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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的概念及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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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的概念及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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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以礼教原则处断,更屡见不鲜,“三纲”强调维护君,父,夫的特权,而君权高于一切,皇帝之下,尽人皆臣妾,根本无所谓法律权利。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思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为主 《说文》:“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之不直者去之,从去。”夏,商,周文献中的“刑”即是法。春秋时一些著名的成文法还称《刑鼎》,《刑书》,《竹刑》。大约在春秋战国之际,“法”才具有法律的涵义,而"律"也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并逐渐被普遍采用,承传下来,则是战国中期以后的事。 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历代正史记述立法,司法活动的“志”,称《刑法志》(《魏书》称《刑罚志》),律条繁简,刑罚轻重,往往与德礼隆替相对,作为关系王朝盛衰存亡的大事,大书待书。法官司通称刑官,。自隋至清末改制前,中央主管司法行政,审判的官署通称刑部。 总之,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通称刑律,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犯罪,处以刑罚。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 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已如前述。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无一般无权过问行政。 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宋元明清对地方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机构,但仍处于地方行政长官控制之下。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历来中央地及地方的循吏,清官,除廉洁勤政之外,不少以执法公正,不阿权贵,善于审断疑案,敢于一反冤假错案而著称。正因其作为“民之父母”官,而掌握了司法权。正确地认识中华法系及其特征,是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鉴于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缺陷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华法系有关,也鉴于有关中华法系的特征等一些重要问题至今仍存在争论,而这些争论又直接影响着法史研究能否朝着科学的方向开拓。为此,就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继续进行探讨甚有必要。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在历史上适用于包括中国本土、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广大地区,又称中国法文化圈。中国法律的发展,最基本为律与令。律令制至唐代臻于成熟,而此时周边国家和地区为了自身的国家建设,大量摄取唐朝律令制度,整体而言,七、八世纪的东亚,以汉字文化的普遍性存在为其特征、以律令制度的适用为普遍要素而自成一历史世界。此后尽管中国和周边国家迭有王朝更替和政治变迁,皆不影响律令制度的摄取。 因此可以说,中华法系在七、八世纪随着中国文化圈的形成,已在东亚地区形成,并一直持续至近代。 中华法系已知最早的法典公认为公元前五世纪李悝编订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以后历代相继承袭和不断发展。公元七世纪的唐律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中国在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承袭唐律体系。上述的唐律为代表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订的各国法律构成了中华法系。由于中华法文化在曾长期居于世界的先列,并且影响着东南亚诸国法制文明的发展,以致中华法系被公认为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的发展史是与中国文明发展史交融在一起前进的。对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断限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论。对此,应依据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地下挖掘,对此继续进行学术探讨。 对于中华法系的起源、发展阶段和断限这方面的见解因对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和法律的属性认识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见解是从阶级和社会形态分析的角度上阐述的。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对中华法系的断限看法不一。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的泛称,至二十世纪初期,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中华法系也就寿终正寝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华法系历经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虽有重大变化,但作为法系外貌来说,依然存在。中国有法以来,直到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均属中华法系。陈朝壁、陈鹏生等便持后一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涉及到中华法系是死法系还是活法系的问题。从社会形态的视角审视,中华法系当是死法系,但若从法文化的价值观念及表现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讲,法系可以超越社会形态,中华法系又不是死法系。 另一种是从中华文化与中华法系相互关系发展史的角度阐述的。认为中华法系起源于国家产生前的远古时期,但对其发展阶段的认识也存在差异。陈顾远认为从太古终于战国,是中华法系的创始期;秦至南北朝,可称之发达期;隋唐至明清,可称之确定期;清末以后,可称之改革期。李钟声则认为,从“结绳记事”的上古到尧、舜时期,是中华法系黎明时期;夏、商至战国为光辉时期;秦汉至隋、唐、五代为发达时期;宋至近代为沿袭时期。 此外,还有多种关于中华法系发展阶段的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先秦、秦汉为形成期,魏晋南北朝为发展期,隋唐为成熟或定型期,宋元明清为延续期。也有的学者认为,宋元明清是中华法系的僵化期或衰退期。 传统的观点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未能用确凿的理据予以证明。从现已发现的大量少数民族的法律文献看,远在氏族部落时期,带有强制性的、成文的行为规范就已出现。持法律是国家和阶级的产物观点的学者,大都引用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 这句话,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但忽视了恩格斯这里所指的是易洛魁人那种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并不包括已出现阶级分化的原始社会末期。 恩格斯在叙述古代雅典奴隶制国家形成前的提修斯改革时,认为“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 指明了法律是先于国家产生。我认为,对于“法是先于国家而产生,中国古代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一观点,应继续进行探讨。在研究中华法系和法律的起源时,依据的应当是可信的资料,而不必囿于前人的结论。 在西方法律史论著中,“法”、“法律”的概念在古希腊被创造出来,在古罗马被发扬光大,走过中世纪,近代以来流布全世界。而西方法以外的法律类型如印度法、非洲法、中国法虽然曾经在历史上存在过,但对于西方“法”本身的发展来说,基本没有意义。而在中国的法律史论著中,法往往被认为就是“刑”,在近代遭遇西法后就解体了,被西法取而代之,这使得今天谈论中华法系的现代价值与意义异常困难。 原因有二:一是百余年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来,中国法律学人关于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彻底地藐视甚至毁弃传统,损毁、藐视的实际是民族传统的自信与尊严,切断了法学青年与民族文化命脉、民族精神源头的牵连,使青年不能思接千载,无法进入传统;二是今天认识、估价中国法律传统的尺度都源于西方标准,主要是启蒙时代提供的自然权利理论、社会达尔文主义历史观。用这个尺度估价传统,只能是削足适履,流于浮泛臆测;而且这种尺度被奉为今天法学青年的意识形态或信条,与中国传统势同水火,怎么可能用它来正确估价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思想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一些著述认为自西汉中叶“德主刑辅”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之后近两千多年中,法律思想基本处于停滞乃至僵化、衰退的状态。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许多法律思想通史类著述把研究的范围局限于政治人物的政治法律思想,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也没有予以明确的区分。而且每一个政治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都毫无例外地套用“人物的阶级属性+政治法律思想+阶级局限性”的结构式予以表述,多种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千篇一律。这种研究的方法和观点显然是与历史实际相悖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亨利梅因提出的“社会进步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理论只适用特写的某些社会,如英国,因为英国的封建身份地位关系和长子继承权逐渐让位于基于契约的关系。但在当代社会,身份地位依然是十分重要的,只是一般认可的身份地位的重要性降低了,而契约的重要性提高了。普通法和民法的契约是逐渐从民事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中发展起来,可是事实上,在中国法律和以色列法律中契约从历史上很早的时期就已经开始变得十分重要。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犹太圣经。犹太法的平等观念逐渐影响到西方普通法和民法国家中的法律,而传统中国法律的发展部分是礼治和法治影响的结果。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秦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新生观念以及契约权利(非契约自由)的观念已经开始萌芽。中国的国家法自先秦发展到清末,虽经多次变更,但法家和儒家的对立一直存在于封建中国的法制历史中。法家支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支持“契约自由”,而深信礼法、重视身份地位、重视德的儒家则轻视法律。 但是,儒家学者们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却逐渐开辟出一片越来越广的“契约自由”的领域。从唐到清,尽管有身份地位的限制,使大多数百姓要求获得与其他特权阶层相同的权利,但至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和契约自由观念仍然得以发展。传统中国法律的这一方面显然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有指导作用。 中国古代专制主义法律的特征是历代统治阶级过多地关注民众的法律义务,而对于民众的法律权利却往往忽略不谈,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失衡状态造成了自古以来民众和政府的对抗。然而在某些特定时期,由于特殊的政治环境,当民众的权利没有威胁到统治阶级自身安全的进修,民众的某些权利也会得到法律的承认,中国古代民众的结社权就是在专制体制下艰难存在的一项权利。 从中国古代民众结社的情况看,中国古代民众有自己的精神信仰,渴望追求彼社会平等的法律意识,有重视权利的法律意识,有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热情,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有诚实守信的品格,还有了解国家法律、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意识。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在夹缝中生存的古代民间结社虽然对中国历史的进程没有产生重要影响,但却给后世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只有真正建立一个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社会,才能达到社会的完美和谐,而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促进民间组织的迅速发展,正是走向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法史学者多谓行政兼理司法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征,国外学者于此也多有置评。而事实上,就中央系统而言,直至唐朝以前,司法、监察、行政各不统属,司法系统设官置吏尤为发达,并俨然独立。 唐朝以前,尽管偶有监察官侵越司法官之事,但旋即得以纠正,体现出“司法独立之宗旨”。但唐代以后,这一体制被破坏,司法渐失独立。就地方系统而言,唐以降郡县两级行政体制被打破后,地方设置了专理司法的官职,明代都、布、按三司并置,清代因之,督抚虽为事实上之长吏,然仍属中央系统官,并不得侵越前者之权。因此,概而要之的论述并不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尤其是司法的实际。对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司法权与行政的彼此消长的关系,还应细考详察。 对中华法系形成和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商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封建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在民事法律方面,地方法规、乡规民约、家族法以及民事契约之发达,令人惊叹。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这一历史期的辽、西夏、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习惯法,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因此,不能只依据几部律典而贬低唐以后法律的发展。 纵观数千年来的中国法律发展史,可知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去论证中华法系不断完善的历程,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 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儒家的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 比如,形成于两宋、盛行于明清的宋明理学,就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经济、民事、军事诸方面的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明刑弼教思想经过朱熹新的阐发,强调先刑后教,成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论支柱;明清两代的律学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如明人何广的《律解辩疑》,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清人王明德的《读律佩*》,吴坛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对律学有所建树。现存大量的判例判牍及题本奏本,也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司法思想。 明清两代在法律思想领域最重大的建树,是确立了律例关系理论,这一理论曾长期指导了立法和司法活动。所以,我们应当开阔视野,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进一步挖掘中华法系所包含的思想精华。 现今,中华法系在规则模式上的所谓“死去”并不意味着数千年的遗产就完全走出了我们的生活世界,相反,固有的法律观念还十分顽强地统治着我们的日常行为选择和法律理解路向,因此,关注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经验,就不止是关注古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模式,或者关注一种已经逝去了的法律文化传统,从而“发思古之幽情”,在实质上,对它的关注,仍然是对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文化现实和法统精神的关注。

法律文献的概念及特点

法律文献的意思就是法律条文。文献【拼音】[ wén xiàn ]【解释】(名)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资料|历史~。【近义词】文件、公文文献的近义词1、文件【拼音】[ wén jiàn ]【解释】(名)公文、信件等;指有关政治理论、时事政策等方面的文章。【近义词】文献2、公文【拼音】[ gōng wén ]【解释】(名)机关之间相互联系事务的文件:~袋|批阅~。【近义词】公函、文移、公牍【反义词】私信、私函

法国:《人权宣言》主张: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意义: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最彻底的一次革命。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体制,扫荡了法国的封建势力,动摇了欧洲封建制度的基础,推动欧美资本主义发展。《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 《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局限:这份宣言里保障的人权受历史发展的局限,仅仅是针对“拥有市民权的白人男性而言的。在当时,女性、奴隶、有色人种是不被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的。

529年拜占庭帝国颁布《敕法汇集》,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它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它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发展到极其发达、完备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另外,法典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严格、确切和结论明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法律文献的概念及特点总结

法学,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总称,下面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文指有关典章制度的文字资料;献指熟悉掌故的人。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

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 法律文书是指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它组织在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中,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文书,泛指一切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书。狭义的法律文书,指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使用的司法文书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使用的诉讼状。 法律文书的特点: (1)适用法律的严肃性 适用法律的严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事实必须真实、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论证必须严密、理由充足,结论必须正确、符合法律要求,语言必须严谨、明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另一方面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法是确保各种实体法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也是确保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必要条件。 (2)事实认定的客观性 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第一、准确地揭示案件的本来面貌;第二、全面阐述案件的各个侧面;第三、准确表达案件关键部分的事实。 (3)生效执行的权威性 法律文书由法律保证其生效执行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具体表现在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执行的强制性和解释的单一性三个方面:第一、制作法律文书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资格;第二、法律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文书的许多文种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以此来保证法律实施的权威性;第三、法律文书的解释必须是单一性的,不能有任何词语的歧义和模棱两可的提法。 (4)体裁格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裁和格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格式,把特定的内容和项目简明扼要、条清理晰地表达出来,不仅是形式上的需要,便于制作、查阅、管理和执行,而且还是法律文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唯有规范的法律文书,才能保证其完整、准确和有效。 (5)语言文字的准确性 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必须与法律的精神相一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提法相同。语言风格力求朴实简练,通俗易懂,不用或少用各种修辞手法,不能滥用文言文,造句多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少用或不用反问、设问、疑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感情色彩的句式。 法律文书与立法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文书与立法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之间是一种属种关系,法律文书的外延大,它包括立法文书、司法文书和诉讼文书。 立法文书,即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并正式公布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司法文书,指司法机关(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 诉讼文书,指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参加诉讼活动,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类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 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1)法律文书是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工具; (2)法律文书是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犯罪的锐利武器; (3)法律文书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实现管理和调整的有力手段; (4)法律文书是教育公民、宣传法制的有效形式。 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政治理论和政策、法律的学习;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写作原则; (3)认真研究各类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和写作方法; (4)树立严谨朴实的文风,不作形容描绘,不搞形象刻画。 (二)起诉状的写作 起诉状的概念和分类 起诉状是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法律文书。公诉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起诉书或公诉书,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按照审判权限的规定,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自诉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诉状、状子、状纸等,指的是公民个人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起诉状依据起诉对象的不同,分为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三类。 刑事起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附带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 各类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基本相同,但因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公诉的起诉书和自诉的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略有差异。 (1)起诉书的格式和写法 起诉书的格式,主要包括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具体格式请参考教材。 首部的写作方法: 第一、标题和编号。标题由行文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部门(简称)和序号组成。 第二、被告人基本情况。需写明姓名(别名、化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如有同案被告数人,需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分别写明。 正文的写作方法: 第一、案由和案件来源。写明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单位、时间和过程等诉讼程序情况。 第二、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书在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必须是经过检察机关查证核实的事实。要如实记述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后果等。详写主要犯罪事实,略写次要犯罪事实。犯罪证据需另起一段书写,要把案件查证属实的证据一一列举,同时还要表明“证据确实、充分”等明确态度。 第三、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准确认定被告人触犯刑法哪一条哪一款,构成何罪,说明提起公诉的目的和建议。 结尾的写作方法: 第一、受文机关。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字样,格式与书信相同。 第二、落款。检察长或检察员署名,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第三、附件。包括卷宗的卷、册、页数目;证据名称和数量;被告人姓名,羁押处所,未在押的,写明其住址;证人职业及住址;附带民事诉讼书状的说明等。 (2)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 起诉状的写作格式请参考教材。起诉状由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首部的写作方法: 第一、标题:由案件性质和文种组成。如“民事起诉状”、“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 第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栏和被告栏中要分别写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内容。如原告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原告的关系。如果原告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及相关内容。原告无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要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和代理权限。 有数个原告、被告,应按照他们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次说明其基本情况。 正文的写作方法: 第一、诉讼请求:主要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即起诉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第二、事实和理由:本部分是起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事实和理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是请求人民法院解决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重要根据,主要是摆事实、讲道理。 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 结尾的写作方法: 第一、受文机关。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也可以用“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等。 第二、起诉人签名、签章、起诉时间。 第三、附件。包括起诉状副本、物证、书证的数量。 起诉状的写作要求 (1)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合理可行; (2)陈述事实要客观真实,突出重点; (3)理由阐述要中肯,援引法律要准确。

历史文献的概念及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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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文bai献典籍的保存和流传,即du单本的图书、零zhi散的著述,往往容易散失亡佚,而凡是dao编纂或汇刻为一部大书的,则比较容易保存和流传下来。我国古代的许多文献是通过汇入、编入丛书和类书等途径保存下来的。除此之外还有史书、方志、笔记、别集、杂著、诗赋。文献出现于文字产生之后,当时,记言记事有的刻在龟甲兽骨上,有的刻在铜器上,也有的刻在石头上。这些构成了中国古代书籍中主要的胚胎形式,主要有“青铜书”和石头书。在纸出现之前。在纸出现之前,文献载体主要有简策、帛书、版牍。纸出现以后,出现了写本纸书与印本纸书。写本纸书的形态主要有三种:(1)卷轴式,东汉至唐通行。(2)经折装(也称梵夹装),即把长卷正反折叠,使之成为方形的书本形式前后用硬纸保护。(3)旋风装,即把长卷折成经折装,再用纸把首末页相连,可以循环翻阅不致失散。印本纸书是随着雕版印刷术的发明而出现的一种全新质态的书籍形式。雕版印刷术对于书籍形态的更新说来是一场伟大的革命,它不但极大地提高了书籍的发行量,更主要地是极大提高了书籍形态的质量,极大地促进了社会文化的繁荣。印本纸书形态始于唐代中后期,中经宋代的普及与完善,至明清时终于达到了我国古代书籍形态的最高水准。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

一、古代文献学基础知识1、 文献一词首见于《论语·八佾》。2、 传统文献学又叫做校雠学,由西汉末年的刘向、刘歆所开创。3、 古典文献学的传统主干知识包括目录、版本、校勘。4、 目录学在学术研究中最大的功用是“辨章学术,考镜源流”。5、 古典文献按照问世或流传的方式来划分,可以分为两大类: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迄今为止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出土文献是商代的甲骨文,最早的传世文献是《易经》《诗经》《尚书》。6、 刘向开始了中国古典文献学史上第一次有政府组织的大规模有计划的文献整理工作,著有〈别录〉一书。刘歆在刘向〈别录〉的基础上,撮其指要,著为〈七略〉。7、 两汉古典文献学的集大成者是郑玄。8、 魏晋玄学以谈论三玄《周易》《老子》《庄子》为风尚。9、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古典文献的传播与发现上两件值得关注的大事是魏正始三体石经的刊刻和汲冢竹书的发现。10、单行的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著作。如《文心雕龙》《诗品》《沧浪诗话》《词律》。11、最早的诗文总集是《文选》12、《百川学海》刻于宋度宗咸淳九年(1273),流传较广,是中国最早刻印的一部丛书。13、《古今说海》是我国最早的小说专门丛书。14、《四库全书》,是中国古代最大型的综合性丛书。15、我国最早的书目是西汉刘向、刘歆父子编撰的《别录》《七略》;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书目是《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制》《四库全书总目》16、中国最早的字典和词典分别是《说文解字》《尔雅》;古代最常见的韵书是《广韵》,它代表了汉语中古语音系统。古代规模最大的词典兼韵书是清人编撰的《佩文韵府》;收汉字最多的现代字典是《汉语大字典》。17、类书是我国古代分类式的资料汇编性的工具书。最早的类书是魏文帝曹丕时编的《皇览》,历代著名的类书有宋代的《太平广记》《太平御览》《册府元龟》《玉海》,明代的《永乐大典》,清代的《古今图书集成》。18、十通是指杜佑的《通典》、郑樵的《通志》、马端临的《文献通考》(三通)《清通典》、《清通志》、《清文献通考》《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通考》《清续文献通考》19、我国最早的一书目录是《易·序卦传》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综合性群书目录是《汉书·艺文志》。我国最早的目录书是《别录》。古典文献发生错误的类型有讹、脱、衍、倒。旋风装又叫做龙鳞装 。23.东汉蔡邕的《蔡中郎集》,题“汉左中郎将蔡邕伯喈撰”,“左中郎将”是官职,“伯喈”是字;三国魏曹植的《曹子建集》,题“魏陈思王曹植撰”,“陈”是封地,“陈王”是封爵名,“思”谥号;南宋张炎的《山中白云词》,题“西秦玉田生张炎叔夏”,“西秦”(今甘肃天水)是他的原籍,“玉田生”是号,“叔夏”是字。 正史中只有欧阳修的《新五代史》为私人修撰,其余均是官修。辨伪的核心内容是考证认定图书文献形成的真实年代。纪传本末体创始于南宋袁枢的《通鉴纪事本末》。27、我国著录甲骨文第一书是刘鹗的《铁云藏龟》28、金文,又叫铭文、钟鼎文、彝器款识29、孙诒让是最早研究甲骨文的学者,其《契文举例》是我国第一部考释甲骨文字的专著。30、汉代人将《左传》与《国语》看作《春秋》的内、外传,认为皆左丘明所作。31、古书注音方式有直音,反切,注解术语读若、读如、如字。编年体史书代表作有《春秋》《左传》《资治通鉴》纪传体三史是指《史记》《汉书》《后汉书》东汉荀悦所编的《汉纪》全称《东观汉纪》,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官修国史,也是第一部编年体断代史,第一部纪传体通史是《史记》,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是《汉书》。古书一般格式是小题在上,大题在下。“周南关雎古训传第一”是小题,列于上;毛诗是大题,列于此行之下。汉代人将《左传》《国语》看做是《春秋》的内外传,作者都是左丘明。38、文献文字在传写中脱去一字或数字,称脱文,也叫夺文、阙文。39、蜀本是指宋代四川地区所刻的书,字体多使用颜体。40、杭本是指宋代浙江地区所刻的书,字体多使用柳体。二、名词解释1、十家九流:「九流」是指: 儒家,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 道家,代表人物是老子、庄子; 墨家,代表人物是墨子; 法家,代表人物是李悝、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韩非; 名家,代表人物是公孙龙、惠施、邓析子; 阴阳家,代表人物是邹衍; 纵横家,代表人物是苏秦、张仪、鬼谷子; 杂家,代表人物是吕不韦、淮南王; 农家,代表人物是许行。 「九流」之上再加上小说家 (代表人物是青史子),就是「十家」了。由于小说家只是道听途说,没有有系统的理论,因而不大受世人重视,所以不入流,只能称做「家」。2、本校法:就是将本书前后文字互证,比较其异同,从而断定其中的错误的校勘方法。在没有同书别本可以对校的情况下,采用本校法是一种较好的方法。历代校勘学家根据本书的上下文义,相同的词语,相同相近的句式,校勘出本书错误的例子很多。3、祖本:即初刻本,是最早成书刻印的版本,为后来衍生的同一著作各种不同版本的来源和依据。4、善本:是指文物价值、艺术价值或学术价值较高的本子。5、写本:又称手写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非经制版印刷而由手写成书的本子,狭义的写本是指人们约定俗成的唐以前的本子。6、九经正义:为了统一南北经学,解决“儒学多门,章句繁杂”之弊,唐太宗命令孔颖达等人撰写《易》《诗》《书》《左传》《礼记》的义疏,书成名为《五经正义》。高宗时作为官府教材和考试取士的标准经说。后来又有贾公彦作《周礼疏》《仪礼疏》,杨士勋作《谷梁传疏》,徐彦作《公羊传疏》,合成九经正义。7、别集:是指汇集某一个作者所著多种文体作品为一书的文献著作,与“总集”相对而言。如《陆放翁全集》《韩昌黎集》《文山先生集》《杜少陵集》等。别集比较系统地收载了某一个作者的著作,所以这就为研究该作者的生平事迹和他的创作提供了较重要的材料,为研究所涉及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也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它对保存历史文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是编辑总集不可缺少的重要的依据。8、《十三经注疏》:宋佚名编,清阮元撰校勘记,嘉庆二十年(1815年)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1982年据原世界书局缩印本影印出版。十三经为儒家的经典著作,历代注疏本甚多,且单独成书。南宋绍兴间始有合刊本,共416卷。包括:《周易正义》、《尚书正义》、《毛诗正义》、《周礼注疏》、《仪礼注疏》、《礼记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春秋公羊传注疏》、《春秋谷梁传注疏》、《论语注疏》、《孝经注疏》、《尔雅注疏》、《孟子注疏》。9、十通:是指我国古代十部著名的政书,包括:唐代杜佑根据刘秩所编《通典》,宋代郑樵编纂的《通志》,元代马端临的《文献通考》,清朝的《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通考》、《皇朝(清)通典》、《皇朝(清)通志》、《皇朝(清)文献通考》和清末刘锦藻所编《皇朝(清)续文献通考》。“十通”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典章制度有了系统完整的记载。10、三体石经:魏正始年间在石头上刊刻的经书。魏废帝齐王芳正始二年,按照古文、篆文、隶书三种字体刊刻儒家经典,故称三体石经或三字石经。其中完整刊立的有《尚书》《春秋》,未刊完的有《左传》。三体石经在古文字学和校勘学上都有很大价值。11、蜀本:宋代四川地区所刻的书,世称“蜀本”。蜀本特点是:字体多似颜体,字画肥劲朴厚,结构架势雄浑壮丽,版式疏朗悦目。版心大都是白口,左右双栏,没有耳子。版心下端多有刊工姓名。纸张洁白,校勘精当,可与浙本相媲美。由于在宋末元军进攻四川时大肆焚毁抢掠,因而蜀本流传至今,比浙本、建本要少得多了。蜀本中又可分为成都本、眉山本。

法律文献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楼上答的很全了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文指有关典章制度的文字资料;献指熟悉掌故的人。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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