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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的概念和相关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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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的概念和相关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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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不同1、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2、研究报告包括多个行业,网站评价分析报告可以发挥多方面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改善网站的问题、为制定网站推广策略提供决策依据专业人士的分析建议用于指导网络营销工作的开展,检验网站前期策划及网站建设专业水平等等。二、分类不同1、学术论文(1)按研究的学科,可将学术论文分为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每类又可按各自的门类分下去。如社会科学论文,又可细分为文学、历史、哲学、教育、政治等学科论文。(2)按研究的内容,可将学术论文分为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如何将各学科的知识转化为专业技术和生产技术,直接服务于社会。(3)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交流性论文,目的只在于专业工作者进行学术探讨,发表各家之言,以显示各门学科发展的新态势;考核性论文,目的在于检验学术水平,成为有关专业人员升迁晋级的重要依据。2、研究报告(1)实证性研究报告; (2)文献性研究报告;(3)理论性研究报告。扩展资料学术论文主要特点1、科学性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2、创造性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3、理论性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4、平易性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5、专业性是区别不同类型论文的主要标志,也是论文分类的主要依据。6、实践性是论文价值的具体体现。它还表现在内容上,旨在根据一定的岗位职责与目标要求培养能力。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术论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究报告

学术论文-定义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学术论文是对某个科学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后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理论文章。学术论文应具备以下四个特点:一、科学性。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二、创造性。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这是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革命的和非正统的”,“科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现象、制定新理论的一种手段,旧的科学理论就必然会不断地为新理论推翻。”(斯蒂芬·梅森)因此,没有创造性,学术论文就没有科学价值。三、理论性。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一般来说,学术论文具有论证色彩,或具有论辩色彩。论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符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既分析又综合” 的科学研究方法。四、平易性。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

01准确性学术论文语言表达的准确性是以客观性和真实性为基础的。从狭义来讲 ,是指用字用词、计量单位、公式等语言符号的准确、客观、真实。从广义上来说 ,则是指文本语言在整体上力求概念 明晰、判断准确、逻辑推理严密、语法合乎规范、结论鲜明 ,是对审美对象真实、客观的表达。所以就要求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抑或是作为审美客体的语言,能够正确反映自然和社会生活的本质。语言用语具有独特性和主观性 ,其语言对象的选择也是复杂的艰巨的,审美主体既 能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又能见微知著 ,明察秋毫 ,把握住最能反映事物和现象的真谛和精髓的“那一个”,抓住最能刻画逼真的“那一个”,能够善于透过现象去抓住本质。这不仅是对审美主体思维品质的考量,而且是对审美主体文字功底的验证。遣词造句的本领,既来自丰富的语言积淀,也来自推敲雕琢的能力,每一个审美主体应倾心追求“增一字太长,删一字太短”的境界。学术论文包括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自然科学论文主要采用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手段来分析、表达自然科学领域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揭示客观真理和规律为己任 ,在文本中展示科学的力量和科学的美。在语言表达上严谨而周密,它“反对条件交代的似是而非 ,反对结论上的夸张 ,反对前后概念不一、符号不一、图文不一,反对个人偏见,反对主观臆测。”社会科学论文是以社会领域的学术现象和学术问题为研究对象 ,用于认知和反映社会的一般原理和客观真理。和自然科学论文相比,它虽具有科学美的一般属性,但在语言美的表达上,感情色彩更浓 ,用多一些的直觉思维、形象思维和修辞格,在文本语言的叙述和论说中,数理逻辑推理相对较少,在下结论上不要求像数字一样精确, 只要能自圆其说就行。两者相比,自然科学论文的表达具有客观性、精确性;社会科学论文表达更具有人文色彩,如同后现代主义的表达 ,注重模糊性和不可确定性。02抽象性学术论文语言的抽象性是相对于文艺作品语言的形象性而言的。学术论文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语言的选择上,主要运用抽象思维进行抽象语言的表达。其选择标准是一种理性的尺度,这种选择语言的过程也是判断、推理、归纳和演绎的过程。学术论文的抽象性语言个性在于它是学术的语言,专业化的语言,小众化的语言。大家知道,真正原创性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学术论文, 必定是“阳春白雪”,具有很高的理论建树和学术前沿水平。它的语言符号也是很专业化的,唯有底蕴深厚的专业人士才能领悟其中的奥秘,才能进行准确的解码。就像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到现在也没有多少人真正明白其内涵和外延,但这磨灭不了他的伟大和他对人类所做出的杰出贡献。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学术论文承载的成果,也是科学珍品,科学美的珍品,科学语言美的珍品。爱因斯坦曾高度赞赏玻尔所提出的原子中的电子壳层模型及其定律是“思想领域中最高 的音乐神韵”,玻尔兹曼曾经把麦克斯韦关于气 体动力学的论文当作神奇壮美的交响乐来欣赏,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则被不少科学家誉为物理学中最美的一个理论 ,玻恩说它“像一个被人远远观赏的艺术作品”。03简洁性简洁是一种美。语言的简洁性是指用语经济,言简意赅,它是以语言运用准确性为前提的。语言的简洁一是指用词精练。语言的简洁体现在用字用词上,不在于文章篇幅的简短。学术论文和一般的议论文相比,字数都是稍长的,如果是社会科学博士论文,字数要求恐怕在5万字以上。长没有什么不好,只要说理透彻,论证严密,层次清晰 ,言之有物就可以。当然文约而意丰更好,更值得提倡 ,所以一些刊物已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编辑学报》要求: 学术论文、综述一般不超过 6000字,其他文章 4000字以内。二是指行文自然,不粉饰,不做作,不望文生义 ,不信口开河。构思要思如泉涌,下笔如行云流水,行文自然流畅 ,虽有斧削之功 ,却又不留痕迹。X+ Y = Z看似简单,但却表达了 N 个数字的函数关系 ,是一种高度抽象化的简洁 ,是对现实逻辑关 系最完美的概括。在这里,公式用文字去表达反而很蹩脚 ,因为他无法用最简洁的语言去涵盖这样丰富的含义。简洁而不简单,这是语言的美,更是学术论文语言符号的魅力。04层次性语言具有结构层次性。不仅体现在句与句之间,段与段之间,上下文之间,整体与部分之间, 语体和语言风格之间 ,就是汉字结构的书写也要求呈现出层次性。著名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指出: 作为语言基本结构单位的句子,都具有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 ,表层结构是由深层结构转换而成的。深层结构说明作为表层结构基础的语法关系,一个句子的表层结构可以表达不同的深层结构 ,一个深层结构可以由不同的表层结构表达出来,语言的深层结构可以使句子的意义更加明确。而语言的一切结构层次 ,是人按照美的规律和意图建造而成的。或者说,人总是从美的意图出发并选择美的框架形式将它们构造。1915年11月下旬 ,爱因斯坦把自己撰写的《万有引力方程》的学术论文提交到柏林普鲁士科学院,真正完整地论述了广义相对论。在这篇论文中,爱因斯坦不仅解释了天文观测中发现的水星轨道近日点移动之谜,并且预言:星光经过太阳会发生偏折 ,偏折角度相当于牛顿理论所预言的数值的两倍。爱因斯坦引入了一个等效原理,认为我们不可能区分引力效应和非匀速运动,即非匀速运动和引力是等效的……基于这些讨论,爱因斯坦导出了一组方程,可以确定由物质的存在而产生的弯曲空间几何。利用此方程, 爱因斯坦计算了水星近日点的位移量,与实验观测值等同,解决了科学界一个长期困绕的难题,这令爱因斯坦兴奋不已。从万有引力方程的推导,可看出论文结构层次的严密,也反衬出语言结构层次的完整和清晰。爱因斯坦自觉不自觉地按美的规律构造了美,创造了美,而这种科学的美,科学语言的美,科学语言的结构层次美,又激发了爱因斯坦的审美情趣,产生了审美体验和愉悦。05规范性学术论文属于议论文范围,它要求主题、材料、题材、布局、表现形式、语言都要符合议论文的文本格式和逻辑框架,这是写作规则的使然,具有强制性。虽然学术论文一直强调内容和形式 的创新,强调唯一不变的就是要变,但万变不离其宗,学术论文的文体结构目前已基本形成一个固定化、规范化的模式,在语言表达的层次结构上呈现出公式化和模式化的倾向。学术论文典型的文体结构是三段式: 引言、正文和结论。也代表了论文的开头、主体和结尾,其中主体部分是论文的核心。学术论文的形式要素包括:标题、作者与作者单位、摘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论和参考文献。目前,我国的学术论文的结构和编排规则主要以《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 )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为依据,《规范》的制订同时参考了《中国高等学 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中国高等学校社会 科学学报编排规范》和《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 刊编排规范》等内容,就连《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2005年也发布了国家标准。可以说,我国学术论文的文体结构和编排规范性是很强的,其语言表达的结构层次,规范性要求也很高。这种标准的文本结构形式和语言层次表达方式也绽放出工整的美,严谨的美。

论文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有什么区别

论文的理论基础是就是需要表明:有哪些现有的、业内公认的理论来支撑你的论题。论文理论依据在选择时,论据应当紧扣中心论点选择论据,做到观点和论据统一。选择的论据必须具有典型性,即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为人们普遍认同。包括经典性的著作,权威性的言论,广为人知的事例,自然科学的原理、定律、公式等等。有的同学因为平时积累不够,在写作时习惯那身边人和自己的经历说理,且不必说真伪难以辨认,偶然性也很大,难以令人信服。另外还可选择新颖的题材,具体的需要学生在生活和阅读中积累,在运用中创新。扩展资料: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论文

例如一本书.理论是书上所有的内容.概念是书的主题.

楼上的答得很多也很仔细,但是我想说的是,简单的理解就是这样的。概念是对一个事物的解释,比如一个公式的意义。理念更侧重于思想方面的,你有什么样的主张,一个单位,一个公司的处事方法,远景目标。

学术论文的概念和特点

1.学术性 所谓学术是指较为专门的、有系统性的学问,学术论文是学术成果的载体,它的内容是作者在某一科学领域中对某一课题进行潜心研究而获得的结果,具有系统性和专门性,而不是点滴所得。学术性可以体现在推翻某一学位领域中的某种陈旧的观点,提出新的见解;可以是将分散的材料系统化,用新的观点或新的方法加以论证得出新的结论; 还可以在某个学科领域中经过自己的观察、调查、实验,有新的发现、发明或创造。2.理论性 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要提示事物的本质,反映客观规律。在写作中,作者须用大量的可靠材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本质的东西加以剖析,对规律性的进行探讨。这就要求作者不仅要对所研究的对象有全面的认识,而且还要通过论证、阐发,将自己的发现和认识提高到理论的高度。例:网络对人际传播的影响3.科学性 学术论文的科学性,主要是指作者能用科学的思想方法进行论文,并得出科学的结论。它要求作者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和方法,对待研究工作,尊重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性是学术论文的灵魂,没有科学性的“学术论文”是没有生命力的。

除了散文,日记等非专业的文章,以研究为目的的论文

在符合学科本身要求的边界范围内、以该学科特定的概念或范畴来解说问题以阐述自己的思想。如果你写论文时专业术语很少,散文式的语言或大众化语言很多,那就不是学术性论文。学术性论文有结构要求,论证和推论比较严谨,不是想到哪儿写到哪儿。学术性论文的结构安排和规范有一定的严谨性,它要求我们在对问题作出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结构性论证,在进行判断或推理时,既要关注逻辑学理也要关注现实与判断或推理之间的关联。

法律文献概念的理解

是指有历史意义或研究价值的图书、期刊、典章等,是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结果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媒介。文献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八佾》。引证解释 有关典章制度的文字资料和多闻熟悉掌故的人。《论语·八佾》:“ 夏 礼吾能言之, 杞 不足徵也; 殷 礼吾能言之, 宋 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朱熹集注:“文,典籍也;献,贤也,” 宋陆游《谢徐君厚汪叔潜携酒见访》诗:“衣冠方南奔,文献往往在。” 专指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元杨维桢《送僧归日本》诗:“我欲东夷访文献,归来中土校全经。”清 袁一相《睢阳袁氏(袁可立)家谱序》:“虽长老无存,文献莫考,而耳闻目见颠未可述,吾之忠贤子弟,其益绍前烈,共思葛蕾之诗。” 清王士禛《香祖笔记》卷九:“余邑先辈,文献无徵,每以为恨,故于羣书中遇邑人逸事逸文,辄掌录之。”鲁迅《书信集·致曹白》:“不过这原是一点文献,并非入门书。”徐迟《哥德巴赫猜想》:“由于这些研究员的坚持,数学研究所继续订购世界各国的文献资料。”[1]文献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也可以理解为古今一切社会史料的总称。文献称为情报工作的物质基础。起源(1)“文献”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八佾》,南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认为“文,典籍也;献,贤也”。[2]所以这时候的文指典籍文章,献指的是古代先贤的见闻、言论以及他们所熟悉的各种礼仪和自己的经历。《虞夏书·益稷》也有相关的引证说明“文献”一词的原意是指典籍与宿贤。(2)宋代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将文与献,作为叙事与论事的依据:“文”是经、史历代会要及百家传记之书;“献”是臣僚奏疏、诸儒之评论、名流之燕谈、稗官之记录,在他的影响之下,关于文献的认识,便只限于一般的文字记载,不能表达为文字记载的东西,则不能称之为文献。

首先明确法的概念:法是什么,法律本质是什么问题,是法律理论、法理学的迷津。“争论日复一日,没完没了”(勒内),反而使人如堕迷雾中,不辩方向。当然,它并非是无关紧要的,作为法学的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是法学最核心的最普遍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涉及法律运作、法律实践的方向、价值取向的根本问题。第一节 法的本质一、法的词义关于中文法字的来源,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异物志》说:“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想象。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音zhi),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者。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这里的刑,原为?,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我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统一、协调)。《史记?律书》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轨,壹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根本焉。”丘浚说:“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着法,所以裁判群情,断定诸罪。”(《大学衍义补》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灭六国,“法令由一统”,二世用赵高,早法令,“更为法律”。(始皇本记)后来汉代晁错曾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后汉书》有“皋陶造法律”等说法。但总的说来,“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是法律,与法有一定的联系。当然,礼不是诉诸刑罚的。古代汉语中的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在西方语言中,含有法、法律的语义的词更为复杂。从语源来说,西方的“法”一词都来自拉丁文。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译为法,同时又有权利、正义、公平、或规律、规则等内涵。英语有law、norm、rule、act等词,其中law有规则、规律双重含义,加定冠词又有不同含义,A law指单个法律,The law指整体法。总的来说,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是正义(公平、公正),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法律既保护人们正当权利,同时也惩治人的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及其行使与暴力有关,但很显然,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须受制于法。作为文化符号的语言,富有民族性。中外法的词意的大异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价值的体现,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传统。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两词基本上可以当作同义词。但也有区别,都可以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超法律原理),既可以用在规范的意义方面,作为专门的法学范畴和法律用语,也可以作为团体组织中所有的规矩,如党纪、厂法、帮规,这种用法具有一定的比喻性。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在中国,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等。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这种种区别和含义既有界限,又有交叉,我们应该注意交关系。二、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法律本身是纷繁复杂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多样的。在历史上,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层次认识和解释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学说,形成了迥然不同法律理念。规则说 这种理论主要由分析实证法学家所提出的。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国家创制的规则。如哈特说,法律是主要规则和将要规则的结合。奇普曼说,法律是法院为了确定合法权利和义务而定下的规则。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规则说注重法律的实在性、规定性。命令说 这一理论也主要由分析实证法学家所主张。他们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如霍布斯说,法律是一种命令而不是一种建议,是国家对臣民的命令;边沁说,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还说,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奥斯汀说,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命令说注重法律的国家性、命令性。判决说 这一理论是由社会学法学家、现实主义法学家所主张的。他们认为,法律是法官的判决。判决说比较注重法律的具体运作,重视活法。神意说 这一主张是由神学家们所提出和坚持的。神意说认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现,是神的意志,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神意说诉诸超人间的力量来说明法律的来源和本质,突出了法律的宗教性。理性说 这一理论是由自然法学所倡导的。理性说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如西塞罗、格老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意志说 这一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而意志又有主体的差异,与此相应,意志说又分为:个人(统治者)意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前述的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意志说注重法律的意志性。社会利益说 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许多社会学法学家,如耶林、庞德,是社会利益说的代表。社会利益说突出的是法律与人的利益,特别是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社会控制说 一些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如布莱克说,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庞德说,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社会控制说强调的是法律在社会中角色、功能、效应。正义论 历史上许多思想家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体现。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等。正义论着眼于法律的道德性,强调法律的合法性是奠定于正义、价值的基础上。预测说 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是对法院可能判决的观测。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这一理论的主角。这种看法常被戏称为“坏人上眼中的法律”。预测说突出法律的可预测性,它的结果的效益性。这种种理论、学说对于人们进一步认识、解释法律现象和本质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其不足的一面。这些理论有的注视法律的价值(性),有的注重法律的形式(性),有的强调法律的事实(性),有的突出法律的工具性、功能性,有的重视法律的目的性、理想性,有的从法律的人为性、人定性出发,有的从法律的神创性着眼,有的强调法律的经验性质,有的侧重法律的意志或理性根基,显然在揭示法律的意蕴方面都分别做出了有益的贡献,但难免偏差,忽视了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割裂了法律的各种元素之间的内在关联,反而使法律的本质被阉割,被遮蔽了。法律本质笼罩在一片迷雾之中。廓清各种迷雾,还其本来面目,是当代法理学的重大任务和问题。三、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形成了系统的法的本质理论,这不仅深化了对法律的认识,而且推动了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的深化和发展。(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这一命题和思想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容。1.法律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律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意志的结果,而非神的意志,或其它物种的意志的结果。不论反映、体现地意志(主体)是一个人的,集团的,阶层的,阶级的,或全体人民的,也不论其内容如何,形式如何,法律总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与人类意志息息相关。因此法律带有很强的意志性色彩。那么,意志是什么?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心理过程,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意志是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混沌合一,同时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因素,而以非理性为主。它对人类所有的一切活动,对所有的文化创造都具有极其重要、极其重大的影响。所有人的行为、活动,所有文化创造都与意志有关,不可分离。法律作为人的行为及其产物与意志同样不可分离,密切相关,是意志的反映、体现和外化。当然,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经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一般化、统一化以后,把非理性的东西或以非理性为主的东西转变为理性的东西,具体体现为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律。也就是说,意志这种以非理性为主的东西经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经过理性化以后,上升为理性,才是法律。理性和理性化是法律的生命和基础。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第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整体意志、普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公意”、“合力意志”,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众意”),更不是统治者的任性和随意。这种阶级意志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一般化而成为法律的。法律正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一般化,把个别性的东西转变为普遍性的东西,把局部性的东西转变为整体性的东西,把集团性的东西转变为社会共同性的东西。经过这种升华了的意志,就真正变成社会的规范规则。第二,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其意志的全部,而是经过国家中介的(马克思说,一切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阶级意志”。也就是说,意志是多种多样的,并非也不需要所有的阶级意志都上升为法律,转化为法律。只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可、确定、处理的那一部分意志,只有经过国家中介的那一部分意志,才是法律。就此而言,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的掌权集团或统治阶级根据自身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而以国家名义制定、认可、解释的,并由他们通过国家力量强加于全社会,要求一体遵行。法律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第三,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第四,法律的阶级(国家)意志的基础是利益,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普遍利益。马克思说:“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统治阶级所创立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与他们的利益、需要有关,是为了满足、实现他们的利益、需要和欲望的。(二) 法律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本源性存在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是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社会生产方式诸因素在内的综合体。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社会都不能脱离开它的具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诸条件而生存,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社会也不能无视具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而从事自己的文化、思想、制度、历史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活动。因此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构成了人的社会、人的社会生活的基石。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各要素中,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告诉我们,政治、法律、国家等制度性的社会组织和结构,哲学、文学、历史、宗教、道德、法律思想等思想性的社会要素,以及从事这些制度性、思想性社会要素的建设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基础上进行的,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一样,依存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及生产力、生产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它的存在、发展、运作、实施都受制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离开了一定的生产方式,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和基础,也就无从产生、存在和发展。法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所表现的法权关系。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谈到资产阶级法律观念和本质时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有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因此法律不是独立自足的,相比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它是派生的。法律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经济逻辑、经济机制、经济属性,一切法律问题,归根到底都是经济关系、经济状况、经济机制的反映和要求,任何一条法律,任何一种法律规范,任何法律体系无不体现经济方面的基本规律、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在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因此,一切法律现象都可以还原为经济现象,一切法律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经济问题。经济是法律的基础。法律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的基础、本源、本体是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决定了法的产生、形成、发展、变革,决定了法的发展方向、发展趋势,决定了法的内容、性质、本质、属性、功能、作用、运作、实施,决定了法的价值。第二,法是生产方式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相比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法是第二性的、第二位的,是派生的。第三,法对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具有重大的反作用。一方面法律具有促进、维持、保障和调控包括经济秩序在内的所有社会秩序,保证人们的社会生活正常有序地进行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法律也有阻碍、妨碍、破坏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革,阻碍、破坏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消极作用。认识法律的本质,我们需要注意一些问题:(1)法律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法有物质制约性,有社会的根源,并不意味着法律总是与经济条件、经济规律、经济状况完全相符合,完全同步,而是有一定的不一致性、不同步性,更为重要地是二者总是形成和保持一种动态的契合关系。(2)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过程和规律。(3)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社会其他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等,也对法律、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此导致法律的多样性、变异性和差异性。再次,法律的概念: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

如何理解法律文献的概念和内容

(1)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2)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

法律文献的意思就是法律条文。文献【拼音】[ wén xiàn ]【解释】(名)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资料|历史~。【近义词】文件、公文文献的近义词1、文件【拼音】[ wén jiàn ]【解释】(名)公文、信件等;指有关政治理论、时事政策等方面的文章。【近义词】文献2、公文【拼音】[ gōng wén ]【解释】(名)机关之间相互联系事务的文件:~袋|批阅~。【近义词】公函、文移、公牍【反义词】私信、私函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

是指有历史意义或研究价值的图书、期刊、典章等,是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结果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媒介。文献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八佾》。引证解释 有关典章制度的文字资料和多闻熟悉掌故的人。《论语·八佾》:“ 夏 礼吾能言之, 杞 不足徵也; 殷 礼吾能言之, 宋 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朱熹集注:“文,典籍也;献,贤也,” 宋陆游《谢徐君厚汪叔潜携酒见访》诗:“衣冠方南奔,文献往往在。” 专指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元杨维桢《送僧归日本》诗:“我欲东夷访文献,归来中土校全经。”清 袁一相《睢阳袁氏(袁可立)家谱序》:“虽长老无存,文献莫考,而耳闻目见颠未可述,吾之忠贤子弟,其益绍前烈,共思葛蕾之诗。” 清王士禛《香祖笔记》卷九:“余邑先辈,文献无徵,每以为恨,故于羣书中遇邑人逸事逸文,辄掌录之。”鲁迅《书信集·致曹白》:“不过这原是一点文献,并非入门书。”徐迟《哥德巴赫猜想》:“由于这些研究员的坚持,数学研究所继续订购世界各国的文献资料。”[1]文献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也可以理解为古今一切社会史料的总称。文献称为情报工作的物质基础。起源(1)“文献”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八佾》,南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认为“文,典籍也;献,贤也”。[2]所以这时候的文指典籍文章,献指的是古代先贤的见闻、言论以及他们所熟悉的各种礼仪和自己的经历。《虞夏书·益稷》也有相关的引证说明“文献”一词的原意是指典籍与宿贤。(2)宋代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将文与献,作为叙事与论事的依据:“文”是经、史历代会要及百家传记之书;“献”是臣僚奏疏、诸儒之评论、名流之燕谈、稗官之记录,在他的影响之下,关于文献的认识,便只限于一般的文字记载,不能表达为文字记载的东西,则不能称之为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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