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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A漠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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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应用、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以及相关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贯彻实施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知识普及,提高全体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文化氛围,鼓励、支持技术创新和科学探索等科技进步活动。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系制度。  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在本市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攻关、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第六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技进步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本地区科技进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章 科技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科技开发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科技评估咨询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与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和投融资机构协调配合,为科技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鼓励建立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市场、技术、资本和人才的有效结合,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以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各种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共享。第九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点,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第十条 县(区)设立农科所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镇)设立农业技术推广站,行政村配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鼓励各类科技推广组织和个人进行农业技术承包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第十一条 经国家、省、市批准的技术开发、科技攻关用房和中间试验、开发性试验室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品质检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免征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建设用地方面优先给予支持。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的技术性收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第十三条 坚持引进和培育并举的方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汽车、家用电器、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发展,加快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新能源、公共安全、节能与环保、生物技术及新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创新载体建设步伐,推进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的建设,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和管理体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在科技投入、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给予支持。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鼓励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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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系统的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知识,有熟练地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能在图书情报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信息部门从事信息服务及管理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图书馆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图书馆学与信息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文献学、目录学、信息学、传播学、管理学、经济学等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文献信息搜集、处理、研究、开发与传递的技能。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关于文化、教育、科学的基本理论; 2.熟悉我国关于经济建设、文化、教育、科学和图书馆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掌握图书馆学与信息管理的基本知识,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向; 4.掌握图书馆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5.掌握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文献信息的搜索、处理、研究、开发与传递的实际工作能力; 6.具有较强的中外文献检索、阅读能力,以及人际交流能力。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主要课程:图书馆学基础、图书馆管理、信息管理概论、信息用户研究、文献资源建设、文献分类法、文献编目、人文社会科学文献检索、科技文献检索、咨询与决策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包括课堂实习、毕业实习、参观访问和社会调查等,一般安排10周。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相近专业:图书馆学 档案学 信息资源管理 会展经济与管理 劳动关系 开办图书馆学专业知名院校一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是我国自行创办的最早的图书馆学情报学教育基地之一,其前身是图书馆学系,始建于1947年,1987年5月改名为图书馆学情报学系,1992年改名为信息管理系。系内设有3个教研室(图书馆学、情报学、信息经济与立法),1个研究所(信息传播研究所),2个实验室(电子图书实验室、计算机信息管理应用实验室)等。拥有图书馆学博士点和情报学博士点以及一级学科授予权。本科设有: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和图书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设有2个专业:图书馆学、情报学。 二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前身为1920年美国人创办的武昌文华大学图书馆学专修科。1952年武汉大学在并入该专修科的基础上成立图书馆学系, 1978年在国内率先创办了科技情报专业(现为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983年创办了我国第1个图书发行专业(现为编辑出版学专业),重建档案学专业。1984年建立图书情报学院。1999年与新闻学院合并,成立大众传播与知识信息管理学院。2001年1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成立,下设信息管理科学系、图书馆学系、档案学系和出版科学系4个系,8个专业方向和4个研究所。学院现有3个博士点(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和4个硕士点(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三 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始建于1952年。是我国档案学高等教育与研究的中心和培养高等学校档案学师资的基地,国际档案理事会C类会员。学院现设档案学、科技档案2个本科专业,档案学、中外政治制度2个硕士学位专业和档案学1个博士学位专业。 四 南京大学图书馆学专业 南京大学曾于1940年成立图书馆学专修科,1978年恢复,1985年恢复图书馆学系,1988年更名为文献情报学系,1992年更名为信息管理系。现有图书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档案学和编辑出版4个本科专业;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档案学3个硕士专业,拥有情报学博士学位授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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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管理范围  委机关各厅、司、局、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委属单位)创办的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的正式期刊和内部准印证期刊。第二条 方针  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科技、出版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办刊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专职编辑人员,季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此外,还要配备必要的编务人员。  3.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和必要的经费及物质条件。第四条 管理职责  1.各主办单位应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管理工作,负责对期刊进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技术上、保密工作等方面严格把关。  2.主办单位每年要对期刊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审读,并写出审读报告,送交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  3.国家科委各级行政部门主办的期刊、报纸,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编辑部的名义开展工作。报刊内不得出现“国家科委主办或主管”的字样。主办单位应对各自主办的报刊严格管理,监督报刊编辑部不得擅自以主办单位、更不得以国家科委名义开展活动。第五条 合作办刊  1.如确有必要,委属单位可与外单位合作办刊。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由委外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2.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辑部的管理。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委内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有专人参与期刊的编辑、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期刊的监督把关,不得仅派“挂名”编委。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具体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职能。  2.创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送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填写《科学技术期刊申请表》,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创办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向科技信息司提出申请,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审批。  4.已办期刊变更刊名、文种、登记地、增刊等事项,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5.每年5月、12月集中两次办理申报手续。第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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