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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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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参考文献

你看下(城镇化与集约用地)别人的参考文献;,看下别人是用了哪些论文

敖A鳈 刘秀华(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重庆,400715)摘要:本文在介绍“3S”技术在土地利用规划应用的基础上,以三峡库区丰都县为例,并通过丰都县生态敏感性分区来进一步阐述“3S”技术在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为合理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提供有益的参考。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3S”技术;丰都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中第2章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该法规正式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确立为我国的一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往我国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多是围绕建设项目进行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在国内仍属空白。当前我国正在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与方法。“3 S”技术指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s,GIS)、遥感(RemoteSensing,RS)和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GPS)一体化技术。20 世纪90年代以来,“3 S”技术发展迅速并得到广泛应用。“3 S”技术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信息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的主要手段。然而,由于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原因,过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仅在图件编制等方面采用“3S”的部分技术,离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要求差得很远,因此,规划工作完成后又开始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本文旨在思考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开展时应充分利用“3S”技术,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信息化水平,充分适应新形势对土地利用规划的需求。1 区域概况丰都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和重庆直辖市版图中心。县境内地貌为一系列褶皱山系构成,长江横贯中部。全县面积07 km2,其中丘陵占 7%,低山占 4%,中山占9%。气候隶属于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常年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热量丰富,立体气候明显,年均气温 5℃,年均降水量为 4mm,无霜期为318天,日照时数8 h。丰都县位于长江三峡旅游热线上,旅游发展为先导的经济战略的实施,使全县社会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随着三峡工程的完工,丰都县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地位都将发生重大的变化。由于特定的地质构造和县境内的公路建设、中小型水利工程、移民城镇建设、采石采矿等人类工程活动,使区内地质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和破坏,地质环境条件日益恶化,土地利用发生较大的变化。同时成库后,水体自净能力将大大减弱,易造成泥沙淤积和水体污染,对库区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利的影响。丰都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长江流经境内47km,其环境状况直接关系到三峡工程长治久安和整个库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 基于 “3S” 技术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本轮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任务是:①调查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分析资源供给状况和环境容量。调查区域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土地生态环境问题,分析重要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布、范围和危害;调查区域主要限制资源的供给状况;调查区域环境容量。②分析区域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关系。分析区域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生态建设工程等土地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③提出有利于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土地利用等条件和特点,提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从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的角度出发,提出合理布局;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及自然、经济、社会条件,提出合理地生态建设原则、标准、目标、用地安排和政策保障建议。基于此,在进行此轮土地利用规划环评时,考虑使用生态敏感性分区来合理地规划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期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有益的参考。而这一部分的细化主要是通过“3S”技术来实现的,主要包括遥感技术,即多光谱卫星遥感数据、雷达遥感数据、航测遥感数据,全球定位系统与野外实地观测,以及地理信息系统,从而客观、准确地提供土地类型、土地利用、地貌类型、植被覆盖、城镇分布等数据,对规划范围进行生态分区。1 基于 “3S” 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空间规划,借助“3S”技术不仅能够进行基本的数据处理工作,而且还能在空间分析模型的支持下,建立土地适宜性评价空间数据模型,辅助编制土地时空最优利用方案。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分析模型(1)基于GIS 的土地适宜性评价 土地适宜性评价是评定土地在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下对确定利用类型适宜状况的过程。通过评价土地单元对不同利用类型的适宜程度,可以明确土地对每一种利用类型的适宜程度及适宜程度的数量、质量和结构特征,揭示出影响确定利用类型的限制性因子及其限制程度,从而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依据。传统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是评价者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数据,利用自己的经验,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定性评价,因此,评价结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且评价成果图件均需手工绘制,相关的面积计算、统计分析等工作也费时、费力又容易出现误差,利用GIS技术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可以克服上述问题。借助GIS技术,依据一定的数学模型,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对土地适宜性进行单因素评价和多因素综合评价,实现评价区土地适宜性的分等定级。它具有相关的统计、分析、规划和管理功能,集数据管理、土地评价、办公自动化于一体,有力地促进了土地适宜性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现代化。(2)空间预测模型 土地利用规划具有战略性,需要较准确地预测一段时间内的土地供需状况。科学的预测模型和方法是进行成功预测的前提。传统预测多选用经济数学模型,如回归、平滑、曲线拟合、灰色预测四大类近20 种。这些模型以行政单元为基本单位,把空间实体看成点状,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有所偏离。(3)基于 GIS 的土地空间配置模型 利用 GIS 的空间分析功能,可以帮助在空间上最大效益地利用土地资源。有如下准则可以用来指导土地利用规划的土地配置:①在满足城市发展的同时,能兼顾到保护优质的农业用地;②城市发展用地的选择要有合理性,要先开发最具有发展适宜性的土地;③要妥善地解决各种不同用地类型之间的矛盾;④土地开发要有规划,要防止出现零乱的空间布局。上面的最大空间效益准则就是为了要节省土地资源,首先通过土地资源的评价来获得研究地区的农业适宜性以及城市发展适宜性的空间分布情况。土地适宜性的计算考虑了土壤、地形、交通和土地利用等要素,如果不考虑其他制约因素,土地利用方式应该与土地适宜性是一致的。在土地规划中,最常碰到的难题就是如何解决城市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冲突,适合于城市开发的土地往往也是最适合于农业生产。根据土地的适宜性,可以利用GIS来合理地解决城市发展与农田保护的矛盾,这是一个多目标空间决策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采用Eastman 等提出的一种线性分割的方法。2 基于 GIS 制定规划方案GIS 支持下的土地规划方案编制具有模型化、定量化、多元化、动态化等特点,编制出来的规划方案更科学。规划方案的确定总是涉及到不同方案的模拟、评价与比较。GIS 可以根据已有信息、规划模型、上轮规划情况等自动生成不同参数条件下的规划方案,采用图形、表格等形式将不同的方案表现出来,并可模拟执行不同方案的结果。值得提出的是,土地利用规划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可持续发展大计,公众参与对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最终方案的实施都十分重要,有鉴于此,规划方案通过Web GIS、电子地图、虚拟地理环境等可视化手段表达,让不同用户群深入了解方案,提出修改建议。土地利用规划专家和管理、决策部门可以在GIS等技术支持下进行协同规划。在协同规划环境下,不仅规划方案可视化,而且提供研讨环境,设置修编规划方案的操作工具。3 编制规划图件按国家有关规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图件成果的基本图件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城市用地规模图。GIS 具有强大的制图能力,可按照规划方案,输出所需要的图件。由于GIS的制图功能在图形符号、颜色分配等方面与土地利用规划图的要求不适应,因此必须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图的有关规程对GIS的制图模块进行完善,或将相应的制图软件与GIS数据库相连接,从GIS中获取有关的信息进行制图,输出要求的各种规划图件。GIS 和RS 结合可以编制可视化程度更高的图件,遥感数据比地图数据具有更强的现势性和可视性,把遥感数据作为土地利用规划图的背景数据更容易让一般使用图件成果的用户理解规划成果。基于“3S”的土地利用规划还有许多中间成果,这些成果多数以图形形式表达,尽管规程把这些作为必要的成果,但是,它们是土地利用规划重要的资源和依据。GIS 也提供制这些图的工具和符号库,可以方便地编制这些成果。2 生态敏感性分区实例为保证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协调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基于“3S”技术,根据景观价值、饮用水保护、坡度和用地使用状况等四项因子(见表1),经单因素图层加权叠加、聚类、数据处理,把丰都县的土地分为最敏感区、敏感区、低敏感区和不敏感区4个类型(图1)。表1 丰都县用地生态敏感性分析图1 丰都县生态敏感性分区1 最敏感区一般为河流及其影响区和坡度大于 20%、生态价值高的成片林地,主要分布在方斗山东南一带,高家镇、兴义镇地区。该区域对城市开发建设极为敏感,一旦出现破坏性干扰,不仅会影响该区域,而且还会给整个区域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后果,属于自然生态系统重点区域。2 敏感区一般为平缓区域上的林地等,对人类活动敏感性较高,生态恢复难、对维持最敏感区的良好功能及气候环境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开发时要慎重。它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的中山区域和长江以北的十直镇以及丘陵低山地区的高产田如社坛镇、保合乡等长江西北各镇。3 低敏感区一般为有荒山灌草林等经济作物分布的区域,能承受一定的人类干扰,但严重干扰会产生水土流失及相关自然灾害,生态恢复慢;低敏感区分布在许多乡镇,但不合理开发很容易向敏感区过渡。4 不敏感区主要是旱地荒废农田等,能承受一定强度的开发建设,土地可作多种用途开发,主要分布在长江东北以及城区附近。3 结语一段时间以来,落后的土地信息技术手段一直是制约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缺少实时动态信息,不能适时进行土地利用信息变更和规划方案调整。“3S”技术是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理想技术支撑手段,并能有效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分析。参考文献吴次芳,叶艳妹20 世纪国际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及其新世纪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00,14 (1):15~20张正福应用遥感技术辅助更新县级土地利用基础图件的方法研究[J]遥感技术与应用,2002,17 (6):381~384李相一,赵继成遥感技术在我国土地管理中的应用[J]遥感信息,2003 (1):25~27张雅彬,孙在宏,吴长彬基于GIS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研究[J]南京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7 (2):107~110赵俊三,尹鸿俞,杨军等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方法研究[J]矿山测量,2003 (4):7~10王迪云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系统分析与框架设计[J]经济地理,2003,23 (6):808~812李满春,陈刚,姚志军等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与设计[J]国土资源遥感,2003 (1):65~69

土地利用规划文献综述

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 2009 2 基于利益主体的土地利用规划决策机制研究 华中农业大学 2010 3 基于状态框架和GIS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中国矿业大学 2009 4 地震灾后土地利用应急规划体系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1 5 土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方法与途径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1 6 中国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耕地保护目标选择 浙江大学 2010 7 常州市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后评估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0 8 基于GIS技术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 新疆大学 20109 中国现代土地利用规划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10 土地利用综合防灾规划及其空间决策支持系统研究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索道网提供国内外论文检索服务。

(一)资源配置层次关注的农地保护的配置效率农地保护的配置效率近几十年来由于农地资源面临的城市化压力日趋激烈,土地资源在农村和城市两个部门配置的效率是农业、资源和环境经济学关注的重点,他们根据土地资源边际效益在不同部门相等的原则来研究农地保护的效率问题。近年来,该方面的研究关注如何在传统的边际计算方程中加入更多的变量,比如增加更多衡量不同土地用途的正(负)外部性的变量(Lopez et ,1994)。这些研究在评价方法、模型和计量方法上不断深入,取得了很多进展。另一方面,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受到城市经济学的关注(Brueckner et ,2001)。城市的增长是农地保护的主要压力,为了避免城市无序扩张带来的农地保护低效,实践中提出了城市理性增长的目标,即实现商业、居住、景观、公共设施等多功能用途土地的合理配置(Haff,2003)。城市理性增长既实现了发展城市的目标,又保护了土地景观,体现了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为了寻找理性增长的模式,这类研究致力于在城市增长、工业和人口的集聚、城市的空间结构、拥塞的影响等方面探讨了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问题(Turne,2007)。上述对农村和城市土地配置效率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在资源配置层次的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一。农地保护的外部性农地保护对环境的影响也是资源配置层次考察的重点。Racevskis et (2000)最近从农业部门的视角,提供了农地非农化造成的生态服务和美学价值损失的文献的综述。综述显示,现有的研究已经能够提供农地非农化造成农村开阔空间的减少,宜人的田园风景的消失,农村水资源质量的下降,及其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等环境问题的证据。另一方面,Johnson(2001)从城市部门的视角进行的文献综述,提供了城市的无序扩张带来了空气污染加重、更多的能源消费、物种多样性的减少、城市废弃建成区的增加、垃圾及其掩埋物中有毒物质的扩散等环境问题的证据。为了寻找解决这些负外部性的办法,农业和环境经济学家尝试各种方法来评价农地的非市场价值或者环境退化的成本(Beasley et ,1986;Costanza et ,1997)。城市经济学家尝试找出那些在城市扩张分析过程中被忽视的成本和收益,比如,对拥塞造成的成本和开阔空间的价值(Brueckner,2001),公共服务设施成本(Carruthers,2003)。所以,外部性问题是资源配置层次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二。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农地保护的另一面就是需要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在农地损失的源头进行控制。所以,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开发区的集约利用,对实现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起到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分析人口密度、土地市场和土地集约利用等因素之间的关系,是现有研究关注的重点(Stern,1994)。同时,研究影响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因素,探寻城市用地扩展中集约水平的评价方法和规律总结也是主要的内容(Arnott et ,1979)。另外,控制城市蔓延,也是土地集约利用的一个重点,这在美国研究更为深入。比如城市蔓延所造成的低密度连续扩展、沿交通干道带状发展(ribbon development)和非连续的蛙跳式(leap-frog)发展三种形式,并导致人均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上升、农地流失、城市中心到郊区之间的土地闲置等问题。因此,对城市蔓延的测度也是研究的一个重点。总体上看,土地集约利用可以使土地利用达到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应,实现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所以,建设用地效率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资源配置层次农地保护实际问题之三。(二)治理结构层次关注的农地保护的手段选择土地规划与土地市场的选择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还是通过土地市场,能够更好地治理农地保护,实现其质量和数量上的效率?这个方面的研究吸引了新制度经济学家和受到新制度经济学影响的规划学家的注意。尽管从这个角度审视农地非农化或城市化扩张问题的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就出现了(Ellickson,1977;Fischel,1978;1987),但真正通过这个角度进行研究,或者说这个角度的研究逐渐增多,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Buitelaar,2004)。土地市场被看做是一种在明晰的产权制度下的治理结构,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用于交换物品或服务的“瞬间交易场所”。土地利用规划同样被看做是一种治理结构而不仅仅是政府的干预行为。在土地市场和土地利用规划之间,还存在一种结构,即两种不同程度的结合,对农地非农化同时产生作用。这种中间结构被称为“协作(coordination)”(Buitelaar,2003),或者是“关系(network)”(Thompson et al,1991),或者是“混合(hybrid)”(Williamson,1985;1996;1999)。所以,在土地规划和土地市场两者之间的方向选择,是治理结构层次农地保护的现实问题之一。农地保护的绩效评价当农地保护与“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物理形态、产权束、物质和非物质价值等,通过具有一定目的同时遵守一定规则的人的交换,从一个状态转变为另一个状态过程(Healey,1992)”相联系时,过程效率(process efficiency)(Webster,1998)将比传统的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重要得多。评价农地保护这种过程效率,将成为评价农地治理结构效率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尽管不是唯一的标准)。因此,比较各种成本,尤其是农地非农化各阶段的交易费用,成为该层次研究领域迫切的需要(Bu-itelaar,2004),但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还很少。所以,农地保护绩效评价是治理结构层次农地保护的现实问题之二。治理结构视角的外部性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在讨论如何减少农地损失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上也产生了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在设定农地损失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即,治理结构的安排)是否应该增加更多的规章制度来限制农地损失对环境的危害?公共福利学说(pub-lic interest theory),即庇古(Pigou,1932)的观点认为,政府制定更多的旨在减少市场失灵和保护公众利益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率。然而,公共选择学说(public choice theory)并不同意把政府看做是仁慈的和万能的,同时认为政府的规章制度是低效率的。在公共选择学说的内部也包含了两种意见(Djankov et al,2002)。一种意见是“俘获理论”(capture theory)(Sti-gler,1971),意思是更多的规章制度只能造成某些利益集团得到更大的市场(垄断)势力和市场利润,而不是社会利益。另一种意见是“过路费理论”(tollbooth theory)(Shleifer et ,1998),意思是规章制度只是政治家和官僚阶级追求利润的工具。上述两种学说的辩论实质上也属于“政府干预对解决外部性的作用和效果”的辩论,也就是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辩论。所以,新的外部性的争论是治理结构层次农地保护的现实问题之三。农地保护治理结构探索中国农地保护所限制的农地非农化的治理结构符合国家正式法律安排的只有一种,即通过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土地的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后,在城市土地市场出让,完成农地非农化(Lin et ,2005)。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对建设用地的大量需求和集体土地被征用过程中产生的农地补偿、失地农民安置等社会问题,现行的单一的治理结构模式出现了一些阻碍经济发展和妨碍社会稳定的问题。因此,有些地方政府在地方范围内试行一些新的治理结构模式,比如土地股份合作制为特征的“南海模式”、以土地换社保为特征的“嘉兴模式”、以农村建设用地入市为特征的“芜湖模式”(赵奉军,2004),以及最近的“重庆模式”(莫于川,2007)等。除了这些地方公开的试验,还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不惜冒着被法律制裁的危险,通过违法方式进行农地非农化。所以,选择何种合适的治理结构,是治理结构层次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四。(三)制度环境层次关注的农地保护的制度设置正式制度的作用土地的产权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构成了农地保护的制度环境。在西方国家,产权是私有的,存在充分的市场环境,当然农地保护,还受到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空间规划)等正式制度的限制(Needham,2007;Wiegandt,2004)。这样,在土地产权、土地市场、土地规划的共同作用下,西方国家在农地保护的质量和数量上都有着良好的表现,并没有出现类似于中国的在农地数量上的过度损失。特别是德国和荷兰,虽然也存在着和中国类似(甚至比中国更高)的人口密度,但对于这两个国家的农地非农化的效率,数量上的低效率不是主要问题,政府关注更多的是如何将农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通过土地规划来“内化”到现有的市场体系中(Vlist,1998;Haaren et ,2006),同时这两个国家也很少出现违反土地规划的情况。在中国,土地产权是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这是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地方。在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比如土地规划制度等,有着和西方国家类似的正式制度。然而,在中国的正式制度安排下,却存在着数量和质量上的过度非农化(曲福田等,2004),以及大量的土地违法行为(谈明洪等,2005)。一方面,西方国家成功的例子说明合适的正式制度具有减少交易费用(制定、执行、监督、惩罚的费用)和弥补农地非农化外部性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国暂时的或者局部的失败,也说明即使是借鉴于成功的正式制度,它是否能够发挥作用还受所处的社会基础、相应的治理结构以及资源实际配置层次因素的影响。分析正式制度变迁、制度缺陷以及缺陷导致的经济社会不良后果的研究,对正式制度的本质———土地制度在节省交易费用进行探讨,推动了产权等正式制度理论发展的研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契机,借鉴它们研究方法中先进的一面,并运用到关于中国土地的正式制度的研究中。因此,探究正式制度的作用是制度环境层次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一。土地产权的变迁过程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是特殊的,进而在这种产权制度下的农地保护也是特殊的。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虽然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但是现实中无法找到所有权人的具体代表。所以它既不是私有,也不同于国有,更不是共有,它的产权很“模糊”(Ho,2005)。模糊的产权有好处,直接且有力的证明就是,无论要求对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多大,但政府至今仍然没有(或者不愿意)消除产权的模糊,只是在土地的使用权及其派生的各种用益物权上增加了新的规定(这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可见一斑)。在这个模糊的产权体系下,农地保护效率的研究还没有成为重点,土地产权的本身以及在此产权安排下农业的生产效率和农民的行为引起了更多的兴趣。比如,作为一个经典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的案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供了如何避免土地产权安排上的局限,同时充分发挥了本只属于私有产权在配置效率上的作用(林毅夫,1991;王小映,2000)。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副产品”就是土地的平均分配。平均分配的正面效应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赋予了农民不仅仅是传统的生产功能,更是一种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的就业、医疗、养老等都凝聚在那块有限的土地上(姚洋,2000;Yao,2001;Ho,2005)。然而,平均分配的负面后果就是土地的细碎化(Tan et ,2006)。土地的细碎化导致了土地生产的规模受到限制,造成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的困难性,也引起了土地肥力的退化。在这些负面影响显现后,中国的农村地区自发地组织并实践了一些利于规模经营的集体土地产权安排,先后产生的模式有:两田制、集体农场、家庭农场、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四荒”拍卖等。这些模式都是因为现有条件下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额外利益所驱动,促使农民、集体和地方政府自发地进行新一轮的土地使用权的“诱致性变迁”。然而,实践也证明,并不是所有的“诱致性变迁”都成功了,两田制、集体农场、家庭农场、反租倒包等随着时间的推移,都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现阶段,比较受重视的与产权有关的制度研究是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张安录,1999)。所以,土地产权的变迁过程是制度环境层次上农地保护的现实问题之二。政治利益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为什么相同方向的产权改革却形成了不同的改革后果,政治的原因也占了很大一部分。如果在政治上有优势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则这种产权改革不可能成功,或者被政治集团利用,造成改革的后果与初衷相反。很多案例表明了土地改革后的制度绩效可能低于改革前(Janvry et ,1989;Deininger,1999;Lerman,1999;Deniz,2003)。所以一些研究开始讨论如何把政治的因素也加入土地改革的策划中(Horowitz,1993;Grossman,1994)。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成功的土地改革不仅取决于是否考虑了改变土地的产权结构,还取决于是否考虑了如何与政治权力结构相配合。只有满足了大部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需求,才可能实现土地产权的重新分配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对中国土地产权变迁的研究(Li et ,2000;Schwarzwalder et ,2002;Lohmar,2006)也印证了上述观点。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根据政治集团的目的,经历了一个从私有到公有然后又逐渐向私有靠拢的过程(Bramall,2004)。第一个私有的过程是指1947~1952年的第一次土地改革,这个过程是将原来资本家和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实现了所谓的平均地权。1952~1980年可以看作是一个土地产权公有化的阶段,这个阶段政府通过合作社、学大寨等政治经济运动把农民所有的土地在没有引起农民反对(甚至得到他们支持)的情况下收归国有。1981年后,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又在探寻如何在不影响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把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Ho et ,2006;Ho,2006;Ding,2003)、城市土地的使用权(Zhang,1997;Li,2003)是现阶段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的重要内容。正因为改革正在进行,所以改革产生的成效和弊端也是同时的,但这正是给了政府一个“摸石头过河”的机会(Lohmar,2006)。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关注农地保护效率的正式制度的讨论并没有产权制度其他角度的研究那么活跃,仅仅是对征地制度改革的研究(Ding,2005;2007)。或许是因为这个论题更偏向于治理结构层次的内容,而另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这个过程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进而关系到政治集团的利益。现有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体系使得增值收益成为现阶段国家完成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主要来源。在中国,政治利益也决定了农地保护制度的变迁。目前看,各方面对农地保护制度的安排都是非常谨慎。然而,正是因为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农地保护也成为政府干预和市场配置矛盾最激烈的地方,解决了这个矛盾才代表了整个产权结构安排的成功。所以,政治因素是制度环境层次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三。(四)社会基础层次关注的农地保护的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对土地利用效率的影响非正式制度在土地利用效率的研究中主要集中于社会资本、信任、互惠、人际关系等对效率的影响。比如有研究表明,信任使得在某些小型社区内人们比较容易达成口头性的土地租赁契约(Allen et ,1992)。对中国非正式制度影响的研究多集中于信任对贸易、对企业关系的影响(Child et ,2003;Buchan et ,2004),人际关系对企业、对组织形式的影响(Li,2005)。几乎还没有研究对土地产权形成过程中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进行考察。但应该指出的是,现有的对“关系”、“面子”两个概念的研究,为理解土地制度、土地交易等提供了思路。“关系”是中国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渗透整个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最基本联系网络,关系可以减少人与人交往、交易等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搜寻等交易费用,提供有用的、及时的和连贯性资源(Wang,2007)。“面子”是指某个人被别人认可的社会地位,当然不要误认为是简单的虚荣心,而重要的是在中国只有拥有“面子”才能发展、维持“关系”(Buckley et ,2006)。所以,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是社会基础层次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一。非正式制度对其他层次的影响Denzau et (2000)通过理论和实践试图将文化、道德、传统以及宗教等非正式约束通过共享道德模型(sharedmentalmodel)进行解释,来探讨非正式制度对其他层次制度的影响。其他已有的案例研究,也为非正式制度对其他层次的影响提供了证据。从非洲的土地的习惯性的产权(Feldman,1974),到俄罗斯政府尝试推行土地以家庭农场为单位的私有产权体系的失败(Stahl-Rolf,2000),再到乌克兰内部,受西欧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西部地区在以家庭农场为单位的私有产权改革相对于受俄罗斯传统文化影响较大的东部地区更为成功(Norbert,1994)等,这些案例研究已经表明了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建立、变迁和效果的影响。在中国,有的学者也找到了一些习惯性产权的案例(Ho,2003;2005),冲突的当事人认为自己虽然是在产权有争议的土地上种植了作物,即使国家不承认这些土地的产权属于这些当事人,但当事人应该得到一定的赔偿以弥补自己的作物的损失。冲突最后结果是政府息事宁人地处理了这个案例,种植作物的当事人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后没有继续争论土地的权属问题。虽然,法律上中国是不存在土地习惯性产权的,但上述案例表明,正是农民在只要可以谋生的条件下,不会对政府的政策、制度等产生过分的要求的“习惯”,使得政府在处理冲突的时候也会考虑变通的方式和符合“习惯”的方式来处理现实中与正式产权产生矛盾的冲突。这种习惯,与中国的文化、历史以及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习惯相互联系,对现今中国的产权制度的建立、执行都起到了很大的影响。所以,非正式制度对制度环境、治理结构的影响是社会基础层次农地保护现实问题之二。

新农村的建设理念在举国关注和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时期,笔者感到:全国上下都应当深入把握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进一步拓宽思路;尤其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应当把新乡村的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灵魂和统帅,用新乡村的理念去建设新农村。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科学发展观统帅农村建设,真正造福农民、造福全国人民、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 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受到举国关注。在我国经济取得很大发展的今天,农业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农业、农村、农民这“三农”问题,仍然是困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难题。在此关键时期,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中央采用建设新农村这样的提法,也是必要和确切的。反映了中央牢记了“三农”这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量级问题。采用这样的提法,中央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政策,就有了客观明晰的依据。表明了中央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选择。究竟要建设出什么样的新农村?中央今年出台的1号文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个字,且那个长篇的1号文件中,又重点地提出了建设新农村的一个单独段落。且只是一小段。对于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重点把握的重点是什么?中央文件讲得非常细致、也非常明确了,无需再说什么。只是要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应当认真领会,深入理解。 但是,目前的执行过程中,已初步出现了一些问题,同时,也存在较多的潜在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正确的新农村建设理念尚未确立是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如果不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是肯定会出现偏差的。 现在有一种倾向,好象新农村的建设就是建新房,修马路。有一些地方,嗅觉比较灵敏。在中央决定还没有出来之前,就开始了建设新农村的工作,一步领先,经验很快就出来了。又有不少地方,也不会输在嗅觉上,又在中央文件没有出来之前,到先走一步的地方去取经了,并先行部署了新农村的建设工作。都要搞一批达标村和示范村,有的地方的确出现了一批既养眼又润心的民心工程。看了这些,我就起一个问题,中央的大新农村建设方针,已经被下面具体化为建房子、修马路的建设工程,浓缩为既养眼又润心的政绩工程。试想想,中国农村这么大,如果每一户都投资几万元建房子,我们的GDP会增长多少,这些漂亮的房子竖起来,乡村的面貌能不改观吗?勤劳善良的乡亲能不为自己住上这样的房子动容?这样还能说那些地方官没有政绩吗?但我还想问一句:农民真是有了房子,就有幸福吗?有了马路,“三农”问题就解决了吗? 现在,还有一个深层次问题。自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了农民家庭的主要资产。承包权赋予了农民对土地的一定支配权。对这种权利,一般农民都理解为,上服从国家政策,下服从自家需要。因而在房屋建设,用水、道路以至村风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常出现各家搞各家的情况。形成了农村建设混乱,发展功能失调等情况。这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应当说,承包经营本身具有很大的优点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但其缺点也在进一步显露出来。这一问题原因不是出在承包责任制,这世上没有包医百病的良方。按我理解,问题的根本是:从上到下都忽视了乡村建设是其中的根本原因。农民只把自己看成是种田的,把自己的村庄看成是农村——搞农业的村庄。试想想:如果城市人只把自己看成是工人,把自己所居住的地方看成是工厂,那么,还会的有现在这样功能完善,设置配套,两个文明建设都有发展的城市吗? 现在关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设想,还在不少地方不绝于耳。有关理论文章还在说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这些东西,农村人不懂,我也看不懂。现在经济都在全球化了,怎么还在提城乡一体化呢?但从许多地方的城乡一体化措施,可以看出两点:一方面,其本意都是好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实践不买他们的帐,实施的结果,三农问题依旧,并且农村已广泛地出现了城不城,乡不乡的情况。这种状况应当改变。 由此看来,在执行中央的新农村建设方针时,的确需要确立一新乡村的建设理念。这个理念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农民不再把自己仅仅看成是农民,不再把自己居住的地方仅仅看成是农村。农村不再仅仅以农业为发展的主业。 ——各项措施要突出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乡村经济发展方式与生产关系和市场经济和谐协调。 ——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应突出乡村功能建设,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提升乡村的人文和经济发展功能。采取各种节约资源、减少成本、兼顾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措施,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考虑居民的物质追求和精神文化追求。 ——注重保护传统的乡村和人居文化和有特色的地方产品。 ——注重从公共设施完善,公益事业发展,公共环境营造方面入手。 ——各项措施要注重转移和减少农民,并促进农业生产。 …… 根椐新乡村的建设理念,在中央对农村的农田水利、道路、教育、医疗、扶贫等支持进一步落实的前提下,本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三点建议: 1、推进乡村居民集中居住,发展服务业,减少农民、提升农业。这样可以走出一条:依托城镇或村镇发展农业,解决“三农”问题,发展现代化的乡村的路子。 现农村多数已实现村里通公路,且现在交通工具都很发达,以20——30分钟的行程时间作半径,推进村民集中居住客观上是可以做到的。这样,平原区4平方公里甚至更大范围只可设一个村镇或城镇,山区1平方公里范围内可设一个,是不会影响农业生产的。按我国乡村的人口密度,新乡镇的人口一般都有千人以上,大的可以达到1万多人。这种居民集中居住的方式,使居民的走动范围变大,接触的信息增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增多,会促进农业生产走向专业化和集约化。由于人的集中居住,会打破现有农村自给自足的家庭服务模式,从而催生出村镇服务业的发展,也会进一步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促进更多人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重点是方式方法。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居民集中居住肯定不行。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选择生产生活比较方便的地域,由政府出面规划集中居住区,所规划的房屋设计必须既适合生产,又适合生活。可采取由政府以不赚钱的方式来建设,然后,鼓励农民自愿购买;也可采取允许农民自己按规划建设。并允许购新房的农民保留原有房屋,但不再允许其在非集中居住改扩建居住房屋。按目前我国的土地承载能力,及这项工作的可能进度。只要务实推进,不搞“一窝风”,宏观上不会出现问题。若推进得好,最终还会节约土地。 推进集中居住必须充分体现民意。并要鼓励各地区根据自身的产业特色、文化特色、资源条件构思各具特色的发展思路。 2、促进城市人到城镇购建房屋。此举对缩小城乡差别,加强城乡联系,也有重要推动作用。目前,中央不允许机关干部到乡下购建房屋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持做到。但城市人到城镇、村镇购建符合当地规划的房屋,应当支持和鼓励。这样不仅有利于推进城乡交流扩大、促进乡镇服务业发展,而且还可使农民在村镇的生活用房的市场活跃起来。 3、要切实把乡村建设规划放到重中之重,由中央给予扶持。乡村建设规划是乡村发展的重大缺项。现在不少农村的房屋建设还是请“地仙”来做。表明乡村严重缺乏规划人才。尤其是现一家一户各搞各的,想推进乡村的现代化、舒适化是不可能的。这一问题应当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来重视。一是国家要从乡村社会变革、解决三农问题等历史和现实的高度,研究出台《乡村规划法》。二是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国家要组织专家力量帮助审查,坚决杜绝一些与农村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绩项目的规划实施(2006年3月13日)

土地利用规划论文

参考下: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 要 本文通过回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变化过程,分析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和矛盾,针对新一轮规划修编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结合国家、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主要以定性研究的方式提出若干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土地规划;修编;研究;江苏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2004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着手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正式开始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对有关工作内容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开展好此项工作,结合江苏省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和思考。希望通过找出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办法和出路,为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供一点思路。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历史上第一部对城乡土地利用活动统一规范管理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我国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 该轮规划主要思路是借鉴农业区划成果、国土规划成果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为重点,提出实现“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规划目标。江苏省按照以上要求和有关技术路线,编制了首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但由于当时客观原因的存在,该轮规划编制完成后,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 (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对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设想。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1997年开始,江苏省展开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并于2000年基本结束。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 1、社会经济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规划编制与实施阶段巨大的宏观经济环境差异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 1998年以来,江苏省经济投资规模逐年递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达7%,远高于同期GDP平均增长速度。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新区开发、(新)工业集中区的发展使耕地占用率显著上升。社会经济宏观环境变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如建设用地总规模与耕地保护)产生强烈冲击,客观上影响了规划实施进程。 ⑵经济总量急剧扩张与经济结构大幅调整加大了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 人口总量增长、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结构调整是规划实施期间江苏省建设用地扩展的主要驱动力,其中人口总量增长1%,建设用地增加4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建设用地平均增加077%;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苏南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095%,苏中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079%,苏北地区建设用地总量将增加448%。 事实上,外延式发展导致的高速经济增长不仅成为江苏省耕地资源快速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江苏省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虽然现有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江苏省经济增长速度有较为准确的把握,但受数据资料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利用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数量关系把握不够充分,加上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程过于乐观,直接导致经济增长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冲击远远超出规划预期。 江苏发展实际表明,大部分地区都不可 能超越经济增长的阶段性。虽然江苏部分地区已经具备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实力和经济水平,但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不可能通过大力倡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就能够使经济增长中的土地代价(主要表现为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损失)在短期内迅速下降。同时,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二产业比重的上升已经对建设用地规模扩展起到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在苏中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负,但不显著;在苏北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正。这更加充分地说明,经济增长过程中从建设用地迅速扩展到平缓增加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经济发展自身演进的结果。 现行规划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强度整体估计不足,同时对产业结构升级对建设用地扩展的抑制作用过分乐观,从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难度估计不足,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设计上缺乏适度弹性,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城镇的扩展均超出预计水平。 2、技术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⑴数据不足是现行规划科学性的重要障碍 现行规划编制的基期年时值国家完成全国土地利用详查资料汇总工作,因此规划现状资料的完备性与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规划的部分需要。但是由于土地利用历史资料缺乏、部分地区土地数据严重失真和1996年进行全省、全国土地详查数据汇总时部分地区(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数据并未及时更新,导致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数据基础失实,使得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数据资料相对不足。 ⑵规划灵活度不够是规划方案实施难的一个原因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虽然《土地管理法》要求省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耕地总量平衡,但并未从区域土地利用效益差别与比较优势角度出发设计出能够灵活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政策体系。 ⑶基础性研究不足影响现行规划的实用性 虽然江苏省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在首轮规划基础上采用了改进后的规划方法与规划理念,但是由于受数据约束与理论研究限制,规划方法在融合土地利用结构演变规律与政策调控意愿方面的实用性不强。由于缺乏关于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关系的基础性研究,导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难以兼顾政策目标与土地利用现实。 3、政策制度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规划控制对象不够明确 土地产权边界不清与产权主体模糊是当前我国重要的土地问题,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土地产权问题一方面使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主体——地方政府行为发生偏离,同时使规划缺乏民众监督的支持。 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的不一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地方层次缺乏自我实施的基础。 ②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与所有权主体缺位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③由于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关系模糊,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机制难以运作,使规划实施监督成本相对高昂,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时有出现。 ⑵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未充分形成致使规划在实施中发生偏差 由于现行规划的编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土地利用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利用转变,尤其是城镇内部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开发。但是,由于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尚不够成熟,政府过度干预,在地方政府追求地区经济总量最大化的动机下,更容易导致土地资源过度供给、价格过低,引起了土地过度需求和低效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规模控制目标在内涵与外延意义上均未得到很好的实现。 ⑶土地管理体制影响了规划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是城镇土地的事实所有者与各类土地的管理者,掌握了极大的土地调控权力。为了实现任期内的政绩最大化,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提高,土地往往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杠杆”。其结果,不仅提高了经济发展的过度性土地代价,还使未来的土地供应难以持续。而耕地与生态保护等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土地管理活动在地方上严重供给不足,导致土地利用规划的耕地保护等目标难以在地方上得到具体落实。 事实上,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同土地利益,因为在中国的统计制度下,下级政府辖区内的经济增长成果同时也是上级政府的业绩评价标准。因此,只要土地资源为地方政府控制,而且缺乏科学的发展观与政绩观的指导,土地规划实施失效的问题就难以解决。就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主要时期来看,原土地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得到全面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思考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思考 目前,规划理论上,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含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含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等)。在这一体系下,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 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县级市、区)和乡(镇、街道、场)5级的规划体系。 针对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新形式下发展规划的要求,为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的职能、内容和重点,充分发挥各层级规划的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理论基础的框架下,对现有规划体系及其内涵和调整内容、对象进行适当整合,突出重点。 1、进一步明确省内(省、地、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位和内涵 ⑴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次概念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宏观规划,其职能和重点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近。基本内容应当是提出全省土地利用的战略目标,确定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提出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利用政策,协调全省性的骨干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关系,提出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方向、目标和重点,宏观控制和体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建设用地尤其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多途径补充耕地目标,为下级规划提供控制依据和区域发展平衡的导向。 因此,从省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和功能上看,应当在完成空间规划功能的同时,转变为具有一定的国土规划内容和功能的概念性规划。从全省的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容量和配置方向、方式入手,强化不同经济区域和不同产业结构、层次的横向关联关系研究,深化区域间空间概念基础上的战略性关联作用研究。 ⑵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过渡层次的中观性、政策性规划。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提出各类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重点解决好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协调与控制问题。 由于市级规划的功能和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活动的管理需要,同时市本级规划不能完全担负起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发展协调功能,因此,应当弱化市级规划的功能。但在弱化市级规划的同时,应当突出和强化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通过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控制和协调发展空间的定位和规模控制问题。 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在各级规划之间主导性地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协调和落实功能。其基本内容应当是落实上级规划的各项主要控制性指标;重点在于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在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层面上确定各类用地的类型、规模、范围和时序;核心内容是土地用途分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园地区、林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控制区、土地开发整理区、风景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区等。 ⑷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实施性的微观控制性规划。重点应当是在县级规划的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和用地规模的控制下,详细确定各个地块的规划土地用途,其详细程度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规划成果的侧重点应当放在规划图件和控制性规划设计原则的编制上,以满足土地用途管制和其他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管理的需要。 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缺位,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与建设管理部门的村镇布局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脱节和不协调。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控制性规划的作用,但是总规毕竟不能代替详规。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化为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功能和作用的规划设计层面的规划。 2、补充和深化规划体系层级间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大致介于相邻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性规划,是统筹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带和城乡之间协调发展的指导性规划。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基础上,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架构下,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规划功能,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土规划的分区域协调引导功能。 ⑴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之间的规划层次,其规划内容和方法侧重于空间规划。它是在具有一定同质性和关联性的自然、社会、经济属性的地区的基础上,根据差异性原则进行地域分区,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确定的规划思路和方法,整合地区性的城镇体系和城市总体规划点轴结构、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节点效应、 生产力布局(含第一、二、三产业)规划等区域性专业规划对各类用地的有效、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层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和人口布局和结构,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利用地域发展核心策略。 江苏省可以根据苏南、苏北、苏中,沿江、沿海、沿东陇海、沿沪宁高速沿线、农业主产区等分区域,进行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和编制。 ⑵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之间的规划,主要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规划,着重细化存量土地用途分区和分工的不同功能性区域布局的控制性和引导性安排。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较大比例尺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5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2000比例尺。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控制城市(城镇)规模、协调城乡过渡地区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速度和时序的重要指导性控制规划,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为界限,针对已划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之内的土地利用和范围之外的土地利用,着重分类别安排开发用途、方向、时序和强度。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较大比例尺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10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5000比例尺。 ⑶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是对村镇建设规划和村镇布局规划不同规划功能区域土地利用控制和引导安排的细化,是建设和发展区域的控制性规划的具体体现。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大比例尺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5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2000比例尺。 (二)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空间问题的思考 1、当前规划管理技术操作层面的失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既有规划发展空间的缺失 当前,对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地方对规划发展空间(增加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期望与上级的规划控制要求有很大的现实差距。基层总是反映现行规划不合理,表面问题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过多,基本农田保护率过大(而且在不断增加)。 其实,除了工业化、城市(镇)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确实在高位运行,需要一定数量的增量土地解决发展空间;但真正分析一下,在我们目前的规划管理技术操作层面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中(我们定义为因重大布局调整而需进行的原则性规划修改)的失误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和代价是巨大的,失误的直接结果是造成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蒸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增加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率的上升。 因此,必须对目前的规划修改管理方式进行修正,否则规划修改次数越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基本农田保护率就增加的越多,规划建设占用空间就减少的越多。在规划修改时,应当对节余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进行妥善安置处理;对增加的耕地保有量要通过核减规划中的补充耕地控制指标达到平衡;对增加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时储存调减,这是保证我们现行规划建设发展空间不减少的关键所在。作者1根据几年来的规划管理工作时间,按照规划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拟订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其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要点(征求意见稿)》,并由作者2在江苏苏地源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规划修改具体业务工作中予以试用。 2、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拓展建设发展空间的途径 从务实的角度来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目的其实是要为江苏省2005——202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找出发展的空间。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可以预见到——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核减现有和先行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可能性是很小的,希望国家下达江苏省大数量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也是不切实际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空间不能改变和突破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和途径就是只有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政策,将规划修编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达到我们的目的,同时又能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有量的任务。 ⑴国家的有关政策依据 2004年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陆续出台了若干具有重要指导性的文件,经过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在以下的几个文件中,可以找到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可以运用的能够为江苏省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拓展空间的途径和办法——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空间数量置换出来。 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该文件第二部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总第(十)条中明确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 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 其实,“挂钩”政策由来已久。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其中第二条“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明确提出“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同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在第四条 “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的做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又提出“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中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为什么当时没有用到现在这个称为“挂钩”的政策,就是因为“挂钩”周转指标的身份问题在当时无法解决。我们认为挂钩周转指标应当具备两种身份,即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身份和耕地转用计划身份,否则就会产生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光有计划,没有落计划的空间,等于没有计划,挂钩是白忙。 ②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 该文件第一条“抓紧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中基础工作有关问题,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第一款中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和“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因现有耕地数量不足难以落实到地块的部分,可将土地整理复垦新增加且经验收合格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这个规定允许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现有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挂钩”政策的实施,其实从规划意义上讲,只能限于在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内开展(在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开展“挂钩”,整理复垦出耕地毫无意义),就为我们在规划修编中充分利用“挂钩”政策,通过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相应在另外的区域换取规划建设空间扫清了政策规定上的障碍。 ③国土

土地资源管理:本专业设有土地利用与管理、城市与房地产管理两个专业方向,教学科研实力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名列前茅。(1)土地利用与管理专业方向的学生接受土地调查与评价、地籍测量、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不动产估价、计算机制图、遥感监测及土地信息系统等技术操作应用等方面的专业训练,同时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和政策科学方面的专业基础知识,使毕业生具有土地利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工作的能力。

1土地利用规划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体系1我国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现状2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3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体系3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论和原则4土地利用规划可行性论证5土地利用规划管理6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土地质量评价7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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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 2009 2 基于利益主体的土地利用规划决策机制研究 华中农业大学 2010 3 基于状态框架和GIS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中国矿业大学 2009 4 地震灾后土地利用应急规划体系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1 5 土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方法与途径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1 6 中国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耕地保护目标选择 浙江大学 2010 7 常州市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后评估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0 8 基于GIS技术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 新疆大学 20109 中国现代土地利用规划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10 土地利用综合防灾规划及其空间决策支持系统研究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索道网提供国内外论文检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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