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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论文选题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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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论文选题背景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bai,对中国法du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国法制zhi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dao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20

现在比较先进的方法就是从一个案例切入,然后判决暗含的文化背景,简略点就是这样了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我也是学法学的、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取其精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所以说。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一,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乏味、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监狱和法庭,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下笔。在本学期的学习中,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找出不足、原则,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因此,然后带着问题去读,制定各种法规。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这是上百度查的。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三,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发展,自原始社会默契、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警察、内容、枯燥,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在学习的方法上、体系。这样既学到了知识,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纵向方面、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二,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婚姻家庭立法,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一,我的文笔不好。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论文选题背景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2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1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2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1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2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4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5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的差异法律思想和文化方面中国是一个东亚大陆国,自身足以为国中居民提供足够的土地和生活资源。而身为一个农业大国,需要进行集中管理,需要高度的统一和稳定。因此,造就了君主专制、重农抑商、固守传统的法律思想。古罗马文明兴起于欧洲南部的意大利半岛。农业文明和自然历史背景造就了罗马人重实利和“效用”的性格和文化精神。古罗马人尚武的精神,自私为己的残酷无情,构成了其风俗和法律的基本条件。他们关心的多为对自己有实际利益和效用的东西,注重的是最集中最直接体现人们利益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下面,将从几个具体方面分析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在法律思想和文化方面的差异。1 宗法群体本位观念和个人权利本位观念家族本位的宗法群体理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孟子》、《礼记》等著作中常常以家喻国,认为国是家的自然延伸,治国与齐家成为一体。秦汉后形成的“三纲五常”说使这种理论更为系统化。从这种宗法群体观念中产生的最重要的伦理和法律准则就是“忠”和“孝”。在唐律疏议所列的“十恶”重罪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直接违背“忠”的准则,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都直接或间接违背 “孝”的准则。而从“礼”中归纳出的丧服制度,即“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更是被明文载入法律,不仅是礼的规范,也是法律的规范。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则表现为“世界国家”个人主义。古罗马人没有来自宗法关系的所谓天理、人情可以遵循,便寻找符合个人本位观念或权利义务观念的规范。罗马法特别注意从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的权利。罗马法学家认为,国家绝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权利,一旦权利被侵犯,正义原则也就从根本上遭到破坏。在罗马法中,公民个人已经成为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罗马法律思想和罗马法中的精神契约,本质上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承认。尽管在法律规定的家长权是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所有财富的支配权,但家属在公权方面不受家长权的限制。对国家而言,家长仍是纯粹的个人,与其他个人无更本性区别。并且,随着国家组织的健全以及社会的进步,家长权从权利关系演变为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大法官和监察官对家长权逐步加以限制。2 礼治和自然法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礼治具有以下特点:强调法律的从属地位,依靠礼的实施,耐心细致的教化,以理服人;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 “胜残去杀”,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依重教育,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强调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认为在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罗马法思想则以自然法为核心理论。自然法观念为罗马法的被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础。正如西塞罗所言:“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古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称作自然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这种对自然法的追求,使罗马法概念精细并且法理深邃,在理论上的阐发较中国古代法更为深刻和系统。3 公法和私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纵览历朝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有关私法的规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重视程度上都远远无法与公法抗衡。社会中的一切几乎都成了“公”的领域,而很难承认还有“私”的领域存在,从而形成中国的“公法文化”。具体特点表现为:一是刑、法、律三者同一化。法与律最终均归结为刑,即国家的暴力镇压。法律具有高度的惩罚性色彩,是一种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体制组织及行政执法等;二是民事法律也体现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进而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信贷、租赁、买卖、婚姻等民事行为,往往要借助刑事手段或附在刑事案件上处理。民事案件一进入国家的诉讼程序,就成为了刑事案件。罗马法则表现出较强的私法文化观念。即使是处理公共事务的人民大会,每个人也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同时它又体现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由此,导致罗马私法高度发达,并且独立于公法,引起法律第一次分化为公法和私法两个不同的部门。中国古代的法律相较而言则是重刑轻民,把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法规之中。古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私法得到迅速发展。罗马设置专门法官官职处理民事纠纷;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活动也着重于私法方面。私法发达是罗马法的进步所在。罗马法关于经济交往中的契约,如商业贸易、借贷、租赁、财产转让、遗嘱继承的价格,强调以双方意思一致胃契约基础,直接成为近代民法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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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我也是学法学的、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取其精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所以说。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一,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乏味、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监狱和法庭,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下笔。在本学期的学习中,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找出不足、原则,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因此,然后带着问题去读,制定各种法规。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这是上百度查的。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三,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发展,自原始社会默契、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警察、内容、枯燥,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在学习的方法上、体系。这样既学到了知识,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纵向方面、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二,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婚姻家庭立法,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一,我的文笔不好。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中外法制史比较论文选题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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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论

中国古代钱币论文选题背景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货币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总结出了我国货币在发展中的几次重大演变。   【关键词】货币 发展 演变      一、我国货币发展的阶段      古代货币发展史   古代货币的发展史指的是从先秦到鸦片战争前期货币的发展史。中国的古代货币制度,与其它国家不同,不存在什么本位制度,也没有主币副币之分,往往金、银、铜、谷、帛以及后来的纸币都同时不同程度地行使货币的职能,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有所侧重而已。各个朝代的货币制度也很不一致,即使一个朝代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也有种种变化和区别,叙述起来不胜枚举。   在这一期间,我们大致将货币的发展分为先秦钱币、秦汉钱币、三国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代钱币、辽金西夏、元明清阶段,货币的发展由最早的贝币到秦半两、五铢钱、开元通宝以及北宋纸币“交子”的出现等等。由于这一时期,中国经济发展在世界范围内独领风骚,所以此时中国货币形式的演变、货币理论的研究、货币制度的发展以及货币制造技术工艺的进步,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对古代世界上国际经济交往,特别是亚洲各国货币的发展有着相当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古代文明史上的一丛艳丽之花。   近代货币发展史   在此期间,主要指的是辛亥革命,民国时期,人民政权革命三个阶段。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先生在海外发行了筹饷券,南京临时政府发行了军事用票和军用钞票,这些为推翻清朝统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国时期,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地方省、地、市、甚至县,亦都相继发行了各类众多的钞票,铸行了多钟金币、银元、铜元、镍币等货币。人民政权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组织,发行了银铜纸布等货币,这些统称为人民政权货币,这些币在各个历史时期,对稳定金融,推进革命形式的发展,扩大任人民政权的建立和公共,乃至中国的解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当代货币发展史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当代货币的发展史大致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一五”计划时期,大跃进,国民经济调整,文化大革命和改革开放等六个时期。自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发行了四套人民币,同时还在一些特殊的时刻发行了一定数量的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等;香港回归和澳门回归后,还诞生了香港货币和澳门货币。在建国之初,人民金融业经历了通货膨胀的洗礼,通过“三平”政策,有效的抑止了10余年来的通货膨胀;从58年至76年,人民金融事业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大跃进”时期,人民金融受浮夸和盲目发展的驱使;在60年代初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它为把国民经济推上协调发展的轨道做出了贡献;在十年动乱中,它也保守破坏和摧残,曾有两次转轨,又两次受挫而被压制下去。粉碎“四人帮”后,金融事业迈出了新的步伐。      二、中国货币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的重大演变      自然货币向人工货币的演变   关于中国货币,有人说,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有人说,有四五千年的历史。之所以会有不同的看法,是因为考证的标准不同。 贝是我国最早的货币,商朝以贝作为货币。在中国的汉字中,凡与价值有关的字,大都从“贝”。众所周知,海贝便是其中之一,海贝在中国的新石器时代晚期已经取得了实物货币的地位,这个约是四五千年以前的事情。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需求量越来越大,海贝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在中国货币史上,最早取得支付手段的是一些自然物,商朝人们开始用铜仿制海贝。铜币的出现,是我国古代货币史上由自然货币向人工货币的一次重大演变。随着人工铸币的大量使用,海贝这种自然货币便慢慢退出了中国的货币舞台。

趋势:便携化、贵重化、简约化、政治化。问题:商品经济日益繁荣;政治专zhì主义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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