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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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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论文摘要怎么写

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不足、困难及对策摘要: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浪潮中,各地法院要怎样努力才能进一步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真正立足本地实际、借鉴经验、革故鼎新,发挥特色,把本地区法院的文化建设抓实抓好,从而真正打造好“法院文化”这一品牌,形成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格局?本文试总结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共同存在的两点宏观不足和八点具体困难,并给出提纲式的对策,以期对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关键字:法院文化 不足 困难 对策 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的文化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这种形势之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如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尤其是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值得借鉴。但是,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有的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主动,内容老套,毫无新意;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消极对待、引导不力…… 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还处在各自为阵,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多管齐下,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的理论和实务界深思。一、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两点宏观不足 谈到个体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必须从全国法院文化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谈到,只有从宏观上对法院文化建设有一个总的认识,才能够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现象出现。笔者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困难。历史的困难在于:我们没有真正的法院文化的历史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夏文化,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法院文化更是虚无飘渺。人治社会、儒家文化的浸染让中国的法院文化在历史的尘埃中喑哑无语。虽然建国后尤其是我国“以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略的适时提出,为法院文化建设铺设了快车道,但是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以及当前外来思潮冲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现实的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来探究法院文化的不足,其结果必然是试图在沙滩上建盖坚固的大厦。首先,从法院的管理体制行政化问题上讲,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法官的管理仍然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姑且不论庭室领导的指令所蕴涵的强制物语权,单是法官的审判职称的评定与行政职务挂钩这一点,就值得质疑。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试想,在一个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这一“独木桥”的法院,要试图让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司法精神的塑造必然是困难的。其次,从司法地方化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行政掌控了法院的财物核拨等重要权限,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出现了法院很大限度依赖地方行政的危险。正是这种危险,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地方政府给法院分配招商引资指标、抽调法院法官参加计划生育、烤烟生产等工作等怪现状。再次,从法官的非职业化角度来说,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即是这一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遗憾的是,法官的非职业化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虽然《法官法》实施已整整十年,但是法官的审判津贴仍可望不可及,实践中收入落后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公务员;法官职业保障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法官在办案时稍有理解偏差,就会有很大的职业风险,例如广东法院的法官莫兆军被追究一案。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到位,待遇的偏低,风险大,不足以使社会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 二、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八大具体困难及对策 问题一: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 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审判法庭的建设、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更新公务用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很多法院正是在忙于改善物质条件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的建设,没有深刻认识到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精神是“花瓶效应”,是“务虚工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部分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了无踪迹,造成法院、法官主流文化和精神的缺失。 对策: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难以想象没有法院文化和法治理念的法院如何肩负起司法为民这一神圣职责。为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个法院可以参照山东东营、上海等地文化建设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为自己所用。在另一个方面,同样是地处西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潮中,积极整合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从而达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云南高院的主要做法是:从整体上策划一个法院文化建设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云南省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将各级法院的文化建设拟定一个实施纲要,指派各级法院由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将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施法院建设物质与精神的良性互动,用外在动力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助跑,在短短大半年时间里,取得了《以法律的名义》专题片、《云南高院赋》等一系列成果,掀起了全省范围的文化建设高潮,完成在西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领跑和推进。 问题二:法官业绩考评的不科学、不合理 现象:当前,部分法院法官的业绩考评缺乏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价标准,法官的考核依然是按照公务员考核的“德、能、勤、绩、廉”标准,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标准,还不能适应法院的工作考核效应甚至容易流于形式。这种考核标准,导致部分法官对无法不能对自己进行一个正确的定位,也不利于法院对法官进行一个正确的评价,而这种情况对法院文化的直接影响是法官对法院文化没有积极性,缺乏基于法官尊荣感、自豪感而产生的原动力。对策:当前,无论是西部地区还是东部法院的法官都面临一个问题,这就是收入相对较低,工作压力大。要注意法院考评机制的量化和细化,将传统的“人管人”机制相“制度管人”的机制发展;要引导和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要从肯定评价的前提定位出发激励法官崇德敬业;要改“相马”为“赛马”,大胆奖励那些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将法院文化精髓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的法官,从而激发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同时,西部地区法院又有其特殊性,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例如云南宁蒗等地有的地方办一个案件要步行一个星期),单纯用公务员考核标准或者要求象发达地区法官一样用结案数等指标来考虑是不现实的。西部法官业绩的考评应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但是又要与本地实践结合,积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色彩的考评机制。问题三:没有明确具体的法院文化建设方向和目标 现象:明确法院文化的目标和方向,是法院文化的发展的前提。法院文化的建设毫无目标,没有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 对策:当前,放眼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成效明显的法院,无一不是确定了明确发展目标。具体体现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总结出本院的预案训和院赋,并在此前提条件下在指定具体的发展措施。如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忠诚、公正、奉献;厚德、清廉;自律”的院训。中国广大地区同样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文化底蕴的深厚和广大法官对法律的奉献就是一个取之不竭的宝藏。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法官无私奉献、公平高效的精神品质和群体精神,从而提炼出具有本地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总结出溶汇着本地法院、法官热情的院训和院赋。 问题四:法院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合力,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现象:当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还存在文化建设只是政治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的现象。法院文化建设还不能做到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全体法官共同参与、长效建设机制共同构建的良好现象。审判人员中“合力”的文化建设意识还比较淡薄,认为只要把案件质量把好就是万能的错误思想还在占有很大市场。 对策:各省高院可以考虑组织一次专门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引起全省法官的广泛关注。各级法院党组要做到充分动员,保证做到法院全员参与先进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党组应当承担起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干部管理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调研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党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资深法官和高学历人员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群策群力,使法院文化建设形成人员、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从而进一步构建起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问题五:法院的学习宣传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 现象:法院的学习宣传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部分法院的宣传学习仍然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传统的学习教育方面。这种方式的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而这种方式最大的危险在于:可能将我们寄予极高期望的法院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对策:学习宣传是靠职业化、理性化、德性化内在心理主动勃发并促进升华的。为此,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宣传教育这一问题上,还要注意到: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也有丰富的情感,我们不能将法官这一丰富的群体局限在僵化死板的模式中。所以,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的有血有肉、生动活泼,学习可以是经典阅读、电影观看、摄影采风、法官沙龙、法官博客的方式,前两年被称为法制类影视精品的《大法官》,其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人物形象鲜活,事迹生动感人。总之,要从广大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贴心的事情入手,要最大限度地寓教于乐,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让他们变法院文化建设的被动为主动。 问题六:法院文化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现象:由于社会公众的整体素质、法院文化工作本身的缺位等复杂因素,法院的文化建设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现象,在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很多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连法院本身的组成、职能等都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至于更高层次的认识更是无从说起。虽然我们可以认为因为历史、物质等条件的限制,导致公众素质的不足,但是这毕竟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凸现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任务的艰巨性。 对策: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内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所以,除了通过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的精神内涵和文化特质外,我们还要注重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如可以采取巡回开庭、定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邀请市民参观法院文化建设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审判并最终树立法治理念。 问题七: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文化法院的要求还较远 现象: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必然要求有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由于条件限制,部分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法院文化的要求还较远。具体表现在:各级尤其是西部法院的法官学历层次还不高,法官断层现象相当严重,部分基层偏远的法院甚至出现只有几名法官的现象;由于待遇偏低,许多大学毕业生不愿到艰苦的法院工作,在职的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相当一部分选择跳槽做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等,导致法院人才的大量流失;在职的部分法官有相当部分是部队转业、特殊时期招工招干进入法院,缺乏法律职业背景;法官续职培训的机会较少,法律专业知识陈旧,其他领域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凭经验办案的人员大有人在。如此等等,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对策:法院文化要抓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容忽视,因为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为此,应当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制定政策,鼓励法院法官积极提高整体素质。如: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投入,改善法官待遇,畅通进人、出人的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使法官培训系统化、深入化和制度化;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历考试和其他领域知识的学习;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使这一方式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制度;要以法律事业感召人,用法院的情感吸引人,用法院领导的人格魅力感动人。 问题八: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 现象:由于相对偏僻的地理位置和相对落后的经济形势,导致了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由于信息资源的缺乏,一些法院的相当部分法官还停留在“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的落后状态。许多法院没有开通互联网,相当部分的法官不懂电脑的运用,甚至在西部偏远的法院,连电视的收看都还成问题,这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对给拓宽法官的视野、增加法官的知识积累的要求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也与法院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的要求格格不入。 对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势在必行。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法院基础设施的投入,大力进行信息化建设。如:开通互联网,实现法院内部的三级联网;积极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介,拓宽广大法官的视野;建设好法院网等法院的对外网站,将法官的注意力充分吸引到上面来;定期和先进法院进行信息的交流。总之,要在创造条件的前提下,让东西部法院法官充分享受到同样的优势资源,从而提高自身素质,达到法院文化所蕴含的要求。总之,面对建设全国一流的法院文化的目标,我们相信:只要各地法院法官齐心协力,对症下药,法院文化建设必将大有作为,打造出彰显本地法院精神特质和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文化,建设者辛勤的汗水,一定会在中国这片神奇土地上浇灌出法院文化的灿烂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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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日渐引起党和国家的重视,也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媒体乃至普通社会公众共同关心的话题。这引发了许多法律学者的理论探讨。学者们对于现行司法体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让我深受教育。但囿于视野,我还未见到有学者系统地提出我国应构建怎样的目标体制才能与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相适应。因此,本文将按照我对“依法独立审判”的理解界定其含义,在此基础上简要分析“依法独立审判”的必要性、必要条件,阐述 “依法独立审判”在我国的现行体制障碍,最后从党的领导方式转变、国家机构职权配置和体制改革等宏观角度,对我国如何构建与“依法独立审判”相适应的目标体制提出框架性设想。正确翻译:In recent years, the judicial system increasingly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 has also become lawyers, judges, prosecutors, police, the media and even the general public a topic of common This raises many legal scholars also Scholars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its analysis of the causes I deeply However, due to vision, I have yet to see a scholar systematically to present what our goal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the system can be adapte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of th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will be according to my right, "according to an independent trial" to define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of a brief analysis on this basis, "according to an independent trial" the necessity of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to explain, "according to an independent trial" in China's existing institutional barriers, the final From the party's leadership change in terms of configuration and reform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other macro-perspective on China's how to build and the "law of independent trials" adapt to the goal of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ideas put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摘要写什么

论文关键词:WTO 司法审查 完善论文摘要:中国加入WTO将给我国的司法审查注入大量新内容,现有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理论和规则与WTO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亟待解决,应该根据WTO的协议和规则要求,增加行为程序的透明度,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改革现行的法院体制,制定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审查是一国法院对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救济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审查发达的程度和审查范围的大小,往往是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莫不将司法审查作为法律救济的终局手段,且司法审查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及。我国加入WTO后,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以保障WTO各项协议和规则的实施,是WTO协议的一个重要的要求。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针对各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而言的,即要求各成员根据有关的WTO协议建立或完善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各成员方在实施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方面,要为当事人提供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机会。WTO主要有4项协议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义务:《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为《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归纳起来,关于司法审查,WTO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2)必须给予受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3)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我国经过近10余年的努力,包括司法审查制度在内的行政法成为我国部门法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但与WTO的规定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我国法院的现行体制,包括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审判组织、审级划分、机构设置,是在长期的司法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已越来越不适应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首先,法院的地方化倾向明显。法院的机构设置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地方各级法院都是以地方的名称命名,完全隶属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并且,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决定了法院的经费。其次,法院体制的行政化特征明显。法院是作为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而存在,行政和司法成为事实上的上下级格局。法院在国家中的地位被行政“格式化”。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无一例外。在法院内部,按审判案件性质不同,划分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各审判庭在法院中也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广泛存在的庭长、院长批案制度是审判业务运作化方式陷入行政化的突出表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同样如此,下级法院在审查案件中仍然会像下级行政机关对待上级行政机关那样对待上级法院,遇到疑难问题时会及时报告上级法院,请求上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法院的上下级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有类似的相互关系。另外,法院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的等级要求,将每一个工作人员行政“格式化”,套上相应的行政级别。法庭在编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从事法院后勤工作,还是从事人事或审判工作,每一个都纳入统一的行政等级体系中。法院地方化的结果是使地方保护主义泛滥,法院不能自治,分割了统一的市场,伸缩的裁判的尺度,加大了司法的难度。法院的行政化同样不符合司法裁决机关的运作规律,人事权、财权的行政干涉使裁判机关不可能真正做到独立。司法审查范围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或者说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就哪些行为请求法院进行审查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对于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表明我国现有的司法审查范围仅限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终局行为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行政裁决的终局行政行为,即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或复审后,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为终局性的,当事人必须遵从,不能再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在以下几个领域拥有终局裁决权,一是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法第22条规定:“对初步审查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诉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商标法第27条、第29条、第3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二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务院各部门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果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该法第30条第2款也规定了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作出的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三是<外国公民入境管理法》和《中国公民出境管理法》也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行政终局裁决模式,使行政权超越了司法权,排除了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权。就抽象行政行为而言,我国许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只是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产物,在制订上缺少必要的公开的程序,尤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带有狭隘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对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构成一定的影响。在GATS中,行政机关的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依据申请者的要求,可以提起司法审查。如果申请人的请求合理,WTO成员还将提供相应的救济。以此相比照,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外,显然不符合WTO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合理性为例外。合法性审查具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由法定的主体作出,程序、权限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对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内作出的行为是否适当,人民法院不进行审查。这与WTO中的许多规定不合。WTO对司法审查的现有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的审查程序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能够提供和公开客观事实。《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对各成员的行政救济体制进行国际审查。如果接受要求,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应当向缔约方全体成员提供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方全体成员对这种程序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要求作出判断和决定。符合要求的重要标准是这些业已存在的机制和程序是否能够做到事实上的客观和公开。《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中的这些规定表明,凡符合wTo的规则和原则体系的要求,可以提起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各成员的司法机关在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时,不能仅限于合法性审查为标准,而需更侧重于客观与事实上的公正,即要求是一种实质上的公正与合理。更为重要的是,<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对各成员的行政救济体制进行国际审查时,也采用实质上是否客观公正的标准,这无疑对我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针对上述问题,应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一)增强立法及行政程序的透明度。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年与“马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透明度原则适用于WTO整个协议,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我国应公开制定程序,公布立法草案,并给立法提供听审程序。同时应做到行政程序的公开,即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信息公开、决定公开,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并扩大公民的参与机会。从公开的主体来看,应做到除了行政机关、法律与法规授权和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与结果需要公开外,部分在形式上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在实质上行使公共权力的并影响货物、贸易的公平交易与竞争的组织(如经营性、协调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即律师、会计事务所、广告公司等)的行为过程与结果也需要公开。从公开的对象来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与结果应公开,发布行政决定、命令与措施政策的结果应及时公开,行政执行程序如行政许可设定、颁发或拒绝许可的条件,许可的费用等应公开,特别是一些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内部行政要保证公开,对公开也要有法律保障。(二)改革法院体制。保证司法独立。首先,设立独立的司法区域,改变法院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现状。改革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各级法院的体制,使司法管理区域不与行政管理区域重合,去除狭隘的地方观念和对地方的从属关系。可先在几个大区设置若干个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这种机构类似于美国的巡回法院。从长远看,最终应设定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其次,实行法院经费的单列及统一预算。司法预算是审判独立的物质保障,改现行司法预算体制为司法机关自行编制预算,对司法部门的经费实行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预算,逐级专项下达,并由最高司法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再次,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设立与各级地方行政部门相分离的专门的法院考试与选拔中心。强调法官职业的技术性,对法官作技术评价,不再套用行政级别。最后,确保法院内部独立,包括上下级法官之间的独立,审判组织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独立,法官与其同事以及上司之间的独立。总之,独立性是设置裁决机构的实体标准,无论选择哪一种裁决机构,该裁决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被审查行为的机关,因为裁决机构的独立性是WTO对成员维持或者设立行使审查职能的裁决机构的实体要求,或者说是成员维持或设立裁决机构的实体标准。衡量成员设置的复审裁决机构是否符合WTO的要求,就要看其是否达到独立性要求。(三)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首先,取消行政终局裁决权。也即取消行政机关对某些特殊事项拥有最终作出决定的权利,行政管理相对不服,可就该事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机关有权审查其合理性。这就需要修改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法》,修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撤销高标的裁定以及对其他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裁定的规范,废除《外国公民入境管理法》和《中国公民出境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公安机关的复议裁决,修改<行政复议法》关于国务院裁决为终局裁定的规定。其次,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对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法》根据我国宪法已经规定了审查机制,且根据WTO协议“成员方履行义务以不改变成员方宪政体制为限”的原则,不纳入司法审查是符合WTO协议和规则的要求的。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涉及宪法授权问题,《立法法》也未将其纳入调整的范围,应当将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机制,有利于我国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有利于减少我国同其他成员方的贸易争端,在国际上树立我国良好的法制形象。同时,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机制,不仅可以将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在国内,而且可以为我国调整贸易政策赢得时间和机会。(四)制订更严格的司法审查的标准。WTO有关客观、公正、合理的审查标准,虽不要求改变我国法院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性标准,但要求扩大其内涵,特别是对滥用职权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与WTO有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正当性和合理性标准的时候,法院应当援引行政诉讼法有关滥用职权(自由裁量权)的条款作出相应的判决。同时,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仅赋予法院对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权,在没有行政程序法的情况下,公民程序权利是否能获得司法救济取决于相关的法律规范对行政程序规定,若立法上规定不具体,则可能导致公民权利无法获得救济。确定正当法律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应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应当说,WTO协议和规则有很多地方对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基本上反映了司法审查的内在规律,概括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如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透明度,应当公平、公正等。这些规定给目前中国法院对行政程序中司法审查的既有标准带来冲击。WTO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对于一个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但违反了WTO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的行政行为,法院是否应当撤销它?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从审查案件的角度看,应当对《行政诉讼法》中法定程序作扩大的“非法律原意”的解释,即法定程序不应是法律规定的具体的行政程序,而应当是指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行政程序。这对公民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将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总之,应通过国内立法或司法解释吸纳这些精神和原则,在没有条件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庭审程序规则、证据规则、法律适用规则等作出规定,从而使我国的司法审查方式和程序更符合WTO协议和规则的要求。(五)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首先,抓好法官的选拔,吸收高素质的人才。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提高参考人员资格,明确规定只有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者才可以参加考试。提高法官的“门槛”,更可以拒那些法盲和低素质者于门外。同时,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法官的培训和深造。法官将会遇到许多新问题,而法官队伍现在的知识结构难以适应。要不断提高业务培训的质量,着力更新法官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了解掌握法律科学发展的前提理论。在当前,着重加强对WTO有关规则协议的学习培训。审判人员要迅速掌握WTO的协议和规则的内容,特别是与司法审查有关的内容,要熟悉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惯例,学习涉外诉讼的有关知识,还要懂得外语和外交常识,尤其需要训练在复杂的情况下驾驭庭审的能力。另外,也需要了解相应的WTO规则及其制定背景和相关判例,还要追综WTO规则的发展变化(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新解释)。这种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典型案件的形式示范各地方人民法院审判涉外行政案件,各高校、科研部门的专家学者可定期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举行讲座,人民法院内部可以有意识地开展对审判人员义务培训等。提高素质,不仅要靠法律手段,还要运用纪律和道德手段,同时,改革和更新考核升迁、弹劾等后续和配套制度,确保法官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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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日渐引起党和国家的重视,也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媒体乃至普通社会公众共同关心的话题。这引发了许多法律学者的理论探讨。学者们对于现行司法体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让我深受教育。但囿于视野,我还未见到有学者系统地提出我国应构建怎样的目标体制才能与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相适应。因此,本文将按照我对“依法独立审判”的理解界定其含义,在此基础上简要分析“依法独立审判”的必要性、必要条件,阐述 “依法独立审判”在我国的现行体制障碍,最后从党的领导方式转变、国家机构职权配置和体制改革等宏观角度,对我国如何构建与“依法独立审判”相适应的目标体制提出框架性设想。正确翻译:In recent years, the judicial system increasingly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 has also become lawyers, judges, prosecutors, police, the media and even the general public a topic of common This raises many legal scholars also Scholars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its analysis of the causes I deeply However, due to vision, I have yet to see a scholar systematically to present what our goal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the system can be adapte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of th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will be according to my right, "according to an independent trial" to define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of a brief analysis on this basis, "according to an independent trial" the necessity of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to explain, "according to an independent trial" in China's existing institutional barriers, the final From the party's leadership change in terms of configuration and reform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other macro-perspective on China's how to build and the "law of independent trials" adapt to the goal of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ideas put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摘要

1、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的高中政治的考点可能有,人民代表大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司法机关的性质与地位。2、深化体制改革,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完善民主集中制,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3、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司法为民、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境界提出了要求,提供了空间。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老大// 你不是吧这种东西你是要听真的还是假的?要听假的 我想你也没有必要这麼大费周章/那麼你就是要听真的 但是我告诉你,这种带有政治性的真话 你别想在百度发出来所以你还是补充一下你的邮箱比较好这是常识

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赋予司法体制改革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中更加重要的地位,承载起探索依法治国条件下在法治轨道上用法治方式完善中国政治体制的使命,探索依法循序渐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摘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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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方便读者概略了解论文内容,在论文的正文之前,用醒目字体刊印约200~250字左右的摘要,简述研究工作的目的、方法、结果及结论等 摘要力求精练,应反映全文的主要内容 在摘要之下,根据内容选写3~8个关键词(Keywords),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编制或纳入电子计算机检索,尽可能用标准的 “主题词表”中的 术语 关 键 词 关键词是指文章中最关键、起决定作用的词语,它是文章内容、观点、涉及的问题和类别等方面的标志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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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论文摘要怎么写

1、论文摘要应该怎么写  1) 文字简明扼要:文字必须十分简练,内容需要充分概括  2) 编写时要客观、如实地反映一次文献,切不可加进文摘编写者的主观见解、解释或评论。  3) 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句型应力求简单,慎用长句。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  4) 要着重反映文稿中的新观点。  2、论文摘要不应该怎么写  不能冗长,少写无关的东西,语句不能含糊不清。论文摘要论文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不给化学结构式,也不要作自我评价。  1) 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 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 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4) 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5) 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6) 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  目前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3、论文摘要的基本规范  1) 应以第三人称写作摘要是完整的短文,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使用即使不看论文全文的内容,仍然可以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作者的新观点和想法以及论文所要实现的目的,采取的方法,研究的结果与结论  2) 叙述完整,突出逻辑性,短文结构要合理  3) 文字简明扼要,不容赘言,采用直接表述的方法,不使用不必要的文学修饰,做到用最少的文字提供最大的信息量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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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术堂的了解,在写论文摘要的时候,字数不需要太多,大家要把握一个原则:精简,能一句话讲完的事,大家不要用2句或3句来讲述,这样不仅占字数,还会显得你很啰嗦  另外,如果是中文摘要的话,一般300个字以内就够了,英文摘要的话,则在250个实词以内即可还需要注意的是,摘要中,不能出现图、表、化学结构式等东西哦~  摘要主要有四部分,分别是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结果其中,每一部分都很重要,大家要慎重对待每一部分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论文的摘要是在整篇论文中是作为一个独立文体存在的论文摘要主要表述论文课题研究和学习的方法,研究体系,研究过程中有何重大发现,重要问题的发现与解决等用相对简单明确扼要的词句对论文全篇内容加以概括  论文摘要撰写时,要注意几个要点一是要用精准的的关键词描述出你此次研究的目的是什么,指示出这次研究课题所涉及的研究范围与研究结果的重要性;二是简单扼要的表述一下此次将研究项目的设计理念,是如何通过基本的课题设计得到其结果的;三是简单的总结出此次研究的结果,比如此次研究有哪方面的突出贡献,有什么新的研究发现,罗列出准确的研究数据并指出其学术价值等等  前面说了,论文摘要是一个独立的文体,要有单独写作思想,摘要单独拿出来可以着重的反映出作者研究的重点在哪,让读者不用通读论文就能明白你的研究方向摘要应做到客观事实,不能夹杂空谈评论,没有任何的自我表扬或自我批评(摘要不用自我发扬风格,想要发扬风格或自恋一番在论文结尾写)切记不要用词含糊不清,没有重点,有模棱两可的观点现象出现,让读者读完摘要不知道你要研究的是什么  还有一点要注意,论文的摘要要用第三人称的格式来撰写,不能用第一第二人称来写摘要是站在第三方立场对论文内容做出结构严谨,语义精确,简明扼要的总结,着重突出作者研究重点如果出现第一或第二人称的陈述主语势必会影响到论文摘要表述的客观性,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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