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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尾巴摇阿摇
自1998年以来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先后获得10项省部级优秀科学、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其中《自由、人权、法治一人性的解读》获重庆市第三届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意大利刑法纲要》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从外在形式到内在实质的追求一论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冲突及我国应有的立法选择》获重庆市第一次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关于我国刑法学界对意大利现行刑法的几点误解》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论文奖;《关于我国刑法时间效力的几个问题》获中国法学会“海南世纪杯”三等奖;《关于我国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与立法完善》,《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等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关于祖国统一中的几个刑法问题》、《香港地区法律与全国性法律的关系》、《国际法中的政治犯罪与政治庇护》、《我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应有的态度》等提交相关国际、国内会议上的论文均因独树一帜的观点在引起了相当的反响。在2004年科研成果工作量排名全校第一,获得本校“世再教育基金”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教授不断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各种建议和立法议案,其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建议》以及《关于制订统一的强制性预防措施法》、《关于将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犯罪转化为国内法》、《关于将我国现行审判制度由“二级终审”为“三级终审”》等多项建议和议案均被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人大相关机构正式采纳或批准为正式立法议案,并在由人民网携手新华网、中国网、央视国际等著名网络媒体主办“2004年度十大新闻——人物评选”中入围“2004年度十大风云人物之建言献策”评选候选人。主要学术成果和影响:在意大利留学和工作期间的学术活动被意大利方面鉴定为 为中意两国法学家的第一次合作作出了真正有意义的贡献,用最好的方式为自己伟大的祖国增添了荣誉。1996年回国后,在教学上首创能充分调动学生与教师两方面积极性的互动式教学法,现已为校刑法研究生教学普遍采用。在科研上,除主持司法部重点项目《刑法基本原则研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国家九五大型社科项目《国际反贪的理论与实践》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外,迄今已出版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11部,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在刑法学研究中,陈忠林教授坚持国外先进理论与中国优良传统的结合,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改造传统刑法理论,在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内地法律与香港地区法律的关系、犯罪的本质特征等“刑法基本论问题上独辟蹊径,形成了自己独立的观点”;在硕士论文中率先提出了应区别构成犯罪的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要件是犯罪构成的逻辑起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与不可分割性,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核心,犯罪客观要件应只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犯罪客观要件应包含行为人运用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客观条件等现在已在不同程度上为国内刑法学界所接受的观点;在博士论文及有关的教材中则系统地提出了应从犯罪构成各要件相互联系的角度解决刑法中的行为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等世界性刑法基本理论难题的新思路。主要代表作有:论文《关于我国刑法学界对意大利现行刑法的几点误解》(1998年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论文奖,《中外法学》创刊10 周年优秀论文奖)《从外在形式到内在实质的追求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冲突及我国应有的立法选择》(1999年获重庆市第一次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西南政法大学第八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中国刑法的历史与现状》(《意大利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杂志》上发表,已为多本意大利刑法教科书引用)《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与立法完善》(人大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中国法制报》详细摘要转载)专著:《意大利刑法纲要》(个人专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意大利刑法学原理》(译著,法律出版社,1998)《刑法中的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博士论文)。
samantha427
论犯罪未遂 作为犯罪形态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司法实务认定的一个难点。在恢复法制20年间,产生了“构成要件(齐备)说”、“主观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等有代表性的学说。一、犯罪未遂的现论与实践概述“构成要件(齐备)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此说从语言分析角度讲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一些学者批评道:行为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犯罪未遂。其实,犯罪未遂的特征与未遂的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概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完成形态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机统一体。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有的学者还用公式作了一个更细致的说明,指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的发展程度和实现程度上不同。“犯罪目的(实现)说”以犯罪目的的是否达到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的含义就是指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其中又有修正的目的说,主张以行为人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发生的为既遂,未发生的为未遂。“犯罪结果(发生)说”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即既遂未遂区别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构成要件(齐备)说”被认为较合理地阐明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几乎被各院校教材所采用,从而成为理论界通说。但随着犯罪未遂原理在分则具体犯罪运用研究的深入,这一学说受到新的质疑,从而产生了“构成要件充分展开说”和“实行行为达到目的说”。前者以构成要件是否充分展开作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充分展开的,是犯罪未遂。后者以实行行为是否达到该行为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认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后未能达到行为的直接目的的,是犯罪未遂。以上五种观点中的后四种,在理论界均有一定影响,但未能撼动第一种观点的主导地位。然而,今人奇怪的是,理论界对具体犯罪的未遂形态的分析,并未能始终如一地坚持第一种观点,而实务界对具体犯罪的未遂形态的认定,由于实用主交的功种主义的影响,更是五花八门。由于制度、机制、法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加之学术生产线出来的东西良莠不齐,我们不能奢望学理解释在短期内取得其在德国、日本那样的地位,但司法公正的呼唤、立法与司法已经提供的空间,都要求学术的自省、自律和自我发展。因此,梳理既有观点,分析其间得失,如有可能,再作出必要的推进,也是研究犯罪未遂问题应当进行的工作。二、对现有观点的梳理尽管学界对犯罪未遂问题的探讨一直未曾停止,但实际上通说的整体地位并未动摇,因为争论只是在局部进行。(一)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我认为: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二)关于犯罪未遂的性质 犯罪未遂究竟是犯罪的一个阶段还是犯罪的一种状态?这是犯罪未遂的性质问题,对此,各国的规定和认识均有不同。由于受《苏俄刑法典》和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八十年代的教科书几乎都将其作为犯罪阶段来研究,从九十年代开始则全部改称“犯罪形态”,至今为止,这一定论已无人再持异议。(三)关于犯罪未遂的分类犯罪未遂的分类,又称犯罪未遂的表现形式,或者说类理、种类,即以一定标准,把犯罪未遂分为若干类型。我国理论界通行的划分标准有两种,一是以危害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种标准看似简单明了,但其自身建立的标准是什么,却引出了不同认识。在八十年代初,中期,即有绝对的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前者主张,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客观说认为,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是一个客观实际,故应以行为是否足以或已经危害社会为判断标准,后来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一般人对犯罪行为发展程度的客观认识为判断标准。这一概括,我认为有失准确,因为:第一,它不符合客观说主张者原义:第二,人的认识都属于主观意识范畴,并不因认识主体的多寡而改变其主观色彩。也就是说,认识是否客观,不取决于它是个人的认识还是一般人的认识。客观说还有“法律规定说”,主张犯罪分子已经实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行为的是实行终了,否则为未实行终了。折衷说主张,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艰苦既要考虑行为发展的客观情况,又要顾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此说不能解决的问题是:当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行为发展的客观情况不一致时,究竟考虑和顾及哪一端?修正的主观说在坚持主观说的基础上,对主观说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即“犯罪构成行为要件范围内的主观说”。其含义是“在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所限定的客观行为范围内,行为是否终了,应依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折衷说昙说一现,未见产生什么影响;绝对主观说的提出者仍坚持原来的观点,并有一定影响。主观说从本质上讲是合理的,因为实行行为全文3页:
论犯罪未遂 作为犯罪形态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司法实务认定的一个难点。在恢复法制20年间,产生了“构成要件(齐备)说”、“主观目的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而在人生的旅途中,青春则是最华彩的篇章。所以我们必须珍惜青春,远离犯罪。 首先要防止自己犯罪,要知道,我们的人生不仅仅属
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
注重对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
为什么要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分析呢?gai案的关注点也是争议点在于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