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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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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论文

分析了现有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较为全面深入地提出了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本文以镇江市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与实践为主线,介绍了(略)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取得成绩,并分析目前镇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的(略)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包括: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医保体系;深化药品购销体制改革;加强对城镇职工医疗卫生体系的监督;提高社会化和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市医改协调、健康、稳健、快速发展

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构架的制度分析  摘 要:农村医疗保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组成部分,必然面临卫生防疫、健康保健、疾病诊治等多方面需求。综观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进以及国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构建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以病症诊治为主体,以预防保健、医疗救助、医疗保险、社区医疗等为补充的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有着层次分明、功能完备、适应性与可持续性强等特点,理应成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构建的目标和典范。  关键词:合作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区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自产生以来,先后走过20世纪70年代的辉煌、20年代的衰退和80年代的重建失败,如今又进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与普及阶段。纵观其兴衰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出,其制度体系设计的合理程度与功能完善程度是决定其适用性与可持续性的关键。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区域不平衡性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分化以及医疗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医疗费用的急剧上涨,不仅直接影响到农村医疗的供求,还直接影响着新形势下农村医疗保障的制度构架和持续性发展问题。因此,如何看待新形势下的农村医保问题、如何构建新形势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仅仅是一个试点、总结和推广的问题,更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治理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国内农村医疗保障演进的制度结构与功能分析  (一)初级农村合作医疗的“三位一体”均衡制  初级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概括为“卫生防疫 医疗救助 合作医疗”三位一体均衡制。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38年的“保健药社”和“卫生合作社”。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于1955年初建立的医疗保健,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确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1976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达到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鼎盛时期。1976年之后,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逐步解体。据统计,到1989年,全国继续坚持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已降至全国总数的80%,跌入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低谷时期。  初级合作医疗的基本做法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以人民公社为统筹、以各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并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在公社所在地设立公社卫生所,在各生产大队设立大队卫生室,公社卫生所设有完备的门诊、住院科室及医护人员,负责全公社的医疗和防御工作,村卫生室配备简易的医疗设施和“赤脚医生”,主要负责本大队的简易病症诊治和预防工作;第三,公社社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公社卫生所以户为单位发放合作医疗证,凭证就诊;社员每人每年需交纳一定的保健费,连同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益金部分于头年的年终分配前统一扣除,然后及时上缴给公社信用社;对于五保户、贫困户,交纳合作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可由生产大队在公益金中给予救济;第四,合作医疗费由公社信用社设立专账统一管理,公社信用社负有对合作医疗费的收缴、管理、支付以及监督公社卫生所合理使用合作医疗费的职能;最后,合作医疗费的使用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余部分作为公共积累。  初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普及,得益于“强制”参与和集体经济的全力支撑,使之具备了“广覆盖”和“筹资稳定”的特性,从而确保了合作医疗多项功能的顺利开展,基本上囊括了卫生防疫、医疗救助和合作医疗三个层面,具有了基本的防疫、保健、救助、诊治等多项医疗保障功能,共同构成了具有简单“综合”功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且初步构建了农村“三级卫生防疫保健网”。  (二)单层次的农村医疗费用保险  单层次的农村医疗费用保险是我国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的尝试。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到2000年全面改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恢复与重建”任务。习惯上,一般称该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为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缺乏集体经济的强力支撑,加之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城市化倾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恢复和重建”工作首先就面临着“筹资瓶颈”困难——主要来源于“农户集资”,除东部个别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外,绝大多数试点地区均以失败而告终。据卫生部1998年“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50%。  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一性,直接根源于医疗体制市场化改革下的农村“三级卫生防疫保健网”的解体,在财力不丰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了农村“卫生防疫”和“医疗救助”的难以开展,因此,此时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就是仅仅局限于“病症诊治”的“单层次”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构架及其缺陷  2002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并于2002年末正式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为“新农合”),确定为中央、地方、农户、其他等多方出资的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开启了新农合的试点工作。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农合制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因此,当前的新农合制度体系,基本是“强新型合作医疗 弱医疗救助 最弱卫生防疫”的三层次非均衡综合性制度框架结构,这是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领域有益的尝试。但是,以“自愿”参加和政府参与下的“多方出资”为特色的新农合制度本身就有着“公平”与“效率”的内在矛盾,影响并制约着其制度的完善性和功能的发挥。  首先,对于病症诊治,是当前新农合功能最强的一环,这也是“自愿”与“合作”原则下,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年缺失、医疗设施陈旧、医务人员匮乏及医疗费用高涨等的影响,各地的新农合制度构建并不甚理想,但毫无疑问,“病症诊治”仍旧是各地合作医疗制度最为重要的环节。  其次,卫生防疫是当前农村医疗中最为薄弱的一环。这也直接源于“自愿”原则下的“市场失灵”的结果。在医疗保障基金并不丰厚的现实条件下,医疗服务的天平必然倾向于病症诊治,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卫生防疫,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的结果。其实,自初级农村合作医疗解体以后,各地农村的卫生防疫工作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前各地推行的新农合制度基本没有涵盖防疫功能。  最后,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其本身就属于政府转移支付范畴,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医疗救助的重要性和开展要求,但由于受当地政府财力和现行筹资渠道的影响,各地的医疗救助基金缺口较大,而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调剂基金还没有真正建立,国家临时救助基金规模又很有限,导致农村医疗救助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的情况就更加严峻。  二、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构架的经验与启示  泰国和印度同为地处亚洲的发展中国家,考察这些发展中国家发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做法,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一定借鉴意义。  泰国“30铢计划”。泰国“30铢计划”是针对农民及流动人口而推行的一项全民医疗服务计划。它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2002年为人均1202铢),将资金预拨到省,省卫生管理部门再分配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本计划的国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每诊次只需支付30铢的挂号费(对收入低于2800铢的农民可予以免缴),即可得到下列医疗服务:(1)预防保健,包括体检、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及艾滋病预防等;(2)门诊和住院服务,包括医学检查、治疗及《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医疗用品;(3)不多于2次的分娩;(4)正常住院食宿;(5)口腔疾病治疗等。  印度的“全国农村健康计划”和非正规产业的医疗保障制度。印度政府自1947年独立以来一直在致力构建免费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现有的印度农村医疗系统包括四个层面:村卫生中心、初级卫生中心、社区卫生中心、地区医院。村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母婴健康、计划生育和预防接种,也发放一些非常基本的药品;初级卫生中心很像中国的乡镇卫生院,但是没有病床,较为严重或需要住院的病人只能送往社区卫生中心或地区医院;社区卫生中心和地区医院类似于中国的县医院和地区医院,其设施和医护人员配备相对较为齐全,一般只接受社区卫生中心转来的无法处理的病人。  新政府上台后出台的2005-2012年“全国农村健康计划”,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现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措施:将卫生医疗预算提高到GDP的2%-3%;要求地区政府根据“全国农村健康计划”制定“地区健康计划”,包括医疗、卫生、供水、营养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以全面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条件和医疗服务水平。另外,印度还大力推行面向非正规产业和非正规就业者的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体现为三种医疗保险和救助形式: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的合同农户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二是非政府组织为成员设计保险项目,集体向保险公司投保;三是非正规经济产业工会的健康福利项目。其基本做法是:在一些社区建立称为“微型保险”的乡村健康保障组织,并以保障组织为单位购买正规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目的在于既把健康服务和保险服务引入基层,又能克服社区人口规模微小、难以分散健康风险的缺陷。  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综观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时充分考虑了本国的经济社会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有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必须强调制度体系的功能完善性。无论是泰国还是印度,其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基本都包括有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救助、卫生监督和防疫保健功能,印度还引进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这样既满足了医疗保障的社会福利性要求,又能够从防疫、保健、诊治等多方面切实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保障服务的社会效益。  其二,强调政府转移支付下的普遍参与性。“普遍参与”与“政府转移支付”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无论是泰国还是印度,都具有强制性普遍参与的特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解“公平”与“效率”、“市场”与“政府”的矛盾。虽然财力不丰的印度政府在致力于提供免费医疗的制度构建中面临很大困难,但却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农民的生活质量。  最后,强调体系内制度间的功能互补与协调。应当看出,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应该是一个完整体系,由一系列功能互补的制度构成,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一制度,这就要求在构建体系内的各制度时,既要注意制度间的功能互补性、结构层次性、主次轻重性,又要注重各制度在构建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具体操作中的相互衔接,以确保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可行性与可持续性。恰如印度所推行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正好满足了印度农村劳务分化的现实需求。  三、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构架的制度体系分析:多层次模式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福利性也就决定了其低水平的普惠特性,不可能过多顾及个别或特殊个体的需求,因此,要想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地区医疗保障需求,单纯依靠合作医疗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是国外还是中国农村自身的医疗保障制度,都验证了单一层次的功能局限性、多层次的功能完善性与可持续性。因此,有效构建和推广功能完善的农村综合性医疗保障体系,将是有效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需求、造福农村居民的根本举措。  (一)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层面  医疗卫生就其本质而言,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属性,公共产品属性层面是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层面。在医药费用和诊疗费用高涨的就医环境中,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不应该仅仅是一个提高缴费率、控制补偿支出的努力,更应该看重的,恰恰应该是如何控制发病率的问题。为此,非常有必要尽快恢复并加快发展农村地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健康保健等工作。  农村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农村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是控制发病率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对于传染病、地方病的控制,是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的关键环节。由于农村地区远离城市,再加之受农村的自然生活条件和农民的生活习惯影响,加强农村地区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功能和卫生防疫服务,对于控制病症发生尤为重要。  健康保健。健康保健既是有效控制常见病、流行病的重要手段,又是有效杜绝家族病、生殖疾病的主要手段,还是抑制病症复发和交叉反复的有效手段,并且,还能有效改良农民的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质量。因此,当前应当针对农村地区的生活与医疗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保健服务,当前尤其应该加大妇幼保健、生殖卫生宣传、健康教育等工作。  农村专项卫生基金投入。农村专项卫生基金投入是政府针对某些具有地域代表性的地方病症和突发病的控制,以及贫困落后地区公共卫生设施构建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出,是国家快速改善地域性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有效措施。当前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加强贫困地区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严控农村地区孕妇、产妇及婴幼儿死亡率,降低儿童营养不良发生率;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  (二)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层面  合作医疗制度是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层面。该层次就是通常认为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进行制度设计和维护、设立专门机构非盈利性运营、面向广大农村居民、多方出资的合作医疗制度,其基本原则就是“低水平、广覆盖”,基本目标就是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救治,以确保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得性与可及性。因此,虽然我国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实际经济原因而实行的是“自愿”原则,但从医疗保障的福利特性和保险分摊机制来看,应该推行“强制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基本功效应该是:规范农村医疗市场、有效控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充层面  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充层面应该包括面向特殊群体的相关制度。随着农村的区域不平衡性进一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逐步分化,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低水平、广覆盖”必然导致部分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偏离于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出现需求缺口,从而也必然需要有其他的医疗保障供给方式作为补充。为此,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应该从长远、和谐的立场出发,从制度的构建层面上,立足于与其他可能性医疗保障服务共存共发展的目标,构建出真正面向农村、造福农村的具有广泛兼容性的综合性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是整个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或称为“保底性补充方式”,它是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特殊性补贴。由于较低的收入水平,这些人往往被排除在“合作”性质的农村医疗制度的保护之外。大力发挥农村医疗救助的基础性作用,既是构筑农村社会弱者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对农村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补充。为此,必须一方面增加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在社会救助基金中专项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一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时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二是资助其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制度。  与农村医疗救助相配套的是商业性医疗保险,或称为“保高性补充方式”,它包括两部分,一是农村商业医疗保险,二是社区性互助医疗保障。商业性医疗保险对农村市场的开发,既是一种有效的市场竞争,又是一种有益的保障补充。首先,商业医疗保险“盈利性”运营特色,决定了其挑选的客户只能是具有较高收入的农村居民,而这一阶层因其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恰恰成为合作医疗所无法满足的人群;其次,商业性医疗保险所推出的诸如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在有效填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功能缺失的同时,不仅会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合率”构成有力的竞争,而且会增加农村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意识和积极性,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社区性互助医疗保障制度是一种自发的医疗互助保障,一般是具有相似工作背景或生活环境的人群,为了应对共同的医疗病症,而自发出资产生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有点类似于欧洲的“唐提式联合养老金”,更多的见于印度的“非正规产业”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可以自我组织和管理,也可以集资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但其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补充社会医疗保险在补偿方面的不足。该制度已经在发达国家出现,在我国富裕的农村地区也已有萌芽,因此,从长远的制度构架层面来看,该制度应该作为合作性质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  四、结束语  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无论从制度构架还是组织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扶助,这已经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曲折发展历程中反复得到验证,尤其是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工作,更显示出政府作用的不可或缺性。因此,对于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构架,同样离不开政府的多方面支持。政府应在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建的法律保证、出资扶助、运行监督和部门协调等等环节中有所作为。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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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医疗保险模式及其改革 [原创 2006-01-08 23:14:52] 字号: 大 中 小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医疗保险模式:⑴德国的社会保险模式,其特点是: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⑵英国的国家保险模式,特点是: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老百姓纳税,政府收税后拨款给公立医院,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服务。但这种模式往往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⑶美国的商业保险模式,特点是参保自由,灵活多样,有钱买高档的,没钱买低档的,适合多层次需求。但是美国这种以自由医疗保险为主、按市场法则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制度,往往拒绝接受那些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的投保,因此其公平性较差。⑷ 新加坡的储蓄保险模式,法律规定,必须把个人消费基金的一部分以储蓄个人公积金的方式转化为医疗保险基金,国家则设立中央公积分金,分担部分费用。此外,政府还拨款建立保健信托基金,帮助贫困国民支付服务费。它是以保健储蓄为基础,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又发挥社会共济、风险分担的作用。由此可见,以上几种模式各有其优点和缺陷。而我国目前的医疗服务模式则以国有医院、城镇居民公费医疗为主。医院间的竞争是非价格竞争,为了吸引患者和优秀的医生,医院通常通过购买高新设备获得行业声誉和竞争优势,使医疗成本不断提高,这不仅促使医药费用迅速增长,而且也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当前的公费医疗支出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而真正有病的患者却得不到必要及时的医疗保健,相当数量的社会弱势群体并没有被覆盖,低收入阶层比高收入阶层付出的医疗费用占其工资总额的比例更高,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医疗问题常以人口多和国家财力有限为由,而长期得不到重视,卫生不公平性持续存在并有加重趋势。国家医疗费用投入不足,经费筹资系统不畅,医药价格管理缺陷等问题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如何构建一个广覆盖、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以此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权益,特别是城镇无业居民和贫困农村人口的权益,成为医疗体制改革中亟需探索的重要课题。我国的医疗保险体制决不能走单一的商业化道路,虽然私有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的多元需求提供更多的选择;私有化医疗系统更具效益,可以为人们提供低价的优质服务,并且促使国有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和减少运营成本。但是医疗系统的私有化,无助于降低日益增长的医疗成本,而且由于私有医疗机构往往通过降低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办法降低经营成本,直接影响医疗行为的质量。另外,私有医疗机构为追求效益,会有意识地挑选病人并且局限在某些领域,导致医疗服务的过度和重复供应,不仅浪费有限的资源,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而且各地的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所以我们也不能走单纯的储蓄性医疗保险模式,更没有条件走全民化的医疗保险道路。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医疗保险应该实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管理型模式,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按市场的规则运作,政府的角色是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并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完美结合。提高医疗体制的社会共济化程度及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是解决我国医疗保障不平衡的基本出路,具体来说,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措施:第一,做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积极实施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公开告示制度。第二,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医疗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财政资金分配要体现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思想,以提高区域卫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根本依据。财政补助对象要逐步实现从补助医疗机构为主转向补助医疗患者为主转移。第三,改革“以药养医”体制,实行“以技养医”的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机构实行的是财政补助与服务收费、药品批零差价收入、税收减免相结合的经济补偿政策。“以药养医”的弊端不仅直接导致了药费的过快增长,加重了老百姓负担,而且还滋生了腐败现象。政府要坚决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建立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把过高的药品价格降下来,从根本上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促使医生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遏制滥开药、过量开药造成的浪费。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首先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次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第四,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大力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当前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利于遏制分散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流通成本;有利于加强药品质量控制,提高了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控,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加强药品质量监控,促进企业有计划地组织药品生产。第五,加强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为群众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坚持按照法律监督、行政管理和经济调控并重的原则,引导医疗机构建立“质量第一、病人至上”的服务思想和管理宗旨,强化以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许可管理为核心的执业资格控制。另外,为了保证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实施,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制度;要分年度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并定期检查其组织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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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t is not only important to protect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 content, but also related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on, th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is the most complex Because th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is a complex social system project, it is their attention to other issues than the study universal health insurance system is also very In recent years, th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for the reform of the discussion from the non-stop, comprehensiv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reform mo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for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to explore and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for all the people of the basic 不知道有没有语法错误

浅析我国的医疗保险模式及其改革 [原创 2006-01-08 23:14:52] 字号: 大 中 小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医疗保险模式:⑴德国的社会保险模式,其特点是: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⑵英国的国家保险模式,特点是: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老百姓纳税,政府收税后拨款给公立医院,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服务。但这种模式往往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⑶美国的商业保险模式,特点是参保自由,灵活多样,有钱买高档的,没钱买低档的,适合多层次需求。但是美国这种以自由医疗保险为主、按市场法则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制度,往往拒绝接受那些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的投保,因此其公平性较差。⑷ 新加坡的储蓄保险模式,法律规定,必须把个人消费基金的一部分以储蓄个人公积金的方式转化为医疗保险基金,国家则设立中央公积分金,分担部分费用。此外,政府还拨款建立保健信托基金,帮助贫困国民支付服务费。它是以保健储蓄为基础,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又发挥社会共济、风险分担的作用。由此可见,以上几种模式各有其优点和缺陷。而我国目前的医疗服务模式则以国有医院、城镇居民公费医疗为主。医院间的竞争是非价格竞争,为了吸引患者和优秀的医生,医院通常通过购买高新设备获得行业声誉和竞争优势,使医疗成本不断提高,这不仅促使医药费用迅速增长,而且也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当前的公费医疗支出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而真正有病的患者却得不到必要及时的医疗保健,相当数量的社会弱势群体并没有被覆盖,低收入阶层比高收入阶层付出的医疗费用占其工资总额的比例更高,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医疗问题常以人口多和国家财力有限为由,而长期得不到重视,卫生不公平性持续存在并有加重趋势。国家医疗费用投入不足,经费筹资系统不畅,医药价格管理缺陷等问题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如何构建一个广覆盖、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以此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权益,特别是城镇无业居民和贫困农村人口的权益,成为医疗体制改革中亟需探索的重要课题。我国的医疗保险体制决不能走单一的商业化道路,虽然私有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的多元需求提供更多的选择;私有化医疗系统更具效益,可以为人们提供低价的优质服务,并且促使国有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和减少运营成本。但是医疗系统的私有化,无助于降低日益增长的医疗成本,而且由于私有医疗机构往往通过降低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办法降低经营成本,直接影响医疗行为的质量。另外,私有医疗机构为追求效益,会有意识地挑选病人并且局限在某些领域,导致医疗服务的过度和重复供应,不仅浪费有限的资源,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而且各地的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所以我们也不能走单纯的储蓄性医疗保险模式,更没有条件走全民化的医疗保险道路。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医疗保险应该实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管理型模式,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按市场的规则运作,政府的角色是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并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完美结合。提高医疗体制的社会共济化程度及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是解决我国医疗保障不平衡的基本出路,具体来说,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措施:第一,做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积极实施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公开告示制度。第二,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医疗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财政资金分配要体现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思想,以提高区域卫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根本依据。财政补助对象要逐步实现从补助医疗机构为主转向补助医疗患者为主转移。第三,改革“以药养医”体制,实行“以技养医”的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机构实行的是财政补助与服务收费、药品批零差价收入、税收减免相结合的经济补偿政策。“以药养医”的弊端不仅直接导致了药费的过快增长,加重了老百姓负担,而且还滋生了腐败现象。政府要坚决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建立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把过高的药品价格降下来,从根本上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促使医生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遏制滥开药、过量开药造成的浪费。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首先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次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第四,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大力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当前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利于遏制分散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流通成本;有利于加强药品质量控制,提高了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控,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加强药品质量监控,促进企业有计划地组织药品生产。第五,加强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为群众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坚持按照法律监督、行政管理和经济调控并重的原则,引导医疗机构建立“质量第一、病人至上”的服务思想和管理宗旨,强化以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许可管理为核心的执业资格控制。另外,为了保证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实施,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制度;要分年度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并定期检查其组织实施情况。

基金就应该承担个人医疗消费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这种要求医疗保险承担无限责任的观念,没有考虑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也没有考虑到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关系,它只会使新的医疗保险制度重返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老路,最终将改革引向死胡同。医疗保险承担有限责任,就是以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和卫生资源条件为人们提供适度的基本医疗。这种观念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强调了参保人要对医疗消费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了参保人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的责任范围,使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在一种可以预见的良性运行轨道上。   三、“全民医保”经常性的制度安排是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基本途径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主体应是社会医疗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可以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正式的制度安排。第一,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要覆盖到每个学生,把二级学院、高职高专及民办高校的学生纳入制度范围里,体现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和互济性;第二,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学校和学生三方共同筹资,政府要加大承担比例,大学生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没有任何收入,政府应该根据目前的经济消费水平,提高国家负担标准;第三,社会医疗保险以学生的大病统筹为主,门诊医疗为辅: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年轻,患病几率较小,但严重疾病或意外伤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恶性肿痛、乙肝、结核病等,我们还可以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经验,将重点放在学生的大病经济风险上;第四,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大学生医疗保险应实行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统筹,过小的统筹层次很难抵御大病医疗的冲击。因此,原则上以省为单位进行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统筹地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   在全世界卫生总花费用中,我国的只占2%,而我国的13亿人口,却占全世界人口的22%;在卫生总费用占GDP 的比例中,我国只占5%,其他国家,尤其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是8%,加拿大为l0%,美国近15%[5]。不少专家和学者指出,21世纪,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政府有能力加大全民医保资金的投入,“全民医保”不是钱的问题。2007年4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实施《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为全国大学生医疗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例。      四、补充医疗保障是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必要措施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障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两个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指不同层次的商业医疗保险,满足大学生的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通过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弥补基本医疗的不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部分和基石,属于政府行为。商业医疗保险属于大学生个人行为,目的在于适应不同经济条件大学生的医疗需求。高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大学生的保险意识,使得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购买商保;社会统筹基金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到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再投保,大额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以减轻统筹基金的风险压力。   建立以互助互济为主体面向社会多元化资金来源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解决贫困大学生和重大疾病大学生的医疗需求。高校应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一是由各地医疗保险机构每年从医疗统筹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二是由财政拨付的资金;三是其他由个人、单位或慈善机构捐助的资金。社会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一是交不起医保费的;二是贫困学生患大病、重病后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另外,部分自幼患病的学生由于不符合保险公司投保条件不在投保范围内的,一旦病情加重或恶化,只有求助于社会捐款,更多的人由于缺乏渠道,甚至连向社会救援的机会都没有,因此他们也应该得到社会的救助。   将大学生纳入“全民医保”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逐步推进。在吸收“全民医保”形势下的医疗保障经验和研究成果后,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即将建立起来。它是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救助基金为补充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这样的医疗保障可以满足大学生医疗卫生的需要,有利于大学生的全面顺利完成学业,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国家建设。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论文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论文摘要]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失地农民日益增多。目前,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各地也对一些失地农民杜会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探索,为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构建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可街接性。政府要承担制度建设的责任,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明显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在2006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及2007年4月28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指导下,全国许多地方已经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但是,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不断显露弊端。如何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使其今后的生活无后顾之忧,并顺利地被城市化,分享城市发展带来的利益,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也是确保城市化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1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1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状况20世纪80年代、1992年前后和2003年前后,中国先后兴起了三次轰轰烈烈的圈地浪潮,全国各地数以千计的开发区、工业园侵蚀了大量的耕地。据资料显示,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6万亩,2002年中国耕地面积净减少2529万亩,2003年中国耕地面积再次净减少3806万亩。截至2004年底,全国开发区占地54万平方公里以上,已经超过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总量。这场运动正在制造着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izl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一般每征用一亩耕地,就伴随着5个农民失业,这意味着我国“失地农民群体”将从目前约4000万人剧增至2030年的1亿人,失地农民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在对他们的土地征用过程当中,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采用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的办法,试图在短期内解决征地所带来的问题。由于该办法简单易行并给有关部门带来较大收益,所以被许多地方普遍采用。但最近两年这种办法的弊端不断显露,在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一些地区出台了各种各样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具体的做法上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一般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为失地农民建立起政府全面负责的社会养老制度;中等发达水平地区,可以为失地农民建立起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或者其中两方缴费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不发达地区,则可利用失地补偿金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例如:(1)大连模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失地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凡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范畴,完全由政府或集体出资,个人不必交纳任何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2)青岛模式。青岛市唠山区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充分体现三方共担的原则”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以青岛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区政府按照缴费基数的6%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个人和集体按照缴费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3)重庆模式。政府依托商业保险公司推出失地农民商业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障。重庆市探索出“政府+保险公司+农民”的补偿金发放新模式。政府把原打算直接补偿给农民的钱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资本管理及运作,每月固定发给失地农民180多元钱。(4)四川模式。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社会养老保障。2004年初,四川省出台的省委一号文件规定,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从2004年起,对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全部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探索出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新途径。然而,由于目前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这些制度只能是在一些地区推行,并不具有广泛性,还有绝大多数的失地农民无所依靠。2目前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针对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尝试,所以这些新生的制度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进一步认清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才能使我国失地农民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1缺乏权威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性指导文件,对全体失地农民而言,缺乏国家法律规定和政府权威文件的支持。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瘴工作的开展,完全依靠各级政府领导自身的认识,“肯定”则全面推动,“否定”则否定一切。2阻碍失地农民的正常流动。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必然要走出农村,到城市中寻找工作机会,但是由于各地对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政策不统一,一旦发生社会养老保障的纠纷,就会由于缺乏通畅、公正的解决纠纷的机制,而导致失地农民流动困难,限制了他们的自由流动。3制度缺乏前瞻性。各地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运行了一段时间以来,已经逐渐表现出了某些落后性。制度设计没有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各地政府大都从目前的经济状况出发,为了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采取政府保障、商业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模式,而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早晚要被城镇化,其社会养老保障也势必要与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相对接。4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调查显示,在目前各地实行的各种社会养老保障中,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仅占3%参保人数过少,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大部分失地农民都存在着短视行为,他们更注重即时消费,而忽视未来消费。另外,由于他们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如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等影响,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如果政府不强制他们现在就为其老年生活作出理性安排,那么他们进人老年,生活水平将无法保障。5基金增值渠道不畅,运营风险较大。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持续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基金的壮大和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现行的政策,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样,其增值渠道被限制在存银行、买国债的范围内,基金增值在正常的情况下很难达到预定的增值标准。再者,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物价指数波动较大,银行利率的变化也较为频繁。在年利率较低、投资渠道单一的现实情况下,要想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有效增值很困难。2为失地农民建立与城镇职工相对接的社会养老保障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最初的国家保障到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参与;从各地政策不统一,到全国政策统一等,这些使得我国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完善,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逐渐被纳人到城市人口中,那么在为他们建立社会养老保障的时候,就必然要借鉴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避免走弯路。我国应建立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相对接的、水平略低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与失地农民情况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资金来源问题。我国人口众多,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的负担很重,完全靠国家出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势必要从土地收益中来考虑如何解决。有调查显示,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结构中,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得到大部分,失地农民获得的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就决定了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要由地方政府、集体及个人三方负担。有地方政府和集体参与的缴费,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就有了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将更高,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前途将更加乐观,我国今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建立完善制度,加大推进力度。1社会养老保障对象的选择社会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应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来区别对待。年龄在1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他们达到就业年龄以后,按照城市新生劳动力,进人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年龄在巧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没有就业的,参加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就业的强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年龄在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一次性交足养老保险费用,从交足费用的次月起领取社会养老金。社会养老金的水平不能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2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是整个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失地农民本身并没有多余的资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可支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的补偿费。如果把土地的补偿费一次性发放给农民,那么有的农民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把它用光。另外,集体和地方政府部分的补偿费和收益,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也有可能被挪作他用。为了保证征地补偿款不被挪用,实现专款专用的目的,资金应直接从国土资源部门划拨。资金的筹集模式应借鉴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三位一体”的部分积累制,即由三方缴费“统账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费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这部分资金全部进人统筹账户;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费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和个人的缴费以个人的名义存人个人账户。考虑到失地农民收人不稳定的特殊性,缴费时间应具有一定的弹性,他们可以按月缴纳、按季度缴纳、按年缴纳,或者是根据自己的收人情况,决定缴纳时间。参加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必须在个人账户中交费,够巧年以上的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3社会养老保险墓金的管理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对失地农民的负债基金,是参保农民日后养老的“活命钱”,是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运行的基石,其管理和运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这项事业的成败。在管理上,政府要积极参与,社会养老保险资金首先必须由政府专职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其次,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风险基金,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或根据物价涨幅适时调整保障水平,确保失地农民领取的社会养老金不“贬值”。同时,对基金的正常运行要执行严格的监管,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进行管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分开设置,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等,而且必须保障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开性、科学性和独立性。4社会养老保津基金的运营基金的运营要设法把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投资经营的方式实现增值。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我们未必要将全部社会养老基金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在引进投资机构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这些公司的资质、经营状况和信誉水平等各方面进行认真地考察,同时引进多家投资公司,并引人竟争机制,通过多元经营,分散经营风险。要保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顺利保值、增值,不能仅限于存银行、买国债,必须实现投资方式多样化,应适当涉足实物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各种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外汇、期货和国际投资等,但是这些投资领域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必须加强投资的监管。基金运营的监管要采取“社会监管”的形式,也就是要通过强化监管,最大可能地降低运营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监管主体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要设置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加强对经营机构的监督,重点应集中于金融、财务和业务方面,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为了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市场准人制度,规定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最低法定准备金和相应责任,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二是设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组集体代表和代表村组与个人利益的管理专家组成的监管理事会,理事会既监管经营机构的运作,又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监督。这既有利于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有利于防止政府监管机构的失职行为。5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了“统账结合”的模式。养老金的支付也应分为两个部分。养老金二社会统筹部分+个人账户部分。社会统筹部分按照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公式计算,养老金的水平经常根据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定期调整,与当地的生活水平相适应。个人账户部分失地农民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基金的缴纳水平和增值状况。缴费达到15年以上,年龄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失地农民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发放,由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指定商业银行按月将养老金直接存人受益人的银行账户,此账户的设立和更改完全与受益人的身份证信息挂钩。参加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只要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即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登记开这一收益账户。同时,由于银行联网制度的存在,受益人不管在何处居住,都可通过居住地的银行取得这笔养老金。

这是一个十分开放的问题。况且养老保险涉及的内容又非常广泛,我只能提几点肤浅的建议:一、养老保险的宏观政策研究:1、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问题;2、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二、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研究:1、单位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的原因分析2、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的规避行为(探讨故意不足额缴纳的行为)3、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合理性4、养老保险金的缺口问题(基金紧张)5、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观念问题研究三、养老保险政策的热点问题研究1、做实个人帐户的必要性与合理性;2、做实个人帐户对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3、被单位做出自动离职处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对策研究四、与养老保险相关的问题研究1、养老保险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2、养老保险对单位用人制度的影响。希望能帮到你,还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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