活动在深度和广度及规范化;标准化方面的飞跃,使国际税收的发展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以上两个范本的公布,也标志着国际税收的发展进入了较成熟的阶段,它作为国际间处理国际税收关系经验的总结,虽然对世界各国.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协调国际税收关系却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综上所述,从国际税收形成的条件及其发展过程来看,国际税收是随着纳税人所得国际化和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所得课税以后才逐步形成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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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首先是一个信息的收集和反映系统,这是毋庸置疑的,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如此:企业的会计月月作帐,收集整理核算登陆每一笔收入与支出,并最终归集出企业某一个期间中的收入成本费用水平以及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数值,能够比较客观的衡量反映出企业的现状和经营盈利水平。但说会计是管理控制系统则有些牵强了,因为会计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管理层的管家和参谋。虽然有管理会计的数据分析功能和经营环节弱点的搜寻机制,但实际工作中这点并不太突出,只有在少数先进正规的公司(譬如世界五百强)中才会比较明显,而在大多数中小企业中会计只是一个核算系统,却没有多少基于这个核算系统上的分析管理,这就是现实与理论中的差距——并不是大家不会做,而是中小企业通过其他方面的迹象也能得出足够的判断,在规模十分庞大之前用不到这些。现实中对会计的应用当然体现了其本质:所有的会计都是信息收集反映系统,与企业的管理控制系统密切衔接的案例也不鲜见,这就是会计的本质。而至于改进,现在不会有方向上的大调整了,因为前期的研究改善已经效果明显,现在只需要在具体的细节方面多下功夫力争更加完善便是——譬如时效性,譬如客观性,譬如重要性等等原则的拓展等等。

一个字抄,两个字全抄曾经的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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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家财政类核心期刊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1 财政研究 中国财经学会 2 税务与经济 国家税务总局, 3 财经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4 财会研究 甘肃省财政学会 5 财贸经济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6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等 7 湖北财政研究 湖北省财政厅调研室8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9 四川财政 四川省财政厅 10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11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 12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中央财经大学 13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14 上海财税 上海市财政局 15 税收与企业 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6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财经学院 17 财经论从 浙江财经学院 18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经济研究所 19 涉外税务 中国税务学会国际税收研究会20 中国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1 中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国家财政类核心期刊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1 财政研究 中国财经学会 2 税务与经济 国家税务总局, 3 财经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4 财会研究 甘肃省财政学会 5 财贸经济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6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等 7 湖北财政研究 湖北省财政厅调研室8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9 四川财政 四川省财政厅 10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11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 12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中央财经大学 13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14 上海财税 上海市财政局 15 税收与企业 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6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财经学院 17 财经论从 浙江财经学院 18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经济研究所 19 涉外税务 中国税务学会国际税收研究会20 中国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1 中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 但愿能有所帮助\(^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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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内容包括国税,地税都有。

跨国经济活动必然地带来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投资者通过跨国投经营去投资地获得丰厚的投资经营利润;金融家通过国际贷款在投入国得巨额利息;大批受雇的外籍职员、技术人员和劳工将在东道国获得工资津贴和劳务报酬等汇回本国。跨国纳税人不仅在国内同时在国外也百收,面临着对多个国家纳税的问题,而有关国家由于某些概念不同,生丁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叠征税问题,进而导致有关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分配关系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税收是国际经济交流发展的产物,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是国际税收形成的经济前提。  2、所得税的普遍实施,对跨国所得重叠征税是国际税收形成的直接动因。  税收一般分为三大体制,即对所得的课税、对商品的课税和对财产的课税。一个主权国家采取何种税收体系,不是凭主观想象所能决定的,而是受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制约的。从历史上考虑,人类税收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国际税收的形成与之密切相关。  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和中世纪封建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比较迟,缓,各国的经济基本上是自给自足性质的封闭式经济,税收只能采取土地税、人头税等简单的直接税形式,以满足国家对财政收入的需要。这种古老直接税的征税形式特点,使它不可能形成跨国的纳税人和跨国的征税对象,从而也就不可能发生由此而引起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随着人类社会从封建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商品交换日益扩大,并出现国际间的商品流通,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间接税,便代替了以农业生产者的收获物为征税对象的古老直接税。许多国家开征了货物税、销售税、关税等,形成了主要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制。对商品流转额的课税一般在商品交易发生之时,在交易的发生地点课征。纳税义务的发生地点明确,不易引起交易双方所在国之间的财权利益矛盾。因此,对商品流转额征收的间接税体系,虽然已经介入了国际领域,但还不是国际税收的内容。  18世纪末,英国首创所得税。到20世纪初,纳税人收入国际化的现象日益普遍,所得税己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得到普遍推行,并在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代替间接税而成为主要的税类。当一个主权国家依据其所制定的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征税时,这种所得税法就具有国际性。因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关系中有着许多独特的内容:  第一,所得的来源国际化,使其征税权较难确定;  第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跨国应税所得额所需的收入和费用数额往往要由国际分担;  第三,所得税由于税收管理权的交错,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所得往往会发生重复课税;  第四,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复杂,各种手段的偷税、逃税和避税,单靠一国的国内税法无法实现有效控管;  第五,各国的所得税制度差异甚大,国际协调有一定的难度。  由于所得税具有上述国际化的特点,必然带来国与国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矛盾,这才促使国际税收的最终形成。  (二)国际税收的发展  国际税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距今还不到200年的历史。纵观国际税收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国际税收的萌芽阶段。在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全世界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之前,国际税收还处于一个萌芽阶段。在这一时期,所得税已经创立,一些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越出国境,国际税收问题也随之出现。但当时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还尚未形成一种普遍现象,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矛盾还是个别的、偶然的,尚未达到十分尖锐的程度。国际税收问题还没有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因此,在这个阶段,对国际税收的分配以及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只是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规范来实现的。  2、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不断发展,纳税人所得国际化的广泛出现,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对国际间双重征税作出暂时的权宜处理,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了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税收切、定,标志着国际税收进入了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在这一时期,有关国家针对出现的国际间双重税问题,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共同签订书面的切、议,以切、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这种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办法固然能解决国际税收中的一些问题,并能较好地处理有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但由于该时期内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切、定都是根.据各自的情况所签订的,在某些概念、定义的理解上,以及协定的内容、格式上都不尽相同,还很不规范。  3、税收协定的规范化阶段。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有关国家不断总结经验,税收协定由单项向综合、由双边向多边发展,逐步实现规范化。真正具有普遍意义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规范化的国际税收协定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从此将国际税收活动推上了规范化阶段。20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经过很多专家、学者、工作人员的努力,世界上产生了两种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和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这两个范本提供了国际税收活动共同的规范和准则,基本起到了国际税收公约的作用。各有关国家在处理相互间税收问题时有了可参照的标准和依据。它标志着国际税收活动在深度和广度及规范化;标准化方面的飞跃,使国际税收的发展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以上两个范本的公布,也标志着国际税收的发展进入了较成熟的阶段,它作为国际间处理国际税收关系经验的总结,虽然对世界各国.  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协调国际税收关系却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从国际税收形成的条件及其发展过程来看,国际税收是随着纳税人所得国际化和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所得课税以后才逐步形成起来的。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5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八类: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3种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种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4种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   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3种税。   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屠宰税和筵席税7种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和牧业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取得农业收入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各国在签订协定的活动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协定大多数的税收规范上都遵循两个协定范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并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格式的规范、内容的规范等方面,二是内容弹性化。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所使用的范围是所有的国家,它的内容应当具有弹性,规定和列举具有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有关内容则由各谈判国家自己去明确规定。《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条。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第一章, 协定范围。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第二章, 定义。包括三条。第三章, 对所得征税。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第六章, 特别规定。《OECD协定范本》包括5条,《UN协定范本》包括6条。第七章, 最后规定。是关于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区别:尽管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一致,但由于站的角度不同,反映国家的利益不同,在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上有些不同和分歧。《OECD协定范本》尽力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而《UN协定范本》则尽力主张发展中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第一,总标题不同《OECD协定范本》的总标题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间的税收协定;《UN协定范本》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二,协定适应范围的区别在适用的税种方面,对财产税是否作为协定适用的税种,《OECD协定范本》比较肯定;而《UN协定范本》则采取了灵活的方法。第三,关于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在常设机构范围大小方面,两个范本有些区别。《UN协定范本》规定的范围更大一些,如对一些机构在一国经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等。第四,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区别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引力原则”的区别外,还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别。《UN协定范本》明确了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取得的这些收入。另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润是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中去,《OECD协定范本》持否定态度,而《UN协定范本》则认为由双方谈判去解决。第五,关于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在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低限制方面,两个范本有所不同。《OECD协定范本》对各项预提所得税税率都作了严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来源国行使管辖权。《UN协定范本》则确定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总的原则是,收入来源国对各种投资税收都有权行使税收管辖权。第六,关于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区别对独立劳务所得方面,《OECD协定范本》采用了有关常设机构的做法,认为对个人在收入来源国所提供的专业性和其他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为限。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协定范本》提出几条可选的条件,像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那样。第七,关于交换情报条款的区别在情报交换范围上,两个范本有所不同。《UN协定范本》强调缔约国双方应交换防止欺诈和偷漏税的情报,并指出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情报交换事宜的适当条件、方法和技术,包括适当交换有关逃税的情报。《OECD协定范本》则没有强调这一点。

国际税收期刊

1987年至1999年在河北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任教,被评聘为讲师,主要从事《财政学》、《财政与金融》、《中国税制》、《国有资产管理》等课程的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1999年9月至2002年6月在中央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2002年至2004年4月在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及泰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5月至今在北京联合大学任教,被评聘为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投资学》、《跨国公司管理》、《投资银行学》、《金融监管》、《财政学》、《国际税收》等课程的教学及研究工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主编和参编教材多部,参与完成校级和院级科研项目多项 。

我就是东北财经大学的学生,2+2不是什么很好的专业,主要是为一些经济状况比较好的学生设立的。如果你成绩很好,最好不要考虑。

财政、国家财政类核心期刊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1 财政研究 中国财经学会 2 税务与经济 国家税务总局, 3 财经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4 财会研究 甘肃省财政学会 5 财贸经济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6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等 7 湖北财政研究 湖北省财政厅调研室8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9 四川财政 四川省财政厅 10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11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 12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中央财经大学 13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14 上海财税 上海市财政局 15 税收与企业 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6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财经学院 17 财经论从 浙江财经学院 18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经济研究所 19 涉外税务 中国税务学会国际税收研究会20 中国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1 中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

我是东财的,东财2+2是东北财经大学与国外高校合作项目,在东财读完2年后再到合作大学读完后两年,所以叫做2+2,目前合作的大学有: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休伦学院。英国萨里大学英国北爱尔兰奥斯特大学日本亚洲太平洋经营管理学部日本立命馆亚洲太平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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