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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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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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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定的太宽泛了,要具体一点。比如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借条出具方式的有效性等等。

法律期刊论文转化型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事案件。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有: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由于老百姓并非专业人员,在写借条或者欠条时一旦存在漏洞和隐患,则易导致纠纷甚至诉讼的产生,在此法官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约定时最好找相关法律人士先行咨询再进行签订,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法律不统一。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适用合同法,有的为了避免法律适用遗漏,合同法、民法通则均适用。  2、案件定性难。主要反映在对一些转化型案件的法律关系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难以把握。如合伙组织的原合伙人,在退伙后持合伙期间其他合伙人出具的借条或欠条,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另一方则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属于合伙经营的性质,并以合伙经营亏损为由不同意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双方对是按合伙关系处理还是按借贷关系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另外,刑民交叉的案件,借贷行为的效力难以认定。如我院曾经审理的李某犯罪一案,李某被以罪判刑后,债权人以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我院受理后,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部分案件上诉,后中院有维持我院判决的,也有以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以追缴犯罪所得,退还受害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最终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定性,不同判决。  3、争议事实难查清。一是一些债务人对涉及案件定性、事实方面的抗辩主张,如借条系受胁迫所立、借款系为偿还赌债而借等无法举证,法院亦无法查证。而依据民事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并不一定相符,往往造成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对法院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对抗心理,增加了审理的难度。二是因借款人一方送达难,导致缺席开庭的案件增多,开庭时往往都是依据出借人的单方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出借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法官一般很难识别。三是有的债务人在案件审理中反映借条系在受对方胁迫情况下形成、借款系用于偿还赌债以及出借方在出借时就已将利息扣除或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中等情况,但对此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查证。  4、利率标准和违约损失难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问题难以把握:一是目前银行利率标准有多种,是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标准,还是商业银行的利率标准?是适用借款时银行利率标准,还是清偿时银行的利率标准?需要加以统一和明确,同时,利率不断变化,利息计算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多数法官对计算出准确利息有很大难度。二是当事人在约定较高利率的同时,有时还约定了较高标准的违约金,如对债权人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再予支持,明显利益失衡。

是民事案件

民间借贷的论文

论文题目定的太宽泛了,要具体一点。比如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借条出具方式的有效性等等。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 000亿~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 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7%,私人借款占97%,其他占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  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三、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向企业或乡村两级政府、集体经济部门渗入,并不断蔓延和发展,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一方面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由于民间信用的利率高,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另外还影响了银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四、整治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  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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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市场,但也不能迷信市场。在民间借贷之外,还要建立一整套应急状态下的触发机制。一旦发生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组织等便应自觉响应政府干预,按照比例、降息让利、分类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切实落实支持发展中小企业的国家战略。“民营经济成就了浙江,是浙江的瑰宝,我们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它们。”目有疾,自当医。而这种医治,不仅要给予其应急性的资金支持,更要着力约束资金流向,规避应急贷款再次流入资本市场的风险,引导中小企业走向实体繁荣的康庄大道。由此而论,根治温州企业近年来从房产到能源再到古董的炒作之风,才能矫正被扭曲了的经济结构,才能尽量减少无谓的行政干预,才能重新提振实业起家的勇气与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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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需要监管,如何加强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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