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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核心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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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核心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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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扩展资料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要充分认识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切实发挥宪法的统领作用。涉及法律变动的改革与决策,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在宪法上找到依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必须在体系上做文章。应遵循法治规律,围绕宪法构建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形成一个上下有序、前后衔接、内部和谐、外部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改革对立法的需求日益增强,立法任务日益繁重。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要高度重视宪法的统领作用,防止立法冲突和越权,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应着力完善立法备案审查和监督制度,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确保法制统一,切实保障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参考资料:人民网-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参考资料:人民网-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法律的核心观点

朱熹以“理”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朱熹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论述理学体现出来的,例如:礼为天理之“节文”,“法者,天下之理”;“存天理,灭人欲”;“正”、“权”交替,“深于用法”   朱熹主张德礼政刑,强调德为主,但是又主张“以严为本”的司法理念   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朱熹在总结先秦以来各种唯心主义思想因素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融合道教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佛教唯心主义思辨哲学,建立了比交完备、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从而把二程的理学发展到空前的高度   一、因事制宜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   朱熹用区分“天理”、“人欲”的方法来裁判历史,他以承继儒家道统为已任,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重建“天理流行”的盛世   在变法的指导原则上,他指出:盖天下有万世不晚之常理,又有权一时之变者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常理也;有不得处,即是变也在朱熹看来,变法不过是改变人心的一个条件,改革时弊的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   朱熹认为,君主“心术 ”的优劣是社会历史决定因素为了改变君主的“心术”,他主张限制君主的独断专横他强调君主的“心术”必须符合“天理”,才能取得“尊”的资格   为限制君主的专断之权,朱熹提出如下改革主张:其一,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其二,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议;其三,将“封建”之国“杂建于郡县之间”   应该指出,朱熹看到极端尊君的弊病并设法改良,是不无可取之处的;但他又坚持“君为臣纲”的神圣原则,这就使自己陷于矛盾之中   二、“德礼政刑”,“相为终始”   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进行了新的阐发,这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他注意到“ 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   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   朱熹继承孔子“导之以德,齐之以刑”理论的基本精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阐发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朱熹提出“政刑”与“德礼”这对大概念他认为,法制、禁令是统治的工具,刑罚是辅助统治的方法?quot;德“和”礼“是进行统治的依据朱熹的”政“就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即人们的行为规范”刑“,就是刑罚措施   朱熹的”德“是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在”政刑“与”德礼“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方法和工具,其目的又都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两者在本质和目的上是一致的,无差别的   三、朱熹的”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思想   然而,”德礼“、”政刑“毕竟不是同一物,两者是有差别的首先,它们本身的特征不同”政刑“具有强制性、和暴力性;”德礼“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觉行为,而这种自觉行为不能靠暴力威胁来获取其次,它们治理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quot;德礼”是“本”、“精”、“形”;“政刑”是“末”、“粗”、“影”朱熹认为,“政刑”是必要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欲”,从而为德治、教化创造条件,他反对一味任刑,朱熹认为,只有执法“以严为本”,才能禁奸止乱,制止犯罪朱熹指出,人们主张执法以“宽”和“轻刑”的原因有三:其一,看问题的方法片面,认识糊涂其二,执法之吏受佛教“因果报应”说的迷惑其三,执法之吏对恤刑本旨的曲解朱熹主张执法“从严”,但不等于主张“滥刑”相反,他十分强调慎刑朱熹执“从严”的原则在刑罚手段问题上的反映,就是主张恢复使用“肉刑”   朱熹执法“以严为本”的思想反映到诉讼程序问题上,就是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即“明谨用刑而不留狱”他主张选拔和培养司法官吏,以改变这种现状:“是故欲清庶狱之源者,莫若遴选州县治狱之官”执法“以严为本”在审判活动中的另一反映就是要求把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直接贯彻到审判中去总之,在朱熹看来,只有执法“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才能正确地实施统治阶级的“刑”   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的要求,它被奉为官方御用哲学,并进而成为封建社会统治政治、法律、道德、艺术等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参考资料:(bk)/zgflsxs/soft/Norm_html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本质是法的内在联系,是决定法律存在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具有三个层次的本质: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重点掌握}  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一般掌握}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社会性){重点掌握}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扩展资料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现象的基本理论和观点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部份。它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如下基本观点:1、法的根源的物质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科学地揭示了法与经济的内在联系,指出法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归根到底都是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法又对其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反作用。2、法的本质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认为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发展的规律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指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里特有的产物,它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消亡而消亡。法没有脱离开社会物质生产发展史的本身独立的历史。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的本质

依法治国,富国强兵法家的核心价值观是富民强兵、依法治国。法家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观点,是他们的认为人之初,性本恶。只有用法律才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也只有法律才能让人们的生活安全得到保障。要想让一个国家真正的富强起来,那么这个国家就必须拥有非常完善的法律基础以及法律条文,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家认为法律以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在越来越多的网友朋友们都会开始关注我们国家的相关历史问题。其中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文化景象更是吸引到了无数网友朋友们的广泛关注。针对法家很多网友朋友们其实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在这里我稍微介绍一下。法家思想成型非常早,先后经过管仲、吴起、商鞅等人的大力发展,在战国末期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集法家之大成。另外法家思想也直接影响到了我们中华民族的发展。以下是我对于法家思想核心的一些具体个人看法以及一些个人理解。一:依法治国是法家思想的核心法家认为任何人出生到这个世界上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且人之本性并不是善良的,而是邪恶的,因此法律的约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完善的法律条文约束国家才能够更好地运作以及发展。法家还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但是其本质还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二:富国强兵法家认为一个国家要想真正的强大,那么这个国家就必须拥有非常强大的军事实力以及非常发达的经济水平。因此法家对于军事力量的发展以及军队的管理是有为重视的。

法律的核心观点是什么

社会主义的法制核心是有法必依。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一、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一)人民民主。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二)法制完备。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四)依法执政。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二、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执法为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 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二)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三)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四)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四、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五、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孔子重礼,孔子规礼仪,孔子是中国最早的立法者,孔子教他的学生如何行礼,孔子是中国最初最大的民法的施行者,礼在法先,礼是民间的法,礼不管用时才用到法。

法律的核心观点有哪些

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3、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4、不法古 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5、法 术 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法家的核心价值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是刑法的最高境界,所以只能以刑法论。

核心价值观是法治,法家的思想是想要用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这个程度上能够遏制人性的恶,希望能够让人们变得更好。

一、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一)人民民主。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二)法制完备。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四)依法执政。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二、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执法为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 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二)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三)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四)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四、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五、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法律的核心是

宪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为何说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03/11/c_htm

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的构成: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扩展资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建立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又处于深刻变革之中。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我们始终坚持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开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行政法规不同法律相抵触,保证地方性法规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保障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宪法也是全国人大的根本活动准则。

财产权这是法理学当中法与效率的知识不同的是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社会主义法律以公共财产权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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